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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入 境 事 务 处
申请申报国籍变更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 凡 在 中 国 领 土 ( 包 括 香 港 ) 出 生 , 并 具 有 中 国 血 统 的 香 港 居 民 , 均 为 中 国 公 民 。 这 些 人 士 不 论 是 否 持 有 英 国 属 土 公 民 护 照 、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或 其 他 外 国 护 照 , 在 香 港 特 区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其 他 地 区 不 享 有 外 国 领 事 保 护 的 权 利 。 如 果 该 等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希 望 在 香 港 特 区 内 被 视 为 外 籍 公 民 , 则 必 须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当 申 报 被 批 准 后 , 这 些 人 士 便 不 再 是 中 国 公 民 , 可 以 享 有 申 报 所 属 国 家 的 领 事 保 护 权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公 民 ,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如 果 申 请 人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他 / 她 的 申 请 可 获 批 准 。
年 满 18 岁 或 以 上 , 精 神 健 全 (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申 请 须 由 其 父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提 出 )
申 请 人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所 指 的 中 国 公 民 , 定 义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解 释 ;
他 / 她 是 香 港 居 民 ;
他 / 她 能 出 示 证 明 已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 如 外 国 护 照 ) ;
并 无 显 示 证 明 他 / 她 的 外 国 国 籍 的 文 件 为 偽 造 或 从 不 合 法 途 径 而 取 得 ; 及
在 放 弃 中 国 国 籍 后 , 他 / 她 不 会 成 为 无 国 籍 人 士
请 留 意 , 如 果 选 择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可 能 会 受 影 响 。
申 请 人 可 继 续 享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情 况
如 果 申 请 人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当 国 籍 变 更 申 报 获 批 准 后 , 他 / 她 将 继 续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a) 申 请 人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他 / 她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定 居 ;
他 / 她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计 的 18 个 月 内 返 港 定 居 ;
他 / 她 在 紧 接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不 再 在 香 港 定 居 , 但 在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计 的 18 个 月 后 返 港 定 居 , 而 且 没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b) 申 请 人 符 合 以 下 适 用 于 非 中 国 公 民 的 资 格
他 / 她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不 少 于 7 年 , 并 以 香 港 为 他 / 她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申 请 人 必 须 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规 定 的 格 式 , 作 出 以 香 港 作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声 明 ) ; 或
他 / 她 是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 在 香 港 出 生 而 未 满 21 岁 的 人 士 ; 前 提 条 件 是 在 申 请 人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21 岁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 他 / 她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当 申 请 人 年 满 21 岁 时 , 他 / 她 必 须 和 其 他 外 籍 公 民 一 样 重 新 申 请 符 合 居 留 权 的 资 格 ) ; 或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 他 / 她 只 拥 有 香 港 的 居 留 权 。
申 请 人 将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的 情 况
如 果 申 请 人 没 有 中 国 国 籍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他 / 她 将 会 失 去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
由 他 / 她 停 止 以 香 港 为 通 常 居 住 地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期 间 不 在 香 港 ;
如 果 他 / 她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而 在 取 得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居 留 权 及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期 间 不 在 香 港 。
如 果 申 请 人 失 去 香 港 居 留 权 , 他 / 她 会 自 动 获 得 入 境 权 , 并 凭 藉 入 境 权 仍 可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特 区 而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香 港 条 件 的 限 制 , 可 在 港 居 住 、 就 读 和 工 作 。 此 外 , 日 后 如 果 申 请 人 能 符 合 以 上 (b)(1) 段 适 用 于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的 资 格 , 他 / 她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
有 关 用 词 的 詮 释
以 下 用 词 定 义 , 有 助 申 请 人 了 解 居 留 权 如 何 引 伸 至 外 籍 公 民 。
定 居 在 香 港
以 下 是 「 定 居 在 香 港 」 的 定 义 :
申 请 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及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定 居 期 间 并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期 限 的 限 制 。
通 常 居 住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合 法 地 , 自 愿 地 和 以 定 居 为 目 的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就 读 、 商 务 、 工 作 或 居 留 等 , 不 论 期 间 长 短 , 他 / 她 便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将 不 被 视 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在 任 何 时 间 内 , 他 / 她 :
