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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局文件
吉市教发〔2014〕32号&&
&&&&&&&&&&&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
印发《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
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小学、初中学校,民办初中学校:
为做好2014年我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工作,现将《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 &
吉林市教育局
&&& &&&&&&&&&&&&&&&&&&&&&&&&&&&&&&2014年6月10日
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
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字〔2014〕8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我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保证就学原则。保证每一名小学毕业生进入初中学习都有学位。
2、免试免费原则。城区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初中学校不准收取入学费用。
3、相对就近原则。因我市城区初中学校布局不尽合理,接收新生时继续实行&按学区划片、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
4、阳光公开原则。实行&阳光入学&,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环节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5、属地实施原则。各区教育局在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含市直小学校、初中学校)小学升初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6、增加派位原则。增加部分城区初中学校学位,面向全市城区小学毕业生进行电脑随机派位。
7、多校划片原则。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以单校划片为主,对于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实行多校划片,共有学区,采取电脑随机派位。
8、邻区互补原则。如某初中学校生源不足,采取相邻学区学生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补充。报名人数超过需求人数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
9、统筹安排原则。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时,既可由家庭住址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免费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也可自行选择民办初中学校就读。
二、工作日程安排
1、6月10日,通过媒体公布《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方案》,对今年城区小升初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工作。
2、6月10日,成立由吉林市政府牵头,市教育、房产、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督查组,对涉及住房、户口等相关问题进行督查核实,保证住房、户口审核等工作顺利进行。
3、6月10日,建立并实行吉林市教育局领导、相关处室对各区教育局和市直初中学校、民办初中学校小升初工作包保责任制,指导、检查和监督所包保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各区教育局和各初中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招生工作。
4、6月10日&20日,城区各小学校利用全国学籍联网系统和全市小学升初中报名验证系统对本校毕业生进行登记验证工作。在登记家庭住址时,根据房屋坐落,严格按本《方案》&附件1&公布的具体区、街道、社区填写;有的填写至小区、楼号;还有的填写至村。各小学校(含市直小学校)具体完成时限,由所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和要求。
5、6月12-13日,各城区小学朝鲜族应届毕业生,有意愿到吉林市朝鲜族中学校就读的,由监护人直接到吉林市朝鲜族中学校报名(需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籍号、毕业学校和班级),由吉林市朝鲜族中学校负责相关信息录入及《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报到通知书》发放工作。对到吉林市朝鲜族中学校报名的学生,其毕业小学校及其所在区教育局不再对其进行验证工作。
6、6月12日&7月2日,各区教育局利用全市小升初报名验证系统,对本区域内城区各小学(含市直小学校)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和证件进行核审,由计算机依据其家庭住址和初中学校学区范围,自动生成其应就读的初中学校。
7、7月4日前,各区教育局把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学区内学生人数报吉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8、7月7日,由吉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核定增加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学位数。通过媒体发布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三所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增加学位工作的通知,公布报名具体办法和相关要求。
9、7月8-10日,有到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就学愿望的城区小学毕业生进行报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0、7月12日,邀请部分吉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和吉林市公证处人员,由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校长分别主持,吉林市教育信息中心人员具体操作,分别对学区外志愿报名拟入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的学生进行电脑随机派位。电脑随机派位过程全程录像,电脑随机派位结果在&吉林市教育信息网&公布。
11、7月13日前,由吉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通过媒体发布关于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介绍民办初中学校的相关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办法和报名等相关事项,接受家长和学生的咨询(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2、7月14-15日,民办初中学校组织报名。
13、7月14日前,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分别把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学籍号、身份证号、毕业学校、班级等)分别报各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根据名单,对本区域内初中学校应录取学生的《2014年吉林市小学升初中登记表》电子版进行整理。
