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赠送捆绑分摊预欢乐豆能不能赠送换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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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全业务经营下移动电话客户维系挽留业务规范.doc 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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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业务经营下移动电话客户维系挽留
业务规范(初稿)
更改控制单
版本 日期 内容简述
1.1 背景 9
1.2 目标 9
1.3 思路 9
1.3.1 内容与框架 9
1.3.2 形成闭环的管理流程,建立全流程的维系挽留管理平台 11
1.3.3 对中高端客户进行拍照锁定,做到守土有则、责任到人 11
2 客户维系 12
2.1 基于融合业务的移动电话客户维系 12
2.1.1 基于政企融合套餐的移动客户维系 12
2.1.1.1 概述 12
2.1.1.2 针对行业客户性质的移动电话客户维系 13
2.1.1.2.1 框架流程 13
2.1.1.2.2 目标客户筛选 13
2.1.1.2.3 产品匹配 15
2.1.1.2.4 工单派发 16
2.1.1.2.5 营销执行 17
2.1.1.2.6 营销管控与评估 19
2.1.1.2.7 激励措施 21
2.1.1.3 针对中小及聚类客户性质的移动电话客户维系 22
2.1.1.3.1 框架流程 22
2.1.1.3.2 目标客户筛选 22
2.1.1.3.3 产品匹配 24
2.1.1.3.4 工单下发 25
2.1.1.3.5 营销执行 26
2.1.1.3.6 营销管控与评估 28
2.1.1.3.7 激励措施 30
2.1.1.4 知识库建设管理 31
2.1.2 基于我的e家融合业务的移动电话客户维系 31
2.1.2.1 概述 31
2.1.2.2 客户资料准备 32
2.1.2.3 家庭关系识别 32
2.1.2.4 目标客户确定及工单派发 32
2.1.2.5 营销执行 33
2.1.2.6 营销管控与评估 35
2.1.2.7 考核激励 37
2.1.2.8 基于我的e家融合套餐的客户维系知识库管理 37
2.2 基于增值业务推广的移动电话客户维系 37
2.2.1 概述 37
2.2.2 定向营销 38
2.2.2.1 框架流程 38
2.2.2.2 业务选取 39
2.2.2.3 目标客户获取 41
2.2.2.4 营销策略制定 43
2.2.2.5 营销执行 45
2.2.2.6 营销管控与评估 46
2.2.2.7 一线考核激励 48
2.2.3 实时定向营销 49
2.2.3.1 框架流程 49
2.2.3.2 业务选取 50
2.2.3.3 触发规则 51
2.2.3.4 触发流程 52
2.2.3.5 营销管控与评估 53
2.2.4 重点业务:短信 55
2.2.4.1 业务目标 55
2.2.4.2 通过短信小额优惠激活沉默用户 55
2.2.4.3 通过多发多优惠的方式提升短信活跃度 56
2.2.4.4 通过种子营销刺激短信转发量 56
2.2.5 重点业务:七彩铃音 60
2.2.5.1 通过体验营销迅速扩大用户规模 60
2.2.5.2 通过多种途径刺激用户点歌换歌 62
2.2.6 重点业务:彩信 63
2.2.6.1 通过优惠提升新老用户认知度 63
2.2.6.2 通过种子营销刺激彩信转发量 65
2.2.6.3 通过彩信平台加强应用型产品推广 66
2.2.7 重点业务:WAP 67
2.2.7.1 通过推广上网流量套餐提高渗透率 67
2.2.7.2 通过Free Wap推广培养用户使用习惯 69
2.2.8 知识库管理 69
2.3 基于客户关怀的维系 69
2.3.1 流程框架 69
2.3.2 关怀类别界定 70
2.3.3 关怀活动策划与执行 72
2.3.3.1 生日祝福关怀 72
2.3.3.2 生日礼品馈赠 73
2.3.3.3 节日关怀 74
2.3.3.4 健康关怀 75
2.3.3.5 重大/突发事件关怀 75
2.3.3.6 积分第一次获取关怀 75
2.3.3.7 积分变动关怀 76
2.3.3.8 积分流失关怀 77
2.3.3.9 积分清零预警关怀 77
2.3.3.10 短信/彩信手机存储满提示 78
2.3.3.11 数据业务无法正常使用告警 78
2.3.3.12 彩铃换歌提醒 79
2.3.3.13 客户缴费到帐关怀 80
2.3.3.14 优惠到帐关怀 81
2.3.3.15 绿色帐单关怀 82
2.3.3.16 客户余额动态提醒 83
2.3.3.17 投诉客户回访关怀 84
2.3.3.18 会员客户状态变更关怀 84
2.3.3.19 会员卡发放 85
2.3.3.20 网厅业务订购关怀 86
2.3.3.21 网厅缴费查询关怀 86
2.3.3.22 网络割接预告关怀 87
2.3.4 监控 87
2.3.5 评估 88
2.4 基于VPN的移动电话客户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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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移动三季度营销活动8.15.doc.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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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苏传龙
负责整合营销和智慧宽带
武汉移传[号
高校预存话费送宽带资费
套餐 套餐价格 包含内容 备注
2M校园套餐 300元 300元话费+4M(2升4)宽带半年不限时 话费一次性到账60元,其余每月返还40元,月最低消费40元。
注意事项:宽带提速优惠活动期限从高校迎新开始至10月底。
BOSS路径:预存赠送-武汉合作营销活动-(高校)预存300元送2M宽带(保底40)(6个月)
武汉移传[号延长武汉移传[号
预存话费送宽带资费
套餐 套餐价格 包含内容 备注
2M宽带套餐 780元 780元话费+4M(2升4)宽带包年不限时 话费一次性到账60元,其余每月返还60元,月最低消费60元。
注意事项:宽带提速优惠活动至8月31日(市公司计划将宽带提速活动延期,具体时间以OA文件为准)。
BOSS路径:预存赠送-武汉合作营销活动-预存780元送2M宽带包年
4M宽带套餐 960元 960元话费+4M宽带包年不限时 话费一次性到账240元,其余每月返还60元,月最低消费60元。
BOSS路径:预存赠送-武汉合作营销活动-预存960元送4M宽带包年
武汉移传[号
