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传统美德和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法律的角度来论述助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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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公德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3年3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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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公德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最广泛、最一般关系的反映。大学生是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是弘扬社会公德的践行者。本文简述了社会公德的含义内容,联系当前出现的相关热点事件,对大学生社会公德现状进行理性分析,考察、分析当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社会公德现状,运用系统方法对影响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的主、客观因素展开分析;通过优化影响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的主、客观因素(重点优化客观因素),结合高校形势与政策课程,提出改善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现状,提高大学生社会公德水平几点建议。 中国论文网 /3/view-4998172.htm  关键词:社会公德;大学生社会公德;思想政治教育   一、社会公德含义   江泽民总书记日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求知与修养相结合,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秀文化传统。没有好的思想品德,也不可能把学到的知识真正奉献给祖国和人民,也就难以大有作为。青年时期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自己一生的奋斗和成就将会产生长远而巨大的作用。“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说到公德,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就是指适用于社会公共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要求,即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的大多数公民或者全体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和交往中都应该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社会公德是指与集体以至民族、社会、国家有关的道德。它包括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特别提倡和实行的道德要求,甚至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使之得以重视和推行。[1]狭义社会公德,特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历史的优良道德积累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个成员所应当遵循的那些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它一般指影响着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2]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社会公德的内容十分丰富,在继承人类历史上积极因素的同时,也增添了新时期人与人之间新型关系的内容。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3]所以,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文明礼貌:文明礼貌是对人们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时的外部行为表现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相互交往的道德标准之一,按社会公德去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关系,侧重于人们行为的外部要求。助人为乐: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交往中用以调整相互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之一。在社会公共生活交往中,每人都有各种各样的难事需要相互帮助,这就要求社会全体成员具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爱护公物:公共财物是全体劳动人民血汗的结晶,在我们国家,爱护公物已经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而且要使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不断地发展。爱护公物是每个公民的应尽职责和义务,也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公德的新内容。随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的速度日益加快,环境污染、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和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开始提倡环境道德和生态道德。必须要在全社会提倡环境道德,让人们树立起环境道德意识,形成环境道德舆论。遵纪守法:在公共生活里,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因为人们只有自觉履行法纪规定的义务,才不会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并能正确运用法纪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也保障自己所要从事的某项活动;保持社会公共生活相对稳定和谐,并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维护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规则。   三、社会公德的理论渊源   中国传统社会公德主要是儒家的道德观,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德观是一种西方文化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德观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形成的。