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对支付服务的主要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分析与选择
来源:银行家&
  赵明元
  当前,虽然农业生产取得巨大成就,但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价在上升,国内主要(,)价格已经高于国际价格的“天花板”,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越来越紧,迫切需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在转变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至2014年11月末,全国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6.7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增长形势向好,但是它们却面临不同程度的融资困难。从银行的立场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不透明、成本高和贷款风险大,难以达到“优质客户”的标准,进而不可能成为“信贷配给”的对象。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如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这一难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来,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问题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部分学者分析了银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从多视角分析了银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办法;也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从深层次揭示了银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使我们更多理解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真相。
  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贷款技术分析与选择,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理论研究的深人,还能为解决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困难提供重要的借鉴。本文聚焦最前沿研究成果的梳理和总结,进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适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有哪些种类?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是否不同?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的影响?
  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贷款技术和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原因和主要贷款技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就目前经营模式来划分,可以分为种养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等形式。
  分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和发展的逻辑起点,生产力发展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要素组合和新的生产关系经常发生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上游企业之间,以及交易对手之间,通过重复交易、长期交易、买卖伙伴、战略联盟与网络组织等方式,完成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很多学者认为,与市场及企业相比,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中间性组织,其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激励程度优势。从组织结构上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比市场组织稳定,比企业组织松散(规模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例外);从组织治理效率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了企业组织权威机制的有计划性和市场价格机制的竞争性和效率性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的最小化和效率的最大化,在农村有比较看好的发展前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组织特征,导致评估其融资需求的贷款技术会同传统农业组织有些差异。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贷款者的角度看,当面对大量贫穷、交易量小、风险大、收入不确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贷款;对于生长在农村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如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由于金融改革严重滞后而发展缓慢,能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资金支持非常少。从借款方角度看,当前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缺乏抵押品或保证人,资金交易成本高、又缺乏向农村金融机构证明自己信誉的能力,这些问题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市场失灵的根源。贷款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加工业务,其支撑的核心就是收集、整理、分配和利用各种信息。在信贷发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是贷前审查的重点,这需要依靠借款人各种信息来判断,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都会产生成本。从本质上说,这是造成贷款难以普及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技术原因。如何在不显著提高成本的情况下,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关键所在,而其中的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适当的贷款技术。依据Berger和Udell(经济学家伯杰和尤德尔)(2006)的定义,“贷款技术”是指“由特定信息搜集、信息筛选、放贷程序、贷款合约结构以及监控机制组合等因素所构成的贷款流程或方法”。进而按照贷款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种类,将贷款技术划分为两类:(1)交易型贷款技术,主要对“硬信息”进行处理的交易型贷款技术,可细分为财务报表、信用评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供应链融资五项;(2)关系型贷款技术。
  贷款技术选择的依据
  (1)主要依据财务报表的贷款。这类贷款适合财务会计报表健全、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主要依据信用评分的贷款。这类贷款依据统计原理,金融机构预先设立一个信用得分的指标体系,给借款企业进行简单的评分而贷款,这类贷款适用于综合评分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否则达不到评估分值而不能获得贷款。
  (3)担保贷款,这种贷款提供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项目支撑,并且能提供贷款保证人或联保人。担保的提供者分为两类,一是专业贷款担保公司;二是由与借款人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担保。
  (4)抵押贷款,这种贷款提供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项目支撑,并且能提供贷款抵押物。
  (5)供应链融资,利用价值链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引导价值链外部的银行或其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流向价值链,其涵盖应收账款类、货押类、预付/应付类融资产品等,能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收、应付、存货等各类融资需求,改善现金流,优化财务报表。
  (6)关系型贷款技术,指主要指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由于关系型贷款不依赖于借款人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品,显然更适合于信息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和缺乏足够抵押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关系型贷款被看作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唯一的途经。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
  目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就这六家机构资产规模看,前三家可以称为大型金融机构,后三家可以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检索相关的文献发现,有学者认为大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向大公司提供贷款,从而导致了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依据这观点,必然逻辑就是增设中小金融机构,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供给,就能解决融资难问题。也有数据显示,比较大金融机构而言,小金融机构发放了更大比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究竟金融机构规模与贷款技术有没有关系呢?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性贷款
  从交易型贷款信息获取成本而言,大金融机构更适合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硬信息”生产标准化贷款以达到规模经济。这主要因为一方面大金融机构拥有利用自己的广泛的综合业务范围、技术专长、服务平台、IT等后台设施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获取更多交易型贷款信息,从而更好地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大金融机构能利用复杂业务模型和风险管理系统的能力,更好地降低成本与分散风险。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型贷款
