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咙发声不能发声算几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损害分成几个等级,分别划分为为哪几类- 孙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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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分成几个等级,分别划分为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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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那医疗事故分为哪几级?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全膀胱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 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 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十二)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以上就是对我国医疗事故四级分类的详细阐述,需要注意的是与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不同的是,这里包括了死亡的情况,是作为一级甲等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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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对应表(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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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
七级(40 %)
八级(30 %)
九级(20%)
十级(10 %)
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VEPP100&160ms&0.02&5
2VEP&155ms&0.05&10
6VEP&155ms&0.05&10
106cm20cm2
6VEP&150ms0.050.1&15
101/44cm10cm2;
8VEP&150ms0.050.1&15
4VEP&140ms0.010.3&20
3VEP&130ms0.30.5&30
441dbHL91dbHL;
3VEP&120ms&0.6&50
531dbHL71db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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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分几级
不管是工伤事故还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都是规定的有具体的伤残鉴定标准的。而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只分为了四级。每级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全膀胱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 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3/4;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 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十二)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医疗事故鉴定分几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生的意义就在这个过程上。你要细细体认和玩味这个过程中的每节,无论它是一节黄金或一节铁;你要认识每节的充分价值。――庄周网都在用,yjb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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