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郑州药品包装盒盒上有'精神药品'的字样吗

非法生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吴名强等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名强,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桂荣,男,1968年1月1日出生,农民。2011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吴玉源,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奕金,男,1959年3月3日出生,农民。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生产假药罪被逮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名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桂荣、吴玉源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奕金犯生产假药罪,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吴玉源均辩称不知道所生产的是毒品,不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奕金辩称不知道帮助运输的是假药,不构成生产假药罪。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依法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10年年底合伙生产盐酸曲马多及其他药品,二人约定共同出资,并由且吴名强负责租用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料、联系接单及销售渠道,黄桂荣负责调试生产设备、配制药品及日常生产管理。其后,吴名强租用陈让群位于潮安区庵埠镇美乡村美珠路路尾的老屋作为加工场地,并雇佣被告人吴玉源从事生产加工,雇佣被告人陈奕金帮助运输原料和生产出的药品成品。吴名强还安排吴玉源找个体印刷厂印刷了“天龙牌”盐酸曲马多包装盒及说明书。陈奕金按照吴名强的指示,多次将加工好的盐酸曲马多药片及包装盒、说明书运送至潮州市潮安区潮汕公路等处交给汪斌(另案处理)等人转卖。经查,2010年年底至2011年9月间,吴名强共卖给汪斌盐酸曲马多65件,汪斌通过物流公司将盐酸曲马多等药品转至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销售,公安机关在涉案的医疗器械经营部提取到部分违法销售的“天龙牌”盐酸曲马多。2011年9月15日,公安机关查处了吴名强等的加工场,现场扣押盐酸曲马多药片115.3千克、生产盐酸曲马多的原料1280.25千克及加工设备等。至查处为止,吴名强等生产和销售盐酸曲马多药片等假药,获取违法收入人民币50 750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吴玉源、陈奕金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经许可,合伙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吴玉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指控被告人陈奕金犯生产假药罪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共同出资生产假药,其中,被告人吴名强负责购买生产设备和联系销售,被告人黄桂荣负责组织生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玉源受被告人吴名强和黄桂荣的雇佣和指挥参与制售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奕金帮助运输材料和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认定被告人吴名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被告人黄桂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人吴玉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陈奕金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吴玉源、陈奕金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规定,盐酸曲马多系毒品,其生产、加工需要特殊的原料、设备及专门知识,可以推定吴名强等人明知盐酸曲马多的毒品性质,而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吴名强等人是以生产药品的主观故意从事犯罪活动,而其没有生产该种药品的资质,故生产出来的药品不管有没有该药品的药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所指的假药,吴名强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名强等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不能充分评价吴名强等人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能恰当地体现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制度。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无资质的行为主体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管制但临床上也在使用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罚,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又确实出现了一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涉及对精神药品性质的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不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tramadol)是中枢非麻醉性镇痛药,化学名称为(±)-E -2
-[(二甲氨基)甲基]
-1-(3-甲氧基苯基)环己醇,简称反胺苯环醇。临床使用的主要是其盐酸盐,故又称盐酸曲马多。曲马多1962年在德国问世,我国自1994年起在临床上逐步推广此药。据有关资料显示,正常人如每天服用曲马多200毫克,大约半年后会产生药物依赖,而如果每天服用300-400毫克(6-8颗药)甚至更多,可在短期内上瘾,长期大剂量服用可致中枢神经兴奋、呼吸抑制,并可产生耐受性和成瘾性及其他不良反应。目前世界范围内,曲马多滥用成瘾的问题主要在我国比较严重。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将其收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
号)。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列举的121种麻醉药品和149种精神药品依法均可认定为毒品。但我们认为,临床上也在使用的精神药品,与常见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成瘾性、危害性相对较低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同时具有毒品和临床药品的双重性质。盐酸曲马多药片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前在我国市场上仍然流通,药店里也能买到,只是对其实行严格的管理。作为毒品,盐酸曲马多药片可能被吸毒者吸食,或者在缺少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时被犯罪分子作为替代品使用,但当以医疗等目的被生产、加工、使用时,它的本质仍然是药品。故实践中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还需谨慎。
根据刑法和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对于临床上使用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有证据证明确实作为毒品生产、销售的才涉嫌毒品犯罪。(1)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来看,只有“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三百五十五条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规定,要求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才能构成,而贩卖毒品罪则没有要求特殊主体,不管有无生产、经营资质的人或单位,都能构成该罪。根据该条规定,无资质的行为主体单纯以生产药品供临床使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事实上所生产的药品也没有流向毒品市场的,就不能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已失效)规定,“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时氯胺酮还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后来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而且随着实践中氯胺酮逐渐成为常见类毒品,其危害性已非常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司法解释的决定废止,但是该答复中体现出的对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构成毒品犯罪认定所持的谨慎态度,对本案处理有参考意义。(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规定,“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9】l号)也延续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意区别为治疗、戒毒依法合理使用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阿普唑仑和曲马多,或者明知是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或超出规定的次数、数量向其提供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才可以认定为犯罪”。
综上,我们认为,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定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3)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吴名强等以生产药品的故意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无证据表明生产出的盐酸曲马多流入毒品市场,故不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首先,吴名强等的主观犯意是将盐酸曲马多作为药品而非毒品进行生产、销售,吴名强、黄桂荣等人均供述其合资办厂的初衷是生产假药,不仅生产盐酸曲马多药片,还同时生产“感康片”等其他药品,事实上公安机关也查获了“感康片”等其他药品,吴名强找个体印刷厂印刷盐酸曲马多包装盒及说明书的行为也佐证了其主观上系生产假药而不是毒品的故意。其次,无证据表明生产出的盐酸曲马多流入毒品市场,反而有证据表明涉案的盐酸曲马多作为药品在市场上非法流通,公安人员在涉案的医疗器械经营部提取到违法销售的“天龙牌”盐酸曲马多,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汪斌也在异地被抓获,被河北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后,从吴名强等人的牟利情况来看,其并没有赚取超出正常药品价格的高额利润,也表明其并不是针对吸毒分子或贩毒分子销售。综上,本案不宜定贩卖、制造毒品罪。
