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患者卫生所输液死亡水会下吗

患者输液时意外死亡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患者输液时意外死亡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祝杰 肖敏)1月30日晚,一名患者在市结核病防治院输液时突然死亡,病历记载为“家属喂稀饭后出现了窒息”。
  死者刘某的姐姐肖丽兰介绍,28日上午,刘某在中心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肺结核,随后被送至市结核病防治院治疗。
  1月30日晚7时30分许,刘某输液时,突然出现眼球上翻等异常反应,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看到,刘某的抢救记录上显示:“患者于19:20其家属给患者喂稀饭后突然出现窒息。”经过一系列抢救措施后,“于19:45宣告死亡”。
  昨日,市结核病防治院一秦姓负责人称,刘某患有双肺重症结核,送到该院时,病情严重,最终死于呼吸循环衰竭。
  死者家属对“喂稀饭引起的窒息”而致死亡感到疑惑。医院负责人称,家属若对死因有异议,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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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中会发生死亡的五种情况 命中一次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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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于关注医疗事故的人来说,输液死亡的新闻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医疗管理矛盾一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在“每年因输液死亡人数”这个问题上,有太多答案,从上千至数万。在这些数字前面,有相同的前缀“估计”。输液本身就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医学学识。而输液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医疗界以外人士的重视和关注。
六岁儿童的死亡是一出让我们悲痛的事故,尸检的结果还没有出现,一切未有定论,患者与医院还在讨论和争执。只是输液问题,值得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敲响警钟。
先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输液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死亡:
第一种情况,心脏病突发死亡,这和输液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恰好死亡。
第二种情况,点滴滴速过快,导致急性心衰。虽然说是急性,但实际上还是有一个过程的,一般有足够的抢救时间,如果患者本身心脏没有基础问题,发生和死亡的的几率会相当低。
第三种情况,过敏。在临床上,输液致死主要是因为过敏性休克。过敏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人可能对人体以外的任何东西过敏,从前不过敏,不能说明以后不过敏。而且在每个人身上可能表现都不一样。即使皮试过,依旧存在很小概率的过敏可能。
第四种情况,用药错误。因为医师的错误给患者用了禁忌的药物,或者剂量及浓度错误,导致死亡。同时体液补充过多,也会造成死亡。
第五种情况,输液中进入空气。不过需要的空气量很大,发生死亡的几率也相当低。
上述第三种情况是主要风险,输液如果存在违规操作和失误,确实可能导致死亡。不过拿最容易产生生命危险的过敏来说,湖北省报告的数据是:2013年前7月,死亡11例,其中10例是因注射药物导致过敏性休克。这个数据放到全中国是一个微小的比例。
无独有偶,在今年1月9日,人民日报微博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援引卫计委的公告,其中的核心思想是:中国过度医疗严重,记住一句话:能不用药就不用;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一方面,存在普通人对疾病谈之色变,弄到小毛小病需要输液打针的地步。另一方面,却又有医患矛盾深深扎根在两方当中。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需要用更多的精力去关注。输液因为其特殊性,在输液前,尤其是孩童,需要做过敏测试,也就是皮试。这是对安全的最大一个保障。
如何治疗,怎么治疗,对大众也是一种迷茫。回到输液上讲,我们是否能不输液呢?先举个例子。呋喃苯胺酸(速尿)静脉注射过快则可能导致耳聋,口服或者缓慢注射就不会。青霉素V如果口服,则可能会因为有食物影响吸收导致疗效差,注射就不会。
所以,用药途径是各有利弊的。那如果同样的药物口服或者肌注或者静脉注射有什么不同呢?其实输液和口服药不存在哪个更优,只有哪个更需要。
在用药途径上,只有因地制宜的选择,而不是盲目抵触。在被媒体特意放大的治疗危机事件中,患者可能今天抵触输液,明天排斥肌注,后天又拒绝某类药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能够治疗我们的是医生,只是我们自己也需要学习更多的治疗和健康知识,掌握和了解自己的身体。这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任。
责任编辑: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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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瓶上怎么写着别人的名字?
