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胆泻肝丸事件里的龙胆是蛇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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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泻肝,到底怎么了?【2003年04月上半月刊 总第025期】【阅读量:5163】【
  新华社“新华视点”2月下旬播发《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可能导致肾损害医生提醒患者慎用》引发了媒体及大众对国人常用的一种传统成药――龙胆泻肝丸的广泛关注。
  〔新闻背景〕
  2月23日,知名中成药龙胆泻肝丸被北京多家医院肾内科大夫提请患者慎用,原因是这些医院近年内不断接诊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导致肾损害、甚至发展到尿毒症的病人。医生们认为,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的原因是,药中的“关木通”成份含马兜铃酸,马兜铃酸导致肾病。
  2月26日国家药监局有关人士透露:含马兜铃酸的“关木通”,将不再出现在中成药中,含“关木通”的药物将被禁止生产。国家药监局目前正在研究以替代品代替“关木通”,使龙胆泻肝丸能更好地服务群众。
  据悉,旧版的国家药典提到龙胆泻肝丸的成分之一“关木通”时,标明每日药量可在3克至6克;但新版的药典已明确标出,“关木通”具有毒性。
  龙胆泻肝丸主要用于“败火”,是治疗眼睛发干、头疼、便秘等上火症状的常用药。“龙胆泻肝丸”是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药品,而且由于它是一种非处方药,在药店也能很容易的买到。
  记者在北京的部分药店了解到,目前销售的龙胆泻肝丸,有的在原料中标明了有关木通,但说明书里只是写明了孕妇慎服,却没有对关木通可能对肾脏造成的毒副作用进行提醒;有的则干脆没有标明其中含有关木通成份。
  而事实上,全国有200多家药厂生产龙胆泻肝丸,且大多采用关木通作为原料。
  临床:“疑犯”发现追踪
  医生们认为,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的原因是,药中的关木通成分含马兜铃酸,马兜铃酸导致肾病。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肾内科1998年10月收治第一例马兜铃酸肾病病人,现已有100多例此类患者住入,其中最多的就是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的肾损害病人;北京协和医院、北京朝阳医院等亦多次有此类病例报告。
  北京协和、中日友好等医院对龙胆泻肝丸的主要成分关木通进行了动物实验。结果大鼠的药物反应与人相同:大剂量给药,大鼠出现急性肾损害症状;长期小剂量间断给药,导致慢性肾损害。
  自1993年比利时学者首次报道“中草药”可引起进行性肾间质纤维化以来,由“关木通”和防己等含有马兜铃酸的马兜铃属植物引起的肾病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目前国外文献普遍将这种肾疾患称为中草药肾病,据初步研究,此类肾病主要由马兜铃酸AA引起,故国内学者建议称为马兜铃酸肾病。
  据不完全统计,约180多种中药含有马兜铃酸成分。南京军区福州总院肾脏科就于今年1月收治过1例因服用分清五淋丸过多引起的急性肾小管损害,肾功能异常,因及时诊治后好转。
  据介绍,近几年来,国内外陆续发布了有关马兜铃酸引起肾脏损害的实验研究及临床研究报告,目前其发病机制尚不清楚,主要有两个假说,细胞毒假说和肾缺血假说。临床上有急性马兜铃酸肾病和慢性马兜铃酸肾病两种临床表现。
  药源:破解马兜铃&关木通
  马兜铃酸是马兜铃属植物的主要成分,马兜铃属植物国内资源丰富,其中有些是常用中药,而“关木通”引起的肾损害最为常见,如龙胆泻肝丸、分清五淋丸等均含“关木通”。
  目前所用的木通药材,主要有关木通、川木通、淮通和白木通四类,其中使用最广的关木通为马兜铃科木通马兜铃的木质茎;其次为川木通,为毛莨科小木通、绣球藤等的木质茎;淮通为马兜铃大叶马兜铃、淮通马兜铃的木质茎;白木通则仅在少数地区自产自销。而历代本草所记载的木通则为木通科木通,目前很少见用。
  关木通别名马木通、苦木通、万年藤、淮木通,主产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 性寒,味苦。功能主治:清心火,利小便,通经下乳。用于口舌生疮、心烦尿赤、水肿、热淋涩痛、白带、经闭乳少、湿热痹痛。《本革新编》上说:“木通,逐水气,利小便,亦佐使之药,不可不用,而又不可多用,多用则泄人元气。”
  药监:慎重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有关人士说,“龙胆泻肝丸”上市已有几百年,在临床上广泛应用。到目前为止,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有关“龙胆泻肝丸”的不良反应只有15例,主要表现为肾功能衰竭。目前,有关部门已提醒医务人员慎用此药,同时提出修改方案。
  “龙胆泻肝丸”长期应用虽可引起不良反应,但慎重使用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应在医师的指导下严格使用“龙胆泻肝丸”,避免大剂量、长疗程服用。肾功能不良者、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使用时更应谨慎,治疗期间注意肾功能监测。
  事实上,早在去年9月中旬,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第二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已将疑有较重不良反应的9种常用药(包括龙胆泻肝丸)通报,提醒病人在服药时要谨慎。其中已注明:龙胆泻肝丸当心损害肾;作为由龙胆、柴胡、关木通等多种中药制备而成的中药复方制剂,其中关木通里的马兜铃酸有明显的肾脏毒性;建议老人、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下降者慎用,尤其治疗期间注意肾功能监测。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出关于加强对龙胆泻肝丸监督管理的通知决定:自日起对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在零售药店购买必须凭医师处方。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严格按适应症服用。
  与此同时,国家药监局有关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证实,含马兜铃酸的关木通将不再出现在中成药中,含关木通的药物将被禁止生产,目前正在研究以替代品代替“关木通”,使龙胆泻肝丸能更好地服务群众。
  事实:中药也可致毒
  人们普遍认为中草药药性温和,有病治病、无病强身。然而近来,因中草药使用不当,造成脏器伤害或中毒事件的报道日渐增多。
  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课题“关木通、广防己及龙胆泻肝丸的肾毒性研究”课题的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所GLP中心主任杜贵友研究员告诉记者,中草药的毒性一直存在,只是人们缺乏了解,造成中毒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常常在没有医生的指导下自己擅自超量超时使用。我们多次强调,中药是药品不是食品,不能像食品一样来服用。而事实上,国外出现一些有毒中药的不良反应,很多都是由于使用不当、品种弄错造成的。
  对于有毒中药,能用,但要慎用,要合理地使用,不可草木皆兵,统统枪毙。像风湿病、类风湿等病西药治疗效果不佳,就经常用一些有毒中药才能奏效。还有一些癌症、艾滋病等也都在尝试用有毒中药以求治疗上的突破。马兜铃酸在德国1953年曾试用于抗癌、抗炎,因为其能增强癌症患者的免疫力,直到1964年发现有肾毒性时才停止了使用。
  据国家中西医结合肿瘤重点专科、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肿瘤中医科欧阳学农主任及彭永海硕士介绍,本身具有毒性成分的中药除了关木通外,还有番木鳖、汉防己、乌头、莪术、斑蝥等中药,毒性成分主要是生物碱,对中枢神经系统可产生先兴奋后抑制作用。
  含乌头碱的草乌、雪上一枝高、搜山虎等用量过大、炮制不当、煎煮失法或机体对该药敏感性过高都可发生中毒,表现为心律失常和心电图改变。
  含强心式类的中药,如罗布麻叶、塘酥等也可引起类似洋地黄中毒的表现;黄连素静脉滴注可引起急性心源性脑缺氧综合征,甚至死亡。
  青木香、苦参、鸦胆子等可引起恶心、呕吐、腹痛等消化道症状。
  黄药子、番泻叶、野百合碱、葛根素注射液等有一定程度的肝毒性,可诱发大鼠肝癌或肝肿瘤,可使丙氨骏氨基转移酶升高并引起肝组织退行性变。
  致肾损害的中草药有80种左右,如牵牛子、鱼腥草、槟榔、丁香、蜂蜜、胖大海、蛇胆等。
  另外有些中药还具有致过敏、致癌、致畸、溶血、堕胎、减少男性精子,引起不育等毒副作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许多中药是含有毒性的,我们应该正确认识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树立中药是药品的观点,防止临床盲目乱用中药。
  真相:“白木通”误用“关木通”
  “老祖宗的药方没问题,龙胆泻肝丸之所以导致肾脏损害,大多是将‘白木通’误用为‘关木通’引起,这一失误几年前就被发现并予以公布,但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天津中医学院院长张伯礼教授和马红梅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张伯礼和马红梅领导的课题组,早在1997年就对“关木通”肾脏毒性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关木通”确有肾脏损害作用,并向国家药品监管局进行了汇报,建议用木通科木通(如白木通)代替关木通。这些研究成果获得了1999年天津市科技进步奖。
  张伯礼告诉记者,木通是一味常用中药,具有清热利湿功用,在龙胆泄肝丸中起着重要作用。历代所用木通为木通科木通,包括五叶木通、三叶木通及其变种白木通,并非马兜铃科关木通。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东北出产的关木通首次进入关内,并逐渐占领了市场,到了80年代已被全国广泛应用,于是白木通退出市场,难以寻觅。
  关木通化学成分中含有马兜铃酸。马兜铃酸虽具有抗感染和增加吞噬细胞活性作用,但其对肾脏有较强的毒性,可以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白木通却不含有马兜铃酸。因此,几百年来,龙胆泄肝丸使用木通科木通,就很少出现不良反应,由于误用关木通,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
  张伯礼教授说,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除关木通以外,还有广防已、细辛、马兜铃、天仙藤、寻骨风等,含有这类药物的中成药还有冠心苏合丸、排石冲剂、耳聋丸等。■