于 非 法 入 境 后 不 论 是 否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授 权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在 违 反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难 民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被 羈 留 在 香 港 以 等 候 甄 别 难 民 身 份 或 遣 离 香 港 ; 或
在 政 府 输 入 雇 员 计 划 下 受 雇 为 外 来 合 约 工 人 ( 指 来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受 雇 为 外 来 家 庭 佣 工 ( 指 来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 领 事 关 系 条 例 》 所 指 的 领 馆 人 员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香 港 驻 军 成 员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订 明 的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旅 行 证 件 持 有 人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在 任 何 期 间 内 , 依 据 法 院 判 处 或 命 令 被 监 禁 或 羈 留 。
父 母 和 子 女
的 关 系 , 是 指 于 一 名 女 子 与 其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子 女 之 间 的 关 系 。 然 而 ,
的 关 系 , 则 只 限 于 一 名 男 子 与 其 婚 生 子 女 之 间 的 关 系 ; 任 何 非 婚 生 、 但 因 父 母 亲 其 后 结 婚 而 获 确 立 婚 生 地 位 的 子 女 , 均 会 被 视 为 婚 生 子 女 。 而 在 领 养 情 况 下 , 父 / 母 亲 与 领 养 子 女 的 关 系 , 只 会 在 父 / 母 亲 是 按 《 领 养 条 例 》 ( 第 290 章 ) 在 香 港 领 养 该 名 子 / 女 的 情 况 下 , 才 会 存 在 。
申 请 手 续
正 常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应 在 身 处 香 港 时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人 可 将 申 请 亲 身 递 交 或 邮 递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4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 申 请 ) 组
入 境 事 务 处 国 籍 分 组
如 果 申 请 人 身 处 海 外 , 可 直 接 将 申 请 邮 寄 到 以 上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地 址 , 或 亲 身 到 就 近 的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人 可 于 以 下 连 结 下 载 申 请 书 及 申 请 说 明 书 :
本 地 申 请
海 外 申 请
( 以 上 表 格 亦 可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索 取 。 )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书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用 作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用 途 :
办 理 申 请 人 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申 请 ;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 以 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1996 年 5 月 15 日 通 过 的 《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解 释 》 ;
实 行 / 执 行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及 《 入 境 事 务 队 条 例 》 ( 第 331 章 ) 的 相 关 条 文 规 定 , 以 及 履 行 入 境 管 制 职 务 , 藉 此 协 助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执 行 其 他 法 例 和 规 例 ;
在 有 关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名 申 请 人 为 保 证 人 或 咨 询 人 时 , 将 申 请 人 的 资 料 供 作 核 对 用 途 ;
供 作 统 计 及 研 究 用 途 , 但 所 得 的 统 计 数 字 或 研 究 成 果 , 不 会 以 能 辨 识 各 有 关 的 资 料 当 事 人 或 其 中 任 何 人 的 身 份 的 形 式 提 供 ; 以 及
供 作 法 例 规 定 、 授 权 或 准 许 的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过 程 当 中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属 自 愿 性 质 ; 然 而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许 不 能 办 理 其 申 报 。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过 程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许 会 转 交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局 和 部 门 , 以 及 其 他 机 构 , 以 执 行 以 上 所 述 目 的 。
根 据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第 18 及 22 条 、 以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则 ,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查 阅 及 改 正 其 个 人 资 料 。 申 请 人 的 查 阅 权 利 , 包 括 在 缴 交 有 关 费 用 后 索 取 在 申 报 书 内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如 果 申 请 人 对 有 关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有 任 何 疑 问 , 包 括 查 阅 或 改 正 方 面 的 查 询 , 可 联 络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4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 申 请 ) 组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电 话 : (852)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18 岁 或 以 上
, 应 在 递 交 申 请 书 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的 正 本 连 影 印 本 :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中 国 国 籍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如 有 )
出 生 证 明 书
有 效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如 有 )
证 明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文 件 ( 如 外 国 护 照 )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 应 由 其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 除 以 上 所 列 出 的 文 件 外 , 申 请 人 同 时 须 出 示 他 / 她 与 父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例 如 :
