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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水利局党支部践行“两学一做”开展纪念建党95周年专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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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歙县水利局党支部践行&两学一做&开展纪念建党95周年专题活动。
上午,在歙县水利局会议室,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永华再次传达了歙县第十四届党代会会议精神,对如何加强党支部规范建设进行了详细部署。会议还邀请了县委党校纪勤炜老师上党课,党课图文并茂,深入浅出,使大家对学习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有了更加清晰思路,对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有了一个更加清醒认识。
下午,歙县水利局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赴岩寺参观了新四军军部旧址、军部修械所、军部大礼堂等,仔细观看了文物和史料图片,认真聆听了讲解员的生动讲解,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四军将士英勇抗敌的斗争历史和光辉业绩。大家深深为先烈们那种舍生忘死、百折不挠、排除万难、前赴后继、抗争到底的革命精神和英雄气概所深深感动。在新四军军部烈士碑前,参加活动的党员赠送了花篮,并面对鲜红的党旗,庄严宣誓,重温了入党誓词。
&&&&&&&&&&&&&&&&&&&&&&&&&&歙县水利局&&姜&&敏
&&&&&&&&&&&&&&&&&&&&&&&&&&&&&&&&&&&歙县水利局“三公经费”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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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歙县水利局的&三公经费&一降再降。今年上半年,其&三公经费&比去年同期再下降14.6%。
& & 一是规范公务接待管道。明确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规定所有接待一律从简;本系统工作人员前来办事,一律用工作餐;同城办事、联系工作不安排用餐;接待各级检查、考核、调研等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接待标准,杜绝铺张浪费现象。
& & 二是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所有车辆全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由办公室统一派车。所有车辆节假日一律入库(防汛值班除外),杜绝公车私用。
& & &三是规范办公用品管理。机关办公用品实行申领核销制,办公耗材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实行申领登记,按需分配;耐用品需要更换的,经办公室和财务室审定,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行一对一的以旧换新。
& & 歙县水利局临桂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临桂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临桂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在受理点公开形式。受理点为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桂林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水利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临桂县人民路187路;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5598477;传真号码:5598477;邮政编码:541100。
临桂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水利局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水行政管理工作。局设办公室、财务股、工管站、农水股、水政水保调处股、地电股、防汛抗旱办公室,辖大江水电管理所、义江水电管理所、两江水电管理所及临桂县电机厂等4个事业单位。现有在职职工58人,其中干部38人,工人20人;具有本科学历8人,大专学历18人,中专学历8人;具有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10人。
临桂县水利局位于临桂县人民路187号,邮编:541100。
二、领导班子及分工
莫田生(局 长):主持全局工作,分管计财股;
李春生(党组书记):主管党务,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
何来来(副局长):分管办公室、防汛办、打印室、司机股、城乡清洁工程,协助局长管理财务;
黄永光(副局长):分管地电股、安全生产工作;
张 凯(副局长):分管局下属各厂、场、所,计划生育工作;
谢光德(党组成员):分管水政水保调处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及依法治县工作;
李尚林(党组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群团、新农村建设工作;
梁运福(党组成员):分管工程管理站、农水股。
三、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资源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县内的水事纠纷。
(五)编制中小型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水域及其岸线的划定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品滩涂、湖塘的开发和治理。
(七)负责全县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库、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
(八)指导全县水利工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电管理、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九)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
(十)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5598477)
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后勤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件起草、会议纪录、公章管理;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人员、工资的办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股(5598467)
贯彻落实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及水利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水利资金的使用及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水政、水土保持、调处股(3662006)
负责水利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的供求计划;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江河岸线的审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河砂开采范围的划定及发放采砂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及发放取水许可证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归口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制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和小流域治理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水事纠纷调处;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防汛办(5598477)
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防洪抗灾规划及义江、相思江、桃花江防洪规划;组织实施全县防洪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组织水库汛前、汛期、汛末安全检查和河道清障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御案和水库抢险方案,督促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掌握并汇报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有关防汛人员培训和防汛抗旱物资的管理;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抗洪、抢险、救灾、抗旱工作;协助水政股做好江河岸线的审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电管股(3662005)
负责制定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发展规划;负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工程的归口管理;负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批、审查或审核工作;负责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建设与生产行业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工管站(3662002)
负责水库安全运行、调度及资料整编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注册、运行管理及安全检查;负责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设计、申报;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竣工资料编制、整理;指导全县节水灌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农水股(5583606)
负责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水利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办事指南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本机关对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于不完整或不符合的申请,请申请人更正或补充。
(三)申请信息内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受理本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收件证明》。
(五)无法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如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则由承办机关出具延期答复通知书,延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
(六)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九)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十一、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临桂县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水利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水利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水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水利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水利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水利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水利局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水利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水利局指定的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水利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水利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水利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水利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水利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临桂县水利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栏、资料索取点、档案室以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主动公开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县的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桂县水利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临桂县水利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
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局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
得当的原则。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局机关名义进行
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
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保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局机关各科室、部门保密审查机构由经办科室信息员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的保密审查,按照公文签发流程进行,科室拟稿人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审核,对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局办公室审核明确是否公开后报局领导审定;各科室在对本科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科室信息员负责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后确定是否发布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局信息中心备案。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的,可由经办科室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理。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各科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无法确定的,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六、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依据本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七、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八、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开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九、经审查,本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同时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十二、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夏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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