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液外流没有化验单,法医鉴定学不鉴定怎么办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一、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或DNA亲权鉴定
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被怀疑父母与子女(包括胎儿)血缘关系的鉴定。
DNA亲子鉴定的应用范围:
1、亲生关系确定/排除
2、子女的赡养
3、离婚案中孩子的监护权;监管权
4、婚外关系中小孩或胎儿的生父认定
6、移民公证中血缘关系的确定
7、财产/遗产继承权的确定
8、户口申报
9、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
10、试管婴儿
11、拐卖人口
12、强奸案件小孩或胎儿生父认定
13、遗失或失散家庭成员认亲
14、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确认
二、各种检材DNA分型鉴定
血液、血痕、人体组织器官、分泌物、排泄物、毛发等检验鉴定
本中心法医物证室是应用科学的最新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方法检验分析各种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物证检材(如血液、血痕、毛发、皮肤、指甲、精斑及唾液斑等)为民事、刑事、灾害事故案件及民事纠纷等解决提供科学依据。本中心拥有国内外先进的DNA检测设备,按照国家认证实验室设置要求而建立的实验室,有资深法医物证专家,也有经过正规培训的而且熟练掌握DNA检验技术的年轻司法鉴定人员。
&三、DNA同一认定
根据某个体遗留的生物学物证(如血液,精液,烟头等),通过DNA检测和比对,再进行相应的个人识别力的计算,最后得出是同一个人的概率为多少。
DNA同一认定的应用范围:
1.交通事故中,对于谁是驾驶员的认定;
2.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同一认定;
3.失踪人员的同一认定;
4.重大灾难事故中遇难者的同一认定;
5.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
1、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
&&&&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
&&&&怀疑医院调错婴儿;
&&&&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
&&&&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包括迁或上户口)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
&&&&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
&&&&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
&&&&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逃多年,经整形、变性手术等,需要通过与其家属之间的遗传关系分析确认其真实身份的。
2、可用于鉴定的样本及其采集、保存方式
&&&&抗凝血30ul,(耳血,EDTA或枸橼酸抗凝,4℃保存);
&&&&血痕1cm2(用纱布或滤纸沾取耳血,晾干,分别包装,室温保存);
&&&&带毛囊的发根3~5根(拔取后晾干,分别包装,室温保存);
&&&&羊水5~10ml(用灭菌试管装取,4℃保存);
&&&&人工流产的胎囊(净水冲洗后,冰冻保存);
&&&&尸体的脑、肌肉组织(取1cmX1cm左右一块,冰冻保存);
&&&&口腔粘膜上皮细胞拭子(漱口后,涂擦口腔粘膜,晾干,分别包装,室温保存)。
3、亲子鉴定的准备工作
&&&&被检验人一般由母亲--孩子--可疑父亲或可疑父母亲--孩子组成,可疑父亲--孩子、可疑母亲--孩子也可;
&&&&成年被检验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
&&&&被检验人准备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如系公检法机关委托的检验,须准备案件有关调查材料供鉴定参考;
4、检验报告的发送
&&&&普通亲子鉴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出报告(疑难的、复杂的适当延长---报告只对送检样本负责);
&&&&办案机关委托的检验,报告发送到办案机关;
&&&&个人委托的检验,由委托人商定领取人和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带相关证件和收费发票到我室领取,可以邮寄。
5、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我室注重对被检验人隐私的保护:
&&&&血液样本用于检验、鉴定;
&&&&受理后,告知委托人鉴定密码,凭此密码电话联系、交流有关事宜;
&&&&鉴定档案资料,除有权机关和被检验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之外,其他人不予查询。
6、鉴定价格明细
个人咨询检测
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父母子(女)
毛发(带毛囊)
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父母子(女)(4
人起每人加收1200元)
毛发(带毛囊)
精液、烟蒂、羊水
1200元/检材
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父母子(女)
&&& 注意事项&
&&&&(1).在我们受理范围内的生物学检材应及时送检,如不能及时送检,参见&生物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或与我们联系;
&&&&(2).为了保证样本的真实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我们希望亲子鉴定或个人识别中被检验人来我中心采集生物学样本。
&&&&(3).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可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于当地采取血痕样,分别存放在纸质信封中,封好封口,封面写好被检验人姓名、性别、采样时间等信息,封口签上法官和当事人名字。
&&&&(4).不能密封的样本,最好有两个以上的送检人运送中,以相互监督、避免样本被调换,并确保样本不变质。
&&& 物证室电话:010-
点击下面链接可以浏览DNA鉴定申请表内容和下载:
进行鉴定前,您需要填写DNA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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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要多少钱