活动时间:8月15日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办理网点:所有自办营业厅
1、未参加任何捆绑活动的全球通套餐用户或有60元/月、6个月以上保底捆绑的用户,只需办理固话、孝心机或儿童机一部,即可免预存、免费享受智慧宽带2M或4M1年;(4M宽带仅在部分条件允许的光纤小区推广)
2、未参加任何捆绑活动的全球通套餐用户或有60元/月、6个月以上保底捆绑的用户,新开WLAN10元及以上套餐或GPRS10元及以上套餐一年。(注:符合“新开”的情况:办理宽带活动同时开通或在办理宽带活动的前2个自然月内开通的用户;)
套餐 原价 促销价 包含内容 备注
2M校园套餐 360 180 2M宽带半年不限时 此费用为宽带半年费用,与手机话费无关。
2M宽带套餐 960 480 2M宽带包年不限时 1、此费用为宽带年费,与手机话费无关。2、限移动光纤小区办理。
4M宽带套餐 M宽带包年不限时
注意事项:宽带提速优惠活动期限从高校迎新开始至10月底。
自购机送宽带
根据机型不同,话务包不同,采取送G3手机,送宽带、送礼品的方式进行。
整合营销商圈活动标准(三季度延用二季度标准)
BOSS活动路径
预存赠送=&武汉移动、卖场联合营销活动=&活动档次如下:
预存话费 赠送购物卡 首次到账 返还时间 返还金额 赠送宽带 保底金额
300 200 60 12 20 不送 40
400 300 40 12 30 开通手机上网10元年套餐或湖北畅享高校WLAN10元年包,可免预存送44M宽带一年 58
600 500 120 12 40
700 600 100 12 50
1年期全球通188套餐或年保底188元全球通套餐用户
2年期全球通188套餐或年保底188元全球通套餐用户
1年期全球通388套餐或年保底388元全球通套餐用户
2年期全球通288套餐或年保底288元全球通全球通套餐用户
1年期全球通588套餐 或年保底588元全球通套餐用户
2年期全球通388套餐 或年保底388元全球通套餐用户
2年期全球通888套餐 或年保底888元全球通套餐用户
注意事项:
目前仅洪山路营业厅和水果湖营业厅可办理,以实体卡库存为准。
A:保底金额128元以下(含128元)的,捆绑业务二选一:1、积分清零。2、手机阅读5元12个月或无线音乐高级会员12个月或手机流量5元12个月三项业务任选其一。
B:保底金额188元以上(含188元)的,捆绑业务二选一:1、积分清零。2、手机阅读5元12个月或无线音乐高级会员12个月或手机导航12个月三项业务任选其一。(前提:办理该活动必须为全球通用户才能参加,不是全球通品牌需转型后才能办理。)
BOSS路径:
责任人:姚传瑞
自购机项目,注意话务包调整后的信息更新
责任人:马夏阳
收集WLAN发展优惠活动及牵引规则
WLAN优惠活动;
文号:武汉分公司2012年WLAN业务发展指导意见(武汉移字[2012]56号)
活动时间:日起,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活动政策:
一、校园市场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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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页69页68页82页52页62页66页61页79页75页【侃侃而谈】新收入准则在电信行业的应用探讨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改变了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并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规定。本文以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的电信行业为例,着重解读新收入确认与计量五步法模型在电信行业的具体应用,并探讨其对电信行业可能带来的变化及影响。
合同 单项履约义务
控制权转移 电信行业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文)(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自日起分步施行。新收入准则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五步法模型,分五个步骤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根据该模型的具体要求,企业应在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并以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是新收入准则的精髓所在,深入理解此模型对于新收入准则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下文以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的电信行业为例,着重解读新收入确认与计量五步法模型在电信行业中的具体应用,并探讨其对电信行业可能带来的变化及影响。
一、新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的主要变化
新收入准则对所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改变了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并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规定。新收入确认模型将收入确认时点与履行履约义务挂钩,企业能否确认收入取决于其有无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而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得以履行时,强调“控制权转移”而非现准则规定的“风险报酬转移”,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表明企业已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电信企业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移动业务、宽带业务、终端销售、信息与通信技术业务(简称ICT)、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简称IDC)等,通常以各类套餐或营销案安排(如终端捆绑计划、保底合约、存费赠费活动等)呈现给客户,大多涉及多重交易安排。