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实质重于形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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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主要内容表现形式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税收基本法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税收普通法  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的功能作用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征税对象流转税税法  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税法  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税法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税法  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及暂缓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国内税法  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外国税法   外国制定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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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54历史沿革/税法
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出现以后,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制度。中国约在公元前20世纪以后的就有了征收的法律制度雏型。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税收征管法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开始形成税收法律制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国家职能的发展,税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大体经历了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四种主要类型税法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旧税法,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其中包括工商税收制度、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和关税法律制度等。日通过的,自日起实施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税收征管的基本法。《税收征管法》历经日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日常委会第二次修改。
税法在调整征纳税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分配中的经济关系,以取得为主要目的,因此税法属于或经济法范畴。②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权利义务的内容。即作为税收关系主体的国家和具体纳税人,其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国家拥有单方面决定产生、变更或停止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具体纳税人则只负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③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即税法一般除了规定法律关系的和等实际内容外,还规定有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履行过程的程序。
偷税漏税税法包括一下内容:
①国家权的划分和行使;②法人和自然人的纳税义务;③税种、和等设置;④税收方法;⑤处理税务争议的程序;⑥处罚办法等。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国家取得的重要保证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税法形式多种多样,各国的选择因而异。在中国,税法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①税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②税收行政法规。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③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和条例授权,对税法和税收条例所作的具体解释和制订具体的征税规定。④地方性税收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依据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构成要素/税法
税法构成要素,又称课税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具体而言,税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主体,又称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财产及行为四大类。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纳税定额税率又称,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税收优惠政策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8.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9.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加收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税法税法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①依据税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和。国内税法是由本国制定,规定一国内部各种税收关系的法律。国际税法是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法律。它是由不同国家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的,其适用是国家。主要形式包括双边或和条约;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方面的司法判例。②按照法律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程序法规定税收执行、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要求和法律上诉等。③根据税收立法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单行税法和综合税法。前者就每一种税单独制订一个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者是将多个税种的征税办法集中在一个税法里,如的。
立法部门/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税收法律由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此外,各省、、和某些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征税。
(一)与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的关系
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和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与或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的关系
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程序。
(五)税法与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税法与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时会吸取国际法中合理的理论、原则及有关法律规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原则,使国际法对国内法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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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你是如何进行区别的
柠檬少女暖夏兮
偷税,又称漏税。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
欠税是欠缴税金的简称,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就是拖欠推迟缴纳
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企业自身因素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
一: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二: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陷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款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四: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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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它们的含义
我国税法及有关规定,可概括出以下几点:
(1)逃税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3)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扣、代收、代缴税款。
(4)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
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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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特征与法律特征
导读: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区别于其他法律。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税法的基本特征进行阐释。
  税法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家税收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对税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调整一切涉及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则仅指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冠以&税法&等规范名称的法律。
  税法的基本特征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又区别于其他法律。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税法的基本特征进行阐释。
  一、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税法究竟是属于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始终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重要课题。应当说,税法的绝大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即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税法的形式则更多地体现行政法的特征,如主体一方必是行政主体(税务机关)、法律与国家行使权力直接相关(征税权)、当事人不能将权利和义务自由处分等。因此,简单地将税法归于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准确。
  税法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是因为:一是税法具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即税收关系,其中既包括大量的税收经济关系;也有一部分税收行政关系;二是税法有特定的调整方法,税法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对税收关系进行综合调整,但主要是行政手段;三是税法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各单行税法,也包括正在制定的纲领性的税收基本法。从上述各个方面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税法是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主要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税收关系的独立的部门法。
  税法的法律特征
  1.税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通常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是,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律。一般来说,不论是以利益、主体、目的、行为为标准,还是以法律关系为依据,税法都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2.税法是制定法。在行政法理论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项必须也只能由法律规定。所谓&税收法定&就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即便是在很多实行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税法也是采用制定法即成文法的形式。我国的税法就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和规家组成的。
  3.税法是行为法。行为法是相对于组织法而言的,主要规定各种组织的具体活动,而对各种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涉及较少。税法主要规定国家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税务活动中的税收关系。因此,税法主要是规定税收主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
  4.税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税法在调整税收关系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但也采用某些民事和刑事的手段来保证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法的调整手段是综合性的。
  5.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由税收立法权限的多层次性决定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法有法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多种表现形式;二是税收关系不仅由单行税法所调整,而且被其他法律所调整,如宪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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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注明外,作品版权归会计网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2016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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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网()】经济论文频道小编搜集的范文“2016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供大家阅读参考,查看更多相关论文 ,请访问经济论文频道。
  摘要:近两年,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变革较大,这使得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然而,这种情况存在的同时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成本的增加等负面影响。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转贴于 看准网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由上面的差异表现分析我们知道,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严格依据规定操作,尽可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类型选择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之外增设税务会计核算,以保证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的前提下应纳税款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对于小企业则可以灵活会计核算,同时严格纳税核算,如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这样可以消除时间性差异。另外,在制定准则和税法时应该倾听多方面的意见,争取两者都能够在实务操作中日趋完善。   此外,也应该明确有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的差异是不可协调的,如依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应该按照其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采用账龄分析法,依据实际情况可以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远远高于此数值,这时候的差异就没有办法协调,而只能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该综合衡量税法和会计制度,选择适应具体会计业务的核算方法。 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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