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爆炸物罪会判罪者txt全集下载几年啊!

九千个雷管判刑一般判几年_百度知道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我在采石场做炮工,私藏8.7公斤炸药被查获,会被判多少年
wl2256orxj
我在采石场做炮工,私藏8.7公斤炸药被查获,会被判多少年
广西 南宁 马山县发表时间: 19:53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微律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824999****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回复时间: 09:4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炸药多少年
105 个回答
其它回答共 4 条
你好,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00:09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5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涉及刑罚如此严重,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争取罪轻或无罪的机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复时间: 23:18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找律师协助处理此事
回复时间: 23:50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其它相关词条:
遇到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专长:其它
北京版主律师
专长:其它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搜索: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您所在的位置: > >
>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所在地区:河北 - 保定
手  机:
电  话: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49161
执业机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定州市清风北街93号
按专业找保定律师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作者:王玉青  时间:  浏览量 6  评论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一定的后果,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二、爆炸物和非法运输的定性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其既可以通过陆运、水运或空运,亦可以是随身携带,其方式的不同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三、非法运输爆炸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修正)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 十米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他为什么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他为什么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2013年春节前,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走进来三位客人。他们手中拿着一份年月日的《潇湘晨报》,该报上面一篇文章格外醒目,题目是《拉炮当玻璃制品托运引起爆炸,卸货员被炸成重伤》。文章介绍,山东省临沂市做生意的刘豪,托运一箱儿童玩的“拉炮”,在长沙市的高桥大市场装卸时发生了爆炸,把卸货员高祥炸成重伤,炸瞎了一只眼睛,鉴定构成级伤残。高桥派出所派人在临沂市把刘豪抓了过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以刘豪涉嫌“非法邮寄爆炸物罪”批准逮捕。文章还介绍,“案件承办人说,刘豪涉嫌‘非法邮寄爆炸物罪’,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长沙市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年月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以刘豪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在年月日开庭中,因被家属聘请并委托,我作为被告人刘豪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定罪量刑,应该依法从轻处罚。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刘豪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托运烟花爆竹,其在托运时向承运人强调货物是‘玻璃制品’,要‘轻拿轻放’,表明被告人刘豪已经预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仍然予以托运,以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受害人五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情节较轻,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刘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豪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且系初犯,又积极赔偿被害人高祥的损失,得到了高祥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豪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以下是我的《辩护词》,供参考: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和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被告人刘豪构成犯罪,但是其托运的“拉炮”,与一般爆炸物有区别,其主观恶意亦有区别
&&&&&1、烟花爆竹是不是爆炸物,相关部门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六年五月十日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公告》(2006年第1号)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Black&power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29辑)中,刊载了江西萍乡中院审理的沈志明、曾小芳危险品肇事一案。&该判决书中写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爆炸物”是指军用或民用的具有爆破性、有较强的爆破力和杀伤力的物品,烟花爆竹虽属爆炸物品,但其本质上是娱乐性用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法院对于沈志明、曾小芳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没有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日发布)》(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即生产烟花爆竹中的部分原材料(如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
《解释》中关于爆炸物的专门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只是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中的部分原材料(如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但2006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了“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即当烟火药、黑火药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时已不再是司法解释中的爆炸物,而属于烟花爆竹的概念。只有当烟火药、黑火药不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时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爆炸物范畴。
按照以上规定,则本案不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因其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因为本案没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后果,如果适用该法条也不构成犯罪。
&&&在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说明“烟花爆竹”与一般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存在区别。故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豪的犯罪从宽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号】(日发布)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而本案发生在2011年10月,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立法精神,不能以该《通知》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托运的“拉炮”中,含有“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与工人的违规操作有关
被告人托运的“拉炮”,不是纯粹的火药,是用硬纸壳包裹有烟火药的娱乐性商品。从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看,浏阳市的经销商曾经多次托运,均没有出现问题。这次发生爆炸,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一中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工人违规操作,“将一个纸箱从车上扔到高祥站立的附近,纸箱掉地后内装物品发生爆炸。”直接丢在地上发生的。托运公司没有开箱检查,也没有按照被告人提示的“玻璃制品”的提示要求操作,是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相当大的责任。
三、被告人刘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筹集资金赔偿了被害人高祥2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高祥的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谢谢!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致远
作者联系方式:
长沙市香樟路778好号万树丹堤小区5栋2202房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当前位置: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及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吴杰 胡锦超&&发布时间: 10:10:0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由于爆炸物品这种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具有潜在危险性,也易被犯罪分子控制而成为犯罪工具,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同时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此类违禁品的管理规定,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对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能否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下面就爆炸物犯罪相关立法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如果涉爆物品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但该解释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很快暴露出一些问题,实践中存在个人因生产、生活所需私自制造爆炸物的情形,如农村地区为平整土地、开采山石等,此类案件涉及的爆炸物数量不大,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依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处罚则量刑畸重。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审判实践中涉及到的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即&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通知》的出台对处理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制造爆炸物且情节轻微的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避免了量刑不适当的情形发生。但该《通知》仍然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是《通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性质不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只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通知&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直接引用依据,而审判实践中又需要依据《通知》的规定,因此造成裁判文书判决依据的表述模糊不清,经不起推敲。二是《通知》中表述的&因生产、生活所需&具体的含义不明,例如行为人以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其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否属于&确因生产、生活所需&。如果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认定为确因生活所需,那对大量类似案件的行为人均可以适用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如果不认定为确因生活所需则不能适用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因此对&确因生产、生活所需&的理解不同将对此类案件的量刑产生极大的影响。
鉴于《通知》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主要对《解释》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非法储存&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为自己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纳入了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是增设了一条作为《解释》的第九条,其中就将《通知》的内容以解释的形式予以了明确,并且将&确因生产、生活所需&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即&因筑路、建房、打井、修整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上述情形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才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需要注意其中的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正常&,一个是&合法&,据此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就明显没有包含在上述行为当中,因为它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更不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25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且不能适用修改后的《解释》的第九条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国许多农村地方,由于文化传统、历史沿革等原因,存在村民自制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有的还成为了当地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案件基本都涉及国家管制的黑火药、烟火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造烟花爆竹牟利,并不希望制造、买卖的爆炸物给社会造成危害,而且涉案的爆炸物数量一般也不大,当类似案件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时,对行为人苛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确较重。但现有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而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时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司法机关放松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也有违法律的规定。此时就涉及到法律对社会价值的选择和导向的问题,是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放松对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还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对此类具有潜在社会危害的行为予以严厉制止。从现实立法的情况来看,法律选择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行为进行严肃管制,同时也对公民的行为给予了引导,即个人利益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
但是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情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机械地运用法律。如果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爆炸物罪,在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公平、公正、客观的刑事评价。
下面对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行为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黑火药、烟火药是否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
有意见认为,2006年11月9日由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物品品名表》中不包含烟火药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因此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黑火药、烟火药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行为人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配制、买卖的黑火药、烟火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笔者认为刑法调整的爆炸物是指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高危险性、较大杀伤力的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和军用爆炸物。黑火药、烟火药具有爆炸物特性,不能因为没有列举到《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内就否定其爆炸物的属性将其排除在爆炸物之外。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经《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均明确指出黑火药、烟火药属于爆炸物,并且以其数量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此,可以肯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黑火药、烟火药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
二、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中的黑火药、烟火药是否能提取折算成爆炸物予以定罪量刑。
有意见认为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因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由于火药被分散填装到烟花爆竹中,使得火药的危险性、杀伤力、破坏力大大降低,因此不能将查获的烟花爆竹中的黑火药、烟火药折算成爆炸物予以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刑法》第125条调整的对象当然不包括烟花爆竹,但不能因此而得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不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结论。因为本罪调整的对象明确包括了黑火药、烟火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本罪,但如果因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并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就当然构成本罪。此外,从黑火药、烟火药的物质属性来看,火药的危险性大小与其数量的多少有直接联系,火药经过分散填装后其危险性和破坏力的确会大大降低。但反过来看,如果非法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越多,那需要的火药量就越大,大量已经生产的烟花爆竹证实了大量的火药曾经进行着非法的、缺乏监管的制造、流转和储存,对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进行过非法控制的行为构成了本罪,不能因为将黑火药、烟火药进行了分装就否定其曾经构成犯罪的事实。因此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中的黑火药、烟火药进行提取折算,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是单纯地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上述行为能否构成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呢?笔者认为上述行为尚不构成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因为烟花爆竹不是本罪的调整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涉嫌直接非法制造、控制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就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以其构成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潼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判罪者厌笔川电子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