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场的工人需要婴儿打防疫针后发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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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定点屠宰场杀猪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工人在定点屠宰场杀猪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法律人士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政策后,屠宰工都集中到定点屠宰场谋生,那么他们与提供定点屠宰场场地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并可因此要求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呢?10 月 17 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海安县海安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兽医站)与被告黄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定点屠宰场杀生猪2005 年 11 月,被告黄某经其朋友介绍,与原告兽医站工作人员陈其相识。此后,黄某开始自带工具到海安县城西屠宰场参加生猪屠宰加工。城西屠宰场(原名田庄屠宰场)系海安镇生猪办申请,经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点。兽医站提供该屠宰点的场地(包括水电设施) 。在城西屠宰场运营过程中,兽医站派驻检疫人员对宰杀的生猪进行检疫。镇生猪办派驻人员向生猪加工老板收取税费、排污费、检疫费后将检疫费和场地费返还给兽医站。菜市场个体生猪老板将收购的生猪存放至城西屠宰场,他们每天将各自需要宰杀生猪的数量通知在城西屠宰场内代收猪头、皮、爪的陶某。陶某综合各老板需要的数量后,前往城西屠宰场将当日屠杀的数量告知包括黄某在内的屠宰工。每天准备屠杀的生猪经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检疫后予以宰杀。申请裁决劳动关系黄某等屠宰工的分工大部分由屠宰工丁某安排和指挥。屠宰结束后,陶某按屠杀数量和约定报酬(一般每头五元)当场向参与屠宰的屠宰工支付,黄某及其他屠宰工每天平均分配报酬。2006 年 5 月 21 日之后,黄某未参与城西屠宰场的生猪屠宰加工。  2006 年 5 月,黄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如其与某位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可主张工伤待遇。2007 年 5 月,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兽医站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年 7 月 25 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黄某与兽医站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兽医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辩论各执一词原告兽医站诉称,城西屠宰场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生猪屠宰点,我单位只是提供了屠宰的场所。镇生猪办委派人员统一向生猪加工个体老板收取相关规费后,仅向我单位返还场地费、检疫费。被告黄某从 2006 年至 2007 年期间偶尔到城西屠宰场屠宰生猪,具体的报酬由黄某本人与生猪加工的个体老板直接结算,我单位并不从黄某宰猪收入中获取利润,故其与我单位并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部门的仲裁缺乏法律依据。现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我单位与被告黄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黄某辩称,城西屠宰场的场地属于原告兽医站,兽医站也委派了工作人员陈某管理屠宰场的日常工作,应当将兽医站视为屠宰场的出资人。我到城西屠宰场是经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同意的,在屠宰生猪的过程中接受了陈某的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兽医还派人看望了我。康复后,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又接受我去兽医站当门卫,并向我发放了工资。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我与兽医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请求法院确认我与兽医站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人证言前后不一庭审中,被告黄某为证明其与原告兽医站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向法庭出具了在仲裁程序中提供的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所作的证明一份,屠宰工吴某、在城西屠宰场为生猪加工老板代收猪头、皮、爪的陶某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并主张三份证明中均提到了黄某系城西屠宰场的职工。  兽医站为此提供了上述三位证人重新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及陈某、吴某在仲裁委所作的证言。证言表明: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隐瞒真实情况下,骗造只要三位证人出具证明后,黄某就可以获得赔偿的虚假情况,致使三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在黄某预先写好的情况说明上签字。因此,兽医站认为黄某出具的三份证明(情况说明)无效,应以三位证人在仲裁委和法庭作证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审理中,黄某详细陈述:2000 年 11 月,我进入城西屠宰场时,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与我口头约定,我在城西屠宰场工作月工资为 600 元左右。 (事故受伤)身体恢复后,陈某又通知我到城西屠宰场担任门卫和收猪子等工作,由陈某向生猪加工老板和收猪头、爪的老板统一收取部分费用,加上屠宰场贴补的费用,作为我的工资报酬。2007 年 4 月,我从陈某处领取了 700 多元的工资。黄某未能就上述陈述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兽医站亦予以否认。公正判决释明法理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原告兽医站、个体生猪加工老板和被告黄某之间的关系问题。镇生猪办为了加强对其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为的管理,在兽医站的场地内设立定点屠宰点,兽医站作为城西屠宰场的场地提供人,个体生猪加工老板向其缴纳场地费后,兽医站与生猪加工老板之间形成了场地租赁关系。兽医站工作人员陈某在城西屠宰场检疫生猪的行为是其单位职责所在,亦非兽医站对黄某等人宰杀生猪的劳动行为实施管理。判断原告兽医站与被告黄某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确立的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应具备的要件进行分析,要看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多种从属关系(隶属关系)的表现形式。