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过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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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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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变更、校验、延续换证等情况的公告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卫生
发文日期: 日
发布机构: 市卫计委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卫生
发文日期: 日
发布机构: 市卫计委
文&&&&&&&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期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变更、校验、更换许可证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杨辉舟中医诊所
东岳路57号
内科& /中医科******
公园路20号
中西医结合科******
袁华勤诊所
张湾区花果街办新疆路2号
内科& /中医科******
文光辉诊所
张湾区海南路11号
内科& /中医科******
郧西从兵口腔医院
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东大街75号
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预防口腔专业& /医学影像科******
黄朝成诊所
茅箭区香港街8号
内科& /中医科******
樊吉青诊所
张湾区大岭路27号
内科& /中医科******
张广林诊所
张湾区黄龙镇西宁路74号
内科& /中医科******
任之堂中医门诊部
茅箭区施洋路30号
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万能超口腔诊所
张湾区车城西路75号2单元102室
口腔科******
张吉涛诊所
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树葩沟里77号
内科& /中医科******
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精铸卫生所
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园路55号精铸厂内
许安荣/冒华
内科& /妇科专业& /儿科& /中医科******
赵咏武诊所
柳林路102-5号
内科& /妇科专业******
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
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白浪中路39号
医疗美容科******
二、注销的医疗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东风公司残联康复诊所
东岳路57号
主动申请注销
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医务室
市公园路20号
主动申请注销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变速箱厂卫生所
市新疆路2号
张金安/袁华勤
主动申请注销
四川蜀新建筑工程公司十堰工程处卫生所
市车城大市场
文治霏/文光辉
主动申请注销
郑庆轩中医诊所
十堰市施洋路30号
主动申请注销
东风汽车公司神龙宾馆医务室
公园路198号
主动申请注销
十堰市体育运动学校医务室
公园路29号
马继明/吴兴强
主动申请注销
张湾区黄龙镇舒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堰市舒家店舒家村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机构已撤销,公告注销
张湾区黄龙镇黄龙社区卫生服务站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机构已撤销,公告注销
东风公司第一小学医务室
十堰市桥西路3号
周钧/刘建平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自行歇业,公告注销
十堰市东风第五中学医务室
市车城路38号
吴志林/贺荣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自行歇业,公告注销
十堰市东风妇幼保健所
张湾区广东路17号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已与市妇保院合并,公告注销
东风公司电力处卫生所
市人民路74号
周建伟/袁浩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未按期校验,公告注销
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车桥部件厂卫生所
市武当路108号
程昌坤/吴萍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未按期校验,公告注销
王秀芳个体诊所
市东汽机关小学旁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张湾区人民医院瞿家巷诊所
六堰瞿家巷路3号
刘玉玲/张永明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湖北三环车身系统有限公司医务室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武当山特区医院东风精铸厂卫生所
武当山特区公园路155号
张森/苏仁强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方块村七星卫生室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已与方块村卫生室合并,公告注销
十堰市军分区卫生所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十堰市军分区干休所医务室
市军分区院内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医院
肖军/左力国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医务室
十堰市车城南路52号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十堰市茅箭区实验学校卫生室
王良炳/方泽春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自行歇业,公告注销
十堰市盛科工贸公司医务室
武当山路泰安巷1号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茅箭区二堰街办杨家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茅箭区上海路
杨汉东/朱江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且机构已撤销,公告注销
黄必先诊所
汉江路祥光社区11号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卫衍昌中医诊所
市粮油批发市场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金长清中医诊所
湖南路东风公司车身厂东方超市一楼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张有国针灸推拿诊所
黄龙镇李家湾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十堰市鑫亚车身部件有限公司医务室
市贵州路57号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副主任医师胡辉滨诊所
市白浪50厂家属区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熊建丽诊所
十堰市车站路68号
有效期到期未申请延续,公告注销
副主任医师汤季芬诊所
柳林路106号
主动申请注销
市汽车附件厂医务室
市汉江路35号
耿昌荣/严应富
主动申请注销
三、变更的医疗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
十堰东风大道12号
增设一个一级科目重症医学科,一个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健康体检服务项目
市实验幼儿园医务室
十堰市珠海路6号
计育红/牟郧川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冷静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江医院
丹江口市大坝一路
增设一个一级科目康复医学科
李秋梅诊所
老虎沟二中路3号
变更执业地点至茅箭区柳林路4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2号楼1-5
东风公司紧固件有限公司卫生所
市大岭路40号
夏小川/杨大庆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勇
张湾区大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枣园诊所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翁晓刚
张湾区汉江街办堰中社区卫生服务站
汉江路51号
李龙/耿云华
主要负责人变更为游郧波
张湾区西沟乡卫生院西城开发区诊所
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
王开文/刘大华
主要负责人变更为柯宗生
张湾区大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葛垭诊所
湖南路葛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翁晓刚
湖北清大中医门诊部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1号
机构名称变更为湖北清大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医门诊部
十堰市妇幼保健院柳林路门诊部
柳林路26号
王作军/李明传
增设口腔科、中医科
茅箭区武当路90-4号
机构名称变更为裴海琴诊所
红卫界牌110号综合楼一楼
机构名称变更为李家有诊所
十堰市车站二路一楼
机构名称变更为代大祥诊所,执业地点变更为北京中路如意小区一楼(中华大厦后)
张湾区柏林镇西城路136号
机构名称变更为刘隆兰诊所
十堰市人民北路70号
机构名称变更为曾清明诊所
三堰杨家沟
机构名称变更为徐增银诊所
市河北路8号
机构名称变更为王家田诊所
涂平口腔诊所
柳林路23号
机构名称变更为涂平诊所,增设中医科
四、校验的医疗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柯昌菊诊所
配套处湖南路2号一楼门面房
内科& /中医科******
郑道平诊所
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寺包新村9号
内科& /康复医学科& /中医科******
李彩云诊所
北京北路阳光栖谷小区
妇产科;妇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科******
张湾区红卫界牌村车城西路315号
王进国/姚光清
内科& /中医科******
十堰市红十字会老年病门诊
市老年大学院内