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为代表的党的四代中央领导集体都从当时中国国情的具体实际出发,从不同方面对社会主义道德进行了论述,不断丰富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德观。所以说,当代社会公德的理论渊源应包括中国传统社会公德观、马克思主义社会公德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德观。   (一)中国传统社会公德观   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我们的公德建设是植根于民族文化传统之中的。其中有许多内容和社会公德建设有直接关系。儒家伦理精神强调“仁爱”思想。主要是追求一种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和谐统一,其核心就是“仁爱”。“仁”在儒家伦理思想中是个含义极为丰富的概念,对它的理论阐释始于孔子。孔子明确指出“仁”即是“爱人”(《论语·八佾》),“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君子学道则爱人”(《论语·阳货》)等等。其后孟子说“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二者都把仁释为“爱人”,把“爱人”作“仁”的核心思想。由于人们之间有着各种不同的关系,又有着不同的道德角色和道德义务,这就需要把儒家的“仁爱”思想扩展开去,我们在公共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就应该相互奉献爱心,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以礼相待。这正是我们在当前的社会公德建设中所应大力提倡的[4]。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社会公德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对社会公德的定义作过解释。马克思把社会公德称之为“最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马克思对社会公德的作用作了积极的肯定。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公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列宁多次强调,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这些规则其实就是今天所讲的社会公德。列宁认为公德应该重在养成,当人们对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的时候,不是为了搞形式主义,“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到它的高级阶段的大门就会敞开”。
  (三)中国几代领导人提出的践行社会主义公德观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科学学说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形成了毛泽东的公德思想理论。他的公德思想在共产主义思想指导下,紧紧围绕“人应当这样活着,应当怎样成为高尚道德的人”而展开的。邓小平的公德思想更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在强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多次指出公德思想的重要性。在邓小平看来,加强社会公德教育,是“四有”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江泽民强调要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历史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倡顾大局、讲风格、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培养人民坚定信念,高尚情操和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习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社会公德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已成为新形势下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课题,它有利于形成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有利于人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信念。[5]   四、当前大学生社会公德现状   2011年11月,沈阳某大学大二女生杨某某在坐141路公交车时,目睹一男子扎伤女公交司机,在车上乘客都离开时她一个人打车护送女司机到医院,为救治女司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一时间,赞美之声不断,《光明日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及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单位都报道了杨某某的救人事迹。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2010级学生陈洲贵,在老家探亲时,不顾个人安危,冲进海中成功救起一名遇险男子,当再次进入深水区营救其他遇险群众时,不幸被海浪卷走,壮烈牺牲,年仅22岁。反观让人心痛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已经随着小悦悦的悄然离世而告一段落,这强烈的对比背后,让我们的社会又一次感到热血沸腾,也再一次让我们直面社会公德的话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宽,并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公德教育是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学生思想道德的主流发展呈现积极、健康方向。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向上,且更成熟,更社会化。他们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还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特别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下,更应争当道德模范。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而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一)学生的道德观日趋现实,行动缺乏持久力   当代大学生有良好的道德认识、判断能力,多年的素质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思想上体现出青年人积极正能量的一面,而且他们推崇高尚的道德行为。但是受到当下社会现实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影响,在行为上表现出同目标的偏差,往往是知道什么对的,但知而不能做,或是知而己不做让他做的行动。有的学生赞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说法,但也有少数学生赞同“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的说法。