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旧性骨折算几级伤残能算十级伤残吗?

骨折误读片,造成3岁小孩陈旧性骨折,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如何向医院索赔?赔偿费用多少_百度宝宝知道SHANGHAI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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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旧性桡骨骨折按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的案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卜建芳。委托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委托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建芳诉被告贾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建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现、被告贾洪、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建芳诉称,日12时20分许,被告贾洪驾驶车牌号为沪BXXXXX小轿车行至本市徐汇区华山路进虹桥路北约100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玉镯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肇事沪BX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经与被告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确认损失如下:医疗费41,82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25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交通费600元、玉镯损失费10,0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误工费19,200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贾洪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均已包含后续治疗的相应部分。被告贾洪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贾洪系肇事司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医疗费,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亦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余诉讼请求均认可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发时肇事沪BX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同意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其中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不同意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均无异议;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的赔偿标准;护理费,认可每天40元的赔偿标准;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玉镯损失费,认可被告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1,000元;衣物损失费,酌情认可100元;误工费,原告已经退休,且无银行对账单、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不予认可;鉴定费,无异议,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律师代理费,非保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日12时20分许,在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进虹桥路北约100米处,被告贾洪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XXXXX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随身佩戴的玉镯碎成数段。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徐汇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贾洪因违反让行规定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此外,原告于日购买涉案玉镯,为此支付10,000元。原告伤后即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以下简称八五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后原告多次前往八五医院复诊随访。日,原告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六医院)就诊并入住该院,被诊断为左陈旧性桡骨下端骨折,于日行左桡骨切复内固定术,至日出院。后原告至市六医院复诊随访多次。上述治疗期间,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41,906.70元。2015年4月15日,经徐汇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治疗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卜建芳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骨折,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8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含后续取左桡骨内固定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2015年4月14日,上海XX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误工及收入减少情况证明》,内容为:“卜建芳(身份情况略),该员工自日进入我单位工作至今,月工资约为3,200元。日,该员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能上班。自日至日,该员工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上班共计6个月,我单位在该期间扣发其工资共计人民币19,200元整。特此证明。”此外,原告与XX公司签订了合同有效期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另查明,涉案车牌号为沪BX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为日至日。此外,《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事发时,原告系上海市非农业家庭户籍。事发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户口簿、劳动合同、误工及收入减少情况证明、营业执照、玉镯购买发票、玉镯照片、律师代理费发票、保险条款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认定被告贾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涉案车牌号为沪BX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超出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贾洪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原告的主张未超出其实际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41,826.72元;至于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七条有保险人对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不予赔偿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在免责条款中明示,且被告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投保人贾洪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于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分别确认为120元及5,000元。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75日,本院酌定为2,25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49,196.7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余额39,196.7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75日及上海市护工市场的一般收费标准,酌定为3,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分别确认为95,420元和5,000元。交通费,虽原告未提供相应票据,但考虑到原告就医治疗及处理事故所需,本院酌定为300元。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退休后仍继续工作,但在无相应银行明细、纳税凭证或公司财务账册等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发前的收入状况及事发后因伤误工所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不予采纳;据此,本院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180日,酌定为12,120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15,8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余额5,84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玉镯损失费,鉴于原告佩戴的玉镯已于涉案交通事故中损坏、碎成数段,现原告以其购买价格主张玉镯的损失,尚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10,000元。衣物损失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到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冲击力确会造成原告随身衣物的损坏,故本院酌定为300元。上述损失合计10,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余额8,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鉴定费,鉴于两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确认为2,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律师代理费,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有利于其实现司法救济,可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及诉讼标的酌定为4,000元,因该项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由被告贾洪赔偿。综上,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额总计177,636.72元,被告贾洪的赔偿金额总计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卜建芳177,636.72元;二、被告贾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卜建芳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计2,098元,由原告卜建芳负担124元,被告贾洪负担1,9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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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右距骨连续中断性骨折,复查为截断性陈旧骨折,能否评定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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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骨折就可以算十级工伤么,哪位好心律师帮我回答下。
提问者采纳
不一定,还要看骨折的部位和骨折程度。如粉碎性骨折和一般骨折伤残程度就不同等等。
只要有骨折都算么
大部分情况是
我的左手在井下被石头挤了不能做手术只能靠养算么,如果赔偿怎么算,老板只给我一万,谢谢了
具体能不能评残应当以伤残鉴定为依据。如果协商不成时,你可以依法维权。
好的,谢谢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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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是的,只要有骨折就算十级伤残
单位的行为违法 具体和律师联系
(十) Ⅹ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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