23143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法医在可以对人体、物品甚至是尸体进行鉴定,但是不管是鉴定什么都是需要收费的。针对不同的鉴定对象以及不同的鉴定项目,其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要多少钱?以下是具体介绍。一、法医类类别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一) 法医病理鉴定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 含照相、录像。2 晚期尸表检验 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3 早期尸体解剖 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 晚期尸体解剖 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 开棺验尸 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 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 例 500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例 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张 7012 特殊染色技术 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 尸体x光检验 张 8015 尸体cr检验 张 15016 法医现场检查 例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例 1200(二) 法医临床鉴定18 损伤程度鉴定 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9 程度评定 例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20 伤病关系鉴定 例 1000 同上21 诈病、诈伤鉴定 例 1500 同上22 鉴定 例 4300 同上23
例 700 同上24 活体年龄鉴定 例 800 同上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26 听觉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27 视觉功能评定 例 700 同上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例 900 同上29 合理性评定 例 600 同上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例 600 同上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例 600 同上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33 治疗时限评定 例 600 同上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同上(三) 法医物证鉴定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39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800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41 abo血型的dna检验 样本 50042 常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8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43 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 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4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 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100047 性别的dna检验 样本 50048 动植物的dna检验 样本 2000 不含人类49 其他法医dna鉴定 样本 300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例 500(四)法医毒物鉴定5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 3005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样本 300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 样本·目 标物 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 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本·目 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五) 法医人类学鉴定60 颅像重合鉴定 例 120061 颅像面貌画像 例 100062 颅像面貌塑像 例 50063 尸骨个体识别 例 100064 人类学骨龄鉴定 例 1000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例 500 (六) 法医精 神病鉴定66 精神状态鉴定 例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67 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68 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69 能力评定 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例 200072 法医文证审查 例 1000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二、物证类类别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一) 文书鉴定1 笔迹鉴定 项 10002 印章印文鉴定 项 1000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项 1200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件 12005 印刷机具鉴定 件 1200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项 2200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项 22008 变造文件鉴定 项 12009 污损文件鉴定 项 1200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件 120011 字迹压痕显现 件 1000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项 1000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例收费标准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 痕迹鉴定14 手印鉴定 枚 800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15 足迹鉴定 枚 68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16 工具痕迹鉴定 个 850 