14、7月17日,在吉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指导下,民办初中学校录取新生。录取结果分别在各民办初中学校校园内张榜公布,并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15、7月18日&19日,居住在吉林市第十六中学校、吉化第六中学校、吉化第三中学校共有学区的未被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和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小学毕业生,由1名监护人陪同,到龙潭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和填报入学志愿(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龙潭区教育局对报名和所填报的志愿进行审核登记和录入,(同时告知非龙潭区所属小学毕业的学生,7月27日领取《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报到通知书》)。报名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姓名、毕业学校、身份证号和学籍号,否则后果自负。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
16、7月19日前,各民办初中学校把所录取的学生名单(内容同上)分别报各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根据名单,对本区域内初中学校应录取学生的《2014年吉林市小学升初中登记表》电子版进行整理。
17、7月21日前,龙潭区教育局把《三校共有学区、电脑随机派位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吉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和吉林市教育信息中心,同时把工作安全预案报送吉林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处。
18、7月22日前,吉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核定并公布吉林市第十六中学校、吉化第三中学校、吉化第六中学校计划接收新生的具体人数。
19、7月24日前,龙潭区教育局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和纪检部门、吉林市公证处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织进行&三校共有学区,电脑随机派位&工作。
20、7月25日-27日,各区教育局通过小学校向本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发放《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报到通知书》(样表见附件5),城区小学校及时把《报到通知书》发至毕业生手中,并通知监护人按时带领学生到相应的初中学校报到。龙潭区教育局同时做好非本区所属小学校毕业学生领取《报到通知书》的接待工作。
21、7月28-29日,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生源和计划情况,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虽非城区户口但在城区小学校毕业且拟入城区初中学校的学生(均不含已派位录取和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
22、7月31日前,各区教育局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虽非城区户口但在城区小学毕业且拟入城区初中学生的《报到通知书》发至相应小学校。各小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领取《报到通知书》。&&&&
23、8月1日前,各区教育局把本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应接收的学生(含增加学位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学生和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虽非城区户口但在城区小学校毕业且拟入城区初中学生的学生)《2014年吉林市小学升初中登记表》电子版发至本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将本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应接收学生的人数分别发至吉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各初中学校与所在区教育局联系,接收《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登记表》电子版,此《登记表》作为学生建籍的依据。
24、8月4日,尚未收到《报到通知书》的小学毕业生,先向毕业小学校查询。若查询未果,再到家庭住址所在区教育局查询分配情况。
25、8月5日前,各初中学校根据应接收学生的名单,做好学生到校报到的准备。
26、8月5日,城区各小学毕业生持《报到通知书》于上午8:00&下午14:00,到相应初中学校报到。各初中做好学生报到接待工作,对没有按时报到的,与其监护人联系,使其及时报到。
27、8月6日,各初中学校把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送吉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发展规划处和所在区教育局。
28、8月7日,根据各初中学校学生报到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相邻学区学校互补工作。
29、8月12日前,完成相邻学区学校互补招生工作。
30、新学期开学一周前,各初中学校完成&阳光分班&工作。对新生建立学籍,实施学籍全国联网。
三、组织领导
&&& 为切实加强对城区小学升初中工作的领导,成立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东&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宝辉&吉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 &&&&陈&雁&吉林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于海波&吉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总督学
&&&&&& 钱大波 &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 徐雪松&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 刘伟民&吉林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韩&非&吉林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石红&船营区政府副区长
&&&&&& &&&&刘&靖&昌邑区政府副区长
&&&&& &&&&&高&霞&龙潭区政府副区长
马&颂&丰满区政府副区长
卢永哲&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韩&非 &(兼)
成&员:刘长泉&吉林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高&伟&吉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王&晶&吉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祝&颖&吉林市教育局纪委副书记
相清昌&吉林市教育信息中心主任
段继光&船营区教育局局长
邹洪华&昌邑区教育局局长
苗春红&龙潭区教育局局长
崔首芬&丰满区教育局局长
刘&丽&高新区教育局局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小学升初中工作的主体。各区教育局和各初中学校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工作中要讲政治、讲政策,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程序办事,落实相关责任。
(二)公开透明,确保实施。城区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阳光入学&,做到&七公开&,即:&学区范围公开&,每所初中学校的学区范围向社会全面公开;&接收时间公开&,初中学校接收小学毕业生入学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入学程序公开&,小学毕业生入初中学校的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证件核验公开&,入学需要审核查验的相关证件和审核要求向学生和家长公开;&接收计划公开&,公开城区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接收新生上限计划;&咨询电话公开&,公布吉林市教育局和各区教育局相关电话,接受小升初相关问题的咨询;&举报电话公开&,公布吉林市教育局纪委举报电话,欢迎市民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严肃纪律,违规问责。凡各校违反本方案的招生和接收新生均为违规招生。广大家长和学生要自觉抵制和举报,不要参与违规招生。参与违规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和家长自行负责,并追究违规学校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各中小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不准为违规招生学校提供任何方便,如有违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中小学校长和民办教育机构的责任。
