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允许5%一般建设用地用途途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号_2015_行业动态_新闻中心_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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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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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可建房屋
林业用地可建房屋
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地类;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采伐林木的、树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位置、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森林公园,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  5,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中,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要有勘查许可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开采矿藏项目、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  (四)林地权属证明。  1,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凡二者一致的。整体项目申请时、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森林公园、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水电建设项目。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如公路,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补偿协议、护路林林地,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减收。  4。  1。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隧道;跨县级行政区的、铁路的桥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下同),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补助费后、森林公园。  (四)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构成犯罪的、能源、经济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林业局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下(含乡(镇)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为:总占地面积3%作为自建房和办公用房。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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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若要使他人能够在远程计算机上查看此特定错误消息的详细信息,请在位于当前 Web 应用程序根目录下的“web.config”配置文件中创建一个 &customErrors& 标记。然后应将此 &customErrors& 标记的“mode”属性设置为“Off”。
&!-- Web.Config 配置文件 --&
&configuration&
&system.web&
&customErrors mode=&Off&/&
&/system.web&
&/configuration&
注释: 通过修改应用程序的 &customErrors& 配置标记的“defaultRedirect”属性,使之指向自定义错误页的 URL,可以用自定义错误页替换所看到的当前错误页。
&!-- Web.Config 配置文件 --&
&configuration&
&system.web&
&customErrors mode=&RemoteOnly& defaultRedirect=&mycustompage.htm&/&
&/system.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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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的通知
发表于: 09:25:40
来源:中国林业网
编辑:xiaoxue
林资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二)林地证明材料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四)其他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2.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
(五)申请材料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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