早产儿脑部出血血。法医鉴定会是什么样的结过

你好前几天跟人家打架,双方都受伤了,对方鉴定是轻伤二级,我方当时没有什么外伤,也没鉴定,就是鼻腔内出血,我去医院做了个CT结果是鼻子3处骨折,我现在去做法医鉴定法医不给做,法医让我去找专家会诊,请问一下做鉴定为什么还得专家会诊?我一连去了5天都不给做!
还有就是对方鉴定是腰部骨折,和头部伤口5厘米已缝合,
他的头根本就没有毛病,为什么会缝合呢?
过了好几天派出所又给我一个对方的鉴定结果,把头部伤口给取消了,而且鉴定出来的时间都是跟以前给的都一样,我怀疑对方把法医给收买了,像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谢谢-找法网()
你好前几天跟人家打架,双方都受伤了,对方鉴定是轻伤二级,我方当时没有什么外伤,也没鉴定,就是鼻腔内出血,我去医院做了个CT结果是鼻子3处骨折,我现在去做法医鉴定法医不给做,法医让我去找专家会诊,请问一下做鉴定为什么还得专家会诊?我一连去了5天都不给做!
还有就是对方鉴定是腰部骨折,和头部伤口5厘米已缝合,
他的头根本就没有毛病,为什么会缝合呢?
过了好几天派出所又给我一个对方的鉴定结果,把头部伤口给取消了,而且鉴定出来的时间都是跟以前给的都一样,我怀疑对方把法医给收买了,像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谢谢
来自山东青岛的网友提问
对方构成工伤,你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对你造成损失,你可以先起诉对方。
重新鉴定。
我今天去了……法医说让我做个专家会诊然后再给出鉴定,我问他还用去派出所开委托吗?他说我已经有了委托书就不用开了……我不明白专家会诊什么
鉴定需要派出所委托,个人自己没法去做
委托有了,过了好几天我检查出骨折了,我拿着派出所开的委托书法医说过期了,今天法医又说不用开委托了让青岛做个专家会诊……我该怎么办那就让派出所重新开个委托手续派出所也没说开也没说不开……就是拖着,让专家给会诊,专家也是法医找的关系,法医让专家看看是新伤还是旧伤!法医已经收礼了……我估计专家能说是旧伤,不是新伤,这样我不就承担所有责任了嘛……真要命……
我这些问题可以委托给你们吗?你能帮我受理,可以,具体面谈
要求做法医鉴定,轻伤二级你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我昨天去派出所了,我说对方鉴定是假的我想带他去青岛,干警说没有必要……
委托律师办理
可以委托你吗?你能接这个案子吗?
得不到满意的回复?或者有相关问题要提问?
为了律师更好的判断问题,建议不少于10个字!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请先完成验证,方可继续提交咨询
4){this.value=this.value.substr(0,4)};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
请先完成验证,方可继续提交咨询
4){this.value=this.value.substr(0,4)};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
通过上面数字验证获取短信验证码
5){this.value=this.value.substr(0,5)};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被人打成脑出血做鉴定属于什么伤啊,做鉴定要怎么做呢
wl1650opfi
被人打成脑出血做鉴定属于什么伤啊,做鉴定要怎么做呢
江苏 南京 发表时间: 23:15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建议报警,是否构成轻伤,以法医部门的伤情鉴定为准。
构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回复时间: 06:28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脑出血鉴定
1110 个回答
律师回答共 1 条
1875196****
您好,先报警,请求验伤,公安会告知具体办法
回复时间: 00:04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脑出血:单位
暴力伤害相关词条: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暴力伤害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搜索: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莱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已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后甲、乙回到摊位。10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万元。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真凶”,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个相应的证据。
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
搜索你想学的科目、老师试试搜索吉安
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
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莱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已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后甲、乙回到摊位。10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万元。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真凶”,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个相应的证据。
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莱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已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后甲、乙回到摊位。10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万元。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真凶”,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个相应的证据。
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
答案:
(一)本案中,甲、丙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依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甲得知其妻乙与丁打架后,理应问明情况,制止事态发展,通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但却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与之厮打,虽未造成身体损伤,但客观上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第(二)项,应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后来,甲又与丁厮打,并用啤酒瓶将丁的头部打伤出血,造成丁头皮裂伤的轻微伤害,符合《条例》第22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况,应以殴打他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后来,甲又与丁厮打,并用啤酒将丁的头部打伤出血,造成丁头皮裂伤的轻微伤害,符合上述《条例》第22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情况,应以殴打他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条例》第13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本案中甲殴打丁虽然先后发生两次,但两次仅间隔10分钟,根据《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的解释,两次行为应属于行为的连续。而且从实质上看,甲的行为应该是以殴打他人的形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甲的行为,使用《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规则。
2.丙在矛盾发生后对丁进行挑衅,并且先踹了丁一脚,然后参与厮打,造成了丁的轻微伤害,应依据《条例》第22条第(一)项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上述两点分析,甲、丙应负担丁的医疗费用。
4.对于丁的行为,其与乙的争执虽然亦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嫌疑,但因持续时间短,当时也未曾造成骚乱,情节显属著轻微,不构成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对于戊所受的伤害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应该具体分析。本案中,戊将甲、丁均作为被告起诉,说明戊也说不清是谁带倒了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本案多份证言,可以认定两被告在原告相劝时正在发生争吵、扭打,原告是在劝架时受伤的,当时原告与两被告均处于近距离接触中,两被告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系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对何谓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有关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往往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确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共同危脸行为的研究才有了一个初步定论。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甲、丁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戊所受伤害确实来自甲、丁的厮打行为,甲、丁在不能证明侵权行为是确切地出自于对方的情况下,应对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脑部动脉出血怎么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