附件: 1.2014年吉林市城区初中学校学区划分方案
2.2014年吉林市城区初中学校接收新生上限计划表
3.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毕业生家庭住址登记认定办法
4.《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登记表》样表
5.《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报到通知书》样表
6.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
吉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印发&&&&&&&&&&&&&&&&&&&&&&&&&&&&&&&&&&&&&&&&&&&&&&&&&&&&&&&&&&&&&&&&&&&&&&&&
2014年吉林市城区初中学校学区划分方案
一、船营区内初中学校学区
1、吉林市第五中学校学区包括:南京街道的大街社区、一分部社区、五中社区,怀德社区的怀德小区和朝阳小区;站前街道的东市社区、桃北社区;民主街道的工字楼社区、运河里社区、亚泰社区。
2、吉林市第七中学校学区包括:青岛街道的牛马行社区、和龙社区、北大社区;北极街道的致和南社区;北山街道的鞍山社区、迎山社区;德胜街道的德胜社区、安顺社区、永前社区、西大社区、裕华社区。
3、吉林市第八中学校学区包括:向阳街道的华南社区、昆明社区、洮南社区、北安社区、天北社区;青岛街道的庆丰社区;北极街道的光明社区;大东街道的吉源社区(原)。
4、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学区包括:临江街道的独立路社区、电业社区;黄旗街道的百兴社区、御园社区、黄旗社区、新生社区、锦绣社区、广泽社区,家园社区的今日家园小区和柴南小区的毛线厂楼、凯达楼、汽标27#楼;长春路街道的电院社区、繁荣社区、长春社区、西安社区。
5、吉林市第三十中学校学区包括:临江街道的泰和社区、临江社区;北山街道的乐园社区、长安社区、落马湖社区、西城社区;黄旗街道家园社区的红太阳小区和柴南小区(不含柴南小区中的毛线厂楼、凯达楼、汽标27#楼)。
6、吉林市第三十一中学校学区包括:北极街道的岭前社区、望云社区;致和街道的北寺社区、二二二医院社区、友好社区、越山路社区;北极嘉园小区、望云轩小区、帕萨迪纳小区、香山景园小区、筑石派小区、越北新村小区、朝阳新村小区、炮台山胡同内住宅。
二、昌邑区内初中学校学区
1、吉林市第九中学校学区包括:文庙街道的天胜社区、延庆社区、上海路社区;站前街道的新华社区;大东街道的松北一区社区、松北二区社区;新地号街道东方社区的静苑小区、铁成花园小区;东局子街道江华社区的松花雅苑一区;南京街道怀德社区(解放路以南)的南昌街3200#、南昌街3600#、八一1#、八一2#、实业综合楼、南京街0#、轻工局9-4#、化轻9-1#、解放中路2#、北齐综合楼、盛世豪庭楼。
2、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学区包括:东局子街道的永强社区、永昌社区、锦东社区、盛昌社区、欣炭社区,江华社区的江华一区、江华二区、松花雅苑二区、紫荆花园、青华园小区、天江小区、西街坊小区、东街坊小区、华滩小区、天江住宅、东昌一区、江华丽景;新地号街道的维北社区,东方社区的辽东电业小区、华汇花园小区、汇通名苑小区、锦东世纪新村小区、中华明珠小区、东昌花园小区、东昌小区、火柴厂楼,辽东二区的教委4#、5#、6#、9#、10#和7#、8#住宅楼。
3、昌邑区博达中学校学区包括:民主街道的铁新建社区、铁安里社区;莲花街道的热电社区、沈铁幸福里社区;通江街道的铁北社区;新地号街道的筑石社区,辽东社区的阿里山花园小区、新地新居小区、辽东小区(不含A#、B#);延安街道的花园社区、延川社区、铁北名苑社区,嫩江社区的华业国际城小区、安宁小区、德威小区、尚都东郡小区。
4、昌邑区汇文中学校学区包括:延江街道的二道江社区、东红社区、扶华社区、铁江社区;通江街道的江梅社区、崇文社区、湘潭社区;延安街道的嘉园社区、景园社区,嫩江社区的逸海花园小区、江纸楼和青海小区1#、2#住宅楼;新地号街道的万达社区,辽东社区的辽南小区、金碧江畔花都小区、东关电厂小区、彼岸生活小区、电厂平房,辽东小区A#、B#住宅楼。
5、吉林市通潭实验学校学区包括:延江街道的通延社区;通江街道的通潭社区、江畔社区;兴华街道的中兴社区、矿建社区。
6、昌邑区第一实验中学校学区包括:兴华街道的幸福社区、三角地社区、南厂宅社区、东厂宅社区;莲花街道的乾丰园社区、莲花社区、西山社区、骊景社区、桃园社区;哈达街道的绿地社区、红大社区,怡江社区的麻棉小区及周边住宅;新建街道的新邑东社区、新邑西社区、新邑北社区;昌邑廉租公寓、虹园新村小区,哈达工业开发区T3#、T6#、T7#、T8#住宅楼,大林幸福家园小区、兴田尚城小区、鸿祥苑小区、鸿博颐景小区。
7、昌邑区逸文中学校学区包括:哈达街道的炭素社区、矿建社区、水泥社区、西河社区、万利城社区;怡江社区的造纸47#、48#、49#、50#、51#、52#、53#、54#、55#、56#、57#,水泥10#、11#、12#、13#、14#,和平11#、12#、14#、15#、17#住宅楼。
三、龙潭区内初中学校学区
1、吉化第九中学校学区包括:榆树街道的秀山社区、龙东社区;承德街道的承德社区、站前社区、雾凇社区、铁东村、龙兴村;东城街道的龙山社区、天太村;铁东街道的化院社区、广顺社区、武汉路北社区;遵义街道的广西社区、古川社区、荒山社区;龙潭街道的密哈社区,清源社区的清源小区、惠民佳苑小区、锦州街平房住宅。
2、龙潭区江机中学校学区包括:新吉林街道的新工社区、新义社区、新北社区;山前街道的新山社区、合肥社区、郑州社区;泡子沿街道的世纪社区;龙华街道的兵工社区;靠山街道的新源社区、靠山村;承德街道的北甸子村。
3、吉化第三中学校、吉化第六中学校、吉林市第十六中学校三校共有学区包括:新安街道的绿园社区、滨江社区、扬州社区、吉安社区、南宁社区;湘潭街道的湘潭社区、东风社区、松江社区、龙新社区;龙华街道的龙华社区、新村社区、龙江社区;承德街道的龙城村;龙潭街道的象园社区,清源社区的自来水楼、徐州路17#、化机小区9#、10#、化机平房、水泥制品厂平房。
四、丰满区内初中学校学区
1、丰满区实验中学校学区包括:泰山街道的宝山社区、水韵社区、实化社区、天山社区;江南街道的江滨社区、玉华社区、长城社区、长虹社区、税务社区、长江社区、南山社区、创业社区、中环社区、朝阳社区、正大社区、华山社区;江南乡的北华东校区、建华村、永安村、裕民村。
2、吉林松花江中学校学区包括:高新街道的日升社区、华科社区、枫林社区、水工社区,园艺社区的瀚邦文苑小区、荣邦新城小区、富海丽苑小区、中华雅苑小区和厦门街5#、6#、7#、8#住宅楼;沿丰街道的607社区、吉钢社区、幸福里社区;万科城小区、天鸿水岸馨都小区。
3、吉林市第二十九中学校学区包括:泰山街道的滨江社区、华西社区、翰林苑社区;高新街道的恒厦社区、长江社区、师苑社区、医科社区,园艺社区的园艺东区小区、园艺西区小区、万星南区小区、万星北区小区、二中住宅、工行住宅和厦门街2#、3#、4#住宅楼。
4、丰满区经开实验学校学区包括:红旗街道的田园社区、天润社区、白山社区、九鑫社区;小兰旗村、红旗村、白山村、温德村、四合村、榆树村。
2014年吉林市城区初中学校招生上限计划表
招生上限计划
班型(个)
学生数(名)&
吉林市第五中学校
800(含电脑随机派位人数)
吉林市第二十三中学校
吉林市第七中学校
700(含电脑随机派位人数)&&&&&&&&&&&&
吉林市第八中学校
吉林市第三十中学校
吉林市第三十一中学校
吉林市亚桥中学校(民办)
吉林市第九中学校
800(含电脑随机派位人数)
吉林市朝鲜族中学校
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校
吉林市通潭实验学校
吉林市第十三中学校
昌邑区第一实验中学校
昌邑区博达中学校
昌邑区汇文中学校
昌邑区逸文中学校
吉林江城中学校(民办)
吉化第九中学校
吉化第三中学校
吉化第六中学校
吉林市第十六中学校
龙潭区江机中学校
&丰满区 (高新区)
吉林市第二十九中学校
丰满区实验中学校
丰满经开区实验学校
吉林松花江中学校
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民办)
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
毕业生家庭住址登记认定办法
为保证小学毕业生按照学区、相对就近入初中学习,现对登记小学毕业生家庭住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生家庭住址登记以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住址为准,而不是以户籍为准,房屋产权证说明家庭住址,户籍说明法律关系。
二、登记本市学生的家庭住址时,学生应持有全家正式常住户口,学生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的房屋产权证相一致。所谓&全家&指学生和父母户口同簿,缺一不可。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时间是学生入学当年的5月16日前),持有者应是该生的父母,而不是共有权证;&实际常住&是指非空挂,确实居住在产权证所在处。