父 /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的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证 明 申 请 人 的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文 件 , 如 出 生 证 明 书 , 父 母 亲 的 结 婚 证 书 或 法 庭 颁 令
如 果 申 请 人 未 满 18 岁 而 已 婚 , 便 须 出 示 他 / 她 的 结 婚 证 书 , 而 毋 须 其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同 意 申 请
直 接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的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亲 身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申 请 , 应 一 併 附 上 所 需 文 件 的 正 本 连 影 印 本 。 如 申 请 人 是 透 过 邮 寄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申 请 , 则 只 需 附 上 所 需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切 勿 邮 寄 文 件 正 本 。 但 其 后 必 须 在 面 晤 时 出 示 有 关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核 实 。 如 果 申 请 人 身 处 海 外 , 则 需 要 提 供 一 位 在 香 港 的 咨 询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咨 询 人 出 示 有 关 文 件 的 正 本 进 行 核 实 。
透 过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的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亲 身 向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申 请 所 需 文 件 的 正 本 进 行 核 实 。
直 接 向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的 申 请
申 请 费 用 为 港 币 145 元 必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缴 交 。 但 收 取 费 用 并 不 保 证 或 确 保 申 请 人 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申 请 将 会 获 批 准 。 如 果 申 请 人 以 支 票 或 银 行&汇 票 缴 交 费 用 , 便 须 划 线 及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切 勿 将 现 金 夹 附 于 申 请 书 内 。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海 外 邮 寄 递 交 申 请 , 他 / 她 提 供 的 银 行&汇 票 必 须 以 港 币 或 美 元 开 出 ( 港 币 145 元 或 美 元 19 元 ) , 并 由 香 港 特 区 的 银 行 付 款 。 若 该 支 票 或 银 行&汇 票 不 是 指 明 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银 行 付 款 或 不 是 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货 币 开 出 , 申 请 人 必 须 将 银 行 手 续 费 港 币 100 元 ( 或 美 元 13 元 ) 包 括 在 该 支 票 或 银 行&汇 票 内 。
申 请 人 亦 可 提 供 一 名 在 香 港 的 咨 询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通 知 咨 询 人 代 表 申 请 人 缴 费 。
已 缴 付 的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会 退 还 。
透 过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的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人 是 透 过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 便 需 缴 交 以 上 (a) 段 所 述 申 请 费 用 , 另 加 手 续 费 , 以 及 递 送 申 请 往 香 港 特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费 用 。
已 缴 付 的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会 退 还 。
一 般 情 况 下 需 时 一 至 两 星 期 处 理 申 请 , 不 包 括 海 外 申 请 的 申 请 书 递 交 及 派 送 确 认 函 时 间 。
当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的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会 收 到 登 记 国 籍 变 更 的 确 认 函 。 由 此 起 申 请 人 不 再 是 中 国 公 民 , 而 他 / 她 所 持 有 的 中 国 护 照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或 加 入 中 国 国 籍 证 书 ( 如 有 者 ) 都 必 须 交 回 注 销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第 18 条 规 定 , 若 申 请 人 在 登 记 身 份 证 时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如 声 称 的 国 籍 ) 有 所 变 更 时 , 必 须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报 告 。 申 请 人 可 以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ROP18 然 后 寄 回 人 事 登 记 处 , 下 载 表 格 连 结 为 :
如 果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随 后 发 现 申 请 人 曾 提 供 虚 假 或 不 正 确 的 资 料 , 申 请 人 所 作 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的 声 明 会 变 成 无 效 ;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会 依 法 向 申 请 人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
如 果 申 请 人 曾 经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而 日 后 希 望 恢 復 中 国 国 籍 , 则 须 要 申 请 恢 復 中 国 国 籍 。 有 关 详 情 可 在 以 下 连 结 找 到 :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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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林弯弯
外文名:Snaki
国籍:中国
出生地:江苏
出生日期:日
职业:网店店主,平面模特,歌手
毕业院校:北京现代音乐学院
经纪公司:北京乐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圈内好友:连勋,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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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狮子座
身高:170cm
体重:45kg
平时最爱做的事:每天都不一样
喜欢目前的生活吗:有时满意,有时厌烦。
有嚼口香糖的习惯吗:还好啦
