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亿阳沽源房地产法人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德龙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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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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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策略: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绝对合格之产品,并尽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
企业目标:无限追求,出类拔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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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认证:实名认证中
店铺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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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所在地区:上海上海市
职工人数:500-1000人
营业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年 - 1 亿元/年
营业面积:920
经营模式:贸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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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市辖区奉贤区南桥镇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80号金叶大厦17楼
联系人:王德龙北京亿阳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北京亿阳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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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阳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独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日。
公司全称:北京亿阳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毅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业务;承办展览展示;房地产信息咨询
业务类型:商品房销售代理; 存量房转让经纪; 房屋租赁经纪; 其他经纪服务
服务内容: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出租和出售;代办过户、贷款服务等相关服务
公司服务宗旨:公司将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为宗旨,力争做一个形象口碑,业绩俱佳的全新房地产经纪公司。
公司简史:公司在建立之初就与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为顾客的房产做好评估,抵押,审批,贷款等业务。并有多项贷款方式可以选择!您现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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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亿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房)(象工商格式备案-14)珍桂苑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浏览次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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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象山亿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象山丹城步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莹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044&
企业资质证书号:&&&&象综字第070号
委托代理人:&&曹光明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国籍:&&&&
身份证种类:&&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
邮政编码:&&&&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东澄河路78号,编号为 &&25-001-013-0079&&&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是象国用(2011)第06289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1869&&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为珍桂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施工许可证号为2402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象山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预售许可证号为&2015006&&;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象山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号为2016008。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或。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至。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其他。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节能措施按核准的设计文件为准,保温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95.57平方米,坐落&&2幢1楼,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2、车库,。&
  3、不计入建筑面积公摊范围的地下室自行车库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将其有偿转让、出售、出租或使用等。4、其他未被分摊的建筑物。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人民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为&&&元。
4、&&&&&,总价款: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按《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规定的交纳标准执行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 【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该商品房已完成初始登记,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按揭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6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点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本条款按以下约定执行:本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用水、用电、道路等已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书,已具备交付条件,在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七条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后5日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条条款按以下约定执行:签署本合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和本住宅小区现状进行了确认。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象山县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出卖人先行垫付,买受人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从出卖人书面通知办理交付的日期起,该房屋的所有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相关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从出卖人书面通知交付日之次月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标准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3、交房日期以交房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如因买受人地址不详或变更未及时通知出卖人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办理完房屋交付手续,如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则期间产生的包括公共能耗分摊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5、买受人不得以房屋交付中发现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瑕疵拒绝接受交付。出卖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本合同签订时无抵押。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本合同所指商品房系现房销售,装饰、设备标准均按现状,出卖人不存在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本合同所指商品房系现房销售,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均按现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2、非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小区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3、除第九条及本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外,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①②&&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字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相通的某部分屋面(诸如设计为屋顶花园或露台)享有专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则该房屋的外墙面归该特定买受人专属使用,且使用时不得损害外立面,同时须符合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已报经政府部门核准;幢号、房号按现状;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象山县地名办核准。