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识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立售价的相对比例来分配交易价格,对电信行业的收入确认金额以及数据支持系统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前提: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新收入准则以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为主线,在适用收入准则之前,首先需要识别出符合条件的合同,并考虑是否适用收入准则。比如电信企业开展的ICT业务与IDC业务,需要区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租赁合同,如果属于租赁合同,应适用租赁准则。对于电信公司推出的各类套餐活动,业务受理系统内会存储同一客户的多项业务记录并按不同规则存储,但这些业务实质上属于一份合同,应作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同一用户就相同服务同时订购多个营销方案(即营销案叠加),例如:同一用户号码在参加捆绑营销案后,在合约期内又参加存100返30元的赠费营销案,使得该用户在某时间段内享受到多重折扣,这种情况可能使原有合同的服务范围或价格发生变更,应按合同变更进行处理。
(二)收入确认基础: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履行了履约义务后就有收取交易对价的权利;而客户有权利获得商品或服务,当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后,就有义务支付交易对价。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而言,一份合同可能识别出多个单项履约义务;而多份合同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合并成一份合同,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单元是合同约定的单项履约义务,在企业履行了该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电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套餐营销案中通常可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如手机终端、服务(语音、数据、宽带、增值服务)、免费赠送项目(如流量、语音、实物或电子券)、消费积分等,但总体可以分为终端销售与提供通信服务两大类履约义务。
(三)收入确认关键:正确区分履约义务的类别
当识别出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后,正确区分履约义务的类别是收入确认的关键,不同类别的履约义务在判断履约义务是否得以履行时采用不同的判断依据。单项履约义务可以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两种类别,其中,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只有当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就确认收入,否则就不确认收入;而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是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表明企业对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完成转移,按控制权转移的进度分段确认收入,类似于原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至于履约进度的具体确定方法,可结合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进行确定。对电信企业套餐营销案中识别的两大类履约义务而言,终端销售的履约义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而提供通信服务符合准则规定的“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条件,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终端销售于用户取得手机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通信服务则在服务提供合约期间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视同履约进度是按月平均持续递增的。
(四)收入计量核心:准确界定交易价格并正确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电信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交易价格可能涉及多种形式的可变对价,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折让、与消费量相关的折扣(如通话时间超过200分钟,对于超过200分钟的部分每分钟通话资费降低50%)、返还的馈赠金等。如果客户支付对价的时间与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不匹配,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此外,对于常见的存费赠费或赠送有价卡等营销案安排,还需要考虑支付给客户的对价,应将赠费冲减交易价格。
当确定了合同的交易价格后,如果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当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分摊至该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这就意味着只要某项履约义务已履行,即使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未履行,也可确认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相应收入。对于电信企业推出的终端捆绑计划,电信公司应当在合同开始日,将合同交易价格以相对单独售价的比例在终端销售与通信服务两项履约义务间进行分配。
(五)收入确认依据:控制权转移