家属还在药房取药,护士却已将液体输入患者体内。不久患者身体不适死亡,家属发现输液瓶上的名字竟是别人。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卫生院称,死者所输入的液体系其他患者退还的。
因担心产生医患纠纷,大部分医生在行医时采取过“防御性医疗”。
医疗体制改革离不开医务工作者的参与。但对于很多医生来说,他们身上的白大褂,已经不能带来足够的自豪感和成就感。
数据显示,400多万人民调解员7年来排查化解5800多万件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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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搜微视频病人输液后死亡&家属索赔46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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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病人输液后死亡 家属索赔46万元
  法院认定输液与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起诉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大涌镇居民柳某艺因身体不适找到药房工作人员宋某永进行输液治疗后死亡,柳某艺家属起诉索赔46万余元。后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宋某永进行输液治疗虽属于非法行医,但输液与柳某艺死亡的结果间并无因果关系,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驳回了柳某艺家属的请求。
  病人输液后死亡
  郭某忠于2009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12年投资成立国药堂。日晚,大涌镇居民柳某艺因肋骨疼痛全身不适,其妻宾某梅到其住所附近的国药堂买止痛药,当时国药堂的工作人员宋某永到柳某艺住处对其进行治疗,开了两瓶葡萄糖给柳某艺服下,并留下两瓶葡萄糖吩咐其过30分钟后再服下。次日3时许,柳某艺死亡。
  宋某永次日被警方拘留。当月31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艺在严重高血压性心脏病并心功能不良的基础上,因双肾脏及肝脏的急性化脓性炎症,导致脓毒症并发DIC因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之后,因证据不足,宋某永被释放。柳某艺家属不服,去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药堂、郭某忠、宋某永支付宾某梅以及柳某艺的父母子女共5人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认定为非法行医
  一审法院认定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永从卖药给柳某艺至其死亡,其接触柳某艺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能认定宋某永的行为延误了柳某艺的治疗。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宾某梅等5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宾某梅等5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宋某永存在为柳某艺进行输液的非法行医行为。原审对此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但根据司法鉴定,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宋某永不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有误,但因宋某永的行为与柳某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中山中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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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输液过程中意外死亡家属悲痛万分要医院赔偿
老娘舅参与诉前调解成功化解医患纠纷
&&&&&日 12:16:44&&&&&&&&&&&&&&
  去年的某一天,从佳木斯来禾经商多年的女青年柳青,自感头晕乏力,并出虚汗,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嘉兴一家医院挂急诊。谁也没有想到,输液之后,柳青突然死亡。于是,医患关系恶化,产生医疗纠纷。今年7月,死者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输液过程中死亡
  接诊当天,医生对柳青开出各种检查申请单,柳青也按医生的要求先后进行了核磁共振、胸部CT、心电图等一系列检查,随后进行了静脉滴注。她的父亲看看一切处置妥当,因生意上有事离开了医院。然而,到了下午,柳青突然死亡。之前虽经全力抢救,但已回天乏术。
  亲人去世,家属悲痛万分。家属认为,柳青死亡是医院输液室无人监管引起的;但院方认为,医疗程序规范,且对症下药治疗,不认可这种因果关系的说法。为此,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接下来,还发生了死者亲属及老乡到医院吵闹等过激言行,事态发展到了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地步,医患关系恶化。
  对此,辖区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依法维护了现场秩序。医调委也介入了纠纷的调解,并向医患双方讲解了医患纠纷处置意见:如患者家属提出经济补偿要求,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可由患方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可由医调委等调解处理;而对赔偿金额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应申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老娘舅参与联调