5、出卖人按有关规定及标准代政府及相关部门向买受人收取其它费、税(如契税)等;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规定新增的代收代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另行计付;以上款项均须在房屋交付前付清。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普通多层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由本小区业主自行管理,具体办理由业主自主决定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壹份,壹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打印之日起,即已向&&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公共门厅、楼梯、外墙等,以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报告为准。
附件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外墙外侧为纸浆面砖
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抹面
外窗为铝合金窗,分户门为钢质门
均不设厨具,预留排水管道接口
7.卫生间:
均不设洁具,预留排水管道接口
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抹面
10.其他:
本合同所指商品房系现房销售,装设、设备标准均按现状。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 &&&&&商品房,由 【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之日起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3、4、5&&&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4、5&&&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3、4、5、6&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1、2、5、6&&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1、该房屋的主体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交付手续的,保修期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计算;如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保修期从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上确定的交房日期起算。 2、因买受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不当、曾经改动等),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变化及质量问题,出卖人均不承担保修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受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3、经验收合格的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仅承担保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延期交付或赔偿。在保修期内出现确需维修情况的,买受人应对出卖人的维修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维修工作滞后或无法开展的,出卖人不承担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相关倍息的补充
  1、《本合同》双方均保证其资格条件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外籍人士的,需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要求,如有不满足与出卖人无关。
  2、买受人保证《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栏目中所载明的买受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有效,该地址必须为邮政通信的有效地址。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七天内以挂号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如因上述相关信息错漏、变更或因买受人其他原因而引起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买受人的责任归于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3、出卖人发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以选择传真、短信、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等任何一种方式送达,也可以登报方式公告,具体的送达方式以出卖人的选择为准。文件送达的时间确认为:以传真、短信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 日为送达日;以登报方式公告的,报纸刊登的日期为送达日。
  4、《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可要求更名。如确有特殊情况并符合宁波市有关更名规定的,经出卖人同意更名后,更名相关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中所有费用。
  5、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买受人承诺已了解政府关于购房资格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具备购房资格,买受人须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及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包括因政策变化要求新增提供的资料)。
  二、对《本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之补充
  l、《本合同》所指商品房系现房销售,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所购商品房现状及所在小区充分了解无异议并按现状接受。
  2、《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所注的&幢、单元、房号&,最终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三、对本《合同》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之补充
  1、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或配套经营性设施(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
  2、未计入公共部位、公共用房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主使用、有偿转让及出租,或自行或授权他人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小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3、本《合同》第四条所称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这些物业服务用房在小区交付使用时报备给当地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交付使用时实际移交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对《本合同》第五条中&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
  l、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单价和总金额仅指出卖人收取的该商品房自身价款。
  2、买受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包括:①购买地下汽车停车位的价款;②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该商品房预告登记、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等的有关税和费:⑧采用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所要求的各类手续而发生的费用;④产权证代办费;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⑥《本合同》签订后政府有关部门新出台规定的由出卖人代收代付费用或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政府有关部门新出台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税费缴纳基数、比例、购房政策等变动,出卖人免责。
  五、对《本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之补充
  《本合同》所指商品房系现房销售,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已取得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结果,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一致,不存在面积差异。
  六、对《本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之补充
  1、《本合同》或本补充协议中约定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银行账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
  2、在本合同签定后,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或优惠缩减)或首付款比例调整,买受人应予接受。
