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网说耳聋但鉴定找不到外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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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佚名
第1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摘要:法医鉴定重伤标准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日高法高检公安司-法-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根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根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或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索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
第2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标准摘要:法医鉴定标准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
第3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伤残标准摘要:法医鉴定伤残标准法医临床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第4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伤害标准摘要:法医鉴定伤害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
第5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摘要: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
第6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摘要: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 法(司)发[1990]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3次)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
第7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右臂骨折鉴定标准摘要:法医右臂骨折鉴定标准1、伤情鉴定,在出院后就可以。建议要求派出所开委托,对是否构成轻伤、重伤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受伤后3 个月,就可作伤残和后续治疗费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要求赔偿。
3、详细咨询,与我联系
主要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概述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你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以为此标准说撕脱骨折除外。
一、案件分析(含相关法规)
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工伤事件,一般包含如下步骤:工伤发生――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要时,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争议的处理(复议、仲裁、诉讼)
为方便理解,分述如下:
1、什么是工伤?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重要提示:一定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第8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摘要:法医鉴定轻伤的标准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
第9篇. 【】&[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司法鉴定标准摘要:法医司法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文件印发)
你朋友的情况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轻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两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
  〔法医鉴定标准〕随文赠言:【受惠的人,必须把那恩惠常藏心底,但是施恩的人则不可记住它。――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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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我是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居民胡万侠,我有重大冤情无处申,特向大家诉说,请你为我们呐喊,我家都被逼得走投无路了。    
我二哥胡万友在凤台县杨村乡做建材生意,生意尚可。其邻居朱占杰原来做粮油生意,见做建材有利可图,也改行做同样生意,但经营一直不佳,想用各种方式把我二哥家挤走。日朱占杰妻子和其女儿朱丹,寻借口将我本被汽车撞伤的二嫂打倒。因为朱占杰为复员军人,也是乡粮站职工,在本乡也较有背景,而我二哥胡万友年龄近六旬,且两个儿子都在外省工作安家,弟兄都在外地,没有人势,没敢将事情扩大,只喊骂解气。当晚我和我丈夫女儿收过生意后打车过来看望二嫂,后我妹婿也打的赶上我们。刚下出租车就遭朱占杰妻子女儿辱骂,我上前与她们理论并互相拉扯,我女儿孙娟见我被打上前帮我时,被朱丹扯着头发拉到自家殴打。过一会派出所赶到处理,当晚我们所乘汽车被当地派出所扣押,本乡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标要求交2000元押金予以放行,但拒绝提供任何手续。此后几天,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标负责调查此事,但他有选择地取证,对我二哥家有利的证言证词不记录不采信,并对知情者进行威胁恐吓。大约一个星期以后,我二哥就被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并且没有给于任何拘留手续,拘留的理由是恶意辱骂他人,而对方同样也在骂我们,却没受到任何惩处。我们不服,期间曾到省公安厅信访。后我二哥被放出来,因对方有背景,和当地派出所有关系,就忍气吞声,将原来经营的建材门市关闭,另外选了一家离对方朱占杰经营地较远的地方重头再来。    
