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所答问今年和去年同比怎么算答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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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样的诈骗公安败类出不叫合同诈骗?叫什么诈骗好?
梅州市公安局:
&&&&甲方所谓“法人代表”罗宁庆用兴宁公安局经侦队答复省公安厅的“违法私刻公司章”欺诈兴宁人们以2002年签订的格式合同约定是:“甲方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但在2005年底开始诉讼的答辩状中,罗宁庆的答辩状竟欺行霸市狂到:“要办理房地产权证是天大的笑话”进行答辩!并从其它诉讼案中复印偷来土地使用权人是它人味精厂99年10月11日取得的另一块不是本案纠纷之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撕掉附图,贿赂通司法败类,牛头不对马嘴地强行为原梅州市委书记谢强华的表兄罗宁庆枉法作假审理成“日后被告以味精厂名义与兴宁国土局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连《工商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等《七证》全无,也能全国优秀梅州中级法院司法败类成“相关手续完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腐变证据反出腐出罗宁庆涉及几百上千万大量偷逃国家税收涉及多项严重违法问题!而依法向兴宁公安局报案后这样的诈骗案竟故意违法压案两年后竟能兴宁公安败类出“合同诈骗不成立”不叫合同诈骗?不予立案?请问履行执法执纪监督工作的梅州市公安局:&这样的诈骗都能公安败类出不叫合同诈骗?那么请你们依法执法执纪监督一下这叫什么诈骗好呢?腐败也总得腐出个名义来吧?
&&&&腐有腐报!时候未到!我可爱的家乡兴宁梅州一些败类可如此腐败没人管!党纪国法能通得过吗?梅州人们能通得过吗?
&&&&&&&&&&&&&&&&&&&&&&&&&&&&&&&&&&&&&&&&&&&&&&&&&&&&揭腐
&&&&&&&&&&&&&&&&&&&&&&&&&&&&&&&&&&&&&&&&&&&&&&&&&&&
梅州市直 - 市公安局
你好,已转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将进一步答复你。
&&&&&&&&&&&&&&&&&&&&&&&&&&&&&&&&&&&&&&&&&&&&&&&&&&梅州市公安局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直 - 市公安局
&&&&&&1、关于来信人“揭腐”反映违法虚构公司私刻公司章的问题,经查,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罗宁庆;经营范围:销售房产、建筑材料,并不是虚构的公司。
&&&&&&兴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根据相关情况查阅了有关1998年至2008年的印章刻制审批材料,未发现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备案材料和准刻手续。该公司法人代表罗宁庆称其公司使用的印章是在2001年自行到兴宁市中山路的一间刻印门店(门店名称由于时间长已忘记)刻制,在未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向兴宁市工商局和银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后使用。
&&&&&&2009年4月兴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1987年颁布的《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九条、《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修正)》第九条、2006年颁发的《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八条、二十五条规定和《梅州市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发现兴宁市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2001年刻制的公章是属于违规刻制印章,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私刻印章的行为属违规行为,由于时间长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罗宁庆不能明确说明其公司印章是到哪一家刻印店刻制的,固公安机关不能对委托刻制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2009年4月公安机关查清情况后,发现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销,仍具有法律责任能力,认为该公司的违规行为是持续行为,可以依照最新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由于1987年颁布的《广东省印章管理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口头警告和责令其到公安机关申报审批刻制印章,同年10月12日该公司前来公安机关申报和审批。该公司已对其违规行为作了纠正。
&&&&&2、关于来信人“揭腐”反映罗宁庆合同诈骗的问题
&&&&&&兴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调查发现:(1)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该公司于日在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跟罗基宏签订合同时未使用欺骗手段,没有虚构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主体、未使用假名、假身份证、未使用假印章、未虚构货物来源、未隐瞒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2)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存在伪造、变造、作废或虚假的事实作担保凭证。(3)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取罗基宏购买摊档资金后,兑现合同约定,已将摊档交由罗基宏使用。(4)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买方罗基宏资金后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未携款潜逃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经与梅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兴宁市公安局法制室共同研究讨论后认为:兴宁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兴宁市公安局在日受理案件后于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同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交给罗基宏并履行了告知手续。日罗基宏不服提出复议,日兴宁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局作出的“兴公不立字〈号”不予立案决定。日罗基宏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兴宁市人民法院驳回罗基宏的诉讼。
&&&&&&&&&&&&&&&&&&&&&&&&&&&&&&&&&&&&&&&&&&&&&&&&&&&&&&&&&&&&&&&&&&&&&&&&&&&&&梅州市公安局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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