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协议生效条件什么人迁才生效

高中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中学生数理化(教与学)》2015年12期
高中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
【摘要】:正根据心理学家的观点,知识迁移指的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的影响.对于学生而言,知识迁移能力和创造性思维有着一定的联系.知识迁移能力属于学生的认知能力,对于学生的后续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知识迁移能力关系到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方面,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在传统的高中化学教学中,教师往往根据教材上的专题进行教学,很少看到专题和专题之间的联系.这种教学方式,忽略了化学知识之间的关联性,没有看到化学知识体系这个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G633.8【正文快照】:
根据心理学家的观点,知识迁移指的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的影响.对于学生而言,知识迁移能力和创造性思维有着一定的联系.知识迁移能力属于学生的认知能力,对于学生的后续学习有着直接的影响.知识迁移能力关系到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方面,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在传统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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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市政府发出通知但并没有具体实施行政权力,因此不能以市政府作为被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通知乡政府处理此事,但其并未委托而只是通知而已。乡治安联防队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行政职权,必须以乡政府的名义,受乡政府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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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第1篇:水产养殖合作甲方:乙方:为合作开发()淡水养殖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增加甲乙双方经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探讨研究制定本协议。一.位置及简介:甲方将位于()的鱼塘及搭建的房屋硬件设施授权委托给乙方管理养殖,鱼塘和搭建房硬件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每一星期或半月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汇报有关养殖的情况。()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将养护鱼用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2、甲方提供鱼塘给乙方养殖,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得养猪,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允许随意改变鱼塘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否则每立方土罚款500元。2、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承包的鱼塘需要用电必须服从电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装上电表和漏电开关,才能用电,一费用由乙方负责。3、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乙方(共同商议分配方式)。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2、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人力费用,均由乙方自理。3、乙方有看管好鱼的义务。4、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5、在承包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设建筑物或种植农作物,期满后应拆除搬迁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让,可继续保留,但绝不允许前者保留使用,否则甲方有权雇请人员强制拆除,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6、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7、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清点并交还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鱼塘。房屋等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8、协议书规定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四.利润分配方式:在承包期内,甲方出钱(包括所有硬件设施),乙方出力合作经营与管理,鱼长大能卖得时,乙方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派代表核算利润,除去所有成本(包括鱼苗,饲料等投入),实际赚钱总额甲乙双方平分。五.风险责任:1.甲方出钱及硬件设施等,乙方管理使用,在养殖过程当中,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亏损,乙方承担甲方投资费用的一半的责任。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鱼塘损坏,鱼死亡等经济损失,经证实后,所亏金额甲乙双方各摊一半,做到有钱同赚,有损失平摊。六.协议期限:本协议由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七.违约责任:1、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按违约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之前根据本协议签定的活动。八.争议解决适用法律:1.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员法院提起诉讼。2.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刻生效。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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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作者:李晓颖&&发布时间: 19:32:18&&&&在东港的一些农村地区,因为经济方式的多样化,老百姓的贫富差异,应运了这样一种行业,一些有很多种苗或者家禽畜类的幼崽资源的所有者(俗称“龙头”),例如有鸡雏的俗称“鸡头”,这样一些人正因为他们手中有了这些资源,就需要另外一些人利用自己的时间、空间帮他们把这些资源种植或者养殖成他们可以向外售卖的成品,他们从中获取利润,同时他们也给那些为这个过程付出劳动的种植养殖户们相应的报酬。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即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种植养殖户有能力种植、饲养种苗或者幼崽,但他们没有钱去购买这些资源,放苗的龙头,有钱购买种苗或者幼崽,但是由于资源的数量比较庞大,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去种植或者养殖这些资源。