三、持老人(特指学生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产权证登记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学生的父母双方都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确实没有自己的住房;二是孩子出生后的户口一直都与老人在同一户籍上,且从未迁动过;三是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常住在一起。如果父母有住房,即使学生出生后户口在老人处从未迁动过,也应回到学生父母产权证所在的学区入学。
四、学生随父母一方在学区内,父母中的另一方应是不在吉林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孩子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学区内实际常住的,可按学区内住址登记。
五、如果小学毕业生家庭住房已拆迁,应出具吉林市拆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没有重新购房,可按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安排学生入学。如已有自己的住房或已重新购房,则应将户口迁入到所购房的产权证所在的学区入学。
六、小学毕业生应跟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居住在父母自己的产权房内,登记时要持父母亲的产权证及户口本。凡迁到老人及亲属户口簿上的,一律按照原户口所在地登记。对于弄虚作假、无法核实情况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七、登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家庭住址时,需要出示暂住证明,原则上按照学生的暂住证明登记住址,对居住在生源密集学区的可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规定中,初中入学半径3千米左右,到相对较近的学区进行住址登记。对进城购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需持房屋产权证(购房时间是学生入学当年的5月16日前)、吉林省公安厅监制的&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务工单位证明即可。
吉林市城区各小学校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小学毕业生家庭住址登记认定审核工作。各区教育局在复核学生的家庭住址时,可让学生家长出具证明其实际居住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社区证明,供热费、水费、电费收据等。
《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登记表》样表
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登记表
编号:&&&&&&&&&&&&&&&&&&&&&
&&& 年&&& 月&&& 日
是否班干部
曾 获 市 级
以 上 荣 誉
年&&& 月,获
家 庭 详 细
住&&&&&& 址
区&&&&&& 街道&&&&&&& 社区&&&&&&&&& 小区(村)&&&&&&&& 号楼
监护人姓名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业
初中接收学校
注:1、编号为学生毕业学校编制的流水号。
2、班干部一栏含校级干部。
3、曾获市级以上荣誉含市级荣誉,如多次获得选一项级别最高的。
4、家庭住址一栏,为学生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所坐落的地址或户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学区内填写,不但要填写所在区和街道,还要填写所在社区(村)和小区,有的需要填至楼号。
5、各项内容要认真如实填写,如弄虚作假,将无法建籍和全省联网,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报到通知书》样表
编&&& 号:&& &&&&&&&&&&&&&&&&&
毕业小学:&&&&&&&&&&&&&&&&&&&
学 籍 号:&&&&&&&&&&&&&&&&&&&
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报到通知书
&&&&&&&& 同学:
经审核,你符合&&&&&&&&&&&&&&&&&&&&&& 学校入学条件,请在日8:00&14:00持此通知书到该校报到。
&&&&&&&&&&&&&&&&&&&&&&& &&&&&&&&&区教育局(公章)
&&&&&&&&&&&&&&&&&&&&&&&&&&&&&& 年&& 月&& 日
2014年吉林市城区小学升初中
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吉林市教育局:&&&
船营区教育局:&&&
昌邑区教育局:&&&
龙潭区教育局:&&&
丰满区教育局:&&&
高新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吉林市教育局:&&&
船营区教育局:&&&
昌邑区教育局:&&&
龙潭区教育局:&&&
丰满区教育局:&&&
高新区教育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洮南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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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创新服务方法,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能,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户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出登记、迁入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立户、分户、并户登记、其他户口登记及审批权限、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档案管理等;居民身份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和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及文字信息核对、人像和指纹信息采集。
第四条 被列为公安部在逃人员的,公安派出所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二章 出生登记
第五条 除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外,新生婴儿落户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婚生婴儿申报户口,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应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凭当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接生人员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母亲住院临床病历及公安派出所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二)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原则上需随母登记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到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母亲出走、下落不明、只能随父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到新生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父亲或母亲的结婚证到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申报户口。夫妻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申报落户的,应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单独立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做好登记备案。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婴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