  附:龙胆泻肝丸药品说明书
  [组成] 龙胆;柴胡;黄芩;栀子(炒);泽泻;关木通;车前子(盐炒);当归(酒炒);地黄;甘草(蜜炙)
  [性状] 本品为暗黄色的水丸;味苦。
  [功能与主治] 清肝胆,利湿热。用于肝胆湿热所致的头晕目赤,耳鸣耳聋,耳肿疼痛,肋痛口苦。
  [用法用量] 口服:每次3~6克,每日2次。
  [注意事项]
  (1)孕妇慎用。
  (2)脾胃虚弱者,不宜久服,久服易伤脾胃。
  [贮藏] 密闭,防潮。
  [其他剂型]
  龙胆泻肝丸(大蜜丸),口服:每次1~2丸,每日2次。
  龙胆泻肝丸(浓缩丸),口服:每次8丸,每日2次。
  龙胆泻肝颗粒(冲剂),开水冲服,每次6g,每日2次。糖尿病患者不宜。
  龙胆泻肝口服液,口服:每次1支,每日3次。糖尿病患者不宜。
  龙胆泻肝片,口服:每次4~6片,每日2~3次。
最新十条读者评论请输入验证码:&长期吃龙胆泻肝丸对身体有害吗
温馨提示: 龙胆泻肝丸的主要成分之一是黄芩,而黄芩降痰,假其降火也。凡去上焦湿热,须以酒洗过用。片芩泻肺火,须用桑白皮佐之。若肺虚者,多用则伤肺,那么,长期吃龙胆泻肝丸对身体有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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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任何项目!亲见“龙胆泻肝丸”患者的沉痛——谁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作者:寒冰宫宫主  
几天前,我亲眼见到了几个“龙胆泻肝丸”的患者,他们那憔悴痛苦的面容至今还在我的眼前晃动,再无法抹去。我就象经历了一场恶梦一样,但那种感觉绝非用“可怕”二字可以形容,更多的是沉痛,就象一座山压在心上,痛得连呻吟的力气也没有了。  
3月25日晚我校举办了一个“龙胆泻肝丸”事件的讲座,未听讲座前我曾听说过一点点关于“龙胆泻肝丸”的事情,但印象十分模糊,连“龙胆泻肝丸”这五个字我都没有记住。听完讲座后,我相信我这辈子都不会忘记这五个字了,对于我,这五个字与“SARS”或“非典”具有同样的意义。  
主持讲座的是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与卓小勤律师以及四位“龙胆泻肝丸”的患者:国内第一例“龙胆泻肝丸”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李玲、作家张家瑞、一个女研究员、一个女企业家。四位患者的脸色都显现出异常的乌黑,尤其是作家张家瑞,乍一看还以为是一个黑人,正如他所自嘲的“三分象人,七分象鬼”。他们逐个谈了他们得病的过程,过程是相似的:原先身体健康,只不过为了去火,吃了几包“龙胆泻肝丸” 导致肾衰竭,于是就“病来如山倒”了。当他们告诉大家,他们的病再也无法治好,只能考昂贵的血液透析维持生命,过着有今天没有明天的日子的时候,大家的心一下子沉下去了;当两位律师说全中国可能有上百万的人遭受着同样的命运,其中一部分人因无钱医治已经含冤离世,一部分则死得不明不白,我们的心都在剧烈地颤抖。  
我还记得,作家张家瑞解开衣袖展示他那因为长期做透析而扭曲变形的手臂之时,许多女生都害怕地闭上了眼睛。这位原本身高马大的男子向我们倾诉了他每一次做血液透析的痛苦,他说,每次做血液,他只是躺在病床上,但是在短短的时间里他体内的血液要被彻底更换20多次,这样的“运动”不亚于真正的跑步,所以每一次透析结束,他都几尽虚脱。  
其间李肖霖律师曾走出教室一趟,我们的一位同学在教室外拉住他,含着眼泪说,他的一个亲人已经死于“龙胆泻肝丸”……(这是结束讲座之时李肖霖律师告诉我们的。)  
去年闹非典的时候,新华社的记者朱玉发出通稿,国人才第一次知道“龙胆泻肝丸”有毒,但此事到现在都没有引起象非典一样的重视。我听完讲座后和一些亲友聊起“龙胆泻肝丸”,但没有一个人知道此事。我不得不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关乎上百万人生命的大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反常的沉寂?  
2004年2月,国内第一例“龙胆泻肝丸”诉讼案件——李玲诉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案,李玲败诉了。讲座这一天律师向我们展示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任何学过法律的人都能一眼看出判决书的毛病,且不说判决理由是强词夺理,光是此案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且不公开审理就令人心寒!李玲说,她没有上诉,她没有钱再打官司了,一审的诉讼费用就让她少做了很多次的血液透析。这是怎样的绝望?!  
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生命在遭受着痛苦?谁是他们痛苦的根源?为什么遭受的痛苦的人还得不到任何的救济?是谁让他们最后绝望?我不想对此评论太多,否则辛辛苦苦花了两个多小时的帖子又要被删了,那我写此文章的苦心也就白费了。  
我从讲座上得到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全国包括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20多个厂家在生产此药,现在虽然它们已经将中有毒性的“关木通”换下,但已经流通市场的有毒并未被“召回”,也就是说,许多信息不灵的老百姓的家庭药箱里还可能存有有毒的“龙胆泻肝丸”,“龙胆泻肝丸”的危害还在延续中!(仓促完稿,信息不全,请各位原谅。但在跟帖中我会将查询到的一些新闻报道帖出,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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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对“龙胆泻肝丸”受害者负责?     南方周末 
  16:01:30       □本报驻京记者 吴晨光 实习生 法伊莎      败诉    日,北京市民李玲接到了该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因为“不能证明其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她诉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这是“龙胆泻肝丸”毒副作用问题去年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后的第一例相关诉讼。    1999年,因为经常上火,50岁的李玲到所在单位的合同定点医院———朝阳门医院求诊。据她称,医生给她开了5盒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此后,她连续服用该药约半年时间。    2001年底,李玲出现了恶心、呕吐、后背疼痛等新症状,到北京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尿毒症,病历中记载着“马兜铃酸中毒致肾病(曾有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历史)”。    因为经济原因,直到一年后出现昏迷,李玲才开始接受血液透析。病情稍微缓解后,她立即搜集证据准备起诉。    2003年11月,李玲将同仁堂告到了崇文区法院。    不巧的是,由于所在单位当时正搞机构改革,科室比较混乱,能证明李玲服用了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的重要证据———两张药方,在报销上交后丢失。    “我一点也没有败诉的准备。我的证据比较全:吃剩的药还在,单位也证明了我们的合同定点医院是朝阳门医院。”李玲说,“药方没有了,但是同仁堂和朝阳门医院的会计账目、进货单都在啊。可我们查不到。”    一审败诉后,李玲没有上诉。“不是不想上诉,而是真的没钱了。”她说。    为这场官司,李玲交了6000多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此前她已为治病用了医药费89117.2l元。现在,除了医保和社保能报销的医药费外,李玲每月要花掉自己和丈夫全部的工资(1500元)来养命。丈夫的工资已借支到今年8月,现在这对夫妇的生活费全靠李玲年迈的父母资助。      问题    “以往我们遇到的多是假药、劣药的问题。而‘龙胆泻肝丸’符合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的生产配方,它是以合法的身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曾长期参加卫生部立法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说。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无毒。”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其实,早在40年前,医学界就发现了马兜铃酸可造成肾脏损害。1993年后,比利时、英、法、日本等国也相继报告了马兜铃酸肾病病例,我国的台湾地区从2001年开始就要求在含有关木通的药品包装上加以警示———“长期连续服用可能会造成肾衰竭副作用”。    卓小勤说,《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报告。”    同仁堂2000年向监管部门报告了马兜铃酸可能导致肾病的情况。2001年5月,原国家药监局药品审批中心也组织了“关于马兜铃科重要毒性”的咨询会,很多专家都撰写了说明关木通毒性的文章,“但此事后来却没了下文”。    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用“木通”取代“关木通”。直到2002年11月,此申请才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正式批准。而原国家药监局通知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是在2003年2月。“这中间的时间差,足以制造更多的病人。”卓小勤说,“而且,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并未规定对毒性药物的召回制度。因此在2003年9月改过配方的新药下线时,同仁堂并没有及时召回旧药。”      责任    今年2月22日,28名北京的龙胆泻肝丸受害人相聚在炜衡律师事务所,他们打算共同起诉同仁堂。此后每天都有十几名受害人通过电话或是亲自到该所咨询,表示愿意加入这个诉讼队伍。据介绍,目前这个队伍已包括北京地区的90多人、内蒙古赤峰市的50多人,以及天津、黑龙江、辽宁等省市的一些患者。本案代理律师之一的李肖霖将此称为“建国以来药品侵权最严重、危害面最大的事件”。    3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同仁堂(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金永年。他表示:“我们是按国家药典生产龙胆泻肝丸的。含关木通的药多了,我们不承认龙胆泻肝丸出了问题。”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曹健反驳说:“我们认定同仁堂是有责任的。