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分国分项来计算吗?为什么第一项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权使用费和第二项的其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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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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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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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北京地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计算应所得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税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额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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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某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需支付合同价款100万元,应如何缴税?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部、国家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试点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该企业应扣缴增值税100&(1+6%)&6%=5.66(万元);扣缴企业所得税100&(1+6%)&10%=9.43(万元);扣缴5.66&7%=0.4(万元);扣缴教育费附加5.66&3%=0.17(万元)。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4-0.17=84.34(万元)。
[责任编辑:c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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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span id="pv_7 发布时间:
摘要:将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担保收入合并纳税,是不是分国又分项啊?......
将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担保收入合并纳税,是不是分国又分项啊?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从美国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1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则利息收入抵免限额=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额=5000&(1-20%)&20%&70%-560(元)。
在美国取得的所得合计抵免限额=400+560=960(元)。
应补税额=960-100-600。在同一国家的两项所得,需要分别计算其抵免限额;然后再相加作为该国所得总的抵免限额。
原来理解的分国又分项是彻底分别核算. 原来只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分别核算,计算纳税额的时候就综合计算了.如果彻底分开算,老师举的例子就是要缴纳300元的税了,综合算只缴纳260?
是的,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中也有提到,企业所得税是分国又分项,能不能举个例子,是怎么分国分项?是不是不同国家不能相互抵销,不同的项目不能相互抵销?
不是的,企业所得税是分国不分项。参见下面的内容理解:
1.分国不分项: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境外某国两个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分别为50万和90万,在境外已经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境外收益应纳税额=(50+90)/(1-20%)=175(万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额=(800+175)&25%&175/(800+175)=43.75(万元)(简便算法为175&25%=43.7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175&20%=35万元,境外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5-35=8。75(万元)。
2.分国又分项: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从美国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1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则利息收入抵免限额=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额=5000&(1-20%)&20%&70%-560(元)。
在美国取得的所得合计抵免限额=400+560=960(元)。
应补税额=960-100-600。在同一国家的两项所得,需要分别计算其抵免限额;然后再相加作为该国所得总的抵免限额。
题中A国涉及到2个税费,叶老师说是分国又分项,但看了答案感觉是分国不分项,A国两个收入是放在一起计算的,这是怎么回事?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应该怎样计算?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又分项: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又分项: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个人所得税。
教材中的举例不是这么说的啊,&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交个人所得税16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
这里的意思不是分别计算补交吗?少的补交,多的留在以后年度抵减,不是吗?
教材中的是不同国家的所得,所以应该分别计算应补税额和留在以后年度抵缴的税额,而如果是同一国家的所得则应该汇总计算。
这道题的答案是这样的:
该工程师当月应在我国补交个人所得税额=[2%)*20%+1400*20%]--800)*20%*(1-30%)-280=208
其中,该月从B国取得的发表论文的所得3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280元,明显我图黄的部分是B国的,前半部分是A国的,答案是把两国的合在了一起。
是的,您所说的题目中答案是错误的,应该分别计算退补税额,不能合并计算。
本题因为限额都大于境外已纳税额,所以可以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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