  鉴于死者家属提出了超过10万元的赔偿要求,调解人员引导他们走鉴定途径。但死者家属提出种种理由,不愿接受调解部门的引导及指点,更不答应诸如解剖遗体等做法,纠纷一度处于僵持状态。医院所属街道的司法部门也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但也无果。
  今年7月,死者的父母聘请了诉讼代理人,打起了官司。
  此案引起了法院领导的重视,建议先由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对此案先行调解,晚报老娘舅徐桂宏和法官共同受理了这一纠纷。
  徐桂宏平时也帮忙调处医患纠纷,他对死者亲属再次宣传了处置医患纠纷的办法和原则,“即使由法院裁定,法官也是依据权威部门科学如实地鉴定,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判决。”
  当然,徐桂宏对死者亲属改走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理性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客观分析,“作为院方总是以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对于治疗过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相信患者及家属是会有善意理解的,如院方服务态度不到位或有瑕疵之处,可以与院方理论,总之,谁主张,谁举证。”死者家属听后,认为不是没有道理,激动的情绪平复下来,思路趋向冷静,在索赔的金额上也有了大幅度的让步。
  直到最后一次协商,死者家属仍没有进行鉴定的意向。不过,死者亲属逐步接受了诉讼代理人、法官及老娘舅的分析和调处意见,心平气和地和院方达成了医患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老娘舅还将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的一些细节事宜及补偿款支付方式、期限等明确写上,一桩历时一年多的医患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老娘舅感言
  时下,医患纠纷呈高发态势,然而,通过“医闹”来达到目的不可取,理性维权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协商、调解、鉴定是处置医患纠纷的3种途径。为取得患者或者亲属的信任及理解,为切实改善医患关系,尤其是在医患双方医学知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为医疗机构要一如既往地尊重科学和事实,平时更要进一步地在良好的医技、高尚的医德医风上作努力,因为救死扶伤、服务患者是白衣天使的崇高职责。
来源:嘉兴在线—南湖晚报&&&&作者:N晚报记者 王卫国&&&&编辑:胡剑娟&&&&责任编辑:万云风好可怕!!! 输液“好得快”死得快
好可怕!!! 输液“好得快”死得快
好可怕!!! 输液“好得快”死得快
外国人视输液为小手术,澳大利亚人看病基本没有输液的。而我国医院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开输液的医生无法在医院立足。这篇文章详尽说明了危害所在。看完请一定转帖,可能举手之劳可能帮人重拾健康甚至生命。
据中国安全注射联盟统计,我国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导致死亡的人数在39万以上。当前有的村卫生所或医院为了骗钱,“凡病皆吊瓶”的现象非常严重。哪怕是牙痛、伤风感冒等小病,也要挂“吊瓶”。
专家调查发现,95%以上的人不知道滥用输液及不安全注射的危害。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70%以上的输液为不必要的输液。触目惊心的滥用输液已给人类带来重大灾难。我国已成了重灾区。
国内外医学专家呼吁:“医生在选择用药时,要遵循可以口服的不注射,可肌肉注射不静脉注射的原则”。如医生违背这一原则,滥用输液,会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及生命。这是因为强行将药物和水往血液中灌输,要比口服药有更大的风险。临床发现“吊瓶”中加入的药物越多,其毒副作用就越大,而且微粒剧增。“吊瓶”中如合用七种药物,其毒副作用就会增加50%以上。
有些药物配合不当,进入血管可发生化学反应性沉淀。例如氨苄青霉素与去甲肾上腺素联用,可呈现棕色沉淀。有的医生常大量为病人输注维生素C。其实连续大量输注维生素C,可使病人出现中毒反应。滥打“吊瓶”的输液反应也很严重。
某科研单位统计:6个医疗单位,一年之中就有326例输液反应,其中死亡7例。输液反应轻者头痛、低烧、药疹、心慌,重者高烧、寒颤、关节酸痛、烦躁、抽搐、休克甚至死亡,滥打“吊瓶”还可造成人体水、电解质平衡紊乱。任何质量好的注射剂都达不到理想的“零微粒”标准。
北京某医院在对“吊瓶”检查中发现,在1毫升20%甘露醇药液中,可查出粒径4~30微米的微粒598个。在1毫升50%葡萄糖加入青霉素的药液中可检出粒径2~16微米的微粒542个。一毫升药液中含有这么多微粒,那500毫升药液中就会有20万个微粒。
由于人体最小的毛细血管的直径只有4~7微米,如果经常打“吊瓶”,药液中超过4微米的微粒就会蓄积在心、肺、肝、肾、肌肉、皮肤等毛细血管中,长此下去,就会直接造成微血管血栓、出血及静脉压增高、肺动脉高压、肺纤维化并致癌。微粒堵积还会引起局部供血不足、组织缺血、缺氧、水肿和炎症、过敏等。随输液进入人体中的大量微粒被巨噬细胞吞噬后,可使巨噬细胞增大,形成肉芽肿。
有一学者对一个一生输过40升“吊瓶”的尸体进行解剖,发现该尸体仅肺部就有500多个肉芽肿及大量微血管塞堵。由于输液对血管也是一种刺激,长期输液常会导致静脉发炎,出现红肿疼痛、局部体温升高,甚至硬化等。静脉输液和口服药物的最终效果是完全一致的。
如果病人胃肠功能正常,是万万不可滥用静脉输液的。滥用静脉输液一则多花钱,二则可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断送性命。那么,什么情况才能静脉输液给药呢?专家认为只有3种情况: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的情况。
许多年来医学界一直延用老一辈专家提出的“能口服就不肌注,能肌注就不静滴”的用药原则,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药品不再短缺,人们为了追求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强调一步到位,动辄就进行输液治疗,已经带来了许多严重的不良后果,以至于国外同行把我们社区诊所的医生称之为“水大夫”!输液治疗尽管作用强、见效快,但它的危害和不良反应也很突出,不当的输液治疗将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危害(一)据统计用电镜观察每瓶输入人体的液体里有大约30万个直径在10--30?玻璃碎屑及橡胶微粒,而人体毛细血管直径只有10?,所以这些看不见的微粒将沉积在肺脏导致肺功能下降,现代人肺功能下降、肺活量降低与此不无关系!