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并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标明的质量状况。否则,就可以判定它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包括3个方面:设计缺陷、制作缺陷和说明缺陷。现在的科学研究结果已证明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能够造成肾损害。同仁堂的龙胆泻肝丸是按照国家配方生产的,也许不存在制作上的缺陷。但这种产品本身就有设计缺陷,而且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中文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它含有说明缺陷。”    虽然《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说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龙胆泻肝丸的旧包装上却只标注了“孕妇慎服”的注意事项,没有不良反应和禁忌症,也没有标明长期服用会引起肾功能损害的警示。    “同仁堂辩解称完全按照国家的配方生产就不该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以没有制作缺陷来掩盖另外两种缺陷。”曹健说。    据了解,全国还有200多家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曹健认为:“除了同仁堂,其他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也负有责任。”    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说来,李玲败诉的原因就成了一个疑问。    “李玲不该败诉,审理中有很大漏洞。”卓小勤认为,“让李玲而不是同仁堂来举证,这完全把举证责任颠倒了。另外,既然还有200多家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而这些龙胆泻肝丸因含有马兜铃酸,又没有对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警示,因此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但法庭为何没有追加其他企业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这也很奇怪。”
  同仁堂是按照药典生产的龙胆泻肝丸,而且全国还有200多家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其次龙胆泻肝丸也通过了药监局的认证。同仁堂也向药监局反应过类似问题,药监局却在2年以后才改正。  我认为同仁堂不应该对这些患者赔偿,这是药监局的错误。  这些患者显然搞错了方向。
  痛陈苦主的可怜与悲哀,然后马上找个替罪羊打开批斗之能事,这是中国人处理危机的一贯方法。而躲在后面的原罪制造者却每每可以安然渡过。关键的问题在于至今也未能为中医建立一套科学化定量的药品制造、适用、效果、危害的评估和认证体系。
  怎么办?我以前经常吃龙胆泻肝丸啊,天!
  我以前也吃过几天时间,后来没时间吃,就剩了大半瓶放家里,后来看到有关的报导,全扔垃圾堆了。
  我上网搜索后发现,关于“龙胆泻肝丸”事件的报道确实不多,有些报道还认为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可以是处方药。哦,不能怪媒体,是我差点忘了,在我们的国家是没有新闻自由的。那些患者痛苦的呼声使我坚信几年来在市场销售的“龙胆泻肝丸”绝对不能称为“药”,最多只能算是“毒药”——扼杀生命的“毒药”。  为什么药厂敢销售“毒药”?因为在中国,对于药厂,销售“毒药”的成本和风险都很低,利远远大于弊。在国外,发生类似的案子,厂家往往要赔得倾家荡产。而在中国,不管死多少人,只要有国家机器为其撑腰,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厂家也能逍遥法外,最多花点小钱贿赂一下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李玲败诉就是一个例证。我一直信奉这样一句话:“司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手段。”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受苦受难的人得不到救济,一个国家就离动乱不远了。  有人说,为保护“老字号”的中药,政府的考虑是有道理的。那我就要问:到底是人民的生命重要还是国家的经济发展重要?我认为舍弃部分人的生命来换取经济的发展是饮鸠止渴、目光短浅的办法。正如李肖霖律师所说,我们应当考虑如何真正的保证我们国家的老字号,隐瞒和否认只会最终毁掉老字号。再者,一个不尊重人权、视人命为草芥的国家用什么来保证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国家无权剥夺,更不要说牺牲人命来换取国家的发展。  
  是药三分毒。老话楼主没听过吗?  我觉得龙胆泻肝丸是个好药,关键是运用得当。  龙胆泻肝丸不是简单的司法问题,判了同仁堂,清除龙胆泻肝丸是可以让这些患者得到赔偿。但是这种简单的判罚是对医学的不负责任。
  反驳“节约用字”:  你是说那些患者自己吃错药了?可能他们都不识字。如果是这样,当然是他们的错。  你知道龙胆泻肝丸是治什么病的吗?它只是普通的去火药,如果去了火却中了毒,还是好药吗?  “这种简单的判罚是对医学的不负责任”?那么,不用赔偿了?让他们自认倒霉?怎样做才是对对医学的负责任?学医是干嘛的?
  纠正寒冰宫主,是学药,不是医,理解??  另外是不是最近良心族没话讲了??被我砸闷了?要你这样医药不分出来胡搅一通?
  千万别让台湾人看到这个帖子。
  中医不绝,国难不止!  再次强烈呼吁全面禁止中医!
      作者:板牙飞扬 回复日期: 8:23:50     中医不绝,国难不止!    再次强烈呼吁全面禁止中医!    汽车给人类造成的死亡人数更多,按你的狗屁逻辑“汽车不绝,国难不止”?你还应该再次强烈呼吁全面禁止汽车!  SB  
  作者:板牙飞扬 回复日期: 8:23:50       中医不绝,国难不止!      再次强烈呼吁全面禁止中医!        汽车给人类造成的死亡人数更多,按你的狗屁逻辑“汽车不绝,国难不止”?你还应该再次强烈呼吁全面禁止汽车!    SB  -------------------------------------------------------  楼上的骂的好。  事情就是有对错之分,对了,奖之;错了,罚之;  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同仁堂,打死中医。
  据了解,全国还有200多家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曹健认为:“除了同仁堂,其他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也负有责任。”  ---------------------------------------------------------  当然有责任,只要有证明是吃了某药厂的‘龙’药吃坏了,该药厂就要赔。全国有上万家造假酒的,比你生常药的还多,也不应罚了??  赫赫
  钱在做怪,置道德与生命如无物
  回“疯狂洋葱头”:我可能分不清医与药,我也无需分清,对我来说,分清有良心之人和无良心之人更有意义。我所说的“学医”,相信所有有正常智力的人都不会误解,可你偏要误解,我没有办法。
  我看,那些药物应该学习香烟,只要在上面打清楚了吃了不负责任就好了,君不见香烟上面的香烟有害健康阿!!写的多好啊,所以的了肺癌的全部都不会找他的麻烦
  请大家注意,这才是关键。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无毒。”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所以,这不是是药三分毒的问题,而根本就是毒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很显然“除了同仁堂,其他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也负有责任”不能成为同仁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借口。同仁堂除非证明它所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从未在市场上销售才脱得了干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同仁堂,而非受害人“李玲”。
  我怎么记得是“川木通”改成了“木通”,才造成的困扰。    如果将“木通”改为“关木通”那是说不通的,是直接往里面加毒药。    就好像你把“雪白色”改成“白色”,是扩大了范围,使得大家认为米白、雪白、乳白……什么都可以用。  但是把“白色”改成“米白色”则是缩小了范围,是一个明确的误指。
  其实我不愿意对中医药有任何评说。我坦白说我不懂。    但是我可以肯定,即使是加了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只要不是长期大量服用,依然对身体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损坏。一般由于服用这种药物导致肾损害的,都有五年以上的服药史,毕竟它还是药物,不是毒药。只是副作用太大。    所以那些吃过一瓶两瓶的不用担心。    很可惜,一旦造成肾损害,是无法挽回的。
  回楼主:  真正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是药监局而不是同仁堂,首先是药典有误而没有发现,其次是改正不及时。  如果药监局没有改变药典的配方,同仁堂及其他200家厂家是不敢也没有能力私下改配方的。换句话说:要生产龙胆泻肝丸,就只能按照药典的配方。明知道马兜铃酸有肾毒性也没有办法。  如果把责任全部推给同仁堂,就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按照药典配方也有错。那么所有的中药就别生产了。  至于同仁堂该负什么责任应该是药监局负责任以后的事。  所以我说:这种简单的判罚是对医学的不负责任。
  至于龙胆泻肝丸的药性及毒性我不想争论了。  这是典型的鸡同鸭讲。
  这只是个案,临床上如此之类的对肾脏功能造成损害的药何止这一种?    由西藏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在四川成都市少城路8号营销的:十味龙胆花、六味能消胶囊等都是回扣药品,被临床医生当作一种好药推荐给病人,这两种药的说明书上对其产生的副作用一个字都未提及。    这两种药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格产品,因为说明书上没有副作用的标示。  十味龙胆花是宽中理气、润肠通便、调节血脂的。这种药病人吃后不但不能理气润肠,反倒这些症状趋重。  六味能消胶囊是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的。根据临床观察,这种药不如一般的止咳药效果好。    这些药都需要经过肝脏代谢解毒后由肠道和肾脏排出体外。  试问:说明书上没有说明其毒副作用的药品该不该上市?