  从关系型贷款信息获取成本而言,小规模金融机构在收集与处理“软信息”时具有比较优势。大金融机构管理层级较长,在向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关系型贷款时,第一线经办机构获取的“软信息”很难以书面形式向贷款决策层报送,如果把贷款决策权下放给拥有“软信息”的第一线的信贷人员去行使,因为管理半径过长,监控困难,容易产生很高的代理成本。而小金融机构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的互动关系中,擅长运用“软信息”提供个性化产品以塑造自身特色,因代理链条短,代理成本低,从而在处理信用时具有比较优势。供关系型贷款中信息具有两个特点:(1)信息来源于私有信息,并非现成的公共信息;(2)信息的获得是通过与借款人的长期的多方位的关系来获得。关系型贷款实质是基于借款人的私有信息而做出的。凭借私有信息,金融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生产的规模效应,降低信息的成本,进而对新型农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同时声誉在长期的博弈下,可以有效地保证交易双方履行承诺。张捷(2002)利用一个权衡信息成本与代理成本以寻求最优贷款决策位置的组织理论模型,证明了中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具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金融机构类型和贷款技术的匹配并不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型贷款只能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金融机构;交易型贷款只能到大的金融机构。随着贷款技术的进步,大金融机构开发出的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硬信息”的贷款技术在信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信用评分技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中的运用可以看作是为降低贷款差异和成本的一种重大创新。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大金融机构凭借先进的网络务和信息评分技术,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软信息”转化为“硬信息”,弥补其在利用企业“软信息”方面的短板。此外,网络银行、移动终端的利用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的地理范围在扩大,它们使用社区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或唯一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概率在下降,而使用大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概率在上升。的进步让“硬信息”的生产和处理成本不断下降,使金融机构能实现通过事中频繁的监督和及时干预,来取代过去严格的贷前甄别和贷后高成本的监督,实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市场交易型贷款的目的。
  总之,如果把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分成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两类,那么,大金融机构会向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利率更低、抵押要求更少的交易性贷款。在贷款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大金融机构行和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市场竞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
  在广大农村,贷款市场的竞争必然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的选择,具体关系可看图1:
  (1)当贷款市场内过度竞争和金融基础设施极度匮乏时,由于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缺乏,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跨期最优化,此时,关系型贷款技术运用极少,主要是以抵押或担保为主的交易型贷款。
  (2)当贷款市场集中度提高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时,因为适度的竞争环境和必要的保障使得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长期稳定交易的动机增强,关系型贷款的比重大幅上升,关系型信贷所要求的“软信息”传递的代理成本大大提高,小金融机构在提供关系型贷款时显示出组织优势,关系型贷款广泛的运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领域。
  (3)当贷款市场高度垄断和具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时,大金融机构由于较高的代理成本,则倾向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标准化的市场交易型贷款,关系型贷款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通过关系型贷款获取租金的动机,其贷款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导致关系型贷款的可得性降低。
  究其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因为大、小金融机构由于资源和能力不同的而形成的比较优势,竞争将引导他们将资源投入自己擅长的技术,例如大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具有比较优势的交易类型贷款技术进行贷款。
  政府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农业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压舱石”,是扩大消费新的增长点,是调节劳动力就业的“蓄水池”,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的重要选择之一。如何培育呢?很多研究者认为,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此,政府通过扶持政策,改变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选择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投入新型农村金融主体的收益,主要措施有:
  (1)通过设立担保公司或建立风险基金,来分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例如2015年7月,国务院部署了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设立国家和地方政府担保基金,成立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通过财政补贴或降低税率,降低贷款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2014年国务院将“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延长至日;财政部、国家总局联合决定在日起至日期间,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3)改善外部环境,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例如,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物品种。
  (4)在贷款政策监管方面,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给予间接降低成本的支撑。例如在人行降低存款准备金时,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给予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的优惠;2015年银监会和农业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期望全面落实和用足用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上述论述的贷款技术具有中性性质,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各有其所适用的环境与条件。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资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需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不同贷款技术的选择,进而也就决定了借款人贷款的可得性高低。有大数据支撑,就能帮助金融机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生产、财务、产品质量、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数据资源,实现对借款人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贷款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这种可以大大降低贷款成本和风险,并由此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从当前实践来看,在一些发达经济体中,基于大数据模型和信用评分卡的贷款方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中的被广泛应用,这与其大数据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密不可分。
  第二,加快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度是发挥技术潜力和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当金融发展了,制度本身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当前,政府在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金融供给机制上,这需要积极培育农村地区新型金融组织的内生化,开展银行业务代理,充分发挥网络银行在农村地区节省交易费用的作用,拓展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转贷平台角色,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机构,为广大的农村地区创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网状的合作型农村金融体系,解决金融排斥难题,让机构和资金重新流回或服务农村地区,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第三,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方式。贷款市场失灵部分原因是信贷担保方式缺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担保品类或者进行担保方式替代,如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担保公司等。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产业链融资担保等,也可以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果、大型机械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
  (作者单位: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