如果有来世你想要做什么:没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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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在我国,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随着网络的延伸由于给自然人的权利造成冲击而越来越引起我国法律界的
在我国,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随着网络的延伸由于给自然人的权利造成冲击而越来越引起我国法律界的关注。可以这么说,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自然人享有的免于未经其同意向外界公开以及个人保持生活安宁的权利。网络个人资料(信息)作为网络隐私的一个重要内容,则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核心。一、网络个人资料的概念个人资料一般指自然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国籍、电话号码、婚姻状态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当个人在浏览网页时,为了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而登陆网站,例如购物、付款、发表言论或者使用邮箱等而,一般都会被要求填写个人资料信息。包括以上提到的个人资料,我们认为网络个人资料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基本资料(信息),二是基于网络行为而衍生出来的资料和信息。例如个人浏览某个网站时的习惯,包括收藏的页面,浏览网页的内容、时间和频率等,又如个人在从事某种具体网络行为时(包括交易、支付或其他)的相关记录,这些信息和资料的保留往往是在个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而被取得或存储于系统中的。我们认为网络个人资料的概念应该从抽象概括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定义。个人资料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并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借用这个概念,我们可以这样定义网络个人资料:因个人从事网络活动而相关联的反映其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也包括因从事网络活动而产生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如姓名、年龄、通讯地址、健康、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基本信息,也包括浏览网站的习惯和使用网络服务时产生的相关记录等。二、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由于从事网络活动,例如进行网上支付,网上交易、浏览网页或者成为某个网站特别服务的成员时而留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就具有了隐私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例如从事网络交易的买家通过网络购物,留下的联系方式、性别、姓名和购买什么样的物品的信息可以认为是网络个人资料的法律属性中隐私权的部分,而该买家的所有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则对于卖家、网站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来说是可能带来某种商业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因此网络个人资料又具有了财产权的属性。网络个人资料的这两种属性正是互联网飞速发展和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结果。目前国内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特别是网络个人资料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准备活动和探索研究,但是相比一些国家和地区,网络个人资料保护还是一片空白。一些宽泛的隐私保护原则散见于《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宪法 》第38、39、40条、《民法通则》第101条 和《刑法》 第252条,第253条。三、国外相关情况美国美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与其隐私权价值观念的建立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与其立国的渊源也是分不开的,即个人自由的理念。因此在对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总体上的个人资料信息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规范,同时对特殊的个人资料信息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例如美国针对从事金融服务的公司制订了《格莱梅-里奇-布利雷法》 , 规定金融服务的公司必须具备一些数微软的Windows98系统在办公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Ⅲ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进行远程识别的序列码,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设备供应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业已获得普遍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另外,Cookies 技术的使用对合法地公开地收集网络个人资料提出了挑战。当某个人在浏览网站的时候,如果不对浏览器选项做特别的设置,那么在浏览网站的同时,会有该网站的Cookie自动地存放在用户的电脑里。下次在打开同样的网站浏览页面时,网站会检查是否拥有Cookie文件,如果没有则留下新Cookie,就会读取旧Cookie中的信息。那么,这个用户的浏览网站的习惯、爱好和通过对其在网络上、察看物品广告、购买物品等行为的跟踪,结合网络注册系统中保留的个人资料,就可以得出浏览者的其他隐私,如健康状况、嗜好、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等资料,从而形成一套有关顾客的个人档案。这些资料的收集往往是在网络使用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他人隐私造成了侵害。对一些没有要求用户注册登记的网站,表面上看来没有网络个人资料信息被非法收集之虞,但是当人们使用网站简单功能时,其网络个人资料信息也容易被秘密地记录下来。例如www.google-watch.org 网站就对 这个着名的搜索引擎网站利用Cookie技术忧心忡忡,提出几点疑问。一是Google的Cookie有效时间竟然直至2038年。Google的Cookie在你的硬盘上留下独一的ID记录,当你浏览Google页面时,Google会检查你是否拥有Cookie文件,如果没有则留下新Cookie,如果已经存在便会读取旧Cookie中的信息。二是Google记录所有能记录的资料。Google将记录所有搜索引擎用户的Cookie ID、网址IP、登陆时间与日期、搜索偏好以及浏览器类型。Google还会针对你的IP地址提供给你不同的地域性搜索结果。三是Google资料保护并不完善。Google没有任何资料保存政策,很显然,他们可以自由读取搜集到的用户个人资料。(三)对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使用如前所述,线下商铺一般不会要求顾客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除非是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一些特殊行业或服务,如入住宾馆或订购机票。而使用网络服务,很多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往往因商业的需要或者因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性质决定,要求用户提供一定的个人资料信息。这就构成了网络个人资料的广泛散布,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在要求用户提供个人资料信息的同时应说明这些资料的使用目的及处置方式、以及提供信息之后用户所享有的权利。一些购物网站,例如亿贝易趣和当当网都在用户成为会员时记录下了用户的基本信息,并在用户浏览某些信息时,记录下用户的浏览习惯和提供某种功能让用户向网站提供自己感兴趣的物品。