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 海口新农合在海口怎么报销

宜昌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31日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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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前可前往当地合管办办理
  本网讯(记者刘晶晶、通讯员苏明丽)12月15日,宜昌市正式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工作。市卫生局提醒有需要的新农合参保者,12月31日前将完成今年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请注意报销时间。
  据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我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宜昌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合管办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昌分公司签订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合同”,全市250多万参合居民均被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根据合同规定,今年,只要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不用再缴费即可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从日起,参合农民在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进行补偿。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实行分段报销,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12月15日至31日,有需要报销的参合农民可直接到所在地的合管办进行报销。非即时结算参合农民办理大病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农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合作医疗卡原件;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日清单;新农合报销凭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参合农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保险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保险公司会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补偿,最大限度方便参合农民报销。
  另据了解,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将采用即时结报方式结算,即住院结账时“一站式”同时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补偿费用。被保险人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只需按规定支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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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医保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
来源:工人日报编辑:
摘要:因患肺癌,宜昌农民吕益(化名)在武汉协和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他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这笔高达元的医疗费用几乎是个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
因患肺癌,宜昌农民吕益(化名)在武汉协和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他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这笔高达元的医疗费用几乎是个难以承受的天文数字。幸运的是,因参加了大病以及宜昌分公司的大病,吕益最终报销医疗费用万元,近全部费用的70%,解了燃眉之急。近日,记者在宜昌采访获悉,为了预防农村居民因大病医治返贫,中国人寿宜昌分公司在全市开展了大病补充保险业务,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
此前,宜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为三档,分别是报销50%、60%、70%。为了进一步减轻居民负担,中国人寿宜昌分公司在全市开办大病补充保险业务后,已经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每年每人仅需缴纳保险费50元,费报销比例可分别增加10个、15个、20个百分点,即报销60%、75%、90%。这项保险业务减轻了大病患者负担,深受好评,该公司也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状。
为更加方便地服务农民,宜昌分公司招聘了708 名驻村代表,基本覆盖了全市主要行政村,以乡镇为单位打印实付赔款清单明细,由驻村代表张贴公示;部分村还建起了&大病保险爱心服务站&。
&在宜昌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居民可以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可以回到宜昌结算。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全省联网。&该公司总经理陈家勇介绍说。他们与全市35家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悬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牌。
在服务居民的同时,大病保险的开展还进一步发挥出监督医疗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作用。据中国人寿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王吉山介绍,他们针对一些金额较大、信息缺失的案件及外伤案件,选择性地进行了审核,2013年核减了233万元不合规的医疗费用;2014年通过核查医疗费用、异地调查、外伤调查等方式,核查出607笔不合规医疗费用,避免了大病保险及基本基金不合理开支450余万元。从全省来看,湖北省分公司累计为12.1万名大病患者支付了大病保险赔款,人均赔款3215元,占患者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的10.6%,最高单笔赔付58.97万元,切实减轻了参保居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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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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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湖北省宜昌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_百度知道2014年海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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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答疑
  《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从日起执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2014年下半年仍然执行《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下列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居民;
  (二)本市非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三)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六)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七)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且居住在我市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和居住本市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或新农合?
  答: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均属于国家建立的的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只能参加其中一种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城镇居民医保重复参保人员不退还个人缴费金额。
  三、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0元。(含60岁以上老人)
  (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三)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50%,市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的50%。
  (四)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个人不缴费,但必须在年度征缴期内到所属辖区办理参保登记,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新生儿: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的必须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年度征缴期内出生,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享受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缴费制度,今年8月至12月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逾期不办理;集中缴费时间定为8月15日至11月15日。11月16日至12月31日是整理录入时间,居民应在集中缴费时间登记、缴费。新生儿实行全年参保登记缴费。参保后不办理退保手续。不足额缴费人员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参保登记缴费,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参保登记缴费,按有关政策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五、怎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答: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死亡证明及相关的证件到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六、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医保费?
  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
  新生儿在各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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