在对待学校中的作弊现象时,有部分的学生认为“这是一种不诚实,是道德问题”,而也有占一定比例的学生则认为“作弊是出于无奈,并不一定是道德问题”、“最好不作弊,但偶尔有一、两次也无妨”,也有少部分学生认为“人人都可能作弊,为此没有什么大错”。更有一些学生由于考试成绩不理想、和同学关系处理不融洽等,加上对社会的某些弊端和不良风气不能够正确认识,人生价值发生倾斜,使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逐渐突出,厌倦、自暴自弃、随波逐流也随之产生,生活中消极处世、冷漠待人,道德观念淡漠。   当代大学生基本都能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关注自身成长,有良好的成才愿望。并且注重开拓进取、成就学业,很有强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渴望事业有所建树,取得一定的声名地位。但另一方面又缺乏艰苦创业的思想准备并且在实现人生目标的具体行动上存在实用主义倾向,体现出华而不实,行动缺乏持久力,受了一丁点的苦头就犹豫、退缩了,目标与行动出现不统一。   (二)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功利化的倾向   绝大多数学生认识到德性是安身立命之本,应该修身养性,完善人格。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学生信息来源的多元化,社会上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的功利化倾向对学生产生着不小的错误导向。在现实生活中则往往表现出缺乏内省的精神,难以做到“慎独”,甚至无视社会公德。在人际关系方面,大多数学生认为应讲信用,谦虚礼让,向往人际和谐,但在实际活动中,在讲究人与人的对等关系时,有的学生还认为“只讲索取,不讲奉献是渣子;而多讲奉献,少讲索取,则是傻子”。多数人则是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些学生则更多地认为是等价交换,是相互利用。有些学生认为“各人自扫门前雪”的说法总是有道理的,表现为正义感、责任感的淡化,荣与辱、是与非的混淆,公德心的缺失,诚信的缺失、个人行为的失范以及个人主义的抬头。在人际交往中,大学生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面对别人考试作弊的不以为然,自己考试作弊的不以为然,答应好别人的事情轻易地单方面毁约,也不好好解释愿意,甚至还认为理所当然,这一系列行为在大学生生活中时有发生。[6]   (三)学生的婚恋观西方化   在婚恋方面,大学生一方面向往纯洁、美好的爱情,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和现代西方思潮的影响,爱情的功利性、随意性增强,并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   五、大学生社会公德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大学生的个人思想道德修养和素质有待加强和提高
  作为当代大学生,具有思想活跃、积极向上、富于想象力、勇于创新的特点,另一方面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控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成熟,思想上活跃与混乱、单纯与复杂、自强与脆弱、理性与盲目等相互矛盾的状态在他们身上同时存在。一些学生由于考试成绩不理想、得不到老师同学赏识等,加上对社会的某些弊端和不良风气不能够正确认识,使人生价值发生倾斜,使理想与现实的矛盾逐渐突出,厌倦、自暴自弃、随波逐流也随之产生,很容易沾染打牌、抽烟、破坏公物等不良恶习,生活中消极处世、冷漠待人,造成道德观念淡漠。部分学生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挫折、贫困等出现了多种心理问题,孤独、沉默、消极、冷漠,甚至性格扭曲,这也影响到了他们正确地待人处世,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和社会公德行为。   (二)不良社会风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讲究效益利润,社会现象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不仅存在真善美,也存在假丑恶,特别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许多新的游戏规则没有建立和完善,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不断出现。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对那些缺乏社会公德的人和事曝光、鞭挞、惩罚的力度不够,助人为乐、尊老爱幼、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拾金不昧等良好道德品质被有些人认为是大话、空话、套话,使其在调节、约束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弱化,例如,有些人通过不正当途径升官发财等。这些社会上的“墨”,会给中学生的道德、心灵造成污染,有的甚至被染“黑”,严重导致良好社会风气受到污染。   (三)网络中的不良信息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四通八达的网络给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促进了社会道德的传播性、开放性、多元性,但同时也给道德教育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网络游戏中常带有血腥暴力动作;有的电影、电视作品为追求所谓的票房价格,用许多思想内容极不健康的作品吸引观众,宣传暴力、凶杀、色情等;电脑“黑客”用病毒不断制造不道德行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网络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世界观、价值观、伦理道德等观念四处传播并强加于他国等等。这个强大的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往方式和情感方式,学生是极易受网络影响的群体,如不正确加以引导、处理,会给学生的道德行为带来偏差。   (四)学校和家庭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有待加强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绝大多数家庭都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极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投资, 也愿意花费时间去督促引导孩子的学习。但大多数家庭忽略了对孩子的社会公德教育,普遍存在重智力轻德育的倾向。在当前的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占了相当数量,在家庭中处于“核心”地位,父母对子女溺爱娇宠,无条件地满足孩子的要求,对孩子犯的错误,无原则地原谅,缺少必要的教育引导。长此以往,使他们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不懂得尊重别人,缺乏社会责任感。这种习气伴随孩子进入社会,就会表现为目中无人、我行我素、自私自利、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使孩子缺乏公德意识。