同上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枚 880 同上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支 1000 同上19 弹道分析鉴定 例 1000 同上20 枪弹检验建档 支 200 同上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枚 780 同上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件 630 同上23 钥匙痕迹鉴定 件 640 同上24 纺织品痕迹鉴定 件 650 同上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件 650 同上26 牙齿痕迹鉴定 件 850 同上27 唇纹痕迹鉴定 个 650 同上28 皮肤纹痕迹鉴定 个 850 同上29 耳廓痕迹鉴定 个 650 同上30 车辆轮迹鉴定 个 850 同上31 车辆痕迹鉴定 辆 1000 同上32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组 380 同上33 痕迹显现 件 400 同上34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件 600 同上35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件 1000 同上36 常见炸药鉴定 项 1000 同上37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段 800 同上38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段 1000 同上39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项 800 同上40 爆炸装置鉴定 项 2000 同上41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42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样本 46043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组 1000(三)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44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120045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 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35046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 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组 65047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样本 20048 薄层色谱检验 样本 20049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40050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70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51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元素 300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52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400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3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54 气相色谱检验 样本 300 同上55 热差、热重仪检验 样本 300 同上56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57 x射线衍射仪检验 样本 400 同上58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59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三、声像资料类类别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基准价(元) 备注(一) 电子数据鉴定1 硬盘检验 gb 2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2 服务器检验 gb 30 包括磁盘阵例柜、网络硬盘等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片 200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个 300 含sim卡5 软盘检测鉴定 张 100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个 600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90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8 手机机身检验 个 9009 注册表检验鉴定 个 100010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个程 序行 12011 软件功能检验 个 1500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12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80013 数据库数据恢复 个 350014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420015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16 密码破解 个 150017 现场数据获取 gb 81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26019 光盘朔源检验 片 60020 光盘刻录机检验 片 80021 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 例 1200(二) 声像资料鉴定22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人 220023 录音资料辨识 件 1200 按每20分钟计收24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2000 按每20分钟计收25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件 1800 按每20分钟计收26 语音分析检验 件 800 按每20分钟计收27 录音器材检验 件 60028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件 220029 录像资料辨识 件 90030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1500 按每20分钟计收31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件 