后来,大概是06年1月20日左右,乡派出所要我们赔付对方的医药费,因为我们也受伤了,我哥也被拘留,还有扣我们2000元的押金不还,我们觉得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太不公正,所以就拒绝了。后来我们就以为这个事情结束了,我们在家一直做小生意,我女儿孙娟也一直在家,未曾出过门。    
日,一直在家未出门的我女儿孙娟突因网上逃犯在家被捕,原因11个月以前的那次事件,县公安局称对方朱占杰女儿朱丹左侧耳朵听力丧失,说是孙娟打的。从2005年12月事发至被抓的时候,公安部门从未通知过孙娟及我们家人关于孙娟涉嫌重伤害,且在1月份的时候,凤台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指导员张文标曾经到淮南蔡家岗找到我家,还把孙娟叫到蔡家岗派出所问话,张文标知道我们在上访,他说“这个事情你就是告到中央也没用,上访只会有反作用。”这说明凤台警方是知道我家地址的,何来逃犯一说?且在逮捕过程中,办案人员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在本案中,办案部门凤台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办案单位)的指导员刘庆奎系对方——朱占杰的战友,不仅没有回避,反而一手操办,利用手中的职权,左右其事,把本来可以化解协调的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小题大做激化矛盾。并指示办案人员高亮侦办过程中一直要求我们与对方协调赔偿问题,告知我们赔偿问题与孙娟取保候审和案件定性有直接关系,形同勒索敲诈,其行为与绑匪何异?  孙娟被刑事拘留和审查起诉期间,凤台县刑警三中队干警高亮做讯问笔录的时候不按照孙娟的陈述记录,孙娟只是说朝对方的身上打及相互撕打,而高亮的记录却是往对方的“脸上及左右耳门打”。孙娟看到这些要求把不实之处划掉时,高亮说:“你签完字我就把它划掉”,孙娟签完字就走了,而高亮并没有划掉那些不实的记录。另外一份讯问笔录有明显的添加痕迹,高亮记录记载“朝她脸上打”时,高亮又在“脸上”的后面加上“及左耳”,此处添加明显,因为字迹大小明显不一致,不符合高亮的书写习惯。    
其次,凤台县看守所一姓孙的女警经常跟孙娟讲,对方是轻伤,只要孙娟承认是她打的,马上就能回家了,该民警还多次劝说让孙娟承认对方的耳聋是她所打,说只要承认了,再赔点钱就能出去,其行为明显属于诱供。    
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孙娟的依据就是自己的法医张军和刘军所做的(2006)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凤台县公安局公安局一直就这两名法医,而依据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点的第四小点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显然这份鉴定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鉴定主体不合法。    
而且这份鉴定书断章取义,对方原始病历中记录“……耳廓无畸形,无耳漏,无耳后淤血……听力正常,无听力减退、丧失,无耳鸣,头颅CT示平扫颅内未见血肿”,该病历足以证明对方根本就没有受伤,但这份鉴定书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份病历,故意遗漏,且没有说明原因,其客观性何在?完整性何在?    
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必须是建立在客观损伤的基础之上,而对方朱丹所有病历记录都找不到她有什么实质性的外伤,没有外伤又怎么说她的耳聋是外伤造成的?不知道县公安法医是凭借什么做出这种鉴定结论的。该鉴定书鉴定结论纯属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及科学根据!    
这份鉴定书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没有明确,即是否有左乳突骨折发生!该鉴定书MRI报告记载头颅内未见异常,左侧乳突小房有渗出,需要排除左乳突骨折。到底有没有骨折发生?该鉴定书没有认定,其怀疑有骨折但限于其知识和能力而不敢下判断。但该鉴定书却凭借这一“可能有骨折”的怀疑。做出了重伤的鉴定结论!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其怀疑的骨折情况在北京复检时已经被排除。    
另外该鉴定书的鉴定人犯了两个低级的医学常识性错误:一是MRI不能清晰的显示颅骨形态,骨折的判别依据的是头颅CT而非MRI(核磁共振);二是有渗出性改变恰恰说明此不是骨折,此片是伤后近2月所拍,何来的骨折性渗出,时间早过了,如果是骨折,1-2天就会有渗出,且外伤性渗出在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被吸收,时间这么长了不可能还有骨折性渗出!只能说明,局部有炎症性改变,此与外伤无关。    
还有,该鉴定书没有说明原告听力下降的原因,结论不完整。是耳道受损?鼓膜破裂?传导组织受损?还是感音神经受损?这些都没有任何说明,连这一点都没有搞清楚是如何下鉴定结论的?  我们咨询过医生和其他法医,也查询了相关的医学书籍,都是说 “外伤性耳聋伤后或短期内即可出现耳鸣、耳部疼痛、听力下降。短期是一般指不超过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原告是在事发29天后才说自己听力下降的,这是不符合外伤性耳聋的表现的,而该鉴定书的两名法医对此根本没有考虑,其也不具备这些知识!    
这两个鉴定人员(张军和刘军)如此拙劣的的医学知识水平是怎么能胜任法医工作的?    
所以,我们对这份鉴定不服,我们一直要求重新做鉴定,日,县公安局承办人员高亮接受我们申请鉴定的费用500元(我们索要收据,高亮不给),并于日委托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淮南市公安局重新鉴定,当天公安局干警高亮、我们当事双方都去了市局法医科,被鉴定人朱丹也接受了相关的检查和询问,并提供了与县公安局鉴定相同的送检材料,但鉴定结果到现在未见到也不给别任何说法。我们咨询市公安局,他们说县公安局没有提供的病历不合适,让他们补到现在也没有补来,所以没有办法做鉴定。后来这个案子就到检察院和法院了,但市公安局的鉴定仍没有下达。为什么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机构凭借与县公安局法医科相同的签定材料却做不出鉴定结论呢?这说明县公安局第一次做的鉴定结论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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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不上去?
  上了天涯才知道。。。。。。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  我与你相反
  有困难找胡万三!