很多父母也忽视了自身的人生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孩子的影响,现实中,很多父母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注重个人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孩子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当代大学生个体生理﹑心理发展方面,具有思想活跃,积极向上,富于想象力,勇于创新的特点,另一方面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控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成熟,思想上活跃与混乱,单纯与复杂,自强与脆弱,理性与盲目等相互矛盾的状态在他们身上同时存在。   六、做好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的思考   (一)积极发挥舆论在建设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的导向作用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时期,以先进人物作为楷模,就会不断激励自己向更高的思想境界攀登。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是很有道理的。学习先进人物,可以从历史上学习,也可以从现实中涌现出来的大量英雄人物身上吸取高贵的品质,更要注意学习身边先进典型的精华。学人之长,补己之短,特别是同龄人的先进业迹更发人深省。当选沈阳市感动人物的杨某某同学就这样真情的号召大家“我想让我们团结起来, “以爱之名,创造‘虎妞’时代”为口号,把艳艳的虎劲传递下去,勇敢地去帮助其他人,让我们用内心的爱温暖社会”。   (二)社会公德教育要纳入到思政课程体系中   大学要加强诚信教育,形成诚信的道德文化。大学生在学校里,应该认真学习,模范地贯彻执行学校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其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认知及行为习惯。此外,在学校,可以组织开展各种提倡社会公德的公益活动来达到提高大学生社会公德的目的,例如开展《如何提高大学生个人素质》、《大学生社会公德我来谈》等讲座,使学生能在实践中形成健康的道德人格,从而提升社会公德意识。高校的《形势与政策》课程就是高校弘扬社会公德很好的载体。教授这门课程内容除了涵盖与国内外形势与政策紧密联系的几个专题,帮助青年大学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的最新理论成果、认识当前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更要顺应形势提高大学生品德与素质,讲解中国传承百年的优良文化传统和社会公德,开阔学生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不断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   (三)学校社会公德教育要与时俱进,创新方式方法   长期以来,高校的道德教育内容存在脱离学生实际﹑过于理想以及内容重复较多等不足。思想道德教育与管理未能很好地结合,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说理,轻管理;重形式,轻内容的弊端,过高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的道德教育体系,那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予以纠正,必须设立符合学生和社会需要,要改进传统的教育做法,把理论灌输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建立一套科学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和目标体系。让学生走入社会,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成果。管理者也不在重复的教育公德常识,让学生在社会事件中体会公德的正能量,感动于其中,化为自觉地行为。   道德教育除了正规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这一传统的主渠道之外,还需要挖掘专业课程中的教育资源,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载体来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   (四)规范教师的表率作用   习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   教师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同时也是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在学生的眼中,教师不仅是知识的化身,也是眼前现实中的行动榜样。因此,我们大力加强教职工的师德教育,使全体教职工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素质,在上课、办公、社交以及日常生活等场合,言语文明,行为端正,热情关怀学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从而德高为范,对学生产生很好的示范性和强烈的感召力。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33.   [2]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33.   [3]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G].杭州:浙江林学院党委宣传部编印,2001:6.   [4]杜振吉,郭鲁兵.儒家的社会公德观[J].孔子研究,2007.6.   [5]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朱立华.探讨高校大学生诚信缺失现象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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鐩稿叧鏂囩珷单纯适用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冲突的解决;李红钊1;(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13);内容摘要:按照道德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关键词:道德社会公德法律规则遗嘱继承;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中国古代就具有浓;一、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关系;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伦理;一般情况下,道德与社会公德可以相互转化;二、法律应当是社会
单纯适用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冲突的解决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按照道德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道德与社会公德。法律对于违反一般道德的行为基本不加干涉,但由于违反社会公德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不仅为社会伦理所禁止,法律同样禁止这种行为。当适用继承法规则与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发生冲突,上升到有悖于社会公德时,则应当考虑不再单纯适用法律规则,以尊重社会公德为准。这不仅是保证个案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也是法律自身弥补机制的客观需要。