180032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件 180033 图片资料辨识 件 80034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件 150035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件 100036 人像鉴定 件 80037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件 50038 多(超)光谱检验 件 80039 计算机人像组合 件 50040 手工模拟画像 件 80041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件 200042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件 100043 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 件 1200在鉴定的过程中,主要将鉴定对象分为了三类,即法医类类别、物证类类别以及声像资料类,而每种类别下面又具体细化了多种鉴定的种类,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小编提供的内容,看看具体做哪方面的鉴定需要交纳的费用是多少。此数据仅供各位参考,具体的收费标准还是以实际为准。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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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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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法医检验鉴定?
司法局委托鉴定?死后24天开棺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人语:“法医不是一般的医师,而是对法律负责的医师”,??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工作部门其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二)主管全市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制定实施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负责对乡镇(街道)、部门、行业学法用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法学理论调研工作。(三)监督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主管和指导监督全市的法律援助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坚定工作。(四)负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对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初审等工作。(五)负责对乡镇(街道)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主管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六)指导检查乡镇(街道)、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七)管理和指导全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八)受市人民政府委派调查处理重大疑难纠纷。(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立功创模活动,制定并实施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的从政道德的业务教育计划;负责本系统的纪检检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律师,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等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局没有委托尸体解剖的职能,这是非法行政!“对法律负责的医师”对此基本的法律规定,对行政许可法,难道不知?天戈 wrote:司法局委托鉴定?死后24天开棺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人语:“法医不是一般的医师,而是对法律负责的医师”,??尸体是冷藏的,鉴定书上写得很清楚呀,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要有人委托,就可以鉴定,包括公民的个人委托!况且这个鉴定书又不是一个什么大事,只有被法院采纳才是证据,不被采纳什么都不是.wjj972 wrote:尸体是冷藏的,鉴定书上写得很清楚呀,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要有人委托,就可以鉴定,包括公民的个人委托!况且这个鉴定书又不是一个什么大事,只有被法院采纳才是证据,不被采纳什么都不是.10月24日死亡,28日,冰棺,把她放在四面环山的空旷田野之中----这是法医的“冷藏”只要有人委托,就可以鉴定?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如此?解剖尸体规则 卫生部 颁布日期:
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科学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2.尸体来历;
3.附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年、月、日;
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检人员除符合上述(一)、(二)条件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确因尸检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以外的机构开展尸检,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派出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第十一条 尸检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对照以上规章,可以认为,这是一起违法委托、违规受理的鉴定行为:1、若是以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的名义受理,委托人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局无权委托。异地鉴定,也属违规行为!2、若是法医尸体解剖,也是违规行为,违反了《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若是刑事案件,委托人更只能是公安、检察机关,也与司法局无涉。