  3、按揭贷款部分的款项手续,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向出卖人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并办妥全部按揭贷款手续、缴纳相关按揭费用;若买受人的申请资料经按揭银行审核不符合要求或因信用记录不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按揭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和资料;若买受人逾期办理上述事务,致使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买受人通过银行划付(含公积金贷款)的按揭贷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笫八条的约定处理。
  4、如按揭银行调整按揭政策,银行要求增加首付比例,买受人应在收到按揭银行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曰内将不足部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将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5、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按揭不能获得批准或不能足额批准的,买受人须在收到按揭银行或出卖人通知10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房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将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6、若买受人申请的贷款获银行全额批准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放贷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妥相关放贷手续。因买受人原因使按揭贷款未能在达到放款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划付到出卖人账户的,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将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7、买受人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了解国家、省及市关于房屋买卖的信贷政策及银行的贷款条件,买受人郑重承诺其符合房屋贷款的政策及银行贷款条件的要求。若《本合同》签署后,因国家房贷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买受人承诺采用自己现金补足房款。如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补足房款,将视作买受人违约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或公积金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含担保合同)及类似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书后即有权单方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并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同时买受人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用于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罚息、撤销抵押、产权过户、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卖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索不足部分。《本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在解除《本合同》并由买受人配合办妥该商品房注销登记手续后30天内,将买受人支付的房款在偿还买受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及扣除上述各项违约金、有关费用及其他损失后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欠银行的贷款部分由出卖人直接支付给银行。如买受人的已付房款不足以赔偿出卖人所列的上述损失和费用,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索不足部分。
  如果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未解除《本合同》及收回该商品房的,有权直接向买受人追偿全部损失。
  七、对《本合同》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之补充
  如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未通知解除合同或根据买受人的书面请求而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执行,买受人应立即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及违约金,房款及违约金须在支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按原合同之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对《本合同》第十二条&交接&之朴充
  1、本《合同》所指商品房为现房销售,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前,已对所购房屋进行查验并对房屋质量认可无异议,且买受人了解小区其他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等所有现状情况并无异议,出卖人按现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该房屋。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所有义务后,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
  2、出卖人以签订《本合同》时当面或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以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买受人接到交付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时间。在办理交付手续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时间及《交付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应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3、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且买受人应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4、买受人应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开始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
  5、如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等约定仍有房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且无须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的期限自动调整为买受人支付全部上述款项15个工作日后。买受人如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且出卖人为其提供担保的,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前未按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本息的,如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且无须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出卖人实际交付房屋的期限自动调整为买受人支付上述全部款项15个工作日后。
  6、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严重问题外的质量瑕疵,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与使用,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且买受人应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7、《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所述&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仅指房屋主体结构严重质量问题。
  九、对《本合同》第十五条&如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及特别提示之补充
  l、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配套(或改造)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讯、给排水等管线及配电箱、消防栓箱、窨井(盖)等有关装置,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台。
  2、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对小区的四址、周边现状都已熟知;对所购该商品房的位置、朝向、间距、结构、高度、入户门、单元门的入口和门厅的设置等基本情况均已了解并认可;该商品房以现状为准,买受人不持异议。买受人对小区公建设施的分布现状已作了解并认可,双方同意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施的建设以现状为准。小区规划红线内存在的可能影响买受人生活的不利因素,出卖人已告知,买受人已知悉并表示充分理解和接受;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环境等配套以及出卖人在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建设等行为均不在《本合同》范围内;该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不得以小区红线内外上述情况发生为由而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等要求。
  3、部分楼面墙面因正常自然原因可能会产生符合建筑规范的(或建设部门规定)细小裂缝,但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与使用,室外场所会因为沉降,建材收缩变化等原因产生裂缝、变形等,但不影响小区的使用,购买上述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明确了解该情况并表示愿意接受。
  4、买受人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位的,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其专用车位以个为单位,为后退式小型车或微型车车位,仅为家庭用车停放。买受人对其专用车位周边的管道、柱子、公共设施及其它现状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无异议;对其专用车位单元通道已明确了解;对其专用车位入户通道、楼梯设置均已了解并认可。买受人同意按现状无条件接受车位并无异议。
  5、特别提示:(1)小区周围以民宅为主,东、南、西面围墙均退让自身红线1.1米左右,但产权属于小区业主所有;(2)1号楼南侧为供电变压器,2号楼北侧为伟业服饰厂房,东北侧为象山华旺运输设备厂,与其围墙间距约1.5米左右。
  十一、对《本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之补充