(二)本案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根据吴名强和黄桂荣的供述,其合作的目的就是制造假药,而吴玉源也供述其生产的是假药,说明三被告人都具有生产假药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被告人不具有生产精神药品的资质,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精神药品,所生产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之二就包括“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该条规定本身就说明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生产假药罪而非制造毒品罪。
2.被告人吴明强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擅自生产、销售药品,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吴明强等的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盐酸曲马多作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吴玉源的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在三罪中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规定了三个档次,其中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规定了四个档次,其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规定了两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如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因销售数额在20万元以下,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因没有证据表明生产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且本案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尚不明确,所以应先考虑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按照非法经营罪量刑,第一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到5年有期徒刑。比较三个罪名的第一档量刑幅度,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最高。此外,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处罚,不能充分体现盐酸曲马多作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比普通假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评价吴名强等人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定非法经营罪能恰当地体现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制度。”
综上,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名强、黄桂荣、吴玉源、陈奕金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万朝发律师转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0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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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未经许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医药报|作者:|字体:
  [案情]  A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称B零售药店正在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执法人员随即赴B零售药店现场检查核实,结果在其处方柜台查获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10瓶。经查,该药品系从C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李某手中购入,一共购入了15瓶。李某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提供了C药品批发企业出具的销售对象是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销售出库单,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具有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质的零售连锁企业。B零售药店为单体药店,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精神药品&,也未取得任何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许可。
  [分歧]  B零售药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在内部讨论中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对B零售药店的行为可依据上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日修正)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B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精神药品&,其并不具备精神药品的经营资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精神药品,应当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禁毒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B零售药店的行为可依据《禁毒法》第六十三条&&&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移送给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析]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本案中所涉及的艾司唑仑片属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二类精神药品。
  首先,B药品零售企业在未经许可购进并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为只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罚则针对的处罚对象只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即只针对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合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不适用于未经批准就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单体药店。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B药品零售企业在不具备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了精神药品,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据此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这里所指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应着2015年修正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并依照《药品管理法》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但这仅仅是在药品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所得出的结论。由于艾司唑仑片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它不仅具备药品的属性,而且还具有其他属性,所以执法人员要全盘考虑。据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完全正确。
  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危害人体健康,所以《刑法》(日修正)、《禁毒法》也将其纳入了管理范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是《刑法》还是《禁毒法》都将精神药品纳入了毒品的范畴。
  本案中的艾司唑仑片拥有双重身份,既是精神药品,又是《刑法》以及《禁毒法》所指的毒品。此时,执法人员就要考虑B零售药店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中,B零售药店未经许可销售艾司唑仑片,以及C批发企业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提供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形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最后根据案情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就无需行政处罚了;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将案件退回,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按《药品管理法》实施相应处罚。
