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煤矿沉陷区安置房买卖地面沉陷有何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稿件来源: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煤安监司办201526号
(82)446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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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成都日报多媒体报刊
第13版:法治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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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煤矿引发地面沉陷
股东被判赔付56万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做客《998法治大讲堂》谈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煤矿开采引发村民房屋裂缝、地面沉陷、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12名外地某煤矿股东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56万余元。什么是地质灾害?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如何?夏汛来临时节,如何识别和预防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针对这些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张志明近日做客成都市《998法治大讲堂》广播节目,对煤矿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和讨论,同时也就成都市地质灾害相关方面的问题做了简析。&&案件回顾&&开矿引发地面沉陷&&12股东被判赔付56万&&杨某是江西某村煤矿的股东。2000年,杨某所在煤矿附近的村民房屋、耕地、水利设施开始出现房屋裂缝、地面沉陷、地面塌陷等损害现象。2004年,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委托相关法律部门对此进行了鉴定评估,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报告》认为:因煤矿开采诱发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村民房屋、耕地、水利设施等遭受破坏,杨某所在煤矿应负次要责任。&&当地镇政府通过测定后认为,杨某所在煤矿应赔偿56万余元。在遭到煤矿方的拒绝后,该镇政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某等人在该镇合伙开办煤矿期间,造成的损害是客观的,原告提供的“地质灾害鉴定报告”对此也予以了证实。尽管被告认为“地质灾害鉴定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但对此却没有提出相反的有效证据证实。因此,该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在支付受损村民赔偿金后,也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权。鉴于原告已垫付损害赔偿款56万余元的事实,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谁破坏、谁负责、谁出钱”的原则,应当由因采矿造成灾害的各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5条第3款、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等12人应给付原告镇政府地质灾害垫付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实支费均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等11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刘某等11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案说法&&我市煤矿已全部关闭&&三级防治政策体系已较成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张志明在做客《以案说法》栏目时说,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成都矿山较少。近年来,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我市下决心关闭了大量矿山,像煤矿已经全部关闭。”不过,张志明也表示,目前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还比较重。&&根据最新的排查成果,目前我市共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969处,规模以小型为主,大、中型较少。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于西部龙门山区及东部龙泉山区的12个区(市)县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中西部龙门山区是重点防治区,东部龙泉山区是次重点防治区。&&谈及地质灾害相关的法规、政策,张志明说,目前我们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依据日起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我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我们配套的规定都是在这几个政策的框架下制定的。总体上来说,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体系。”&&识别泥石流&&深谷传来闷雷声&&极微弱也说明正在形成&&张志明说,广大群众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护对象,也是最直接的参与对象,其自救、互救能力的高低,是降低灾害伤亡的关键因素。节目中,他也重点提及了如何识别地质灾害。&&首先可以关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的警示标志、预警信号、逃生路线和避险场所。同时,要掌握一些常见地质灾害的临灾征兆,“比如滑坡大滑动之前,在滑坡前缘坡脚处,有堵塞多年的泉水复活现象。或者,出现泉水(水井)突然干枯、井(钻孔)水位突变等类似的异常现象。”而大滑动之前,也会有岩石开裂或被剪切挤压的音响等。&&张志明提醒说,地质灾害中的泥石流,通常伴随暴雨天气或山洪发生。除了根据当地降雨情况来估测泥石流暴发的可能性外,还可通过一些特有现象来判断泥石流的发生,以便采取快速、正确的自救方法:&&1、当发现河(沟)床中正常流水突然断流或洪水突然增大并夹有较多的柴草、树木,都可确认河(沟)上游已形成泥石流。&&2、仔细倾听是否有从深谷或沟内传来的类似火车轰鸣声或闷雷式的声音,如听到这种声音,哪怕极微弱也应认定泥石流正在形成,此时须迅速离开危险地段。&&3、沟谷深处变得昏暗并伴有轰鸣声或轻微的振动感,则说明沟谷上游已发生泥石流。&&常艳丽 本报记者 黄鹏&&图片由《998法治大讲堂》节目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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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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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77/
责任部门:县安监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方式:
时 效 性: 不详-不详
信息来源:县安委办
访 问 量: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
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期,个别非煤矿山发生采空区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严重、教训深刻。鉴于各地因煤炭开采遗留下大量的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严防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企业在允许开采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督促煤矿企业在回采前,开展影响范围分析,对开采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提前采取加固或搬迁等措施。
二、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回采过程中采空区顶板管理,对于坚硬难冒落顶板,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防止大面积悬空采空区顶板突然坍塌引发伤亡事故。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应建立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监控系统,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采空区发火。
三、开展采煤沉陷影响区建筑物排查。督促煤矿企业对采煤沉陷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建筑物开展全面调查,进行建筑物损害情况等级评定,并登记造册。对已存在危险、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地表建筑物,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地区要对煤矿企业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置或依据职责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实时监测采煤沉陷区内地表水体变化情况。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掌握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分布情况,一旦出现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要立即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严防引发矿井透水事故。同时,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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