关 键 词:道德 社会公德 法律规则 遗嘱继承
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中国古代就具有浓厚的伦理法特征。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就是上天安排有德有道的君主治理国家,其主要通过道德教化,在实施刑罚时也要宽缓与谨慎。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为旧中国的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近现代法律仍然与道德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而且各具优势,相互补充。
一、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关系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伦理观念,对维系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社会要求的标准不同,道德可分为一般道德与社会公德。人们对一般道德的要求程度比较低,只在提倡或不提倡的范畴,如文明、礼貌、谦让等等;而对于社会公德的要求则比较高,要求必须遵守或必须禁止,如孝敬老人,不得违法乱纪等等。
一般情况下,道德与社会公德可以相互转化。如在社会交往中要讲求诚实,属于一般的道德范畴,若违反到足以危害他人切身利益的程度(如诈骗),则上升到了社会公德的高度,要求必须遵守或禁止;再比如孝敬老人是应当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偶尔对老人顶几句嘴虽属于不孝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必须禁止,属于一般道德范畴。
二、法律应当是社会公德的维护者
由于一般道德只是提倡与否的问题,法律对于违反一般道德的行为基本不加干涉;而由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不仅被社会道德伦理所禁止,法律同样禁止这种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应当是社会公德的维护者。故《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则都在体现着这种理念或为这种理念服务,如《继承法》第7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体现的就是保护遗嘱人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必须遵守的社会的公德。
三、对于特殊个案,单纯适用继承法规则有悖社会公德时,该规则应不再适用
虽然法律力图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德的立法本意,但由于其并不能包涵现实社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所以,为了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对于出现的特殊1作者简介: 李红钊(1969--),男,汉族,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个案,如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有时会导致极大程度违背社会公德、极大程度超越社会伦理所能承受的限度时,则以尊重社会公德为标准,这也是法律的自身弥补机制的客观要求。否则将会导致社会公德被极大破坏,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一)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冲突的案例
1、法律界与社会公众都认可的“出租车载临产孕妇闯红灯案”,就是一个当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发生冲突时,以维护社会公德为准的一个案例。
媒体报道的出租车载需紧急治疗的病人闯红灯,不仅没有被交警罚款,反而为其放行或警车开路的事例很多。较为经典的案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为送临产孕妇上医院而驾车闯红灯,执勤交警杨某将该车拦住,并要对违章司机予以行政处罚。待司机解释缘由后,交警杨某迅速查明情况,对该司机未给予处罚,并即予放行。
正确理解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理解该案出租车司机对孕妇的救助,是属于一般道德行为还是属于社会公德行为。“治病救人”是我们中华民族历代遵循的传统美德之一,既包括一般道德的范畴,也包括社会公德的范畴。对于不是需要紧急治疗的普通病人实施帮助,属于社会所提倡遵守的一般道德范畴;而对于需紧急治疗的危重病人,则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禁止阻碍这种帮助行为。所以,要求大众特别是义务人对急需治疗的病人进行帮助,属于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范畴,因为病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
假如出租车司机所要帮助的不是急重病人,比如送一位普通感冒病人去医院而闯红灯的话,其帮助行为属于一般道德行为,当法律规则与一般道德行为发生的冲突时,以遵守法律规则为准,违章司机应当受到处罚。而送临产孕妇则不同,临产孕妇属于需紧急救治的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危及胎儿及孕妇的生命安全,司机的救助行为则上升到了社会公德的范畴,当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发生的冲突时,不再要求片面适用法律规则,而要以遵循社会公德为准。这就是交警对违章司机不予处罚,当即放行的原因。
2、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之称的“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同样是以维护社会公德为由判决当事人败诉的典型。
泸州市某女子张某1996年与有妇之夫黄某认识后,二人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4月黄某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该女子所有。但黄某去世后,黄某的妻子蒋某拒绝分配这部分遗产,张某以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蒋某诉至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遗赠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了驳回其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2
正确理解本案的判决结果,首先应当理解黄某的同居行为及遗赠行为是违反了一般道德,还是违反了社会公德。在一般情况下,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属于不被提倡的一般道德范畴。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现实存在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不能得到满足的客观情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性自主权利的观念或明或暗地被越来越多的人群所接受,人们的伦理观念并不是把同居视为洪水猛兽,并不要求严格禁止这种行为。至于同居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特别是另一方对一方有过或多或少的帮助和照顾时,这种给予行为最多也被限制在不予提倡的道德范围内。
