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型肝炎e抗体弱阳性1,4,5是阳性,携带者能当幼儿园的教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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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1、5阳性,现在怀孕16周了,有知道塘沽医院接收生产的吗?并且能做阻断,乙肝疫苗。请问有跟我一样经历的妈咪吗?谢谢了,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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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两天刚看见一个亲发了帖子,是大三阳,也问哪个医院能接收。不过那个亲不是塘沽的,是虹桥的。你可以往前面翻着找找她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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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请问她是12年几月份发的帖子?谢谢亲!
小学一年级, 积分 5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2 积分
据我所知,一般二甲医院做不了阻断也不接收,天津市主要是三中心和传染病医院收乙肝携带孕妇,为了孩子好,我劝亲还是选择市传染病医院,他对于新生儿阻断做的最详细全面一直到五岁。我刚生完,亲眼看到有很多从别的医院抱着孩子来打针,那就错过了最佳阻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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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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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孕期做阻断了吗?在那生孩子贵吗?
小学一年级, 积分 5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2 积分
我孕期打阻断了。好像是比三中心要贵,不算手术费,每天平均1000左右,手术当天费用6000左右,术后第七天才可以出院,然后还有所谓的待产包和孩子用品一套1000左右吧。
小学一年级, 积分 54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2 积分
如果不是提前住院的话,15000应该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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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立本时检查也发现乙肝病毒携带,第一项阳性,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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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塘沽医院问了她们那也能接生,也能给孩子打阻断,姐妹们你们说我在哪生啊?犹豫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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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快看前面也有塘沽的孕妈妈跟你情况一样…你们互相交流一下…就在第一页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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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助,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报考幼儿教师证吗?收藏
本人是乙肝小三阳,老婆是大三阳,孩子今年十九岁,出生到现在未做过二对半检查,是否绝对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现在孩子在幼儿师范读二年级,昨天放学回家问我是不是也是病毒携带者,我对他说没有去验也不一定的有,再说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好,不要有心里负担,孩子说她班主任说幼儿教师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允许报考幼儿教师证的,那不是白读了啊,孩子现在心里很痛苦,作为家长也很揪心,明天准备去医院验一下,如果是病毒携带者我怕孩子接受不了,病毒携带者真的不可以报考幼儿教师资格证吗?不可以做幼儿老师吗?不知道教育部门有没有这个规定,为什么在报考之前没有做那个乙肝携带者检查,我好困惑啊,孩子很努力了,这两天心情很不好,我该怎么办啊?老师说的是真的吗?不是现在社会都不能歧视携带者的么,求大家给我说说该怎么办呢?
我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这几天也打算去早教中心工作,不知道健康证能下来不,你们好好打听下,到时别忘了告诉我们一声啊给我们点正能量,希望一切顺利啊!
哎,应该是,我妹妹做幼师的,他们每年都体检,她没乙肝,还有抗体,我有乙肝,我父母都没乙肝,我都不知道这是咋来的,哎,心里苦啊
我记得我10年高考时候老师说不可以报幼师的,现在据说政策有所改变,肝功正常就可以,但是好像不准留指甲,最好还是去问清楚,如果真是携带,现在大二能转专业就转吧,毕竟以后不好找幼师的工作
真的好愁啊,难道真的不可以做幼儿老师吗?也怕去问那个老师,怕知道了,孩子今后前途怎么办?也怕同学歧视,我不知该怎么做呢,帮帮我啊
幼师不可以的
这个就是做父母的不对了,知道自己有这类疾病,肯定要给小孩做检查的!
我只知道现在孩子入托入学还有单位体检不查乙肝,只查肝功
貌似2013年高考填报志愿书里有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报学前教育啊,餐饮业,航空啊……等等的,看到这些我就不高兴了。
这个是真的不可以。毕竟携带是有传染性的,小孩抵抗力差,而且幼教跟孩子比较亲密接触,这个我们也要体谅政策,很不解的是上学不体检吗?毕竟师范类入学体检比较严格,如果有问题会当即提醒。
餐饮和幼师必须要有健康证才行,携带者都不可以的,我以前也咨询过,我们都是乙族,而且我已经抗病毒了,告诉你孩子不要有太大压力,不是都还没检查有吗就急成这样
不可以的,国家明确文件说明了。
希望楼主孩子健康
幼师不可以的,如果携带,到时候转专业吧。
以前不可能做幼教,现在只要肝功能正常,不留指甲就可以
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并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所以乙肝携带者只要肝功正常就可以从事幼师工作,幼师体检也不再查乙肝,网上这么说是真的吗,真这样的话,不再担心了!
只有幼儿教师不行,小学教师中学教师都可以,叫她转专业吧
不可以的,我也是师范类,倒不是幼教。我们学校发下的体检表幼教里面病史里面有:艾滋,肝炎……四五个病…………不过非幼教的就没有那项。只有个血液检查。我体检抽了两小瓶,我找人带抽的,我现在刚毕业,在江西南昌读书,也是江西人
进幼儿园的孩子都要查乙肝,幼师更不能有乙肝,我们高考选专业都有规定的。估计你女儿就业困难。
谢谢大家!
孩子二月二十五号去做了二对半,结果非常意外,所有的担心终于落下了地,检查结果不是乙肝携带者,5项中第二项还是阳性,其他全部阴性,还有乙肝抗体,真的太幸运了,孩子也很开心,终于挣脱了阴影,今天想到这个帖子,想告诉大家真的孩子很幸运!谢谢大家了!
可不可以说一下你们平时生活中怎么避免感染,吃饭分开吗?我宝一岁
目前有我们这个病的拿不到幼师资格证,如果肝功能正常可以拿到小学资格证但幼儿园的拿不到
高考体检才有,中专一般是跟缺学生,管你什么的,开读他刘有生源
应该不可以的
问过好多人,都说不可以,真是不可以的,谢谢你
乙携不能从事学前教育的,但是,没必要专业对口,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只要自己不低头
幸运的孩子。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尊敬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我们是一家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反歧视工作。今天特写信向贵委员会反映《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望你们认真审查,删除违法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我们认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呈阳性者只要通过相关考试、胜任幼儿园教师岗位就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两者互不排斥。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第七条分别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播。日常生活或工作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因此,我们认为在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方面理应对他们一视同仁。  而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去年2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测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显然与此相悖。  幼儿园教师并非国家核准的不许乙肝携带者就业遭遇歧视而起诉从事的特殊岗位。《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恳请你们认真审核,将此带有歧视色彩的条款予以删除,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  另外,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具体规定(试行)》第二条“体检项目”中有缩略词为“HAA”的项目。据查证,“HAA”指乙肝表面抗原。因此该试行规定“体检项目”中的“HAA”项目违法,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应予删除。  以上建议,请贵部门采纳,并请及时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电话:010—  日      附1:《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附2: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摘要  附3:《山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山东省不再测乙肝》的新闻报道(参见.cn/GB/.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山东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山东省不再测乙肝  
来源:《齐鲁晚报》
  1月18日,省教育厅公布了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意见。今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体检不再测乙肝项目。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认定范围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力条件的人员。  实施意见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体格检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2011年开始,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不再测乙肝。(记者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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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问答 &责任编辑:小易 &时间: 22: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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