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养老金计算办法人社办法[2013]3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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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3〕54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5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
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四、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办法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从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暂行标准与用人单位结算。
(三)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四)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
(五)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按上述暂行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国家标准的,补发不足部分。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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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和2016年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5〕11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地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13〕308号,以下简称《基地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对现有87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评估, 并同时开展2016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基地评估&
  (一)评估对象&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87个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川人社办发〔2013〕353号、川人社办发〔2015〕8号)。&
  (二)评估内容&
  基地建设情况: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等;2015年度(新增)建设、投入情况。&
  基地管理情况:机构设置、管理队伍、师资队伍、制度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档案管理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填发情况,施教机构管理人员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交流等;2015年度相关情况。&
  基地培训情况:培训项目开发与执行,教材与教学资源开发;2015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收费标准及依据、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情况等。&
  (三)评估程序&
  1.基地自评&
  各基地组织开展自评,并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年度评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对照评估内容撰写自查书面总结一式两份;&
  (3)自评分数表(附件4)一式两份;&
  (4)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执行相关证明材料、教师花名册、在线培训网页截图、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学员反馈汇总、宣传材料等;&
  (5)2016年培训计划(单独成册)。&
  各基地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评估材料,非公经济组织材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材料(含电子文档)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组织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基地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召开评估会,综合评分后,提出评估意见。&
  (四)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基地办法》和《管理办法》予以经费资助。&
  二、新基地申报认定&
  根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目标任务,2016年拟认定20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一)申报基本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的其他组织和单位。&
  2.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3.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4.能为基地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5.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能开展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6.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专业技术人才。&
  7.地区或部门、行业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评估认定内容&
  1.基地建设情况:教学场地、教学设施、经费保障等;&
  2.管理情况: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制度建设等;&
  3.基地培训情况:2011年至2015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执行情况,培训收费标准及依据,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情况等。&
  (三)评估认定结果&
  对申报的单位,按照继续教育基地认定细则(附件2),对基地建设、基地管理和基地培训三个项目进行量化打分。评估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的前20家单位,认定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四)评估认定程序&
  1.自评申报。具备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条件的,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基地办法》所规定的认定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正式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3)一式两份;&
  (3)对照评估细则(附件1)内容撰写自查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4)自评分数表(附件4)一式两份;&
  (5)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工商登记证书、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教师花名册、管理人员花名册、各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开发的教材和培训资料、宣传册等。&
  各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申报材料,非公经济组织材料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含书面申请、申报表、自查报告电子文档)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评估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综合评分后,提出评估认定意见。&
  3.公示授牌。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发文公布,授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基地要对照《基地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总结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以本次评估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各申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知识更新工程的意义,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产学研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机制,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三)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鼓励和动员有关教育培训单位不断完善教学平台,丰富培训资源,积极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审查、审核中,要认真履行职责。&
  (四)各单位要全面真实进行总结自评,不得弄虚作假。对在评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分别予以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和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处理。&
  评估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c./。&
  联 系 人: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徐兴颖&
  联系电话:028-&
  电子邮箱:&
  附件:1.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细则&
  &&&&& 2.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表&
  &&&&& 3.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 4.自评分数表&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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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及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实施办法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总体进展顺利,但还存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问题。为做好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工作,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人员流动常态化的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及时办理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后,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转移接续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关于参保人员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地
已在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含临时个人账户关系)的人员中断就业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申请在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妥善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对同时存在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理。未重复缴费的, 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有重复缴费的, 原则上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进入统筹基金部分退还本人。有重复缴费但自愿申请归并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重叠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不予累计。被征地农民按我省政策规定一次性参保缴费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归并按未重复缴费情形处理。
四、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国家和省的政策落实到位。曰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一使用国家人社部信息管理平台办理。
五、我省原有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 《通知》执行。
& & & & & & & & &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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