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限定的工作时间,使用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工具和设备,长期持续的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本案中,被告黄某自带宰杀工具到城西屠宰场参与生猪宰杀加工,按生猪加工老板每天通知的数量宰杀生猪,工作分工由共同参与宰杀生猪的人员自行协调安排,报酬由陶某代生猪加工老板当场向黄某及其他屠宰工发放,黄某与其他屠宰工平均分配当天所得报酬。兽医站仅仅收取场地费和检疫费。黄某陈述其进入城西屠宰场经过兽医站工作人员批准,并约定了工资报酬;交通事故发生后,兽医站工作人员又接受其担任门卫工作,并支付其工资报酬,但其未能就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其庭审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又非真实意思表示,难以采信。综合上述事实,被告黄某等屠宰工实质上是合伙经营中,共同向个体生猪加工老板共同提供劳务,带有一定的承揽性质。原告兽医站与被告黄某间并不具备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件。被告黄某要求确认与原告兽医站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又称劳动合同关系)的鉴别标准问题。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不严格,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这给劳动关系的鉴别带来一定困难。劳动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鉴别一种社会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总的取决于劳动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具体而言,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身份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被完全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身份上与用人单位产生吸收关系。第二,履行义务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劳动组织者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自由决定权要受到用人单位的限制。例如,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岗位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内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对工作和劳动成效的检查和监督等。第三,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生产或者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归属于用人单位。正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经济上从属性特点,所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两个方面的劳动风险。一是劳动成果经营风险,即劳动者只要按照用人单位指示或者要求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不应受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二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风险,即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保护义务,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者人身损害事故,甚至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和劳动者的劳动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某此生产和工作领域不再象早期资本主义那样表现得一成不变。随着科技成为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产业,从事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劳动者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研究劳动者的劳动指示不可能象对一般产业工人那样,可以就如何完成工作任务作出明确指示,对脑力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间和方式的要求,也不能象对产业工人那样规定得那么僵硬,而是更有弹性。事实上,现代社会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上述三个方面的从属性特征并不需要全部完整地表现出来。世界各国法官在判断劳动关系上普遍采取综合判断方法,视个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尽管无法就劳动关系的具体判断标准设计出统一的模式,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各种判断标准都指向劳动关系的共性——从属性。一个社会关系如果其连上述三个从属性特征的一个方面也不存在,那么其肯定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黄某并无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据表明其为原告兽医站的一个成员。他在宰猪中的工作分工由共同参与宰杀生猪的人员自行协调安排,兽医站并不参与指挥和管理。黄某等人的劳动成果由他们自行享受,报酬由陶某代生猪加工老板当场发放,黄某与其他屠宰工平均分配当天所得报酬;兽医站仅仅收取场地费和检疫费,并不从黄某等人的劳动中享受利润。因此,本案劳动关系从属性三个特征一个也不具备,不应认定原告兽医站与被告黄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屠宰工每天的报酬由兽医站收取,兽医站从中取得利润,则可考虑两者间的劳动关系。  钱军 王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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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被责停的生猪屠宰场,所收购的生猪不少没有耳标。
屠宰场内无检疫人员工作,杀猪工人自己盖检疫章。
对检疫章放在屠宰场的行为,当地检验检疫所的所长表示,不是什么大错误。
  4月1日讯 2016年年初,临沂市沂水县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条环保处罚信息,该县四家生猪屠宰场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关停,这条出处罚信息本来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可是三个月过去了,本该已经关停的屠宰场却依然生意红火,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遭责停的生猪屠宰场照样运营 环保局称还在关停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报道,2016年1月,临沂市沂水县环保局在该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沂水县沂水镇兴盛生猪屠宰场、沂水县武家洼生猪定点屠宰场、沂水县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沂水县高庄生猪定点屠宰场因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屠宰项目并投入生产,被责令关停。
  可是该处罚信息被公示后,记者来到沂水县,分别找到了位于沂水镇的兴盛生猪屠宰场和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却发现,这两家屠宰场仍然在敞开大门做生意,而记者在沂水县的猪肉市场上调查时,也发现了从武家洼生猪定点屠宰场出来的猪肉,难道,这三家生猪屠宰场现在已经取得了环评手续,重新开始生产了?