  如果真是这样,也不足为奇啊,公安里部分人太坏了,提起警察有几个人不骂呢!把贴子投到监察部去投到政府网站去
  建议转黑社会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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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无愁天子 回复日期: 19:03:46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    我与你相反  _________我也不是生活在火星!!!!!!!!
  发这种帖子就不要用反语  而要尽量用争取得到同情的煽情标题
  谢谢您的支持和指教,我也想用如您所说的标题,但总被版主和谐掉。我们只有赞扬统治者的自由。
    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调查:两地警方各执一词          “一个太原警察把一个北京警察打死了,而且是纠集了9名社会闲散人员作打手,其中有6名刑满释放人员。”          和很多人一样,这就是5月9日以来,媒体“轰炸式报道”给在太原开出租车的张师傅留下的印象。“警察打死警察”案成为全国性的新闻事件。山西太原警察刘立民恶名远扬。             “这件事已经在太原传得沸沸扬扬,影响很坏。两个警察谁都不尿谁,都是吃公安饭的嘛!我们一点也不奇怪。” 张师傅说。  
  作者:念竹0688 回复日期: 20:16:50   
            作者:无愁天子 回复日期: 19:03:46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      我与你相反    _________我也不是生活在火星!!!!!!!!  ================================================  估计楼主生活在火星
  帮楼主顶一下,现在的中国冤狱遍地,诶,叹气~  
  长见识了        
  我是劳动局的,打你又怎样?  ------------------------------  2007
  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调查:两地警方各执一词          “一个太原警察把一个北京警察打死了,而且是纠集了9名社会闲散人员作打手,其中有6名刑满释放人员。”          和很多人一样,这就是5月9日以来,媒体“轰炸式报道”给在太原开出租车的张师傅留下的印象。“警察打死警察”案成为全国性的新闻事件。山西太原警察刘立民恶名远扬。             “这件事已经在太原传得沸沸扬扬,影响很坏。两个警察谁都不尿谁,都是吃公安饭的嘛!我们一点也不奇怪。” 张师傅说。    -------------------------------------------------------  这个也是牛人
    真是猛啊    
  只能说你太天真了,居然相信什么正复几关    跟天下乌贼的傻根有的一比~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发
  没出息的东西,提把刀把他们全家割下脖子就好了,谁在帮他们有机会都做了,不就和谐了吗?没出息,还在这里叫毛,遇上这种事只有这样了
  楼主要坚持,一定要战斗!
  弟弟因为轻信警察的坦白从宽获刑十三年,冤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key=&idArticle=1041117&strItem=free&flag=1#Bottom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
  谢谢支持,请帮我呐喊,谢谢!
   谢谢支持,请帮我呐喊,谢谢!  
  呐喊没有用拉.看你们自己的本是了.如果经济还可以就闹到底,当然拉,在中国从古至今,民告官不管民是否有理首先就是有罪的.  不知道楼主有没有看过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事实如此.  中国的法律太恶心
  我命由我不由天.我一定要战斗下去,谢谢关注,请帮我转发。
  谢谢支持,请帮我呐喊,谢谢!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  楼主是火星来的。
  另外提醒一下楼主。这类的东西。大家看多了。早麻木了。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的料。我估计这个贴不会火起来。也不会让广大网友们关注。而让你的问题 得到公正的解决。就算网友们都很关注。估计也不会得到解决。可以参考高案。那么给你一个方法。就是黑吃黑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    楼主是火星来的。
  谢谢大家的建议,我会认真考虑的.
  这样的案例 现实中太多了 面对黑暗 我们能做什么那,何况楼主的标题许多人都不会进来
     我们一直不敢相信承办此案的国家公务人员敢如此视法律为无物,歪曲证据,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    我从来也没相信过.
  谢谢大家的支持,送给本案办案警察们一副对联,感谢他们的辛勤工作,提前祝他们春节愉快!    
上联:敲诈勒索生财有道  
下联:寡德鲜能破案无方  
横批:亦官亦匪  
  请大家帮我呐喊,也请帮我的帖子启一个响亮的名字,谢谢大家!
  请大家帮我呐喊,也请帮我的帖子启一个响亮的名字,谢谢大家!  
  请大家帮我呐喊,也请帮我的帖子启一个响亮的名字,谢谢大家!        
  请大家帮我呐喊,也请帮我的帖子启一个响亮的名字,谢谢大家!  
  相信法律,相信警察,相信CCP,不如自己解决!!!!!
  谢谢大家的支持,请帮我转发呀!
