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疤痕微创美容手术手术的能不能做试药人员

一定要用人体试药这种不人道的方式吗? | 问答 | 问答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一定要用人体试药这种不人道的方式吗?
我们平时吃的小药片儿,都是很多人试出来的……这对他们公平吗?
果壳译者,生物硕士生
可以爆粗口不?刚刚码了大概几百字都没有了。因为页面崩溃了。。TT。搞得都没怎么有心继续码这么多字了。sigh。嘤嘤嘤嘤。1. 首先我想说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看法都是来自于周围的朋友,因为我不是搞药物研发的。所以我对这个领域自身来说了解不多。但是刚好周围一些朋友是搞药物研发的。有跟他们聊过所以只是把自己从他们那儿得来的一些东西跟大家分享一下。2. 其次我是海外党。我的观点来源也不是国内的情况。所以可能多少有些出入。这个是前提的吧。言归正传。前面 已经把理论上面的新药上市的过程已经说得很全面很地道很专业了所以我就不从这个角度说了。。[嘘。其实真正的原因是我不是搞这个的我也不懂这个所以我才不从这个方面说的我会告诉你们么!哈哈。]刚好有个朋友在这儿做了十多年的药物研发。跟他聊天的时候很多次有听他提到过他的事儿。所以我就从他的角度来说说这个吧。他是做一种神经药物的研发[具体是什么我就不说了。呃。其实他跟我讲过我没有记住。哈哈哈。]。这种药物已经研制出来很多年了。而且在不少种挑选出来的动物身上也做了超过6年的试验了。[用了几种动物,不一样的动物不时间不同。] 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有危害是说。并且这个药物已经在一些人身上开始做人体试验有一段时间了。[注意我前面在动物上用的跟后面在人身上用的都是试验不是实验。]我找出几点来说:1. 前提是目前市面上,呃。或者说是临床上对于这种疾病A: 没有药物B: 没有有效的药物C: 没有很有效的药物 [据说这种情况比较少]来治疗。所以才被允许可以在人身上试验使用。所以换句话就是说。但凡这种病有的好的药治疗。就不被允许在人身上使用。这个是法律规定的。2. 在人身上试用之前在动物身上需要做大概是超过5年的试验。因为害怕有些药物的副作用不能一时半会儿的发现出来。所以要这样。但是即使这样还会有人质疑。如果药物的副作用或者说危害在10年才能出来怎么办!但是这个我具体就不是很了解了。反正貌似5年跑不了。3. 在药物使用之前,他们会跟患者以及家属很详细的讲所有的情况。包括在动物身上的情况。以及现在临床上没有药物可以治疗等等。告知他们可能出现的危害。而且因为是要做临床试验,所以他们会在试验中分组完了不同组不同的治疗方法或者是药物。这一点他们也会跟病人已经家属讲。就是“我们有可能会给你们用这个药,也可能不会。你们考虑下要不要签字。” 4. 而且这一轮过后还需要好多年之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能够进入市场。5. 所谓的研发出来的心的药物一般是在原有药物的基础上面做一些变化的。所以大部分的成分还是跟原来的一样。只有一小部分东西发生了变化。【其实这一点是我觉得比较重要的。虽然把它放在了这一轮的最后来说。】以上的一堆都是从这个朋友处来的。下面零零散散的是从其他做药物研发的几个朋友那儿听来的。这一点其实我觉得挺无奈的。因为在国外,人体药物的法律很严格所以一种药物上市要等好多好多年。但是在国内这个就比较松。呃。在这边的一些公司会在动物试验通过之后在国内先做人体试验。因为在国内上市比较快。时间短。至于具体怎么操作以及信息的告知我就一点儿都不清楚了。唔。刚刚码完了这一堆首先还是ctrl A还有ctrl C了。。因为实在是伤不起。。。。。。。。。++++++++++++++++++++我是承前启后的分割线哇++++++++++++++++++++++++++继续码字:前面就是我几乎都是讲的这个的情况没有具体说原因。就是为毛一定要支持人体试验。我很赞同 同学的观点,即至少目前看来这个是必须的。因为还没有找到能够完全替代人的东西来帮人们检验药品。