  楼主根本不懂药,中药本来就是不讲药性的,都是“毒药”中药的原理就是“以毒攻毒,以偏久偏”如果无毒性的话就不会被当作药了。西药的毒副作用也一样大,现在的问题是在新药的研制过程中无法100%的将药品所有的危害毒副作用发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只能从概率上最大限度的减少,而根本无法消除!    
这是技术问题,甚至和医疗还不一样,连体制问题都不是,而且在告诉个位,连药品管理最严格的美国,在这个问题上也毫无办法,美国FDA新出台的关于中药等天然草药的管理办法比我们还松,他允许中药以食品天加剂形式使用,现在连毒理药理的检验标准还没有呢。  
最后告诉你们一个我认为的程序上可能的漏洞。现在如果是经典药方如龙胆泻肝汤这样,从程序上一般是可以不做长毒实验(新的药品注册办法我还没仔细研究,不知道变没变),因为认为经典方经过上千年的使用应该是已经积累了足够的资料可以说明问题,但因为我国古代也没有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专门的监管,所以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经典方就是安全的。  
技术问题同体制问题相比,人为的因素及少,或者几乎不存在,所以不能从人的方面来解决。  
在这个事件中其实也存在人为的因素这就是乐闪所说的关键: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无毒。”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现在业内人事对此看法不同,大部分人认为这只是个托词,而实际情况是中药用法西药化的结果,即使是关木通,也使用了很多年,事实上从明清就已经作为木通的替代品使用了,并不是工作疏忽所致,而在临床上也没有导致肾衰的记录,只是在最近十年对关木通单药的研究有此记录,可是单味药和在方药中是完全不同的,就象我说的,中药有毒不奇怪,没毒才奇怪,过去之所以没有不良反应的反映是因为过去大家是在用中医理论指导用中药,所以在用法上避免了副作用的出现,而现在用药是当西药用,脱离了中医的中药还是中药吗?  
  重复一下乐山的话:  请大家注意,这才是关键。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无毒。”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作者:寒冰宫宫主 回复日期: 11:09:28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很显然“除了同仁堂,其他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也负有责任”不能成为同仁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借口。同仁堂除非证明它所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从未在市场上销售才脱得了干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同仁堂,而非受害人“李玲”。      ——————————————————————  支持!!  同仁堂虽是百年老店,但其经营不合格药品危害百姓的生命安全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非同仁堂举证其从未销售过龙胆泻肝丸。     
  靓女秀秀 :  支持!!    同仁堂虽是百年老店,但其经营不合格药品危害百姓的生命安全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非同仁堂举证其从未销售过龙胆泻肝丸。     从法律上来讲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的合格产品,如果他不按药典方生产哪怕药效更好了更安全了也上违法的,做药的没人敢不按药典生产(如果是药典方)  
   举个例子:汽车行业规定必须加装安全气囊,否则违法,但后来发现装气囊之后更增加了车祸的死亡率,你说你是告谁呢,告汽车厂家吗?  
  吹口琴的猫:  按药典生产的龙胆泻肝丸,误把药典中的木通改为关木通,既为不可知的,难道关木通对肾脏产生的毒性也为不可知吗?  既可知而为之,就是同仁堂错上加错。
  显然是不对证 上火的原因多得很
中医西医化的代价
你原来真是不懂呀。  “误把药典中的木通改为关木通,既为不可知的,难道关木通对肾脏产生的毒性也为不可知吗”  
不是把药典中的木通改为关木通,而是药典本来就规定是关木通,你没看过一部药典(解释一下:中国法定药典一部是中药,二不是西药)吧。  “难道关木通对肾脏产生的毒性也为不可知吗?”如果因为药方中的单味药有毒就不能使用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中药都别生产了,因为所有的单味药都是有毒的,中药配伍、多方组成本来就是互相制约补充的,制约其毒性,发挥其药性。   再说一便:关木通有肾衰竭作用并不能推导出龙胆泻肝丸就会有肾衰竭作用,就也是在出事之前谁也不知道的原因。  
这件事的意义在于;一、我们的新药审批程序是不是有漏洞?应进行反思,(因为我们的审批程序基本上是学美国和日本的,对中药来讲他们的经验还没我们多)  二,在中药的使用上和中医理论的关系应该怎么摆,中医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科学规范都应该加强!  
  现在的“龙胆泻肝丸”将“关木通”改换成“木通”了,这已经能说明问题了。“关木通”的副作用绝非到现在才为人所知。据律师介绍“关木通”比“木通”的成本低很多,药厂那么做完全是利益驱动。含有“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能导致肾衰竭,这是药监局、法院都已经认可的事实,没有必要再争论。关键的问题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潜在的危害如何消除!!
  请问“吹口琴的猫”:我觉得你的观点很矛盾,一会儿你说“出现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根本无法消除!”,一会儿你又说:“在这个事件中其实也存在人为的因素这就是乐闪所说的关键”。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你总该给个明确的答案吧。  到底是谁做错了,是本楼主不懂药的错?还是那些无辜的老百姓不懂药活该倒霉?!
  你在转移视线:现在是知道了。在此之前谁知道?有什么途径知道?你到说说看,莫非是算命算出来的?成本????更是笑话,木通贵了可是药价也可以贵,原料在药品成本中占及小的比例你知道吗?如果是东虫夏草之类的贵重药到是有偷工减料的可能,药典规定居然是为了给厂家省成本?真是笑话了。  “关键的问题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潜在的危害如何消除!!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修改药品审批程序和处方使用规范使类似事件的发发生几率变的最小!注意是最小,不是避免,因为是无法避免的。  
现在你们有个误区:就是认为这个事件是由于某些人的渎职或者因为利益因素做的,其实这件事药厂都在照章办事,但这个“章”错了  所以谁制定的章找谁去,而且我告诉你,制定这些章是根据科学的,当时的科学就那么认为,你把科学一起告了吧,谁让你科学犯错的,你是不是认为科学是不能犯错的?  