这也是这个行业产生的原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在案由规定中的解释为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在东港存在这种合同的地区,很多种植、养殖户文化水平较低,手中的资金较少,这就导致了当“龙头”向他们发放种苗产品时,种植、养殖户手中资金不足以支付这些种苗产品的价款,往往由种植、喂养户给“龙头“出具一张欠据,载明拿了多少种苗,价值多少,饲料或者药品多少,价值多少,而不是与”龙头“签订正规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载明何时回收,回收标准,回收单价等等,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近乎为零。当种苗培养到成品后,“龙头”将达到标准的成品按约定的价格进行回收,与标准有些差距的,按一定的折扣比例进行回收或者不予回收,龙头再将欠据还给种植、养殖户,回收后销售所得价款,扣除种苗、饲料、药品等种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剩余价款中一部分作为种植、养殖户的报酬。此过程完毕即种植、养殖合同履行完毕。在这履行合同的复杂过程中,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例如种植、养殖过程中产生不可抗力,造成一定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种植、养殖户给“龙头“出具的欠据是否产生种苗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种苗损毁、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由谁承担。&&&&下面笔者提供一个真实案例进行下分析,案情:日,原被告签订了肉鸡放养及回收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提供鸡雏、饲料、药品及相关信息服务,及时做好防疫的指导工作;2、被告进行肉鸡饲养,成鸡后由原告按合同约定回收价格和标准负责回收销售;3、所得肉鸡销售价款优先扣除鸡雏、饲料、药品的价款及其他费用后,余款返还饲养人;4、原被告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货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可信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肉鸡在饲养阶段,所有权属于原告。合同还对成鸡回收检斤、运输及结算方法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鸡雏14000只,每只1.9元,价款26600元,被告出具鸡雏欠据1张。日至8月1日期间,原告先后3次向被告提供饲料210袋,价款39270元,被告出具饲料欠据3张。先后5次向被告提供不同药品,价款10071元,被告出具欠据5张。合计价款75941元。日至5日,被告养鸡棚所在的东莞市黑沟镇大柴村发生洪水,将饲养阶段的肉鸡全部淹死。原告提供的饲料、药品及被告购买的苞米,在饲养过程中,全部被肉鸡食用。&&&&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75941元。&&&&起初,原告诉至法院时,立案庭将此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案情后将本案的案由变更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原被告的这一合同行为完全符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的定义。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肉鸡放养及回收合同,相较一些只有欠据的事实种植、养殖合同,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一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鸡雏、饲料、药品、信息服务,并负责肉鸡回收销售,并从中赚取利润。被告负责肉鸡的饲养,获得劳动报酬及饲养场地的费用。原、被告间签订的肉鸡放养及回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鸡雏、饲料、药品,虽有被告书写的欠据,但不属于独立的买卖合同,而是双方依约定履行养殖回收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正基于此将案由变更为种植养殖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提供鸡雏、饲料、药品的义务,被告在履行饲养义务过程中,遇洪水侵袭,致使饲养的肉鸡全部淹死,属于不可抗力,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过程和违约行为,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无约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结合本案,原告投入了鸡雏、饲料、药品、技术和信息服务,被告投入了饲养场所、部分饲料和劳动力,在饲养阶段,肉鸡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在不可抗力的原告致使肉鸡全部灭失的情况下,被告方无过程。根据公平原告的损害结果均衡分担原理,原告投入的鸡雏、饲料、药品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而被告投入的饲料、饲养场所和劳动报酬的损失,则由被告承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想就以下三点对种植、养殖合同进行分析,第一、种植、养殖户给“龙头“出具的欠据是否是买卖合同,是否产生所有权的转移,笔者认为种植、养殖户所出具的欠据不是买卖合同,“龙头“只是将种苗暂时交付给种植、养殖户进行栽培,并没有把种苗的所有权转移给种植、养殖户,故也不产生种苗产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事实。这也符合种植、养殖合同的目的。第二、种苗产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从何时开始转移,是第一次交付给种植养殖户时风险开始转移,还是所有权转移时风险开始转移,应从合同的性质出发进行分析,一般而言,所有权转移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同步发生。但也有例外,例如试用品的买卖合同,就是一种所有权未转移但从交付给试用者开始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即转移到试用者,但种植、养殖合同与试用品的买卖合同性质不同,种苗产品虽然交付给种植养殖户,种植、养殖户得到了种苗,种植、养殖户的最终目的是将它们种植、养殖到成品,将其再交付给”龙头”,种植养殖户不是为了最终得到种苗成品的所有权,所以种苗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应转移给种植、养殖户,由其承担这种风险。这种风险如果转移给了种植、养殖户,这对种植、养殖户签订合同的积极性是个不小的打击,这将不利于种植养殖合同交易的发展,也失去了合同本来的公平性。这样也符合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在种植、养殖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例如洪水、地震、海啸、火山等导致了种苗的损毁、灭失,种植、养殖户的报酬也无从谈起,这种损失应由谁承担。笔者认为,根据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应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但是毕竟产生的一定的损失,双方应就各自的权利义务来承担损失。种苗的损失由“龙头”自行承担,投入的饲料、场地、应得的劳动报酬由种植、养殖户自行承担。而不应因种植、养殖户出具了欠据而让其承担所有损失。种植、养殖户相对于“龙头”来说是弱势群体,法律的利益保护也应当向他们倾斜,双方损失较大的一般都是“龙头”,该损失由“龙头”自行承担也符合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和公平正义的本意。&&&&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特点,这也使得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进行裁判。当在法律中寻求不到具体的条文对应具体的案件时,法官要做的就是回归最原始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其中找寻定纷止争的依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器。这也与《裁判的方法》中提到的法官回归普通大众眼光去看待法律纠纷的作法相吻合。&&&&&&&&&&&&&&&&&&&&&&&&&&&&&&&&&&&&&&&&&&&&&&&&&&&&&&&&&&&&&&&&&&&&&&&&&&&&&&&&&&&&&&&&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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