危害(二)输液过多过快将引起急性心衰,长期输液将加重心脏和肾脏负担,对健康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危害(三)输液过多往往伴随着抗生素的大量滥用,导致人体菌群失调,抗病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以及细菌抗药性的增加.这些都将对我们的身体产生严重的恶果!
危害(四)如果消毒不严、操作不规范,因液体污染引起过敏反应、输液反应等,为此每年全国都有不少人付出生命!
一、去正规的医院或诊所看正规的医生,根据病情用药而不是为了其它去输液!
二、医护人员规范操作,避免污染和减少微粒的产生,同时使用合乎要求的液体、输液器、注射器,尽可能过滤掉微粒。
减少和避免输液的不良反应发生。输液打吊瓶,因其见效快、疗程短而深受青睐,但是现在,很多人无论什么病,也不管病情如何,纷纷要求输液。特别是换季之时,感冒发烧的患者大幅增加,各大医院输液室人满为患,而实际上,大部分患者是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发烧,其实根本用不着输液,吃些药,多休息休息就会好。
输液本是为了治病,但是不根据病情就频繁地挂上吊瓶,不但可能对病情不利,反而可能对身体造成更多损害。与口服药物相比,输液的过敏反应几率更高,更易产生耐药性。无论小感冒还是其他什么病,人们总以为输液打吊瓶最保险又省事,但却有可能成为一种“输液病”。
据北大第一医院血液内科的许医生介绍,“输液病”就是有些人得了一些感冒等小的疾病时,喜欢采用输液的方式治疗,导致以后再得同样的病如果不输液就不太容易治愈。因为输液的相对药量更大一些,而且不经过胃肠道吸收直接进入血液,效果可能更明显。但是一般人得了感冒等病去医院输液,一天一般只输一次,这样就会造成本来应一天分三次或四次输入的药量一次性输入了体内,输完后血药浓度要达到一个高峰,但过一段时间浓度就会降低,这样就造成血药浓度不稳定,以后就可能诱发细菌产生耐药性。
还有就是过敏反应。相对而言,口服药要经过肠道吸收,将身体不需要的或对身体有害的物质过滤掉,之后才进入肝脏代谢,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之后就会降低血药浓度,进而降低过敏反应发生的几率。而输液时药物直接进入血液,发生过敏反应的几率相对就大,而且快,甚至有些过敏反应是致命的。输液药品微粒过大,长期积累,易造成肺部堵塞,影响肺脏功能。相对于口服药而言,频繁地输液可能还会对身体的一些器官造成影响。
任何液体药品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溶性微粒,国家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标准。据北京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丁辉介绍,国家《药典》中规定的液体药品中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径不能超过10毫微米。但是有调查却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很多输液药品含有的不容性微粒直径都超过了这一规定,有的甚至达到50毫微米以上。人体最窄处的毛细血管是不超过10毫微米的,因此一旦输液药品微粒过大,就会在血管内造成堵塞。
wu警总医院病理科主任纪小龙指出,药品进入血液后,全身所有的静脉血都要回流到一个屏障器官,即肺脏,它能起到过滤器的作用,所以只要是直径大于毛细血管最窄处的颗粒都会被肺过滤出来,只能停留在肺里。这些颗粒无法通过代谢排出体外,这样就会造成肺部堵塞,肺部血管本来都是通畅的,这些颗粒积聚在肺部就使得氧气交换不够,人体呼吸困难。颗粒堵在血管里无法被清除出去,这时身体自动地采取第二个处理办法,就是将这些颗粒包起来,形成一个更大的团块。输液时如果经常输不合格的药品,肺里就会积聚很多这样的团块。
丁辉认为,我们平时输的液体一般是每瓶250毫升或500毫升,如果按每瓶500毫升计算的话,只要我们所输的药品达到80瓶,就会在我们的体内留下5000多个那样的团块,致使肺形成纤维化,呼吸能力就会下降,同时可能影响全身的氧的供应。定期输液预防心脑血管病效果值得怀疑现在,一些中老年人定期到医院输点活血化淤、扩张血管的药物,以预防血栓、冠心病或栓塞发生。但是这样做有多大的作用呢?
北医一院心内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夫认为,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虽然静脉输液会比口服药起效快,但停止输液后没有口服药维持的时间长。而且心脑血管病的致病因素很多,特别是和人的生活饮食习惯关系很密切,单纯地依靠输液并不能解决多大的问题。北京军区总医院血液科的谭大夫也认为,如果医生没要求,心脑血管病人就没有必要在这些疾病的易发期定期到医院输液,我们不提倡使用定期输液的方式进行预防,服用口服药会更好些,而且比输液要安全。&&&&治疗感冒要慎用输液方式。
医生建议尽量避免用药,能口服的就不打针,能打针的就不输液,尽量采用中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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