  一篇未能发出的稿件    “笑面狼”状告“同仁堂”   
(新京报记者
周玉)   原告:“一泡舒保健足浴液”的批准文号------京卫健字(号早以被停止使用和自行作废,同仁堂鸿日药业涉嫌法人造假。  被告:原告为职业打假人,不具备《消法》所认定的消费者资格,没有权利依据《消法》进行索赔。  
因对同仁堂生产和销售的“一泡舒保健足浴液”的批号表示质疑,在“善意举报”未得正视后,有“笑面狼”之称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认定其“涉嫌假冒”,近日一纸诉状将著名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和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送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8元和依法增加赔偿88元,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一纸诉状怒告同仁堂  
据刘殿林介绍,2月6日,他在北京市大栅栏同仁堂总店地下一层购买了一盒“一泡舒保健足浴液”(以下简称“一泡舒”)的纯中药制剂,金额为88元,生产日期为日。在观看该保健药品的说明书后,发现其批准文号——京卫健字(号存在问题。经多方咨询后,他认为,“这个批号是不准确的,因为目前巳不存在‘京卫健字’的批准文号,可以断定这个批号早已废止,但他们仍然在生产和销售。这是严重的法人造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随即,刘殿林向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此事,未得到明确回复。后与该保健用品的生产厂家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质管部和销售部等部门多次指出该产品存在严重问题,回答是“此药合法,没有问题”。  
之后的一段时间,刘殿林在各大药店看到“一泡舒”仍然在大肆销售,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刘殿林动了真怒,“我作为一个消费者,对同仁堂的药品批号提出正当的质疑,并指出他们的违规行为,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同仁堂三百年的形象这个出发点进行举报,只是希望他们停止生产和销售。他们不但不予纠正,还在违法生产和销售。”  
于是,在2月10日,刘殿林一纸诉状将著名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和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即经营者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此,刘殿林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8元和依法增加赔偿88元,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2月16日,刘殿林再次购买了一盒“一泡舒”,2月27日以同样理由将被告送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准备于近期向公安、检察和司法等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被告的“法人造假”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向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被告近几年来违法生产、销售“一泡舒”的非法所得如数上缴国库。    
8次举报未见批号原件  
昨日,刘殿林出示他当时购买的这盒药品时,记者看到印在黄色包装盒上的说明书中明确标注:“清宫御方”、“纯中药制剂”,功能为:控制血糖、康复胰岛、降低血压、软化血管、改善睡眠、保护心脑,并标明“一泡舒”上可清热润燥、下可滋阴养肾、迅速修复胰岛功能,降低血脂、预防和控制糖尿病及并发症”。  
在刘殿林的诉状中,记者看到他所认定的“一泡舒”存在的问题:一、“一泡舒”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均为《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既然按化妆品的标准生产和检测,就应该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又明确规定不准宣传疗效。二、“一泡舒”所宣称的所谓多项治疗功能,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经相关权威部门批准。三、“一泡舒”的批准文号:京卫健字(号,早已被停止使用和自行作废。  
对于上述问题,刘殿林认为最严重也是最为前提的是该药品在批准文号上的问题。他说,他朋友杨连弟曾先后5次前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而他本人也去了3次。刘说:“我们开始去时,只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举报,但几天下来仍然在药店上看到这种药品在销售,我们屡次去举报,就想得到一个明确结果。”  
据介绍,刘殿林他们后来去的几次就明确提出,想看到同仁堂关于这个产品的批号原件,但令刘殿林深感遗憾的是,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一直对此讳莫如深。2月24日,记者随同杨连弟来到该所,主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吴晓钟告知:“同仁堂总经理生病住院了。”对此回复,杨连弟表示不可理解:“总经理生病了,还有下面的员工啊?送一个批号原件到卫生监督所用得着总经理亲力亲为吗?这个解释谁能信服呢?”  
有意思的是,记者见到刘殿林转抄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宣武区法院的一份申请,上面写着:刘殿林诉我公司一案,涉及到审批“一泡舒”产品批号的历史背景、审批方式和对于此类保健用品的定性解释等诸多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鉴于此类问题,需要由北京市卫生局法规处、业务处等部门作出有效解释,我公司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够自行收集证据,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由贵院对于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另外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同时向法院提申请: 要求不公开审理。对此,刘殿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可思议。他说:“药品是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的原则问题,哪怕是保健用品,既然已经公开生产和销售,就应该有合法批准文号,还用得着由法院替他取证吗?另外,作为消费者,我购买了此药品,就与生产厂家发生了买卖关系了,消费者只不过是想核实一下这种药品的批准文号是否来自正规渠道,这根本未涉及商业秘密?”另外,刘殿林表示,他手上掌握了大量在咨询调查过程中所拍摄的录相资料,申请法院开庭时提供电视机等播放设备,并得到口头批准。    
官方网站未见“一泡舒”  
3月1日,刘殿林等被告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将此事前因后果以急件形式报请北京市卫生局,不放心的他们于3月5日来到北京市卫生局询问此事。在该局办公室一位姓朱的工作人员告知,此急件已到,并送达一位姓邓的主管副局长。  
在此期间,记者对“一泡舒”的批准文号进行了调查。3月5日,记者将标于该药品包装盒上的“京卫健字(号”输入同仁堂的官方网站,在“产品查询”栏目上,记者输入后看到“没有查到任何符合条件的记录,请重新查询”,重新查询仍然未果。  
尔后,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部门的官方网站,记者仍然没有查到该保健用品。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市药监局的网站上,记者同样看到一位“一泡舒”顾客的疑问:“最近我在深圳的报纸上看见一则广告,说同仁堂生产的‘一泡舒’可以降糖降压,于是我就在当地药店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药(750)元,但回家后我在贵局网站上查询一下却没有发现该药的批号,因此我想了解该药品的真伪。”但局长信箱的回复为:“来信收悉,如批准文号内含‘健’字应属保健食品,由卫生部门审批,请与他们联系。”  
3月5日上午,记者随同刘殿林来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301室,一位自称姓朱的工作人员介绍:“从2000年开始,包含有‘健字’的批号各省市区局卫生部门全部取消了,已交由卫生部审批了。”  
记者遂即与卫生部食化处取得联系,一位姓胡的工作人员在听到记者关于“一泡舒”的批号介绍后表示疑惑不解,他说:“所有带‘健’的保健用品全部也一直由卫生部审批,各省市区卫生部门没有这个审批权限,另外一点,对于保健用品的批号格式只有‘卫食健字’、 ‘卫妆准字’而没有批过什么所谓的‘京卫健字’。”    
“一泡舒”涉嫌伪造批准文号  
3月7日下午,记者以在各网站未能查到“一泡舒”为由联系了北京市卫生局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办公室,一位男同志告诉记者,“根本就没有批过,哪里能查到呢?我们这里根本就没有批过这种保健用品。”  
但据刘殿林调查,包括河北省等地均发现有“一泡舒”在销售。   
但在刘殿林的诉讼中,第一被告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答辩状中认为,“‘一泡舒’属于保健用品,是经过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原告对于批准文号的理解是根本错误的。”而第二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在答辩状中认同第一被告的说法,并称“关于‘一泡舒’的生产质量规范、批准文号等属于生产企业解释的范围。”
3月7日下午,在北京市卫生局疾控处,记者见到一份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呈送的一份《关于报请查处“一泡舒”保健足浴液涉嫌伪造批文的报告》,上有该局副局长邓小虹于当天作出的批示,“协请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她介绍,因为“一泡舒”涉嫌伪造批文,此事已是刑事案件,作为卫生部门,只能协请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但她同时认为,“一泡舒”既非药品,亦非保健食品,只是一种保健用品,难于对其监控,所以让其钻了空子。    
职业打假人未具消费者主体资格?  
文中所提原告刘殿林,为职业打假人,在其个人网站,记者见到一些媒体称其为“笑面狼”,并作了介绍:刘殿林爱笑,平时爱笑,与商家交锋时也笑。进门先哈哈一笑:“不好意思!”,索赔成功出门时一笑:“给您添麻烦了!”被商家拒绝时也不忘回头一笑:“法庭上再见!”因此被称为“笑面狼”。  对于此次的打假行动,刘殿林介绍,同仁堂的历史有三百多年有余,她是中华民族医药的象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他们现在的经营者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我是基于爱护同仁堂、维护同仁堂的声誉才打的假,我并没有恶意,开始我几次跟他们见意、批评、举报, 但他们没有改正,所以只好法庭上见”,他语气略显沉重地叹道:“试问,照这样经营下去,同仁堂这块金字牌还能挂上三百年吗?”  
但被告却认为刘殿林作为以维权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不具备我国《消法》所认定的消费者资格,“他所买的一泡舒保健足浴液并不是为生活消费所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没有权利依据《消法》进行索赔。     
  猫:  这个你是行家,所以我在药典上面不多争论。不过,在你看来,一个消费者服用了厂家生产的药品,然后导致生命危险(你也知道,肾衰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是死路一条,而在农村,有很多人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去了),他应该告谁?药厂应该负什么责任?  这里我们没有必要讨论中药西药的,扯远了,就是一个产品带来危害要负什么责任,有那些单位要负责任的问题。
  现在你们有个误区:就是认为这个事件是由于某些人的渎职或者因为利益因素做的,其实这件事药厂都在照章办事,但这个“章”错了  所以谁制定的章找谁去,而且我告诉你,制定这些章是根据科学的,当时的科学就那么认为,你把科学一起告了吧,谁让你科学犯错的,你是不是认为科学是不能犯错的?    ——猫,看来我上面的话问的多余,你的答案是活该是吗?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
  要不要我讲“工业危害学”成立的故事给你听,以前也没有人知道铅是有害的,但是既然是铅的原因,厂家就应该负责。这是厂家应该冒的风险,而不是消费者!    你是不是认为科学是不能犯错的?——谁都可以犯错,但是,难道你认为有人可以犯错不用负责吗?  
