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检查时胎儿健康但抔剖腹产对胎儿不利影响后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孕妇入院3小时胎儿死亡 医院表示愿意补偿20万|孕妇|胎儿死亡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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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入院3小时胎儿死亡 医院表示愿意补偿20万
  足月孕妇入院3小时& 胎儿没了心跳
  晨报记者 叶松丽
  今年3月10日晚,怀孕已满40周的周女士感觉胎儿在肚子里的胎动减少了。为慎重起见,她于次日凌晨3点赶到上海和睦家医院。经过一番处理,医生在清晨6点多告知周女士,她永远失去了尚未出生的孩子。
  目前,医院已经完成对引产胎儿的尸检,并把报告单给了家属。但是,医院并未说明事件的责任如何认定,只是表示愿意支付20万元给周女士作为补偿,并退回从产检到住院期间的10万余元费用。
  死因:脐血管内血栓致缺氧
  “因为已经到预产期,我还一点分娩的征兆都没有,自己很着急,稍微有一点异常就很紧张,感觉胎动减少,我更不敢怠慢,连夜就去了和睦家医院。”7月11日下午,周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到医院后,助产士给周女士做胎心监护,监护机器发出警报,助产士说胎心速度有点慢,让周女士喝点果汁试试看,随后叫来了当日值班医生。喝了两杯果汁后,再次做胎心监护,医生表示胎心正常。随后,助产士拆除了胎心监护仪,说不需要了。
  其间,周女士询问是否可以做一下B超?值班医生表示,深夜没有B超医生,一切等主治医生明日上班后再做决定。
  “3月11日早晨6点多,助产士再次来做胎心监护时,胎儿已经没有了心跳。从入院到孩子没了,只有短短3小时。”周女士说,如果孩子是在家里,甚至是在路上没了,她也不会责怪医院,但是,孩子是在医院没了,医院就应该担起该担的责任,“从产检开始到出事花费了约12万元,竟然换来这种结果,这让我懊恼不已。”
  记者从和睦家医院出具的文书中了解到,周女士在该院一共做了14次常规产前检查,包括染色体三体筛查、糖耐量检查、大排畸和B族溶血性链球菌培养均显示正常。自病人到达医院直至发现胎儿死亡,其间没有进入临产。出事前,周女士最近的一次检查是在3月7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出具的尸检报告,这样描述胎儿死亡的原因:“胎儿因脐血管内血栓形成,宫内缺氧,肺羊水吸入致宫内窒息而死亡。”
  五点疑问至今难释怀
  周女士说,事情过去这么久,但是和睦家医院一直没有给她任何说法,比如那天黎明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
  很多事情,周女士后来越想越不对劲,她列出五个让她难以释怀的疑问――“一、我深更半夜赶到和睦家医院是有紧急状况的,值班医生是否应该跟我的主治医生沟通一下?可是值班医生没有这么做。二、当晚我要求做B超的时候,值班医生说没有便携式B超机,也没有B超医生。可是早晨6点多,听说胎儿没有心跳,他们从楼下抬来一台B超机。三、胎心不好的时候,胎心监护仪能够拆走吗?如果仪器没有拆走,我自己能够看到,宝宝也许就有了抢救的时机。四、当胎儿胎心异常,而且过了预产期,医生是否应该建议剖宫产?毕竟患者是缺乏专业知识的。五、即使值班医生做出错误的判断,那助产士呢?”