新收入准则通过区分履约义务的类型来界定控制权转移的路径,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分进度持续转移控制权,确认收入的关键在于履约进度的判断。而对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包括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等5种迹象。针对电信企业的通信服务和终端销售两项履约义务而言,终端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客户取得手机控制权的时点,一般情况下,当客户能主导手机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可认为控制权已发生转移。而通信服务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履约进度通常按合约期平均摊销。通常情况下,通信服务与终端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不会因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而发生重大变化,但各期间确认的收入金额可能因交易价格在不同履约义务之间的分配而受到影响。
二、“购机送费”与“存费送机”捆绑合同应用示例
电信企业通常将终端与通信服务捆绑后销售给客户,即常见的“购机送费”或“存费送机”业务。终端销售在实务中存在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两种情形,对于与代理商合作模式下参与到“存费送机”或“购机送费”活动的代理商,还需要分析代理商是作为企业的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进行手机销售,如果代理商仅以代理人身份销售手机,则电信企业承担提供手机与通信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并应将合同交易价格在手机销售与通信服务进行分配;而如果代理商以主要责任人身份销售手机,电信企业仅通过提供通信服务获得收益,不确认销售手机收入。
(一)“购机送费”业务
在 “购机送费”捆绑合同下,用户从电信企业或代理商处购买手机,电信企业对与用户签订的通信服务合约赠送话费,并在合约期内按照一定方式返还给用户。
举例:电信公司向客户推出捆绑计划,客户花4,500元购买某牌子的一款手机,并约定通信服务合约期限为2年,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20分钟、流量1G),电信公司向客户赠送1,200元话费,获赠话费按月平均返还,即每月返还赠费50元。单独销售手机的市场零售价为4,000元。
下文分终端销售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且代理商作为主要责任人两种情况讨论购机送费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经分析,手机的单独售价为4,000元;通信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352元(98*24)。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下,电信企业的具体收入确认金额不同,如表1所示:
表1 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比较分析表
代理商模式(主要责任人)
通信服务对价
〔注1〕合同总价=4,500元终端+98元保底*24 个月-1200元赠费=5,652元
〔注2〕手机对价=5,652*4,000/(4,000+2,352)=3,559元
〔注3〕通信服务对价=5,652*2,352/(4,000+2,352)=2,093元
〔注4〕合同总价=98元保底*24 个月-1200元赠费=1,152元
自营模式下,当电信企业将手机交付给客户,客户取得该手机的控制权时,企业可以一次性确认3,559元销售商品收入,而通信服务的合约期限为24个月,2093元对价需要为客户提供24个月的通信服务,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通常按24个月平均分摊,每月确认87.2元通信服务收入。而代理商模式下,电信企业不确认销售手机收入,通信服务收入按月平均分摊确认48元收入。
(二)“存费送机”业务
在“存费送机”捆绑合同下,用户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电信企业向用户赠送手机或让用户以低于市场价格优惠购机。对于与代理商合作开展的存费折扣购机业务,电信企业通常会给予代理商一定的终端补贴,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还应判断补贴的性质,根据是对代理商的补贴或是给最终用户的补贴分别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是对代理商的补贴,应当作为合同获取成本处理,而若是对最终用户的补贴,则应该抵减合同交易价格。
举例:电信公司向客户推出存费折扣购机业务,客户预存1,200元的话费,每月返还50元预存款,并绑定通信服务合约期限为24个月,每月保底套餐金额为98元(包括语音220分钟、流量1G),并能够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某牌子的一款手机。单独销售手机的市场零售价为4,000元。电信企业对代理商销售手机的价差部分给予手机补贴1,200元。
本案中,如果代理商按照约定有义务将全部终端补贴转移给最终用户,则该部分终端补贴应当抵减通信服务对价1,200元,这与代理商模式下的购机赠费业务实质相同;如果直接补贴给代理商,该终端补贴作为支付给代理商的佣金,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处理。两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终端补贴不同情形会计处理比较表
最终用户的补贴
代理商佣金
通信服务对价
合同获取成本
〔注1〕合同总价=98元保底*24 个月-1200元赠费=1,152元
〔注2〕合同总价=98元保底*24 个月=2,352元
三、新收入准则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一)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对于电信企业自营模式终端销售与通信服务的捆绑合约,新收入准则对销售手机与通信服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影响不大,但对于销售手机与通信服务在合约期间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有较大的影响。合同交易总价需要按照各自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给予客户的赠费是针对整个合同期限对应的履约义务的折扣优惠,需要在整个合同期内平均摊销,因此,终端销售与通信服务收入确认金额都会不同于现行准则下确认的金额。通常情况下,企业可能在前期就手机补贴销售确认更多的收入,并降低每位用户使用后续通信服务产生的平均收入。