  你的逻辑是不是有问题?我的原话:  “现在的问题是在新药的研制过程中无法100%的将药品所有的危害毒副作用发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只能从概率上最大限度的减少,而根本无法消除!”  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但具体到“龙事件”不一定完全不可避免,因为具体的事都是人做的,不能排除完全没有人为的错误,而切我们在检讨。就象地震使一幢大楼(质量合格,不是豆腐渣工程)倒塌,10个人死亡,这是天灾,你不能指责地震局没有预测出来所以应该付责任。但我们仍可以检讨是否大楼的逃生通道更通畅,或者我们的救援更及时一些就会少死几个人,  另外不要动不动把老百姓般出来,这不会让你天然正义的。  
  吹口琴的猫:  你的例子觉得非常不好,地震是天灾,而毒药是人祸。在地震发生的过程当中,没有人参与其中,所以我们无可奈何。但是只要有人参与其中,尤其是还能从中获利,那就一定要负责。
  乐山的概念非常清晰。    如果说药厂故意用有毒的药物替代无毒的药物,那么就是刑事案件,该检察院和公安局出马了。    如果已知药物有毒却不加说明或停止使用,那么药厂显然有责任。    如果原来未知,后来才知道有毒,那么药厂没有犯法,但并不是说药厂就不用承担责任。药物有毒或者有副作用是正常的,但并不是说由此造成的对病人的伤害厂商就可以逍遥地置之度外。
  乐山:那我问你地震中所死伤的人应该谁负责?(保险公司不算)     服用药品必然有危险,当危险小于消费者所能得到的利益时就会服用,反之则不然,  “要不要我讲“工业危害学”成立的故事给你听,以前也没有人知道铅是有害的,但是既然是铅的原因,厂家就应该负责。这是厂家应该冒的风险,而不是消费者!”  最好不要举例子,因为在世界上因为药品不良反应出现的悲剧很多,你最好研究一下是怎么处理的。      
  原来吹口琴的猫在这方面是个行家,请教卓小勤提出的问题: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无毒。”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告诉我,吹口琴的猫: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吹口琴的猫:  我已经回答你了,你的例子不恰当,因为地震中没有人的因素。如果有,那就应该负责(比如房子不合格)。
  吹口琴的猫:  上面dawenti说得很清楚,请直面。我们彼此清楚为人,觉不至于到怀疑人品的地步,不过,不管怎么说,争论归争论,这个彼此都不用客气。
  你的例子觉得非常不好,地震是天灾,而毒药是人祸。在地震发生的过程当中,没有人参与其中,所以我们无可奈何。但是只要有人参与其中,尤其是还能从中获利,那就一定要负责。    这件事本质上就是天灾,因为所有的人都是按程序办事,而程序是根据并不完善的科学制定的。在行使程序中并没有背离。而利益之说上无稽之谈,如果当初使用的是木通而不是关木通,那么在“龙药”定价时就会提高,而且(我没有认真计算)如果关木通3改为木通成本上可能只会增加几角钱甚至都不到(我知道怎么制药企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做所谓的偷工减料,但“龙事件”决不是)  
如果只有一家药厂使用关木通而其他都使用木通,那么这一家在竞争上会有优势,但所有的都如此,那有什么意义?
  吹口琴的猫:你的逻辑才有大问题吧。  就说你举的地震的例子,如果你承认有人为的因素在其中,如地震局监测出来后没有发出警告,如救援队行动因过失或故意迟缓,就必须有人要被追究责任,不是故意杀人,也应当是玩忽职守吧。在法律上,如果完全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免责,我举双手赞成。  你拿什么证明“龙胆泻肝丸”事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在受害人吧。  另外,“不要动不动把老百姓般出来,这不会让你天然正义的。”太深奥了,我不懂,郑重请教!    
  是药典委员会制定了药典,而使用关木通是因为自明清以来,关木通都是以木通替代品出现的,药典委员会是根据普遍的用药经验和文献做出的。而且这么做上符合程序的,而且已经定了几十年了,当时可没这么多利益问题,又没有政治的影响,难道当时的人在几十年前就为后人的利益做好了准备?
  吹口琴的猫:即使你的所有程序都合法,也并不意味着药厂可以不担任何责任。历史上因后发现的副作用而对病人赔偿的案例海了去了。
  吹口琴的猫:  你我指出了地震没有人为因素之后还这么认为,我无言以对。我们可以为地震保险,却从来没有人为了这种药物伤害保险(请不要扯到产险,美容上面去)。  另外,我说得利益是指卖了药可以赚钱,多少我不管。即便是义工,做错了事也要负责,所以利益这点甚至可以不提。  如上面所说,我们可以一退再退(而事实是否如此,不敢说),即便合乎程序:  “如果原来未知,后来才知道有毒,那么药厂没有犯法,但并不是说药厂就不用承担责任。药物有毒或者有副作用是正常的,但并不是说由此造成的对病人的伤害厂商就可以逍遥地置之度外。”  
  据考证,在龙胆泻肝丸的原始配方中,历代所用木通为木通科植物的干燥藤茎,包括木通Akebia quinata (Thunb.) Decne.、三叶木通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及其变种白木通Akebia trifoliata (Thunb.) Koidz. var. australis (Diels) Rehd.。在上世纪30年代,由于木通科木通资源紧缺,逐渐被马兜铃科植物关木通Aristolochia manshuriensis Kom. 的干燥藤茎所代替。上世纪80年代,关木通已在全国广泛应用。两种木通虽名称相近,外形类似,但因成分不同而疗效与毒性有别。木通产于南方,不含马兜铃酸。关木通主产东北,含马兜铃酸,而马兜铃酸正是对肾脏有明显损害的主要成分。     吹口琴的猫:即使你的所有程序都合法,也并不意味着药厂可以不担任何责任。历史上因后发现的副作用而对病人赔偿的案例海了去了。    没赔偿的也海了去了,举案例没用,因为具体情况都不同。
  吹口琴的猫:你这么一解释,我好象明白到底谁是罪魁祸首了,明清以来人们吃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都没有吃出什么毛病来,怎么偏偏这几年这么多人就肾衰竭了,现代的人体质太差,太缺乏锻炼了,尤其是肾,太脆弱!
  其实我们的很多争论都是多余,回头去看看南方周末报道的责任一章吧。同仁堂等药厂,有没有责任,咱们走着瞧。
  几百年的临床实践证明,若方症对应,龙胆泻肝丸疗效确切,效果显著,质量稳定。也很少有不良反应的报道。即使是其中伤肾致癌的罪魁祸首关木通,也有很多对人体有益的功用,如能提高人体免疫力等。但龙胆泻肝丸是治疗药不是保健药,由于对中药无毒副作用的误解,很多人没有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用药,如有人因它具有泻下作用,将其当成减肥药、美容药,长期、大量的服用,才造成现在的后果。  
  吃了几包“龙胆泻肝丸” 导致肾衰竭,   楼主这可是你说的,你质证过吗?到底是几包?吃了多长时间,我不信那么简单。  
其实你们都没有意识到现在问题的严重性,所谓古方没错而只是用错了药,这是国家的一个托词,他隐藏了更大的问题,事实上有些业内,理论界人事希望对中医理论和中药进行真正的科学规范,而有些医生对现在的中药的使用方法提出了强烈质疑,但由于国家要“提倡中医”所以不敢对中医药进行强烈的严重的批评。事实上,这种“保护”实际上是目光短浅,我认为,只有真正的把中医药纳如、入科学  体系才能真正。中医药才能真正焕发青春。  
你们考虑问题不要沿着国家的诱导走。  寒冰宫宫主 :过去用药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的不是泻火就吃呀。现在还有几个人按中医理论开中成药?