(责任编辑:H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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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信贷合作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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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nxxbw编辑时间: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_政策解读_中国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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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 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增加务农劳动者的收入和增进他们的福祉,就要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 &&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需要进一步稳定完善& &&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项改革把农户确立为农业经营的主体,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农业的特性所决定,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主体,这已为中外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从实践上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形势下,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耕地,这样,如果扣除物质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也就2500元,还不如在外打一个月工的收入。显然,这样小规模的经营农户无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也无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和使农民从事的农业经营成为体面和受人尊敬的职业。家庭经营不等同于小规模经营。中国农业生产要再上新台阶,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持和提高土地产出率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的超越于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劳动生产率,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二、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或是从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或是与家庭经营的农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农村现有2亿多小农户,同时,还有近2亿7000万的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领域,从事非农产业。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不是土地。这就有条件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一部分种田能手将那些离土离农的农村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过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打造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当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正在兴起,现在全国已发展到87万家,平均规模达到200亩。可以预见,家庭农场在将来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纷纷成立,这种探索在土地确权到户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折股量化,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合作社,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这种组织形式让合作社自身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主人(所有者),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 &&近年来,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国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03.88万家,7829万农户入社,带动农户已经达到全国农户的30.1%。农民合作社正在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一起,构成了农业生产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为家庭经营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夯实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确保了我国的粮食安全。& &&三、辨证地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工商资本或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领域(提供农业投入品),产中领域(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流通及加工领域一直受到鼓励和提倡,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企业)加农户、&&公司(企业)加基地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就反映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长期以来,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与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争论焦点是如何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生产过程,大面积租赁农户的承包地,直接经营农业的现象。18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决定》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工商资本直接经营种养业首先要处理好与广大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发展现代农业不能忽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工商资本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对农民要形成带动效应,而不是形成挤出效应。工商资本主要是进入农户家庭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或干不好的农业生产环节和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如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并注意和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确保以农户家庭为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要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负面影响,防止可能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首先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其次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大规模的市场化、商品化农业的发展需要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这就涉及到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问题,工商资本及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后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满足。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这方面的政策有待地方政府的落实。关于工商资本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活动,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由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这种模式不应该成为农地经营模式的主流。& &&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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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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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 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三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四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五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产业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主动参与制定辖区试点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六是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 七是切实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整治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三农”金融业务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不断丰富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形式,可选择部分农业生产重点省份的县(市),提供“一对一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也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优化信贷管理流程,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八是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有关参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县域资金投入,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通过支农再贷款额度在地区间的调剂,不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九是创新信贷政策实施方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涉农信贷政策产品化,力争做到“一行一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引导作用,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能力。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评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是拓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可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三农”贷款,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后续监督管理,有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十一,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有序流转的风险防范和保障制度。&&&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和统计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各经办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分析,按户、按金融机构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季度统计报告,动态跟踪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变化,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  
发布人:畜牧局发布时间:【打印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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