  在和睦家医院给周女士出具的书面材料中,这样写道:“病人自3月10日晚上起感觉胎动减少,不伴有腹痛、见红等临产症状,于3月11日凌晨3点来和睦家医院急诊。胎心监护提示基线正常但变异减少,伴随数次自发性减速,不过旋即恢复。病人被留院观察。给予少量果汁以观察是否改善,3:25助产士通知值班医生,给予吸氧、左侧卧位,嘱病人暂禁食以备剖宫产。病人强烈尝试希望先尝试阴道分娩。 3:55鉴于当时无临产征象且宫颈条件良好,决定再次复查胎监后决定是否给予破膜试产。上午6:19再次复查胎监时无法测得胎心,床边超声证实胎儿宫内死亡。同时收治入院引产。”
  对于周女士的五点质疑,和睦家医院始终没有正面应答。7月11日下午,记者致电和睦家医院市场部,试图预约采访。然而,市场部相关工作人员在几次通话之后回复说,他们经过请示,医院负责人表示此事涉及患者隐私,不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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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院方失职要求负责,省妇幼医院称有异议可起诉
家属悲痛不已
东南快报讯(记者 陈丹 刘昌丰 文/图)昨日上午,省妇幼保健院住院部内,病床上27岁的陈女士仍泪流不止。12月13日,她到该院待产,尽管医生护士几番检查都表示她腹中的胎儿很正常,但14日上午,B超显示胎儿变成了死胎。陈女士和家人认为医院应对此负责,而省妇幼保健院则表示,该院的医疗行为并无过失。   据陈女士的丈夫王先生称,妻子怀孕后,一直是在省妇幼做孕检,每次均显示胎儿正常。12月13日傍晚,妻子有了临盆迹象,家人就把她送到了省妇幼。   “傍晚6点多入院待产,医生检查母婴正常。”王先生说,此后他一直陪着妻子,无其他异常。   医院的记录上也显示,13日22时,14日子夜1时30分,早晨6时30分,都有护士对陈女士进行胎心等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心音一切正常。   但14日上午8时许,当另一护士再次例行检查时却听不到胎心音,病历记录显示“8点40分胎心未闻及”,B超显示胎死宫内。15日,陈女士产下一个死婴。   王先生认为,医生护士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的病情变化,导致胎儿死亡。   而省妇幼医教科一许姓负责人称,陈女士的胎儿的脐带太短,在待产中发生扭转,导致窒息而死。“这不属于,医院没有责任。”该负责人说,陈女士并没有接受医生治疗或吃任何药物,该院对其的诊疗过程是严格按正确的诊疗、操作、护理规范进行的。如果家属有任何异议,可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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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剖腹产后身亡 医院赔偿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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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怀孕38周的杨某突感不适,家人将其就近送往昌平某医院,之后医院实施剖腹产产下一女婴,女婴身体情况正常。随后杨某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10月4日11点,杨某从重症监护室病房转往普通病房,当天下午1点左右,杨某情况突然恶化,于下午5点死亡。杨某的亲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基本的监护义务,对杨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原标题:孕妇剖腹产后医院身亡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孕妇杨某在昌平某医院剖腹产两天后,突然病情恶化,不治身亡。她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失,遂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1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41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怀孕38周的杨某突感不适,家人将其就近送往昌平某医院,之后医院实施剖腹产产下一女婴,女婴身体情况正常。随后杨某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10月4日11点,杨某从重症监护室病房转往普通病房,当天下午1点左右,杨某情况突然恶化,于下午5点死亡。杨某的亲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基本的监护义务,对杨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该医院在一审时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医院赔偿杨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 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后,宣布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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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请求剖宫产遭拒婴儿死亡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志军,因不肯在产妇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难产的妻子死亡,造成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医院冷漠而导致新生婴儿死亡案件,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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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7.25元。
  日,33岁的孕妇丁燕(化名)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怀孕40周零3天。诊疗计划:完善各项辅助检查,加强母儿监护,可阴道试产。1月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临床为孕40周零5天,产后30分钟出现叹息样呼吸,出生后32小时死亡。
  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日起诉到法院,诉称自怀孕后始终在医院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日凌晨,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现场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出生仅
1天的婴儿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提出医疗费、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余万元的赔偿。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声称周六、周日如果孕妇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鉴定报告出来后,医院又称虽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同意丁燕夫妇提出的赔偿比例,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向丁燕夫妇释明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请求权基础是婴儿作为自然人与医院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丁燕与医院的纠纷,属另外法
律关系可另案诉讼,丁燕夫妇表示认同,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丁燕的损失。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而丁燕夫妇要求全额赔偿的诉称过高,所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符合有关法
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内,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为宜。遂判决由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丁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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