这样在某些促销活动中,向用户传递针对性强的信息,此种方法应该是顾客群分析的一种细化。无疑,在用户输入资料和成为这些网站的成员时,就接受了用户协议,接受自己的资料和浏览习惯被分析和为了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目的被通知的情况,当然用户可以通过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某种功能和某种方式拒绝这种服务。(四)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披露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披露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密义务密切相连。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自己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处理、保存、分析和保管以外,为了实现某种商业目的,可能还会将个人资料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公司分享。例如为了某个特定的促销目的,将收集起来的某组特定用户群的数据交于广告公司进行促销和推广活动。但是,在这些情况下,所披露的个人资料信息必须是无法进行个人身份识别的形式。某些敏感核心资料(例如姓名、电邮地址、密码和财务资料)不能披露给广告商。 除了与广告商的合作, 网络提供者为了商业目的可能会和子公司、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进行合作,从而向这些公司实体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 作为一个利益的整体,其他公司的保护同样也应做到不低于个人资料原始收集者的保护程度。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网络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资料的披露是整个网络服务的一个必要环节,否则网络服务就无法进行下去,用户进行网络活动就失去了意义。例如在网上进行物品买卖,无论是买方和卖方,在实际成交前都必须告诉对方一些基本的信息,如卖方必须将自己的银行帐号,汇款人名称告诉买方,买方则应将送货地址告诉卖方,还有双方都应起码知道对方联系方式的一种,电话、邮件或者其他。作为个人资料信息的收集方,网络使用者必须在网络交易的某个适时环节通过系统功能释放出交易双方的信息,促成网络服务的完成。还有就是特殊情况下个人资料的合理披露或者合理使用的问题。一是当个人资料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在先前已经为被收集者所知道。二是网络个人资料的收集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基于国家安全和调查犯罪情况等目的而依法收集或要求网络个人资料的收集者、保管者提供资料。第三种情况,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特别作出的一些规定。如亿贝易趣在隐私权规则中提到“易趣就全球执法机构及其他第三方为了执行法律、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而提出的调查提供合作。本公司可以(而且您授权本公司)向全球执法机关或其他政府官员披露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认为就调查某项欺诈案、知识产权侵权、盗版或其他非法或可能使本公司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而必要、适当或适用的中国和国际法律法规下另行允许的任何关于您的资料。此外,本公司可以(而且您通过成为易趣用户而授权本公司)按本公司全权酌情决定认为就调查可能会使本公司负上法律责任的欺诈案、知识产权侵权、盗版或其他活动属于必要或适当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下另行允许的向易趣认证权利所有人方案参与者和/或认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参与者披露您的用户识别号码、姓名、街名、市、省、邮政编码、国家、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公司。我们认为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的前提下,此方案为解决基于网络销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实践参考,并符合国内相关的立法原则。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中都体现了相关的精神,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权利人的要求(在权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后,如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明),向其提供侵权人的一些基本信息。除了因知识产权纠纷和应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基于刑事或行政调查目的而要求网络个人资料的保管者(网站)提供信息外,对其他权利人提出的要求,如对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供收集的网络个人资料值得探讨。例如,某一人在购物网站上购买了某一物品,因此得到网站的系统通知,那么交易双方就会获知对方的一些相关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可能是有限的或不真实的,往往局限于对方的电话、联系地址(邮件地址)和在网上注册时的名字(可能不是其真实名称),那么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有纠纷产生并不能得到解决的话,就可能出现其中一方诉诸于法院以解决纠纷。根据国内现有的诉讼实践,在原告递交的起诉状中,必须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和地址(最好是身份证),并且是确实存在的和真实的,否则就存在法院无法立案的情况。在一些够不上欺诈案,公安机关或法院不介入前期调查的情况下,一方会要求网站提供在网络上与之交易的另一方的真实信息,以便递交诉状。作为网络资料的保管者――网站的运营方来说,此时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如果不提供另一方的资料,则纠纷似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如果提供资料,而又会面临网络个人资料被收集人的质疑,因为单从网络资料收集人的角度,并不能判断要求提供者陈述纠纷的可信度,以及其真实目的和最后的结果。根据分析以上网络个人资料保护所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出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五、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一)知情权知情权是网络个人资料被收集者的基本权利,是指被收集的网络用户不仅有权知道在使用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时被收集了哪些信息(也可能是主动提供的),是什么网站收集的存放在什么地方,以及这些资料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被收集者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被收集的信息将在什么情况下被他人获知、取得,如果要更改个人资料信息,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如果终止使用服务,是否可以删除个人资料信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上述情况,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也就无法正确地行使其他的权利。(二)选择权(opt-in opt-out)选择权可以概括为选择使用服务和选择退出服务、终止的权利。