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朋友合伙开生物技术研究公司,我土地作价出资入股30万。她技术入股,应该

仅以技术入股而不出资,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经理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03版:董事长
国内统一刊号:CN51-0098 邮政发行代号 :61- 85
仅以技术入股而不出资,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编辑同志:  我通过大学学习及两年的工作实践,掌握了某种生产技术,但苦于自己没有资金而无法产生经济效益。近日,适逢两位朋友愿意全额投资100万元,而我仅投入技术,以此成立一家公司,他们各占公司30%的股权,我占40%的股权,并按此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请问: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读者:李琼    李琼读者:&  以这种方式开办公司,得不到认可的法律,尤其是你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首先,你所称技术投入不能作为公司投资进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一方面,《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你的技术并非“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另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也同样指出:“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而你的技术投资,实际上就是带有一定技术含量劳务。鉴于这一情况,工商登记机关也不会将你注册为股东之一。而未登记为股东,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能依法享有股东所具有的权利,自然会使你面临风险。其次,为能使你的现状得到有效解决,你可以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的规定,象征性以少量现金进行出资,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是按照30%∶30%∶40%的比例进行分红,从而使自己成为合法股东,又可能按照40%的比例获得分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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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与朋友合伙开公司,我投1/3,加技术入股,还有管理,
wl6909dkjv
请问,我与朋友合伙开公司,我投1/3,加技术入股,还有管理,对方投2/3,什么都不管,运营两年了,公司不赔不赚,现在想分家,对方留守,我撤出,请问该怎样操作?谢谢!
红桥区发表时间: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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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转股。守厂方收购或卖给第三人
回复时间: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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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合伙
律师回答共 7 条
北京-朝阳区
您好,可以对外转让股权的!
回复时间: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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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
1860262****
回复时间: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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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区
审计帐目,评估资产,按照比例分配
回复时间: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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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
您好,如果想退出公司,那么应当按照公司协议的约定来承担债务以及分配红利。
回复时间: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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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
清算,债权债务平均担。
回复时间: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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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
你好:协商转让股份,变更工商登记。
回复时间: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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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
1337038****
你转让给他股权,他不要转别人
回复时间: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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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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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技术入股作为注册资本的政策规定如下注册上海公司一、以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比例不高于70%。二、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对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还应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证,一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三、对以技术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上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对评估报告实施部分实质内容审查程序。四、企业办理技术成果的转移手续,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已经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验证。五、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以技术入股需提供的材料1、技术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2、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供投资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投资者为法人单位,需提供投资者加盖工商局备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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