这个是个头疼的问题。想说如果克隆人出来了是不是可以帮人搞这个哩?但是鉴于本来克隆人就是有悖伦理道德的。这个话题其实就没有办法来继续下去了吧。[好吧。我承认引入克隆人纯属乱入。] 刚刚讲了原因:其实就是一句话,没有试过大家怎么知道它能用呢! [试过的人都说好--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来用不是么。] 其实就是这个道理。就好像第一个吃西红柿的人。以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还有李时珍尝百草。这样的例子真的有很多。当然我们也知道有些人试药死掉了。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刚刚尝试了搜索:页面里面有很多条目。我大体看了一下。有不同国家的案例都有这种情况。怎么说呢。其实我对这个没啥研究。如果不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我的认知也就存在于跟朋友们闲聊得到的一些东西。不会有什么进一步的思考。其实这些试药的例子我们可以从哲学的角度来理解。实践出真知。人的认识来源于实践,离不开实践,有时甚至要经历反复的实践论证,才能最终获得科学、正确的认识。相信刚刚的话学过政治什么的大都耳熟能详了。个人观点:人会生病。这个是不可避免的。有的病有药治有的病现在没有药来医治。我们都渴望[还是说大都吧。。] 病能够得到医治。所以我们需要药物。科学家为我们研制出来了药物。这些药物在动物,比如老鼠还有猴子身上已经做过了试验。可以医治它们。那么我们就敢直接拿过来吃么?大部分人还是心里面有疑虑的吧。“这些又不是人,我怎么知道对人有没有危害啊!” 但是对于一些疾病,根本没有好的药物来治疗医治什么的。那又怎么办?所以必须有人站出来做试验啊。其实或许是抱着一种孤注一掷的感觉。因为要么就等着不用药(因为没有药可以治啊),要么就尝试看看这种研制出来的药物能不能管用。就是有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感觉的吧?所以也就是一咬牙,一闭眼就吃了或者说是服用了吧。其实即使现在临床中使用的药也不一定在每个患者身上都管用的啊。因为都有个体差异。而且大家的抵抗力耐药性什么的也都不一样每个人可能得同一种病的表现也有所不同。呃。其实这一段我是想要表达:同一种药物其实在患同一种疾病的不同人身上有不同的作用效果。试药无非是想说试一下看看在大多数人身上的效果怎么样的吧。所谓一小部分人的尝试会带给很多人福利。所以我个人如果得了某种疾病。而且正好有人研发出来针对我这种病的药物,而且在动物身上已经做了很多年的试验没有问题,我是愿意作为试验者的。。[当然。。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得这种难治的病。。。。。。。。。。。。。]其实跟朋友聊的时候还有提到过 非典型性肺炎 时期的药物问题。当时情况比较紧急。的确是有些药物没有得到充足的试验就在人身上用了。当时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了只能。因为市面上没有针对性的药物。所以过了几年出来了一些人有了不好的药物反应。这个也没法说什么。唔。还是需要规范这个市场。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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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志愿者试药,怎么看待?(试药,小白鼠,高锝酸钠,副作用)
摘要: 如题。有谁干过? 高锝酸钠干嘛呢?网友回复做好准备没有,也许有很大的副作用啊网友回复当时我有一个同门干过,做小白鼠。自认为不怎么样好。网友回复给不给钱?给多少钱?如果不是很缺少钱就不要了,个人感觉和卖血差不多。我是我们学校的小白鼠啦啦啦啦啦…网友回复 引用内容:当时我有一个同门干过,做小白鼠。自认为不怎么样好。 应该是,要是好事儿,研究者自己就干了。……
如题。有谁干过?