但是,仅仅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享乐,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把自己财产全部赠与二奶,对自己结发妻子与子女以后的生活根本不予考虑,这种行为并不被现实社会的伦理观念所接受,就不再属于不提倡的一般道德范畴,而属于被社会公德所禁止的行为。法院认定黄某把财产赠与二奶,属于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并不为过。 2 参见杨元禄:《“二奶”告“大奶”遭遇三连败》,/30/76/news.shtml。访问日期:日。
“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发生后,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非常尊敬的一位法学教授就曾指出,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对自己私产的处理,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因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损害的确是国家法律的尊严。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因为该案维护的不是一般道德观念,维护的是影响社会秩序的社会公德,这一判决不仅没有损害国家的尊严,维护的确是法律所体现的本质精神。
3、北京市某区“儿媳刘某抚养癌症公公几十年遗产继承案”,当法律规则与弘扬孝敬老人传统美德发生激烈冲突时,应当考虑维护社会公德为主要原则。
(1)案情简介
北京市刘某的婆婆早年去世,从1979年9月与丈夫结婚时就与公公蒋某生活在一起。1981年公公蒋某查出膀胱癌,公公的衣物包括内裤及手术后所挎的尿袋几乎全由刘某一个人洗涮,丈夫早在2004年也因患癌症去世,孩子当时还在读中学,照顾老人的担子就落在刘某一个人肩上,刘某坚持天天为公公读报、聊天、陪老人看电视剧,给老人泡脚、擦背、每次老人大便完,还要为他擦洗。为了让老人整洁舒适,每隔几天还要为老人擦洗全身,直到老人97周岁时安详去世,刘某一直坚持照顾公公30多年。作为弘扬社会美德的典型,刘某被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评为2010年十佳公德人物、十佳好儿媳等等,并在所在地区有关媒体以《平凡女性 非凡孝行》和《这样的先进我们感到亲切》进行了公开报道。
由于儿媳细致入微的照顾,蒋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对邻居及儿媳表示,要儿媳对其养老送终,并决定将与儿媳共同拥有自己占三分之一份额的房产由儿媳刘某继承。考虑到儿媳也逐渐步入晚年,儿媳与公公商量不如直接将该财产直接给孙子(儿媳刘某的儿子),于是日蒋某写下手书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由孙子继承。可老人去世不久,其他5个子女却拿出了书写日期在后的另外一份遗嘱,内容为蒋某名下所有的财产由这五个子女平均继承,并将刘某的儿子(即蒋某的孙子)告上人民法院,请求继承蒋某的遗产。
这一事件在该地区引起强烈反响,周围邻居纷纷为刘某鸣不平,有50多户居民联名上书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几十年如一日孝敬公公的好儿媳应得的利益。
(2)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要厘清所涉及的是一般道德还是社会公德。如果涉及一般道德问题应当适用《继承法》规则,如果涉及社会公德问题,就应当考虑以遵循社会公德为准。
第一、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应当属于必须遵守的社会伦理观念。
孝敬的内涵不是偶尔对老人说几句好听话,喂几口饭等所提倡的一般道德,而是在整个老年过程照中对其照顾和赡养。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孝敬父母是传统美德的核心内容。几千年来孝敬父母这一美德一直熏陶着中华民族的子子孙孙,“孝悌”之道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基石,其中孝敬老人的积极思想始终被一代代中华民族的子孙所接受,成为人们遵循的最基本道德规范之一。
在法制方面,赡养老人被历代统治者所推崇,不孝敬老人的行为大多被致以重罪。早在西周时期立法所遵循的“亲亲”,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子女孝敬父母,秦汉时期已经出现“子不孝罪”,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记载:“免告老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说的就是年过60岁以上的老人,向官府告发请求制裁不孝者时,可以不经过三环(三次劝阻告状者返回,如果原告坚持诉讼,官府才予以受理)制度,直接拒捕嫌疑人。成书于秦汉之际的《孝经》肯定孝是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将不孝罪列于五刑之首,认为:“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到了唐宋时期,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地位的《唐律》把不孝规定在十恶之罪中,并规定不孝不适用减免处罚的八议制度,成为俗语“十恶不赦”的渊源。新中国成立后赡养老
人问题仍然受到国家的重视,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10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等等。
所以,老人养老送终应当赡养老人不仅被有史以来的历代法律所规范,也是现代伦理所接受的社会大众所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
第二、本案的实质是儿媳含辛茹苦伺候老人几十载,是否应当继承其财产的问题。 法律诉讼的目的首先应是去伪存真,使事实回归本来面目。拨开层层迷雾,近百岁老人蒋某书写由其孙子继承财产的遗嘱,是因为身患绝症的蒋某得到儿媳几十年的很好照顾,决定自己的财产由儿媳继承,儿媳又与老人协商自愿把继承权转移给儿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儿媳刘某把继承权利转让给儿子并争得了被继承人公公蒋某的同意,该转让行为应当被认定有效。所以可以认为本案的继承人应当是儿媳刘某,只不过刘某把这种权利合法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即老人的孙子)。
第三、当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发生激烈冲突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德为准。