  随后,记者找到了沂水县环保局。沂水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示关停的这四家生猪屠宰场仍然没有取得环评手续,还应该处于关停状态,而且,沂水县环保局现在查处的没有取得环评手续的生猪屠宰场并不单单是这四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可是,沂水县沂水镇兴盛生猪屠宰场根本没有悬挂生猪屠宰场的牌子,甚至连个厂名都没有,而且这家生猪屠宰场就设在村庄内,旁边就是一栋居民楼,到了夜晚屠宰场开始杀猪的时候,嗷嗷的猪叫响彻村庄。
  2016年1月,沂水县四家生猪屠宰场因没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建厂投入生产被沂水县环保局责令关停,但是,虽然处罚决定已经公示,可是,这四家生猪屠宰场却仍然在生产,而沂水县畜牧局也仍然在给这四家生猪屠宰场的猪肉进行正常检疫。
  畜牧局称有屠宰证就给检疫 环保局称无强制执法权
  已经被沂水县环保局责令关停的生猪屠宰场为什么仍然在生产呢?他们又是如何取得沂水县畜牧局开具的检疫证明呢?随后,记者来到了沂水县畜牧局。
  畜牧局工作人员说,&行政处罚你得处的彻底呀,你既然下了行政处罚,你不能说你下了单子,放着不管了,现在就是说,凡是有定点屠宰证,有合格证,你申请检疫我们就给检。&
  而对于沂水县畜牧局工作人员的指责,沂水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现在走的是正规的处理程序。&六个月以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咱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沂水县畜牧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四家生猪屠宰场在他们这都有合法手续,虽然现在不知道当时他们是如何在没有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了生猪屠宰场的合法手续,但是,只要在畜牧局的手续齐全,他们就得进行正常的检疫工作。
  生猪所佩戴的耳标作为猪的身份识别,表示该头生猪从小就接受了正规的疫苗注射,便于从饲养到屠宰销售的全程检疫跟进。 按照规定,检疫人员应当在生猪入场前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数量,询问生猪运输途中有关状况,检查生猪的外貌、呼吸等状况,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可将生猪放行,送入临时圈养生猪的待宰圈。
  无耳标生猪被屠杀 检疫人员始终没有出现
  可是,记者在沂水县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调查时却发现,猪圈里已经进场待宰的生猪竟然多数都没有耳标,就在记者纳闷驻厂检疫员缘何放过了这些未打耳标的生猪时,又有人运了一车生猪来到屠宰场,记者看到,车上的十来头生猪没有一头佩戴耳标。
  显然,这十来头生猪并没有从小就接受正规的疫苗注射和检疫,完全不符合生猪进入屠宰场的规定,而记者在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门口看到,沂水县畜牧局设在这里的检疫站却是大门紧锁,本该对进场生猪进行耳标检查的检疫人员也始终没有出现,这十来头生猪就这样被赶进了待宰猪圈。
  而记者经过详细调查发现,问题不单单只有这些。凌晨两点多,记者又来到了沂水镇兴盛生猪屠宰场,这里的屠宰车间里已经忙活起来,记者进入车间后发现,车间里非常脏,架子上挂着已经宰好的生猪,而旁边桌子上放着的两个检疫章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杀猪工人自己盖检疫章 动物检疫所所长:不是大错误
  这位工人虽然说章不知道谁管理,可是,忙活了一会之后,这位工人突然拿起检疫章在宰好的猪肉上盖起了章。而整个过程,记者根本没有看到有检疫人员在场。随后,记者又来到了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这里屠宰车间的桌子上里也摆放着两个检疫章。
  本该由检疫人员进行的检疫工作却由屠宰人员自行处理,这样的检疫还有什么作用呢?难道仅仅是为了逃避罚款吗?记者眼睁睁的看着沂水镇兴盛生猪屠宰场和沂水县高桥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这些不带耳标,也没经过检疫,却盖着检疫章的猪肉被送到了沂水县文成市场销售。这样的猪肉来源可靠吗?猪肉品质能让人放心吗?而在采访中,文成市场的商户明确告诉记者,市场里有便宜肉销售。
  随后,记者将在这两家生猪屠宰场发现的问题反映给了沂水县畜牧局动物检疫所的所长。这位所长说,&他这个检疫的滚子,放在屠宰站也行,放在俺手里也行,但是放在屠宰站必须锁起来,不能说屠宰的那些人拿起来滚谁来滚,这个是检疫员滚,按规定是检疫员滚,你要说要是检疫员忙不过来,他瞪着眼,让别人拿过来帮他滚了,这个严格来说也不是说不行,但是他必须看着他,不是没检疫,他偷着拿过来滚了那不行。&
  可是,记者在沂水县的这两家生猪屠宰场里却始终没有看到检疫人员在场检疫,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但是,面对如此严格的处罚条款,沂水县畜牧局动物检疫所的王所长却说犯不了什么大错误。&我把检疫员处理了,处理又没有资格开除人家,只能说是通报全县通报某某检疫员,检疫不到场不到位,这个又犯不了什么大错误。&
  犯不了什么大错误,那么什么才算是大错误呢?本该在屠宰源头把控猪肉质量,却让大批不带耳标没有经过正规检疫的生猪流向市场,这么大的监管漏洞,怎么能把控好猪肉的品质?而宰杀之后的猪肉更是没有经过严格的检疫,就随便被盖上了代表着合格的检疫章,我想问的是,畜牧局的工作人员到底在干什么?
【 延伸阅读 】
[责任编辑:高亚南、李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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