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删除河北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中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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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法规文号】冀建质〔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质〔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2.5《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应有2名(包括2人)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人员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  2.6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3.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  3.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3.3.1建设单位  (1)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情况;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设计变更的程序情况;  (7)有无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  (8)在装修过程中有无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9)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0)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3.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7)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8)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及执行情况;  (5)有无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情况;  (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3)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14)执行见证取样有关规定的情况;  (15)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前进行审查情况;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是否及时、完整;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11)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3.3.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情况;  (2)检测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执行情况;  (3)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监督机构。  3.3.6图审机构  图审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内容、深度、程序执行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4.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体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对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3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4.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桩基和地基处理;  (2)地基基础;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  (5)幕墙工程。  4.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4.6.1地基处理  (1)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  (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  4.6.2桩基工程  (1)桩基施工方案;  (2)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  (3)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  (4)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  (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测报告;  (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  4.6.3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  (3)基础轴线与标高;  (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  (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6)监督抽测混凝土、砂浆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建筑几何尺寸;  (7)基础外观质量;  (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4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  (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  (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  (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5装配式结构  (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  (5)节点联结处理;  (6)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4.6.6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  (3)砌体组砌方法;  (4)砌体接搓处理;  (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7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进场验收记录;  (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  (4)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  (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  (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8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  (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  (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  (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  (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9节能工程  (1)节能墙体材料、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建筑外门窗检测报告;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  (2)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执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情况;  (4)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  (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  (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  (4)幕墙工程的三项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  (6)构件的节点联结;  (7)幕墙的防火处理;  (8)幕墙的避雷处理;  (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  (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  (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1吊顶工程  (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  (3)防火、防腐处理;  (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2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装饰材料检测报告;  (2)基层处理;  (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  (4)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质量;  (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3防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  (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  (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  (4)屋面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的设置);  (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  (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  (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4给排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  (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  (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  4.6.15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  (2)电线管的安装位置及质量;  (3)导线规格和连接;  (4)配电箱、盘安装及质量;  (5)电气保护接地和避雷接地;  (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6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  (3)工艺性检验记录;  (4)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  (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7电梯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轨道的安装质量;  (3)电梯功能试验(调试)报告;  (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8智能化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  (3)智能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19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2)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  (3)道路弯沉检测记录;  (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0桥梁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  (2)灌注桩桩位、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桩基检测报告;  (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  (4)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5)预应力的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  (6)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  (7)结构实体强度监督抽测  (8)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1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  (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  (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  (5)壁后注浆质量;  (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体内部位移、衬砌环内力变形,土层压应力等;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2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隧道开挖质量;  (3)初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  (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土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  (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3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  (3)基坑开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  (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6)防水层施工质量;  (7)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  (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4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预应力混凝土管);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检验;  (5)管沟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5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平基和管座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3)管道安装质量;  (4)检查井的质量;  (5)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  (2)管道安装质量;  (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  (5)沟槽回填质量;  (6)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5.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5.2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测,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费用。  (2)质量监督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3)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4)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5)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5.3经监督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部位;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5.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尺量法、局部破损、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6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抽测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抽测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5.7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制表记录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7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记录。  (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解决。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竣工验收。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8.2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体质量状况。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  (8)建筑节能检测情况;  (9)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10)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8.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9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9.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9.2.1文本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7)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书;  (9)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  (10)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4)需要保存有关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  9.2.2电子档案  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每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9.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9.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的验收与移交。  9.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负责人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9.4.2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9.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5年,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  10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按照省确定的软件模式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0.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0.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0.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0.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设立局域网,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  县(区)监督机构至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  10.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  10.2.5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突出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3)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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