(二)列报与披露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增加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如果企业取得一项向客户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应作为应收款项列报;若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有权收取对价,但尚未拥有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时,应当作为合同资产列报。例如,对于零预存捆绑套餐的手机销售,在用户取得手机的控制权时,可按分配给手机的交易对价确认手机销售收入和合同资产,该合同资产仅在以后期间随着通信服务的提供才能够向客户要求付款,转换为向客户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对于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但尚未履行向客户转让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应作为合同负债列报,如客户忠诚度计划中尚未兑换的积分就应作为合同负债列报。此外,新收入准则对附注披露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增加了与合同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合同成本有关资产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数据支持系统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电信企业收入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的数据支持系统也提出相应的改造需求。比如,电信公司开展的捆绑业务合约,现有业务受理系统的数据存储并不是以一份合同形式存储,而是分别存储该用户号码下的多项受理记录,如终端、保底和预存、赠送流量等三条业务办理记录,这三条记录独立存储且无关联关系,无法将三项业务记录直接作为一份合同的三项履约义务处理。而且,新收入准则改变了电信企业收入确认金额的时间分布,还将导致收入确认和账单金额之间出现脱节的现象。为了顺利实施新收入准则,电信企业必须重新审视现行的数据和系统支撑情况,改造现有数据系统以获取、估计和监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并评估账单管理系统是否足以支持收入分摊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 财政部. 2017年7月
2.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3113.html
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ASB . 2014年5月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施影响及其对策研究》. 楼向平. 2016年度浙江省会计科研课题.
沈颖玲 博士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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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发文日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发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3、增值税
3.1.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发文日期: 】
第十二条 企业销售货物,按下列原则确定销售额:
(四)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五)以购物返券、购物返积分等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时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购买者使用上述返券(积分)抵顶部分或全部价款购买货物时,应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原价和返券(积分)抵顶金额,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未按上述规定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对使用返券(积分)兑换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六)以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积分送礼等非随同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一律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3.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发文日期:】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它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纳税人采取购物赠物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见附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购物返券方式,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对购货方返还一定金额购物券的促销行为。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金额)”,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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