基本的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其实体无效,难道一个“对法律负责的医师”连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天戈 wrote:10月24日死亡,28日,冰棺,把她放在四面环山的空旷田野之中----这是法医的“冷藏”只要有人委托,就可以鉴定?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如此?"10月24日早上,由其父、男友等陪同坐车到湘乡市人民医院就诊"“二、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冷藏成年女性尸体”并不是你说的在旷野,好好看看鉴定书。另外,同济的法医鉴定中心是一个依托学校的为社会服务的机构,所以只要有人委托他就可以做鉴定。出现这样的医疗纠纷,还有一些是家属的委托都可以做解剖的。其他法理上的东西,欢迎更多人参加讨论法医病理学诊断 1.    双肺支气管肺炎,伴左右胸腔积液160ml;2.    急性扁桃体炎,双侧扁桃体II度肿大;3.    慢性咽炎;4.    脑、心、肾、肝、脾、胰腺等明显死后自溶,间质淤血;5.    胃肠、子宫及附件未见异常。  这个诊断,符合“法医病理学”的关于诊断的描述规范。  但是,一个“法医病理鉴定”,如何可以通过这样一个“法医病理学诊断”得出了“被静脉误注射复方氨基比林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结论?  无视卫生部关于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的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对超过这个时间界限后对尸体解剖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影响进行基本的说明,这不是一个教授级专家应该犯的常识性错误。   我们对照以下关于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司法部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全文详见http://www.....cn/bbs/post/view?bid=159&id=3569180&sty=1#3569180本案能得出科学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结论吗?很明确,肯定是可以的,如果仅限于"法医病理学鉴定"的话。wjj972 wrote:“二、法医尸体检验记录:冷藏成年女性尸体”并不是你说的在旷野,好好看看鉴定书。在旷野,是家属自己的描述,见有关网站以及有关的新闻媒体的报道。是鉴定书故意在做伪证,还是死者家属在做伪证?或者是别的什么?wjj972 wrote:同济的法医鉴定中心是一个依托学校的为社会服务的机构,所以只要有人委托他就可以做鉴定。不要审查委托人的资质资格,只要有人委托就可以?传达室的收发员委托可否?上述的法律法规都是干什么的?依这位高人的见解,我把这个尸体委托给你做解剖,你敢不敢做?尸体解剖鉴定不同于一般的鉴定,不是谁都有权委托/鉴定的请注意,这个鉴定名为: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  这本身就不是一个规范的、也是一个很令人感到奇怪的法医鉴定的类别名称。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鉴定的类别有明确的分类:(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请注意,没有“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一说。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二版《法医学》教材、《现代法医学》都中没有“法医病理学检验”一说,更何呈“鉴定”了。  从学科的分类上,我们知道“病理学检验”是干什么的,很简单,就是使用病理学技术进行检验并发出检验报告。如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是怎么回事?既是“检验”,又何来分析?只能说,很不严谨。    通过病理学检验,发现了这样一些疾病:肺炎,胸腔积血,急性扁桃体炎,慢性咽炎,脑、心、肾、肝、脾 间质淤血。发现了手臂有针眼,发现了内脏高度自溶。  没有发现任何可以解释死亡原因的病理改变。  可能通过这样一些病理资料分析出“死亡原因、死亡机制、死亡方式么?  显然不行!  于是法医来了个调查,自行认定法律事实,由法律事实推定客观事实,推定出同村村民与医患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推定出静脉注射了复方氨基比林、推定出发生了过敏性休克,再进行临床分析,通过临床分析得出临床死亡诊断。可这样一来,这个“法医病理学”还是“法医病理学”么?已经不是了,已经与“病理”无干了,也不象“法医临床学”,只是一个典型的临床死亡讨论了!  至少,要得出“过敏性休克”的结论,至少要有符合性的病理解剖所见,然而本案没有。对此,鉴定人有个解释:“尸体因显著自溶和FUBAI,已经失去即使新鲜尸体都难以通过化验和病理检验来证明过敏性休克的客观条件”----既然如此,没有可以证明存在“过敏性休克的客观条件”,那你得出的过敏性休克的结论就不是一个客观的鉴定结论!可是,对法医病理学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客观,那你这位法医学教授怎么敢于如此的在“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中给出这么一个不客观的结论来?怎么回事?  鉴定书描述到:“①尸检臀部无肌肉注射针痕;②见证人证明护士做的是静脉注射的证言;③在输液病情缓解后注射小针过程中死亡当即急促发生的特点;④10月24日13:10分“立即注射复方氨基比林”的医嘱;⑤文献有注射复方氨基比林容易引起过敏性反应,甚至因此导致起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病例报道等,因此综合分析认为死者是由于医院护士误将复方氨基比林对其进行静脉注射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请问,这是“法医病理”么?显然不是,这是一个典型的律师的起诉推断和一个法官的审判推断。这位在进行“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时,并不是把自己作为一个科学家,也不是作为一个鉴定人,而是作为了原告的律师,并且同时还是一个法官。  这不是一个“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而是一篇诉状和判决词。教授先生,你为什么要如此的逾越一个法医的分际?  显然,这样一个违规受理、违规尸解、并不客观的却又貌似客观的鉴定书,会严重影响法官的判断,并且已经起到了严重的鼓动家属的作用,并且在媒体、网路上广为流传。结合一个奇怪的现象:在医院就诊时说是非常的“经济困难”,可在与医院进行纠纷时却丝毫看不出有任何“经济困难”的迹象,结合司法局的违法行政行为,结合这些媒体的炒作,不仅使人疑问:你要干什么?天戈 wrote:不要审查委托人的资质资格,只要有人委托就可以?传达室的收发员委托可否?上述的法律法规都是干什么的?依这位高人的见解,我把这个尸体委托给你做解剖,你敢不敢做?以司法医学鉴定的委托程序为例。目前,各类司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委托程序大致可分为公、检、法办案机关的委托、律师的委托、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委托、领导交办、上诉、申诉、信访部门转交以及监督程序等.