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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网格长
二级网格长
三级网格长
四级网格长
四级网格员
郑&&宏&&&&&&陶宣忠
龚王盛、梅爱媚、伍富景、王月仙、吴登科、梅爱媚、蓝金良、扬霞、蓝月法
&&&&一、镇级网格:
&&&&1、主持镇级&两网化&建设全面工作,对辖区内&两违&行为的处置负主要领导责任。2、对镇级综合执法队伍报告的重大&两违&行为,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处置方案,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镇级网格处置确有困难的,应立即向县级网格报告。3、落实&两网化&工作所需的人员、车辆、设备、经费等。4、负责对综合执法队伍和村级网格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每季度组织对综合执法队伍和村级网格的考核。5、完成上级交办的网格内其他工作。(一级网格长、二级网格长)
&&&&二、村级网格:
&&&&三级网格长主持村级网格全面工作,对发现的疑似&两违&行为立即向乡级网格巡查人员报告;亲自参与并督促村级网格员做好日常巡查,掌握好村级网格内建设动态,每季度对村级网格员组织考核;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农民建房申报工作;参加综合执法队伍组织的集中处置行动,做好当事人和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做好行动中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政策宣传;完成上级交办的网格内其他工作。
&&&&四级网格长、四级网格员做好村级网格内日常巡查工作、掌握好村级网格内建设动态,每周至少巡查3次,发现疑似&两违&行为立即向村级网格长和乡级网格巡查员报告、对群众进行教育劝阻,&两违&萌芽发现率100%;做好巡查台账记录;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农民建房申报工作;参加综合执法队伍组织的集中处置行动,做好当事人和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做好行动中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政策宣传;完成上级交办的网格内其他工作。
徐良茂、周建阳、邹月娥、羊洪民、叶建红、朱正跃
梅义芳、何生球、张云武、梅雪珍、张照法、俞良生
吴双武、陈华钟、俞生仙、陈华全
潘李兴、潘春法、项叶美、顾子法
陆玉宏、何玉央、陆良余、陆良俭、陆祝平
张金有、何文云、徐光普、王洪林、张飞旺、赖卫新、王庆安、王月仁、王根红、王志如、王达旺、王伟京、钟天荣
汤小仙、邱美贤、邢孝桐、汤晓春
朱福元、朱泽祥、朱均文、朱惠群、朱解明、朱建
胡家有、胡云雷、姜燕青、胡泽清
凌振平、邱龙勇、谢荫龙、王苏伟
祝建勇、谢玉玲
伍教、顾舍根、王祖尧、王德荣
郑增有、吴生军、吴文勇、舒康春、方淑如、钟夏菊
章玉俊、王朝武、章胜林
刘曰明、钟宝华、林进军、钟国强
谢明山、谢昌达、谢有松、谢建华
顾国富、叶文贵、谢俊岳、谢德羽、洪宝娟
方苏明、方小英、郑有千、方建芳、吴建平
何建群、何东牛、何祖建
刘跃法、徐高林、梅春海、何红英
刘德明、邱宣亚
余海珍、刘益平、张小龙、陈有忠、朱美仙、陈俊有、张征伟
余小沫、林校生、赵菊兰
徐子女、刘红星、吴国勤、吴小勇、徐军阳、刘银华
吕建仁、叶云香、朱长明、吕建平
周文英、孙太荣、孙丽军、陈方德、徐美娟、楼岳权
陶志权、陈志财、陶叶心、戴杰荣
杨云高、谢德华、赵伟航、徐建达、扬云龙、伍水&
何增松、张玉明、周丽茹
刘春旺、何飞央、谢法荣
邹奎有、宁舍美、邹银华、丁军法
方旭芬、方云能、廖方高、吴建国
鲍桂林、俞有青、徐对法
何平、刘云献、汤方程、邹品贤、汤标如
葛云根、徐增谷、赖仙央、祝天明
胡贵全、徐苏娥、徐月富
何子祥、江香菊
方勤、徐国法、陶仙女
肖新华、傅花女
赖小洪、潘金仙
赖海仙、潘华仙、王建军
钟国荣、邹国武、金雪连&
钟帅、钟章达、巫申法、舒寿春、周仙荣、巫大鹏、巫春女
臧华福、臧华祥、李平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诉张雄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587960
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诉张雄飞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金武商初字第1046号
  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
  投资人:程杭笑。
  委托代理人:陶锡金。
  被告:张雄飞。
  被告:王时亮。
  被告:朱天脱。
  委托代理人:曾永土。
  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淑芳。
  委托代理人:洪今笑。
  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为与被告张雄飞、王时亮、朱天脱、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预立案,后于日受理立案,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朱天脱的委托代理人曾永土、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今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雄飞、王时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起诉称: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日向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承包了浙江物产(浙中)供应链物流服务基地(一期)配载中心建安工程。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朱天脱。被告朱天脱转包后,又于日将浙江物产(浙中)供应链物流服务基地配载中心(二、四、六)建安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张雄飞、王时亮施工。被告张雄飞、王时亮分包工程后因工程施工需要,从日起至3月24日止,先后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共计应付水泥款30890元。该款一直拖欠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张雄飞、王时亮催讨,被告均以上手的工程款未付为由继续拖欠。原告认为,被告张雄飞、王时亮长期拖欠水泥款不付的行为显已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朱天脱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和转包人,应当在应付被告张雄飞、王时亮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上述欠款的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张雄飞、王时亮支付原告货款30890元,并赔偿该笔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列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朱天脱、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在应付张雄飞、王时亮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上述欠款的责任。
  被告朱天脱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关于承包转包关系无异议。但朱天脱与张雄飞、王时亮已于日解除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结清工程款。朱天脱也从未与原告发生任何水泥水泥买卖关系。
  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购买协议,对朱天脱与张雄飞、王时亮之间的合同也不知情。我公司与朱天脱签订转包协议事实。
  被告张雄飞、王时亮未作答辩。
  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原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被告公司基本情况、被告张雄飞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王时亮、朱天脱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水泥结算签收单一份,证明被告张雄飞、王时亮所欠货款30890元的事实。
  证据3、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朱天脱将工程转包给张雄飞、王时亮的事实。
  证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金华物产物流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的事实。
  被告朱天脱、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对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不清楚。证据2签收单系原件且有被告张雄飞的签名,被告张雄飞、王时亮在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朱天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被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质证:
  证据5、解除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朱天脱与张雄飞、王时亮于日解除工程转包关系并结清所有款项的事实。
  原告武义县白洋美芳建材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张雄飞、王时亮发生的水泥买卖在解除工程协议之前。被告浙江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庭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朱天脱与张雄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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