(五)收养子女申报户口。凭《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六)婴儿出生6年(含6年)以内申报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超过6年的,由其父亲或母亲向婴儿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查验申请人所持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应核查征收社会扶养费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办理新生婴儿落户登记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要依法缴费。
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出生落户的登记情况。
第三章 集体户口登记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原有的单位集体户口原则上应予以保留、不再增设。根据户口登记管理需要,应根据以下情况在辖区内专门设立&社区集体户口&:
(一)在单位办公区或宿舍内居住,但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办公地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
(二)没有房产,居住在租赁房屋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无处落户的;
(四)原本市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实无处落户的。
  第八条  &社区集体户口&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在办理入户人员户口登记时,统一使用&社区集体户口&地址,打印居民户口簿,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载社区集体户口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迁出登记
第九条 申请办理省外迁出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迁证》,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以下简称《毕业证》)即可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十一条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委托学校通知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五章 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 投靠亲属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准迁证》: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相关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准迁手续。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三)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职称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市外迁入人员,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手续。
第二十条 在为投靠、购房、工作调动、公务员录取人员办理准迁手续时,跨省迁移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一条 迁移证件超过30日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由原签发机关收回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因人口统计等特殊原因致迁移证件过期的,如迁移证有效期未超过30日的,可持原迁移证落户;迁移证有效期超过30日的,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迁往省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需出具未落户证明。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死亡公民,由近亲属凭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可由社区民警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对找不到亲属或亲属拒绝签字的,由社区(村委会)盖章,公安派出所凭盖章的《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直接注销户口。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失踪公民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复户口、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恢复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人口信息,但本人持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派出所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原始户籍资料上记载情况准予办理恢复手续;无原始户籍资料的,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社区(村委会)证明,受理并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注销户口的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要求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回国人员因护照遗失、被收缴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三十条 港、澳、台胞回我省定居的,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居住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公安部签发的入籍证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提前退伍义务兵凭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军人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异地安置的,凭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军人身份证、原居住地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安置落户介绍信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三十三条 户口已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户籍地后,凭《释放证》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具有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异地落户的,凭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释放证》、稳定职业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八章 立户、分户、并户登记
第三十四条 以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为原则,对多套住房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立一户。
第三十五条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离婚等原因分开生活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原居民户口簿办理分户手续。分户应重新确定户主,改变相应称谓;如房屋所有方不同意另一方户口以房屋地址进行分户登记,且另一方并未在此居住又无处落户的,可将另一方户口落在&社区集体户口&上。
第三十六条 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子女与父母之间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确实共同生活居住申请并户的,凭本人申请、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并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公民原则上不得单独立户。