预防保健科&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 /儿科;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 /口腔科& /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中医科******
十堰市人民医院驻十堰市看守所医务室
十堰市张湾区火箭路马家沟
钟森/田富明
全科医疗科& /内科******
五、延续换证的医疗机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曹翠玉诊所
妇产科;妇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科******
东风公司总医院一本堂门诊部
车城西路92号
何宏生/冯则怡
预防保健科&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老年病专业& /外科& /妇产科;妇科专业& /儿科;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 /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牙体牙髓病专业;正畸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皮肤科& /传染科;肝炎专业& /医学检验科& /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中医科;内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科******
杨玉珍中西医结合诊所
茅箭区天津路民富新村9号
中西医结合科******
&&&&&&&&&&&&&&&&&&&&&&&&&&&&&&&&&&&&&&&&&&&&&&&&&&&&&&&&&&&&&
& 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7年3月31日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或“syfb0719”关注。  摘要:笔者通过一起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未及时取缔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讨论、分析了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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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及时取缔的思考
  摘要:笔者通过一起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未及时取缔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讨论、分析了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甚至会使卫生行政部门面临被行政诉讼的风险,由此引发了作者对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入思考,并针对现阶段如何应对这一违法行为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5524940.htm  关键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校验期;校验;取缔   1 案例简介   日,盘锦市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日取得,其中2003年3月、2004年3月分别通过校验,但自2005年起就一直未行校验。卫生监督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其补办校验手续;但至2007年2月再次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仍未办理校验手续。卫生监督人员当即予以立案,拟对该诊所下达行政处罚: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②吊销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日,该诊所继续开展诊疗活动且因用药错误致就诊人王某死亡。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该片区卫生监督员李某提起公诉。   2 案件评析   2.1本案卫生监督人员对有关法规理解有误,造成执法错误,理应追究相应责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目的是为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其医疗设施、条件、活动是否符合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对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的一种日常监督措施,其校验对象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在查处医疗机构未办理校验行为时应注意: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未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若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2.2该诊所卫生许可证件已属超过有效期的无效证件,应按规定予以取缔。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许可证相关规定,被许可人没有依照规定申请延续,当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卫生许可证无效,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日取得,校验期为每年1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至日检查时,该卫生许可证件已属超过有效期的无效证件,故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特别要注意的是,此时责任主体不再是已失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的医疗机构,而应是该无证行医机构的设置者(单位或个人)。   3 讨论   3.1思考   3.1.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决定校验期的不同:依据条例:"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1];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床位超过100张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均需报由省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而其它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则需由县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2]。综上规定,省一级卫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为3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期为1年。   3.1.2校验期决定有效期:依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3],据此决定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只有5年和15年两种;"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证的有效期限起始日期为变更登记日期,截止日期仍与副本规定的一致"[3]。   3.2建议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不得擅自设定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核、审验和核查的,不得擅自设定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审验和核查。有相应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目前,有些地区为了所谓的"加强监管",以为只要在5年或15年以下即为合法,制定的诸如3年、1年等有效期限,实则均为违法之举,应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卫生法规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s].1994.   [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s].1999.   [4]吴英旗,崔玉明. 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视角[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8-119.   [5]白杰,陆建骅,宓铮,等.经济发达地区"黑诊所"存在的需求分析及整治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7-499.   [6]贾红武,徐果,贾鲲腾,等.取缔无证行医中抗法现象分析及对策[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5-126.   [7]李霞,张晓灵,李文森,等.一起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例引起的思考[J]. 海峡预防医学杂志, -65.   编辑/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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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了怎么办?还能生产吗?生产属于违法吗?医疗器械到期前提前多久申请延续注册?很多医疗器械生产企需要了解的问题帮您解答?
首先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前需先办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两证具备的情况下方可生产,如不具备以上两证者生产医疗器械产品属于违法。目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要求,对使用已过期《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属于违法依法调查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国家局提醒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要采购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已过期后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一经发现违法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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