  1、如买受方属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其提供的资料及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应符合建住房【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文件精神。如因提供的资料及购房条件不符合该文件精神,导致所购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出买受人自行承担。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2、该商品房交付时,如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则其权属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出卖人统一办理;如买受人在交付前付清所有房款或结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可以选择委托出卖人办理。凡委托出卖人办理的,出卖人取得初始权证或证明及相关资料不再转交给买受人,同时有权转委托给指定的代办单位。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须预缴契税等相关税费及提供相关资料,同时须按出卖人在售楼现场公布的费用标准向出卖人或代办单位缴纳代办费,办理完结后结算,多退少补。
  3、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前,与出卖人结清应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二房款、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应按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求向如卖人提供证件、材料和费用。若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结清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办理权证转移登记的资料提供给买受人或有权不予办理权证转移登记,其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交付的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是指出卖人初始登记的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5、若买受人拒绝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十二、对《本合同》第十七条&退房&或单方解除合同之补充
  1、《本合同》依约被解除的,买受人应当配合出卖人申请注销网上备案、物业所在的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登记信息及商品房预告登记,否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2、买受人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负责办妥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等注销的手续。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且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并抵押登记注销30日内,将买受人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款项(含违约金)后分别无息退还买受人或贷款银行。
  3、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的,或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或退房前将车位(若有)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取得的车位、库房、储藏室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
  十三、对《本合同》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之补充
  1、买受人在规定交付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从《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再对该商品房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2、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房屋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3、若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阳台、露台等部位统一配置安装的空调等设施设备位置的,买受人同意其安装方案和安装位置,并承诺对安装位置不作随意改变。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外观及其他设备设施。本合同项下若有买受人独立使用的阳台、露台上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并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的义务。
  4、买受人使用阳台(露台)时应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维护小区形象和业主公共利益。
  5、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禁止在建筑物外立面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立面损毁均由买受人承担)。未经小区物业委会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外观、更改或增设相关设备设施(空调等)。入户花园、露台、阳台的封闭以及空调室外机、太阳能设施设备和卫星转发器等的安装须征得小区业委会的书面同意。因买受人私自改动或移动商品房结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6、若出卖人将产权归其所有的区域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活动场所并提供给有关物业管理人员的,该区域免缴物业服务费(即物业管理费),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7、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处置,所签租赁合同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8、房屋交付后,包括但不限于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水、电等生活设施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的专专业经营单位申请开通并负责缴纳相应费用,开通使用时间由专业经营单位决定,与出卖人无涉。
  十四、对《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补充
  双方因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产生争议发生诉讼的,由出卖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十五、关于专有(独占)使用权的约定
  1、屋面露台等区域,非属于专有的部分,为业主共有,但归与该等区域直接连通的商品房的买受人专属使用,该买受人享有专有或独占使用权,其他业主均同意并确认对该等区域不享有使用权。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使用前述屋面露台等应当符合设计荷载要求,并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前述屋面露台的附属建筑小品,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但属于《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范围内的,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本协议项下屋面露台是指供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屋面室外露天平台。
  2、各买受人一致确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专用权或独占使用权的约定,系各买受人相互之间在确认并不改变相关部分共有权的基础上而作的一种有关权利享有和行使的特别约定,在本台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仍对各买受人均有持续约束力。
  十六、关于楼书、样板房及销售广告效力的约定
  1、出人通过口头、书面、道具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不作为交房标准。
  2、出卖人特别提示买受人:样板房、样板区(若有)仅作买受人参考之用,不属于出卖人的交付标准或交付条件。
  3、出卖人在销售广告、模型和宣传资料等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红线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配套等情况进行描绘、介绍、说明或引用的,仅具有参考作用,不构成对出卖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具体以现状为准。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外的环境、规划条件及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与出卖人无关。
  4、双方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是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有关该房屋及相关设施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同意、承诺、允许或说明。
  十七、其他补充
  1、本小区为现房销售,买受人自签署《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后,即视为买受人对本小区的现状进行了确认,对购买的房屋现状进行了确认。
  2、买受人所买房屋属于现售,房屋质量保修期自所在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质量问题的,由住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3、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后,不得向出卖人提出要求享受赠送物业费等任何优惠条件。
  4、若买受人为二人(含)以上的,在履行本合同有关事项过程中买受人中的任何一人的书面签认即视为效力及于买受人其他人员,出卖人无需就相同事项与买受人中的其他人员另行确认。
  5、本补充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使用,不影响各条款本身的效力和含义。
  6、买受人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与解释,买受人对此并无异议。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主文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牵):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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