第九章 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16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氏的;
(二)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由于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
(四)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姓名:
(一)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
(二)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
第四十二条 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上述需要提供的所有原始证件均应出具原件,确因存档机关不予外借等原因无法出具原件的,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到档案保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真实准确后复印相关档案资料,由档案保管机关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安派出所形成调查卷宗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06年12月起,对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确系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年龄认定文件给予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
  第四十七条 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第十章 户籍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的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未体现的信息内容,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为群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在出具户籍证明时需写清此证明的使用用途,并标明使用期限,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1个月。
对出国人员不予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十九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要求补发的,公安派出所依据户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予以补发。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章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第五十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登记指纹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章 办理时限
第五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热情接待群众,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或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
(二)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三)死亡注销;
(四)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除外)的变更、更正;
(五)分户和并户;
(六)市内户口迁移;
(七)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八)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九)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十)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十一)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十二)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第五十四条 对市外迁入登记(购买商品住宅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人才落户)等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当场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五十六条 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提供《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提示卡》,注明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16周岁及以上)、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二)补录户口。
第五十七条 办理本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由城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偏远公安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2个工作日内制出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场受理、现场制作、现场发放。
第十三章 收费标准
第五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免征居民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对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以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收取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1994〕吉省价收字22号)文件的要求收取: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套;
(二)户口准迁证,3.5元/张;
(三)户口迁移证,2元/张。
第六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号)的要求收取: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第六十一条 户籍窗口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及其依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对群众实施处罚。对收取的费用,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四 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户籍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办理类别及办理时间建立常住户口卷,并永久保存。卷内存放:
(一)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二)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三)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境外人员登记表。
  第六十三条 户籍档案实行终身负责制,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对户籍档案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公安派出所民警责任。
第十五 章执法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规范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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