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晚企业家脑出血肺部感染死亡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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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今晨 不准看病致员工脑出血死亡 昨晚天河岗顶总统大酒店门前,死者亲属讨说法
  羊城晚报讯&记者梁怿韬、邓勃、何晶报道:9月16日晚,广州天河岗顶总统大酒店门口上演“还我亲人”的声讨事件。据当事人称,其亲人在总统大酒店工作期间因撞到头部导致脑出血,但因酒店方不让员工在工作时间看病,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该员工在16日中午死亡。  16日晚8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死者亲属头戴白布,在总统酒店前拉起3条白色大横幅,上书黑字“还我亲人”、“还我公道”。现场大量市民围观。  据一名自称是死者女儿的女子称,死者王女士是总统大酒店的清洁人员,河南漯河人,今年46岁。10日下午在清洁洗脸池下方时,王女士的后脑勺不慎撞到洗脸池,当时身体并无异常反应。谁料第二天中午时分,王女士开始感觉头晕,下午3时左右,感到体力不支的王女士打电话给河南老乡叫他送自己去医院。  据该女子称,由于其时正是王女士的上班时间,部门主管表示工作未做完,不允许擅自去医院看病。“我妈担心当时去看病会被扣工钱,所以一直拖到下午6时多。”王女士的女儿说。当老乡看到王女士时,王女士已半边身体瘫痪,嘴巴歪向一旁,口水也不受控制地往外流。  死者的姐姐称,当王女士被送到酒店附近的中山三院时,“医生说是脑出血,但已经没法动手术了,就算上了手术台也下不来,血压太低,身体也已经丧失了造血功能。”死者的姐姐说。  医生表示,若死者家属说法属实,此现象属于迟发性颅内出血,最佳的治疗手段是发现症状时立即对病者进行开颅手术。  不过,对于这些自称是死者家属对死者生前状况以及酒店态度的描述,记者在现场未和酒店方核实,酒店方亦没有派人在现场与家属沟通以及向媒体通报这一情况。  截至晚上10时,死者家属依然在酒店门口,没有离去。  (报料人马先生、李先生,三等奖各100元) 梁怿韬、邓勃、何晶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邻居吵架致一方血压升高脑出血不治身亡|邻居|死亡|脑出血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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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吵架致一方血压升高脑出血不治身亡
一方气死女邻居法院判赔二万九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互相帮助,户县俩邻居却因琐事争吵,一方女主人因此血压升高致脑出血不治身亡,法院认为,争吵是导致死者身亡的诱发因素,邻居应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另一方赔偿死者继承人丧葬费等共计近3万元。
  张李两家比邻而居,关系还算和睦,去年8月的一天,两家人因建房产生纠纷,大打出手。张家女主人刘某与李家女主人宋某互相辱骂,宋某对刘某恶语相加,经街坊邻居劝说,双方才各自回家。半小时后,回到家的刘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出门寻找儿子时,晕倒在路上,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10天后刘某死亡。随后,刘某的亲属将宋某起诉到户县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而宋某认为,她与刘某没有肢体冲突,刘某死亡是自身身体状况所致,所以坚决不同意赔偿。经法院调解做工作,双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是本次高血压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7月10日,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患脑出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健康因素,但宋某与之互相辱骂,致其病发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宋某行为是刘某病发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宋某赔偿刘某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9247.36元。
  国内“气死人”案例
  案例1 吵架后突发心脏病 邻居承担30%责任
  常某家住在哈尔滨市郊。邻居于某想扩建房屋,但扩建房屋会影响到常家,于某便与常某商量,常某拒绝。日18时许,于某的妻子、嫂子、姐姐三个人来到常某家吵闹,与常某厮打。常某用铁棍打了于某姐姐。后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常某做完笔录回家后心口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后死亡。2006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某等人的行为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2堵车争吵气死人 被判担20%赔偿责任
  日,郑州市纪某开车到丰庆路办事,出来时发现车被堵死,他很生气,与堵车的车主曹某发生争吵并厮打。纪某倒地昏迷。曹某急忙打110报警,纪某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争吵为纪某死亡诱因。双方发生争吵曹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纪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曹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3气死绿化工人业主被判赔10万元
  日14时,厦门湖里南山路某小区,绿化养护工人老叶在绿化带上修剪草木时,无意间将业主赖先生种植的柚子树剪断一截,引起赖先生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赖先生前往物业管理处反映问题,又与老叶相遇,双方再度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老叶往前走了几十米就倒地,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表明,老叶是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与老叶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赖先生对老叶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判决他应当承担8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近10万元。
  故意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高血压病发作致脑出血,但刘某病发前,邻居曾与其争吵,以致情绪激动,这些成了刘某高血压发作致脑出血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
  徐茜说,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以外,行为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四种情形: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
  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
  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他气死。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原标题:户县俩邻居吵架 一方气死女邻居法院判赔二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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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脑溢血死亡
不是工伤企业也担当
  武义新闻网讯 &职工下班后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经依法认定,这起意外并不为工伤。死者家属有苦难言泪流满面,企业主伸援手掷地有声,不是工伤企业也担当。5月4日,县桐琴派出所和镇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成功调处了这起意外死亡事件。
  4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武义万龙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籍职工龙某下班后走出公司大门时,突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又返回公司坐进车间。没过多久,龙某突然昏倒在地,厂员工见状立马把他送往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龙某患的是突发性脑溢血,生命垂危,必需马上动手术。企业主周某知道情况后,马上指派公司会计把17000元钱交到医院安排手术。经全力抢救,医院还是无力回天,5月3日,家属收到了病危通知书,闻知噩讯,龙某的妻子李某顿时泪流满面。龙某本是一个残疾人,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一个8岁,一个6岁,生活相当清苦。因龙某身体残疾,体质也弱,找了好几家企业都被拒之门外。今年3月,龙某夫妻俩经人介绍到万龙机械有限公司上班,刚到厂里报名时,有龙某的老乡就劝老板娘周某别聘用龙某,可周某考虑到龙某的实际情况,毅然接收了他,并安排他干些轻便的活,一个月下来也能有四千余元的收入,龙某夫妇也自感满意,觉得这世上到底还是好人多,可眼下发生的意外是企业与家属都不愿看到的。
  5月4日上午,龙某的妻子李某找到桐琴派出所调解室,恳求对其丈夫死亡一事进行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帮助。派出所依照特事特办原则,马上和桐琴镇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会取得联系,召集双方进行协调。调解员根据现行法律,明确告知双方,因为龙某的死亡时间超过出事时间48小时,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希望企业对龙某实际困难情况予以考虑,企业主周某听了调解员的讲解也很同情死者家属,并明确表示,职工龙某之死虽然不能定为工伤,但龙某既然是万龙公司的一名员工,企业就有义务要担当一责任。
  经协调,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企业会全额承担龙某的医疗费32100元,同时还将给龙某家属一定数额的人道主义补偿费用。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徐江春
初审:张莹,终审:周子恒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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