  (案例评析: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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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2.                Cathinone3.二乙基色胺              DET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 DMHP    苯吡喃6.二              DMT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8.利定               Eticyclidine9.乙色胺                Etryptamine10.             (+)-Lysergide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12.麦司卡林              Mescaline13.              Methcathinone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15.甲羟芬胺              MMDA16.乙芬胺               N-ethyl,MDA17.羟芬胺               N-hydroxy, MDA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20.赛洛新               Psilocine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26.(包括其同分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体化学变体)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29.苯丙胺               Amfetamine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31.              Amineptine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34.              Dexamfetamine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37.氯胺酮*               Ketamine38.              Levamfetamine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40.马吲哚*               Mazindol41.              Mecloqualone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44.甲喹酮               Methaqualone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46.              Modafinil47.              Phencyclidine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                     stereochemical variants51.三唑仑*               Triazolam52.              Zipeprol第二类精神药品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55.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56.咖啡因*               Caffeine57.*            Cathine58.安钠咖*               CNB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60.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65.              Furfennorex66.*              Pentazocine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71.              Aminorex72.巴比妥*               Barbital73.              Benzfetamine74.溴西泮               Bromazepam75.              Brotizolam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77.卡马西泮              Camazepam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79.               Clobazam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84.              Delorazepam85.地西泮*               Diazepam86.艾司唑仑*              Estazolam87.              Ethchlorvynol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89.             Ethyl Loflazepate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92.              Fenproporex93.              Fludiazepam94.氟西泮*               Flurazepam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96.              Halazepam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98.              Ketazolam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100.              Loprazolam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104.              Mefenorex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106.美索卡               Mesocarb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108.              Methyprylon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112.硝西泮*              Nitrazepam113.              Nordazepam114.奥沙西泮              Oxazepam115.奥沙唑仑              Oxazolam116.匹莫林*               Pemoline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119.               Phentermine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121.              Pipradrol122.普拉西泮              Prazepam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126.              Tetrazepam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128.唑吡坦*               Zolpiden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3.品种目录有* 的药品为中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管理措施/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三条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导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 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九条 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条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转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科研和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第四章 精神药品的运输&&&&&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当在贷物的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体名称,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内加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承运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运输,缩短在车站、码头、机场存放时间。铁路运输不得使用敞车,水路运输不得配装倔面,公路运输应当苫盖严密,捆扎牢固。第十四条 精神药品在运输如有丢失,承运单位必须认真查找,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第五章 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十六条 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精神药品的进&&&&& 第十八条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精神药品进出口的年度计划应当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九条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药品的,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 出口精神药品、应当向提出申请,并交验进口国家政府主管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百十条 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准许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一)擅自生产精神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精神药品品种的; (二)经营精神药品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精神药品制剂的; (四)将兽用精神药品供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服而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兽用精神药品的,由农业部会同卫生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部门/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确定。
供应机构/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 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使用须知/精神药品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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