口头遗嘱有效的情形只有一种,《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如果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来判定该案的话,得出的结果就是儿媳与公公的口头遗嘱协议无效,应当以老人蒋某其他5个子女提供的日期在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如果这样判决,将与社会公德发生激烈冲突。刘某并不是老人蒋某的子女,却抚养公公几十载,身患癌症的老人直到近百岁时才安详去逝,足以说明儿媳对其照顾的周到与含辛茹苦,儿媳的继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孝敬老人的行为准则受到极大程度地挑战,是有悖于社会公德的。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德为准。因为法律规则所力求体现的仍然是法律的立法本意,只是因为不能包涵现实生活的各种情况,才出现极少的法律漏洞,弥补的办法就是以维护立法本意为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儿媳刘某的继承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尊重。
四、法律裁判对社会的重要影响
法对社会的作用很重要一个方面是通过法律裁判体现出来,从而对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通过对某一行为的裁判为人们提供相应的行为模式,明确告诉人们应当这样行为或不应当这样行为。有人因按照这种模式行事受到制裁或利益受到损失,固然对大众及当事人有教育作用;按照另一种模式行事受到奖励或获得更多利益,同样对大众及当事人具有示范作用。
1、“彭宇案”对社会的影响
闻名全国的“彭宇案”可谓是一起法律裁判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典型案例。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原告方没有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彭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3
该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不仅仅在于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更重要的在于与社会道德发生了激烈冲突。“助人为乐”本身为一般的道德标准,属于提倡但不是必须做的行为,如果“助人”却遭索赔,就接近到了为社会公德所不能容忍的范畴。因为人们的伦理观念禁止“讹诈帮助自己的人”,从这一点上讲“彭宇案”适用法律应当是僵硬的。
最近又有报道称南京市某领导讲彭宇确实与老太太有过碰撞行为,只不过当时有关证据3 参见王鸿谅:《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载《三联生活周刊》2008年第14期。
丢失。在不能证明彭宇是否撞到老太太的情况下,却判定其承担撞到的责任,确实令人深思。如果当时确实不能证明彭宇撞人,则判定其不承担责任,证据充分之后再启动再审程序判定有责任,无论在法律的适用还是社会影响方面,无疑要更正确一些。
所以该案当时经媒体公开报道后,众多网友认为该判决无疑使社会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加互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感觉到对摔倒的老人扶不起或不敢扶。不少评论认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救死扶伤行为的大量减少,更有人评论“彭宇案”令中国道德水准倒退50年。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4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法律、经济等领域一次次的“彭宇案”门造成的恶果。
2、“药家鑫案”对社会的影响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日深夜驾驶雪佛兰小轿车,行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骑电动车同方行驶的张妙,于是药家鑫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害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其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5
药家鑫撞人后不去救人,反而因为灭口对一个受伤的弱女子连刺数刀,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现实社会的道德伦理,极大程度超出社会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者酌定减轻或免除处罚,主要考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包括对社会公德的危害程度,如果超出了社会所能容忍的道德底线,则不应再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是药家鑫杀人后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
笔者尊重每一个生命,当然包括尊重药家鑫的生命,把其送上不归路的不是人们的口诛笔伐,也不是审判该案的法官和检察官,而是他自己。换句话说,不论谁做了这样的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这一点上讲,这就是法律裁判的教育、引导与预防作用。正像有的评论指出的那样,如果“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的凶犯不被执行死刑,社会将倒退到人人自危的丛林时代。
3、北京市某区“儿媳刘某抚养癌症公公几十年遗产继承案”对社会的影响
刘某伺候身患癌症的公公,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到近百岁时才安详离世。如果僵化的适用《继承法》规则,按蒋某其他子女所提供的遗嘱继承,儿媳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话,忽略了孝敬老人的内在本质,实质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有悖于社会公德,背离了继承法的立法本意。
法律的本意应当使尊老爱幼的社会美德得到维护、传承并发扬光大。儿媳的孝行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利益。如果教条适用法律规则,而不是遵循法律的立法本意,使伺候老人并为老人养老送终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并被社会推广和效仿的话,那将是一个老无所养的世界。
五、结束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则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况,由于其制定过程的严谨性与缜密性,出现的漏洞只是极少个案,如果与适用法律规则发生冲突的只是一般的社会道德,或是违背社会公德程度较低的时候,则不能采取“舍法律规则,用社会公德”的办法。
在法律规则与社会公德发生冲突时,我们既不能只为了维护社会道德,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能为了片面维护所谓法律的严肃性,而忽略了法律的立法本意。 4
5 范正伟:《拿什么拯救食品安全的道德》,载《人民日报》日。
/view/4800971.htm,访问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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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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