高锝酸钠干嘛呢?网友回复做好准备没有,也许有很大的副作用啊网友回复当时我有一个同门干过,做小白鼠。自认为不怎么样好。网友回复给不给钱?给多少钱?如果不是很缺少钱就不要了,个人感觉和卖血差不多。我是我们学校的小白鼠啦啦啦啦啦…网友回复 引用内容:
当时我有一个同门干过,做小白鼠。自认为不怎么样好。 应该是,要是好事儿,研究者自己就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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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的规则 生命的底线
  今年7月8日,英国《每日邮报》披露,罗氏公司涉嫌隐瞒1.5万例服用该公司药品后患者死亡的报告,同时隐瞒超过6.5万例不良反应报告。这样的药品安全事件在制药行业早已屡见不鲜,以十亿计数的罚款额度似乎都阻止不了此类事件的发生,管中窥豹,我们可以想象,在这样大的风险成本背后,制药企业正在享用怎样的利益。
  制药企业:暴利之下 应规则至上
  去年11月媒体报道,2005年以来印度松弛的新药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吸引了大批西方制药企业, 众多的人口和宽松的管理大大减少了制药公司在临床试药环节的研制成本,随之带来的是超过1700人在07至10年期间的临床试药试验后的死亡。尽管在诸多的临床试验中不乏合规者,然而相关活动人士也表示,对于很多来自贫民窟的试药者来说,字都不识的他们真的能在签署同意书之前享受到应有的知情权么?
  有人评论,在印度以低成本临床试药后,制药企业再将成药卖到西方市场赚取巨额利润,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剥削性,是一种新的殖民主义形式”。更有人直截了当地评论,西方制药公司的行为让人联想起了“阿姆利则惨案”。(注:1919年,英剧时期印度殖民政府剥夺公民权利、屠杀集会印度人民的历史事件。)
  制药行业与很多其他的行业略有不同,由于研发的药品拥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市场的供给方,往往缺乏替代品和竞争者,定价权被完全掌握;而在市场的需求方,药品又和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休戚相关。在这样一个无法扭转的非竞争、非对称市场,作为逐利者的企业一方寻求高回报也无可厚非。
  市场时代,要求制药企业拿出“悬壶济世”的精神难免痴人说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些企业可以毫不考虑道德因素疯狂地追寻利益最大化,但是他们依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底线。向“游戏规则”妥协,是契约精神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怀揣大把“救命药丸”的制药企业向那些无法支付高额药费的病人说“不”,这样的行为会被人们骂做“冷血”,却难以有人因此究其责任。然而如果制药企业将自己也无法判断是“治病”还是“致命”的药品输入不知情的试药人的身体的时候,他们向试药者支付的低廉的报酬究竟是一种赎买,还是一种谋害?
  葛兰素史克被罚30亿美元,辉瑞被罚23亿美元,这巨额的罚款是否能和这些企业所造成的痛苦和失去化作等号,也许永远不会有人能回答。因为生命的价值本不应由规则破坏者的戕害而定夺。
监管体制:亟需完善 并自我反省
  监管药品不良反应,需要完善的ADR(Adverse Drug Reaction,“药品不良反应”)系统。在国内来看,这一方面要求加强ADR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另一方面要求行政力通过法律法规对破坏规则者课以重罚。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药物生产企业应该是ADR信息的最主要提供者,而从我国药监局今年5月31日发布的《201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中我们找到,我国的ADR信息,来自生产经营企业的只占13.7%,83.1%的信息由医疗机构提供。
  这样失调的比例说明了,在国内的监管中,或者制药企业没有组织起足够多的试药试验,监控药品可能存在的隐患,或者制药企业也在大量地瞒报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管原因如何,这都导致了药品的风险流向了下游的医疗机构,最终由患者承担。
  对比国外监管机构的零容忍和重罚,国内监管机构还在尺度上举棋不定,没有规则约束,进一步加大了制药企业的活动空间,也更加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10月1日起,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各地药监局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以震慑违法行为。这样的“黑名单”制度最终能不能和ADR系统挂钩、能不能威慑到违规制药企业并保障病人的利益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任何进步都值得舆论的鼓励,也需要舆论的建议和监督。
  无论是进步还是监管,都是为了把生命无价而崇高的价值观,写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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