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用户个人在充分地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自愿地选择终止服务,从而结束或者继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选择权往往与使用网站功能的限制相联系,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确保网络服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得到某些网络服务功能时,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不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重要,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和公众来说也是必要的。(三)安全请求权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被收集者有权要求收集者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一方面可以要求网站对收集的资料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政策进行保管;另一方面还可以要求其个人资料不得传输,或披露给任意第三方;再有就是在网络服务群内部,也须注意相关信息的披露,例如某个用户名购买了某件具有隐私性质的物品,如果此信息能被所有用户看到,那么可能带来隐私权的问题。他人可能从此个人信息上判断出此用户的一些个人隐私。(四)财产权财产权是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也是网络个人资料收集者的一项权利。在登录个人资料时,某些信息可能直接为他人带来某种商业利益,那么其就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另外,作为网络个人资料的收集者,如果其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并加以商业性质的分析,对那些不具有个人识别性质的数据集合可以得出某种结果或判断,那么其财产的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国内正在抓紧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作为隐私权的重要部分,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应该成为重中之重,而网络个人资料保护是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而带来的新情况。用立法来保护公民享有网络个人资料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索和收集、利用和公开等,同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限制网络个人资料信息的权利,如因国家安全或者刑事调查等原因,立法时宜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此外,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成立某些行业自律性质的第三方网络个人资料隐私监督机构,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和促进网络个人资料和合理的利用。注释:1、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633页2、诈骗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3、高富平“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4、Gramm-Leach-Bliley ACT 19995、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19986、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d Accountability Act19967、TRUSTe? is an independent, nonprofit enabling trust based on privacy for personal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We certify and monitor web site privacy and email policies, monitor practices, and resolve thousands of consumer privacy problems every year. All TRUSTe? licensees must pass a rigorous process to meet our program requirements and agree to monitoring and dispute resolution. TRUSTe‘s compliance department conducts at least two automated scans of each licensee Web site each year to check for compliance with program requirements. We also monitor email procedures and email lists for all Web sites through seeding. Finally, we rely on consumer reporting of privacy violations to help uncover any breaches of privacy promises. We provide a number of services that both protect consumers and help companies stay compliant.http://www.truste.org/8、Patriot Act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Act of 2001‘9、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10、Article 25 of 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The Member States shall provide that the transfer to a third country of personal data which are undergoing processing or are intended for processing after transfer may take place only if, without prejudice to compliance with the national provisions adopted pursuant to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Directive, the third country in question ensures an adequate level of protection”11、参见 http://www.sinica.edu.tw/as/law/anti-corru/computer-personal-data-protection.html12、见《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一条13、P庭瑞 “个人资料保护在台湾:谁的事务?”14、1996年12月生效,http://www.pco.org.hk/chinese/ordinance/section_01.html#sect115、http://sc.info.gov.hk/.gov.hk/access/chincode.htm#requests16、见 www.google -watch .org17、亿贝易趣隐私权保护规则.cn/help/policies/privacy-policy.html?ssPageName=f:f:CN#info_use“您同意本公司利用您的资料与您联络并向您传递(在某些情况下)针对您的兴趣而提供的信息,例如:有针对性的广告条、方面的通知、产品提供以及有关您使用本网站的通讯。您接受用户协议和隐私权保护规则即为明示同意收取这些资料。如果您不想收到这些通本公司建议您在邮件提醒设置页面上选择不收取某些通讯。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邮件提醒设置页(网址为.cn/ws/eBayISAPI.dll?OptinLoginShow)。您可通过在邮件提醒设置页面上更改适当的选项以使您不再收到该等信息。”18、《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6、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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