  乐山:怎么赔偿咱们走着瞧,这个错到底谁买单。
  吹口琴的猫:药厂是否有过失?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对病人的伤害是确切的,药厂应该担当“无过失责任”或者叫“补偿性赔偿”,否则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吹口琴的猫:我强烈支持你有关中药还有更深的浆糊在里面的说法,但是行政责任与药厂的民事责任可以并行追究的。
  吃了几包“龙胆泻肝丸” 导致肾衰竭,是我见到的那几个病患者说的,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我宁愿相信他们说的是真话,而不信你在这里的事后诸葛。你若还不信,找我,到时候我们一起去问他们。  “你过去用药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的不是泻火就吃呀。现在还有几个人按中医理论开中成药?”这可是你说的?仔细再看看,看出毛病了吧?还看不来的话,回头对照《南方周末》的“责任”一节: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曹健反驳说:“我们认定同仁堂是有责任的。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并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标明的质量状况。否则,就可以判定它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包括3个方面:设计缺陷、制作缺陷和说明缺陷。现在的科学研究结果已证明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能够造成肾损害。同仁堂的龙胆泻肝丸是按照国家配方生产的,也许不存在制作上的缺陷。但这种产品本身就有设计缺陷,而且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中文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它含有说明缺陷。”    虽然《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说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龙胆泻肝丸的旧包装上却只标注了“孕妇慎服”的注意事项,没有不良反应和禁忌症,也没有标明长期服用会引起肾功能损害的警示。    “同仁堂辩解称完全按照国家的配方生产就不该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以没有制作缺陷来掩盖另外两种缺陷。”曹健说。
  吹口琴的猫:难道他们都是白痴?是文盲?泻火就吃,谁的责任?
  作者:dawenti 回复日期: 15:14:06     “我强烈支持你有关中药还有更深的浆糊在里面的说法,但是行政责任与药厂的民事责任可以并行追究的。”    不幸的是,如果同仁堂真的不用关木通而改用木通,按照现行工商管理法规,那可就是私自改变配方,生产出来的属于“假药”哦。
  药厂应该担当“无过失责任”或者叫“补偿性赔偿”,否则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这是法律问题,我不懂,但药厂给与一定赔偿我也认为未尝不可,因为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是小于厂家的,但象楼主这样的认为药厂是故意使用有毒药材造成后果简直是无理取闹!   给个资料:中国药典自1963年版中收录川木通和关木通。   在1985版的中国药典中龙胆泻肝丸的处方仍是木通,但在1990年修订时改为关木通,2000年版中一直延用。可能在2005年的版本中会改过来。在药典1990年一部注释中查了一下,尽管龙胆泻肝丸处方出现一个小变化,但编委会并没有就此说明。只是在药材中说明了一下关木通,然而却将关木通的异名说明为木通和苦木通。在1990年以前就有报道披露关木通对肾有损伤,但是显然并没有引起人们乃至专家的重视。   
根在哪里自己去看吧。
  都是对的,相信谁好呢,自己判断。
  我注意到《南方周末》的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用“木通”取代“关木通”。  请教行家:这配方到底谁定?古方是“木通”,后来变为“关木通”(当初谁申请的?),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一申请,又变成了“木通”。好象这配方不是象宪法一样需要什么三分之二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程序吧?同仁堂说“我很无辜,配方就象宪法,我不能违宪”,那么,怎么它一申请,又改了呢?到底谁说了算?
  还牵扯到法律了,这个问题更有意思了。
  吹口琴的猫也说了:“在1985版的中国药典中龙胆泻肝丸的处方仍是木通,但在1990年修订时改为关木通”,又自打嘴巴了不是?刚才还振振有词拿“明清以后”压我呀。  吹口琴的猫又说“象楼主这样的认为药厂是故意使用有毒药材造成后果简直是无理取闹!”,我不是一直在说理由吗?说了这么多,他还认为我无理取闹,冤哪!哎!  
  寒冰宫宫主:南周那篇文章臭不可闻: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曹健反驳说:“我们认定同仁堂是有责任的。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并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标明的质量状况。否则,就可以判定它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包括3个方面:设计缺陷、制作缺陷和说明缺陷。现在的科学研究结果已证明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能够造成肾损害。同仁堂的龙胆泻肝丸是按照国家配方生产的,也许不存在制作上的缺陷。但这种产品本身就有设计缺陷,而且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中文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它含有说明缺陷。”      虽然《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说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龙胆泻肝丸的旧包装上却只标注了“孕妇慎服”的注意事项,没有不良反应和禁忌症,也没有标明长期服用会引起肾功能损害的警示。    他认为:但这种产品本身就有设计缺陷,而且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中文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它含有说明缺陷。”    
又搞错对象了:第一:〈龙胆〉不是同仁堂设计的,而是由国家设计的,  
第二:所有的说明书都是由国家批准拟订的。药厂是不能改变的,哪怕说明书错了也必须按错误的印,否则会被罚死的。    所以这两个错误都不是药厂的责任。      
  名叫“放松点”的傻比,一个伪科学体系的无所谓什么对错的。
  吹口琴的猫确实是个行家,大家都同意由他来回答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吧:  我注意到《南方周末》的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用“木通”取代“关木通”。    请教行家:这配方到底谁定?古方是“木通”,后来变为“关木通”(当初谁申请的?),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一申请,又变成了“木通”。好象这配方不是象宪法一样需要什么三分之二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程序吧?同仁堂说“我很无辜,配方就象宪法,我不能违宪”,那么,怎么它一申请,又改了呢?到底谁说了算?  
  放松点,从你把中医和汽车类比看的出来你的智商很低下,但我还是要教育你几:如果没有现代科技大家对中医的副作用还蒙在鼓里,不知道多少人不名不白的受害。    建议你得病的时候千万不要求助现代医学,自己开二斤芒硝服用就可以了。
  吹口琴的猫也说了:“在1985版的中国药典中龙胆泻肝丸的处方仍是木通,但在1990年修订时改为关木通”,又自打嘴巴了不是?刚才还振振有词拿“明清以后”压我呀。  药典委员会是根据什么改的?凭空改的?是根据古代医学文献和用目前的用药经验,而这个古代文献就是清以来(我确实犯错误了,本草纲目中没有收录,我记错了,刚才查一下,纠正过来向寒冰宫宫主MM道歉,尤其是吓到她。)具我所知道的文献是清以来。而当时的用药临床都是用关木通,所以,就修改了。  
错误是谁的应该很明显吧,我不总结了不知道寒冰宫宫主MM能不能看出来。  
可是药典委员会做出的判断是在当时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我们总不能要求当时的人未卜先知吧!这个问题怎么追究责任你们看着办吧。  
我的意见是:由国家做主要赔偿,药厂可以做些“无过失责任”或者叫“补偿性赔偿”,”(我不懂,抄的)。医院,开出处方的医院做些赔偿。  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修改新药审批办法,加强医生开处方的管理规范,(我建议应该在处方上写出开方的依据,这样能有效的避免中药西医用法的情况)  
  请教行家:这配方到底谁定?古方是“木通”,后来变为“关木通”(当初谁申请的?),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一申请,又变成了“木通”。好象这配方不是象宪法一样需要什么三分之二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程序吧?同仁堂说“我很无辜,配方就象宪法,我不能违宪”,那么,怎么它一申请,又改了呢?到底谁说了算?  
配方到底谁定?古方是“木通”,后来变为“关木通”(当初谁申请的?),     回答:不是谁申请的,是药典委员会根据当时的情况对药典进行修订(有没有人申请也要修订的,药典基本上是每4—5年左右进行修订,各国药典大致时间差不多)    
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一申请,又变成了“木通”。好象这配方不是象宪法一样需要什么三分之二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这样的程序吧?同仁堂说“我很无辜,配方就象宪法,我不能违宪”,那么,怎么它一申请,又改了呢?到底谁说了算?    回答:药厂(甚至个人都行)有权对药典提出修改,但批不批,什么时候批都由国家说的算,你可以提出申请,但在批之前必须按原标准生产,否则一样是假药(也就是同仁堂,有国家支持,有闲钱有工夫干这事,换别的药厂谁花这钱,自己找事做还没好处)2001申请通过是因为当时的科学认识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难道错误还不准改正呀?    
  吹口琴的猫:看来我的总结是最科学的:  清以来人们吃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都没有吃出什么毛病来,怎么偏偏这几年这么多人就肾衰竭了,现代的人体质太差,太缺乏锻炼了,尤其是肾,太脆弱!  
  你问的问题我都回答了,而且是正面回答,你现在还这么回贴,不是口水战吗?我们是讨论问题的,不是来分胜负的。
  吹口琴的猫:别发火呀,没有看出来这也是一个问题?  我的问题是:如果清朝人与现代人的体质是一样的,那么到现在为止应当有数以亿计的人死于&龙胆泻肝丸&,还必须等待科学技术的发展到现在才宣布它能害人性命吗?如果真是这样,这科技发展得是不是太慢了?这是一个疑问。你如何解释呢?如果你无法解释,我不能相信你查出的所有的资料,毕竟是你查的,有无权威性仍无法证明?