  谢谢大家的支持,请帮我转发呀!    
  谢谢大家的支持,请帮我转发呀!  
  默默的顶一下!
  谢谢大家的支持,请帮我转发呀!  
  再顶,谢谢支持!请帮我呐喊.
  顶,顶,中国POLICE,实在是太伟大了,太伟大了,为人民服务呀
    帮不上忙,只好帮顶。  陈胜的手机号也给忘了。    
  谢谢大家的支持,请帮我呐喊,谢谢各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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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上去,顶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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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发,谢谢!  
  这样的警察毕竟是少数,公道不会抛弃任何人
  谢谢支持,请帮我转发,谢谢!上帝也不会放过任何坏人      
  广州枪击案 目击证人说辞不利警方  香港文汇报报道,上月13日,广州警察枪击致医院副教授死亡事件,引起全国关注。由于事发正值凌晨4时多,路上行人稀少,警方只录得当时4名当事人进行调查增加破案难度。事过几日,当时碰巧在附近上夜班或晨练的几位路人无意中成为该案件的现场目击证人。然而,更多的口供也带来了更多的分歧,官方对外发出的通告也受到挑战。     工地保安冯营春距离仅七、八米“直接呯呯开了两枪”     11月13日凌晨4时45分,47岁的中建四局南泰路工地四川籍保安冯营春和往常一样,骑单车送妻子前往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北的泉塘肉禽加工厂上班。     就在南泰路距离泉塘路口只有30米左右的地方,也就是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招待所的路旁,冯营春发现一辆白色警车向西南斜向停靠,“头对头”拦在了一辆车头向东的墨绿色轿车前面两三米处,一名警察带着一名保安,正在和墨绿色轿车的车主理论。     他注意到,墨绿色的轿车开始向右转变,调头向西。警察快步追到路中央,拦在了轿车身前。轿车被迫停下,警察快步走向左前车门,与半开着车窗的车主只有咫尺之遥。就在警察移步的同时,轿车开始继续启动向前,冯的单车也从他们身边驶过。     想看个究竟的冯在距离他们七八米远的路边停下,左脚撑地,没有下车,回头继续观看。据他回忆说,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他清楚地看见警察掏出了手枪,没有鸣枪示警,也没有多余的表示,直接向半开着车窗的车内“砰、砰”开了两枪。     在警察开枪前已经启动的轿车,在警察开枪后继续“摇摇晃晃”向西行进,冯营春不敢多看,回头蹬上车子前行(向东),他看到,珠江医院新区的保安已经跑了出来。他没有停留,继续向前,回到工地住处,缓了缓神,掏出手机拨打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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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证实 车牌未被蒙     目击证人证词表述各不相同,这还不是疑点的终结,在车牌是否被蒙住的问题上,也存在疑点。     按照11月14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通告的说法,警方是在尹方明车牌被蒙的情况下上前盘查的。但珠江医院急诊科担架工兰达华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当他随120救护车赶到南泰路与宝冈大道的事发现场停车时,并未看到这辆丰田轿车尾部车牌被蒙住。他还对急诊科的吴大夫、蒋大夫等人说:在这件事上,我可以发誓。与他同行的120司机也证明,尹的轿车没有蒙住车牌。     第三个向本刊证实车牌没有蒙住的人是珠江医院保卫处处长梁坚。他当天早上接到报案,先后赶往停车地点、事发现场和急诊科。在事发现场,他发现一段很重的刹车痕,而在停车处,他也没有看到车牌上有遮挡物。     到了当天中午,梁坚在公安系统的停车场看到尹方明的这款老式丰田佳美车时,他才发现,这台车前后车牌与车体连接的缝隙处,都有报纸残留,后车牌尤为明显。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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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也没用。  忍一下,死了就不痛了。
  在中国,这种事谁能管得了啊?  现在又不兴包青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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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当年的锦衣卫盖世太保更青出于蓝啊
  谢谢大家的支持,司法腐败是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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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情,这个世道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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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我考个基层民警叫要花30w什么世道啊 !  我基本具备了警察的素质了,视法律如武物
  不管怎么说,这些都极大地提升了党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力,也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深切拥护和爱戴。
  谢谢楼上两位今天的支持,谢谢大家点击我的帖子,谢谢!
  跪到省公安厅门口试试
  LZ啊,在这个国家不平的事太多太多。如果你有血性,就按血债要用血来还。
  有困难找黑社会~
  谢谢各位的支持,谢谢大家.请帮我转,我会有血性的.
  还是找黑社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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