接受委托的司法医学鉴定部门有公、检、法、司机关的鉴定部门、指定医院、医学院校的鉴定部门、法医学会的损伤鉴定中心、法医门诊以及有关单位科研部门等,在接受委托的程序上,有的是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委托,有的是按照隶属关系委托,有的是按照鉴定部门的鉴定能力委托,有的是按照有否委托手续进行鉴定(即有委托就鉴定),有的是被指定进行鉴定的(如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总的来看,除部分鉴定机关的委托程序较规范外,大部分鉴定机关的接受委托鉴定的程序不规范,缺乏层次上的概念和程序上的遵循,较为混乱,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的检验鉴定时,更是如此。天戈 wrote:10月24日死亡,28日,冰棺,把她放在四面环山的空旷田野之中----这是法医的“冷藏”在只提供鉴定书的前提下,就轻易下这样的判断,太冲动了吧天戈 wrote在旷野,是家属自己的描述,见有关网站以及有关的新闻媒体的报道。是鉴定书故意在做伪证,还是死者家属在做伪证?或者是别的什么?应该有相关的资料嘛,要不参加讨论的人怎么知道.很多都是搞实际工作的法医,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一些情况不太好说victoh wrote:尸体解剖鉴定不同于一般的鉴定,不是谁都有权委托/鉴定的同意,尤其是涉及诉讼的时候更要慎重!必须按照相应程序.看看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单位、个人指派或委托的鉴定:(一)公安机关内部指派或委托的鉴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三)纪律监察组织委托的鉴定;(四)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  人大的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是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而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是非诉讼鉴定。呵呵,在这个case的鉴定上,可以走非诉讼鉴定程序吧。死者的亲属也同意了,那么做解剖应该没有问题吧。  鉴定人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的表态:败血症,医院为什么不作细菌培养?  请注意,在医院的全部时间只有三小时,有哪部医疗常规,有哪部法医学教材规定了一个肺炎病人必须在病人住院的三小时内要完成细菌培养?  一个专业的问题:败血症的法医病理学改变是什么?法医病理学没有见到改变,能否排除败血症的可能?显然不能!一个教授,必须要承担专家义务,显然的,他没有尽到这个义务!不仅如此,这是对科学的亵渎!  一个鉴定人,应是绝对的中立。这句轻轻巧巧的简短的言语,撕破了中立的面纱。一个不中立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证人或者专家证人,但绝对不能是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法官的专家辅助人!可是这位教授,一位编写了法医学教材的全国知名教授,一个名誉天下的法医教学机构的当家人,难道连如此简单的道理都不懂?不可能不懂!如何教育学子!  以名望来支撑一个谬论:法医不是一般的医师,是对法律负责的医师!  法医就是法医,而不是什么医师。法医无权、也没有资格对临床医学问题表态。“对法律负责的医师”,难道是要隐晦的指责临床医师都是对法律不负责的医师?以此来支持那个不伦不类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还是要干什么?  法医鉴定,法医!wjj972 wrote:呵呵,在这个case的鉴定上,可以走非诉讼鉴定程序吧。死者的亲属也同意了,那么做解剖应该没有问题吧。做一个鉴定结论自己玩着来,不关任何人的事。但拿着这个鉴定结论上法院诉讼,是否是“非诉讼鉴定”?wjj972 wrote: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一些情况不太好说谢谢,一语道破天机!一个记者,一个律师,一个法医,一个法官,现在还多了个司法局,好不热闹,专拣医院这个软柿子捏!被静脉误注射复方氨基比林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欠妥wjj972 wrote:说得太好,顶!!需要的就是这样冷静中的思考和不带更多个人感情色彩的评论!!楼主一定是个高人。谢谢夸奖,我并不是什么高人,只不过在这方面有过教训而已。这份鉴定,我虽然因为积分不够,在这里看不到,但是我在别的地方有看过了。这份鉴定总体来说违背了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看了这份鉴定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方一栋案会有五份鉴定,为什么黄静会被一次次的检验。鉴定的混乱性由此可见一斑。不明白这竟是一份教授出的鉴定,我想可能是公安部与司法部在很多鉴定的规范化上有不同的要求吧。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我不知道这份报告是属于那个类型呢?“又有专家想炮制自己如愿的惊天冤案。”同意hbhstdx 同行的意见,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名气不顾事实,用推理性的结论来代替科学性的结果,真是悲哀啊。如果家属很善于告状,而院方又一直不愿和解,我想杨燕飞案可能也会出现很多份鉴定书了。wudeqing wrote:这份鉴定,我虽然因为积分不够,在这里看不到,但是我在别的地方有看过了。这份鉴定总体来说违背了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看了这份鉴定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方一栋案会有五份鉴定,为什么黄静会被一次次的检验。鉴定的混乱性由此可见一斑。不明白这竟是一份教授出的鉴定,我想可能是公安部与司法部在很多鉴定的规范化上有不同的要求吧。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我不知道这份报告是属于那个类型呢?“又有专家想炮制自己如愿的惊天冤案。”同意hbhstdx 同行的意见,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名气不顾事实,用推理性的结论来代替科学性的结果,真是悲哀啊。如果家属很善于告状,而院方又一直不愿和解,我想杨燕飞案可能也会出现很多份鉴定书了。加密5分,你可以了啊靠,怎么又搞出黑社会帮医院收拾家属了,呵呵。这东西不说信,也不说不信,有点邪,还是只说鉴定书吧。天戈战友的看法挺有道理的,不愧是研究“保护医院”的。呵。教授的这个鉴定书,某些小地方的字眼我就不扣了,比如鉴定书的标题是“检验鉴定书”等等。就整个鉴定的分析部分,用了太多的证人证言情况,这不是法医的病理鉴定可以用的东西,只能根据尸检内容和病理检验内容来作分析和结论,肯定不能用证人证言。最后说到某种药物,且过敏,但我粗看了一下,没有发现鉴定书中有证明存在某种药物的证据,也没有过敏的依据,最后推论出如何如何用药到过敏……这也不是鉴定书应该存在的。教授的专业水平肯定是很高很高的,但是,写鉴定书的水平是否很高就不一定了,说这话,是因为看过一些高人写鉴定书,确实有问题。可能因为平时都很深入的研究病理专业,而没有研究鉴定书的书写以及证据的利用吧,呵呵,我想是如此吧,天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此。反正这个鉴定书我看是实在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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