  你的问题我再答一变:有两个方面:一,过去没有不良反应的监管机构,可能早就存在,但没有发现。  二 过去用中药基本是由中医来开处方,而中医本来就是以毒性来治病的所以他对毒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是:药三分毒”,应掌握“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而现在70%的中成药是由西医开的,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废医存药”的恶果,中医本身的缺陷,对中药的使用不当造成了现状,砒霜是剧毒物,可是中医是用来治病的,只要使用得当。
  作者:寒冰宫宫主 回复日期: 10:29:02     回“疯狂洋葱头”:我可能分不清医与药,我也无需分清,对我来说,分清有良心之人和无良心之人更有意义。我所说的“学医”,相信所有有正常智力的人都不会误解,可你偏要误解,我没有办法。  ===  对于你这类“良心”帮闲,事实的真相当然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癔病”的集体体现。  正常智力的人是知道医 ,药的分别,而阁下你,却明显混淆&学医“。  我不得怀疑阁下的智力是不是如你所说那么正常^-^
  吹口轻的猫,你何必和一个智力有明显问题的人讨论那么专业的问题?  这个药的问题在于其中某个原料的取材出了问题,和中国药典有关系。  这群”良心“帮闲之所以在这里提”良心“话题,其实就是为他们的旗手 救场,他们的”假冒伪劣医疗仪器“已经给我剥的真相都出来了。他们没有道德牌可以打了
  如果清朝人与现代人的体质是一样的,那么到现在为止应当有数以亿计的人死于&龙胆泻肝丸&,  你吓坏我了,我该我问你一个问题了,你这个几亿人是怎么算出来的???  
谁质疑谁举证,你信不过我,你自己举证吧。  不过我再给你个资料,信不信由你。   由张伯礼和马红梅领导的课题组,早在1997年就对“关木通”肾脏毒性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关木通”确有肾脏损害作用,他们已将这一情况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做了书面汇报,在2002年药典关木通项下,增加了注意肾脏损伤的提示性内容。同时,他们还向国家药品监管局进行了汇报,建议用木通科木通(如白木通)代替关木通。这些研究成果获得了1999年天津市科技进步奖。   马红梅说,我们应用“关木通”单味药和由其组成的复方进行了动物实验研究,经过急性和亚急性毒理实验,均证实关木通确有肾脏损害作用,其损害部位,不仅有肾小管上皮细胞,还有肾间质成纤维细胞。引起损害的毒性物质不仅有马兜铃酸,还有其在体内代谢的产物。同时,还证实,小剂量关木通的损伤是一个渐进过程,具有蓄积和累加效应。       但在临床上使用关木通反应却不尽相同。药典剂量范围内,短时间使用,一般未见到明显肾脏损害。但小剂量长时间使用,有些患者就出现了肾脏损伤的表现,开始只是肾小管损伤的早期可逆性指标尿低分子量蛋白向正常高值浮动,若持续服药,就有可能造成不可逆性的实质性损伤,国内外报告的多为这种服药方法所致。大剂量既使服用一次,也常会造成急性肾衰竭,这方面报告已有数十例。    不是吃了随便几包药就能得病的,你以为是剧毒药呢?
  疯狂洋葱头:  我好像自始至终没有在讨论“医”、“药”如何区分的问题吧?你揪我这一点不放干嘛?  至于我的智力问题,你尽管可以怀疑,我无所谓。  跟有些人可以讨论,跟少数人是没法讨论的。
  洋葱头:对外行一定要耐心,否则象医生们那样子高姿态不屑于讨论或答辩的话只会起反作用,陈医生的做为我了解,我认为她在做好事(良心的事无法讨论,只应该就事论事)我从药监局的一个朋友那验证了她的事。确实挺不容易的而且可敬。
  作者:寒冰宫宫主 回复日期: 1:00:50     反驳“节约用字”:    你是说那些患者自己吃错药了?可能他们都不识字。如果是这样,当然是他们的错。    你知道龙胆泻肝丸是治什么病的吗?它只是普通的去火药,如果去了火却中了毒,还是好药吗?    “这种简单的判罚是对医学的不负责任”?那么,不用赔偿了?让他们自认倒霉?怎样做才是对对医学的负责任?学医是干嘛的?  ===  我个人认为你不仅智力值得商讨,连记忆力都出问题了。  你的讨论 很让人奇怪啊,哈哈哈 ^-^
  作者:吹口琴的猫 回复日期: 16:54:56     洋葱头:对外行一定要耐心,否则象医生们那样子高姿态不屑于讨论或答辩的话只会起反作用,陈医生的做为我了解,我认为她在做好事(良心的事无法讨论,只应该就事论事)我从药监局的一个朋友那验证了她的事。确实挺不容易的而且可敬。  ===  目的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用谎言来编织完美的故事吗?  另外得问你是那里的“药监局”。^-^  是上海吗?
  吹口琴的猫:我觉得讨论了这么久,大家心中都已经有数,没有必要再耗时间了。当然我还是不能认同你的观点。但我发现这是两个不同专业的人站在不同的专业角度讨论问题,很难有结果。所以暂时息火吧,有空再单独讨论讨论。  另外,“疯狂洋葱头”在这里搅局,让人大倒胃口,还是让他独自偷着乐去吧。
  我纠正了你的错误,你还不感谢别人。  这种心理可不好啊,我说的对,你就应该虚心接受啊。  而不是硬着头皮的表现啊^-^
  哈哈,热闹了。  很高兴有行家出来说话了。  事情如果说明白了,那么该明白的人也就不明白了,不明白的人再说也没有什么大意义了
  看样子最近这里真是妖风阵阵,黑雾弥漫。  ^-^  新的战场
  疯狂洋葱头:是国家局。另外,我们不要讨论这个问题了,我而和陈医生也见过面的,所以也不方便说。
  哈哈哈,这个问题的确没法讨论。  不过有人喜欢拿这个说话,就别怪我继续揭盖子。  还是一句话,谎言 成为不了证据。  即使这种医疗仪器的治疗效果有问题。那也是 国家局的问题。  但是有人就是看不到这点,这就是争论的焦点。你的理解?
  不是有人看不到,是故意不想让大家看到,否则如何向“上级”交差呢?
  ^-^,克兄一语点明真相,这个“上级”一定还笑的欢。  另外,并不是有了良心,就能胡说8道,今天晚上就针对某人“法律睡觉”一文,好好从专业角度谈哪个案例。
  猫:  你早这么说不就得了——“我的意见是:由国家做主要赔偿,药厂可以做些“无过失责任”或者叫“补偿性赔偿”,”(我不懂,抄的)。医院,开出处方的医院做些赔偿。”  老实说,听了你上面说的,获益匪浅。  不过,这里很希望大家能够为受害人想想办法,怎么样让他们得到切实的补偿。另外,这里恐怕有不少人是专家,令我深感遗憾的是,医生现在真的只是一种职业了。  
  即算从法律角度来讲,同仁堂无过错,过错在有关出错药方的药典及相关部门,但同仁堂是什么?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吃医药饭的专业药堂,难道同仁堂的职员不知道此木通非彼木通吗?不知道彼木通患者服用后会导致中毒吗?可笑,它不是这个某某堂那个某某堂,它是堂堂的同仁堂啊!连它都如此,其他的药堂还可信吗?  想来可怕啊。你说同仁堂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请大家注意,这才是关键。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无毒。”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所以,这不是是药三分毒的问题,而根本就是毒药!  ——————————————————————————————  请问一下,你懂不懂中医中药?  不要动不动就把毒药挂在嘴边,乱扣帽子。只药3分毒,不信你随便服用一个西药长达半年看看。木通、关木通的来源是不同科不同属的植物,但自古以来却是有混用的现象,且古方中用的何种木通应须考证,不是你一张嘴就可以说是别人篡改的。马兜铃酸导致的肾衰竭事件早在94年代即有报道,用药医生却给病人使用长达半年之久,我不知道他是否关注过此类的报道。  
  萝卜糕:  我只问一个问题,请问以前龙胆泻肝丸以前是处方药呢?还是在随便一个药店就可以买到?
  一个不敢承担责任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日本如此,我们亦是。
  乐山,其实我同意你的看法:现在不光是搞清责任的问题,更是让受害者得到帮助,因为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而且我在想,这些受害者也是在为我们甚至可能就是我自己付出代价,他们间接保护了大众和社会的利益使更多的人不受伤害,所以当没有明确责任人时社会也应该承担起这个成本。  
因为群众受益所以社会应承担成本。(具体的方式可以按国家、药厂、医院三方协商)。  
我有个观点,法律有时候不能一概公平,应该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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