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珠海嫖娼事件哪里可以嫖学生

您当前的位置:&>&&>&&>&200余名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目前已经有条评论
&热点新闻评论
&&请您注意: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网新闻跟帖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经济网发表的言论,中国经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新闻跟帖管理员反映。
商务进行时
24小时排行
&&&&&&&&&&&&&&&&&&&&家长必读 导致初中生吸毒问题的原因剖析|初中生|吸毒|原因剖析_新浪珠海
家长必读 导致初中生吸毒问题的原因剖析
新浪教育评论
青春期孩子对毒品的抵抗力更低
  导致中学生吸毒的主要原因
  1.受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或家庭教育失当。中学生正处于身心迅速发育的时期。他们充满热情,富有朝气,但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尽心培育和良好的家庭教育。据调查,吸毒的中学生多数都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有的则是直接受家长的影响染上毒瘾的。他们的父母,有的整天忙于挣钱,根本顾不上孩子的教育;有的则对孩子娇生惯养,纵容孩子的不良习惯;还有的更是吃喝嫖赌,染上毒瘾,毁了自己,毁了家庭,也毁了孩子。例如:某男,15岁其父吸毒成瘾,吸空了家财,吸毁了家庭。唯一的儿子由于经常看到父亲和其毒友们在家里吸毒,便由摹仿到吸毒成瘾,被送戒毒所。又如:某男,16岁,本有一个和睦的家庭,后来却因为父亲的外遇而破裂。该生失去家庭温暖转而憎恨父亲的女友而不愿回家,将情感寄予经常帮助他不受欺侮的同学,结果受同学感染,自己也染上毒瘾。
  2.危险的好奇心和对毒品的无知。中学生思想敏锐,少有保守思想,好奇心强,敢想敢求敢做。但由于其年少无知,思维的片面性很大,在许多新事物面前,一旦把握不好,非常容易走入误区。在遭遇毒品之前他们很少懂得毒品的知识,即使知道“毒害”二字,但毒在哪里,害有多深,却一片茫然。相反,他们听人吹什么“吸毒可以让人飘飘欲仙”,“想什么来什么”,“没有一切烦恼,精神特爽”等等,往往信以为真,产生找一找“感觉”的强烈欲望。例如:某女,14岁,听了关于毒品的“神话”后,竟在心里不停地想,如果能吸毒,那我的日子就过得充实了。在这种好奇心驱使下,很快吸毒成瘾,每天300 元的毒资全靠“坐台”以及和一伙男生去偷、扒获取。又如:某男,15岁,平时学习成绩并不差,也知道吸毒是危险的,但经不住别人的一再“劝说”和“开导”,竟天真地认为尝一尝无妨,即使成瘾,也能戒掉,结果以身试毒,至今身心难以康复。其实,有些人在吸毒之前,也直接或间接地了解一些毒品的危害,也有一定的拒毒心理,行为也并非刻意追求毒品的体验。只是由于自身意志比较薄弱,对毒害了解不深刻,经不起别人的引诱和唆使而走上吸毒路。绝大多数吸毒学生,都经历过“想-怕-试-上瘾”的心理过程和实践过程。
  3.群体之间交叉感染。中学生思想比较单纯,好交往,喜欢成群结伙。但他们中有不少人自认为已经长大,什么都懂。对父母和老师的教育不以为然,盲目地去追求所谓的个性独立。特别是某些中差生由于成绩不好,升学无望,在家被家长责备,在校被老师嫌弃,因而对学校、对老师、对家长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常常三、五个人混在一起,讲什么“哥们义气”、“姐妹情深”,崇尚什么“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在他们当中,一旦有一个人吸毒,很容易引起交叉感染。例如:某男,16岁,个性燥烈,极讲“哥们义气”,经常帮人打架,烂兄烂弟颇多。他自己受人诱惑吸毒后,又影响其他十余名“哥们”吸毒成瘾。再如:某女,14岁,因其要好的女同学吸毒、“坐台”,她也受影响学会吸毒、“坐台”,导致她交的男朋友也随其吸毒。调查表明,群体交叉感染,危害极大,感染面广,传播速度极快。
  4.学校教育管理存在偏差。目前的中学,基本上都还是应试教育,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在于提高升学率。为了完成升学目标,教师们在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自己的教学负担,很少有时间去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的道德品质。甚至有的学校及教师不愿意也没有精力去顾及调皮的差生,对其旷课,逃学不闻不问,任其混迹于社会,久而久之,这些学生就会染上种种恶习,其中包括吸毒。中学生吸毒,也与不少学校不重视反毒教育有关。尽管国家教委已根据我国严重的毒情形势,根据吸毒逐渐低龄化的特点,将毒品知识教育纳入了教学大纲,并作为教材发到各个学校,但多数教育部门并未予以充分重视。有的学校即使发现有学生吸毒,为了应付上级的达标检查,不是与公安机关及时联系,妥善处理,而是令其转学,致使新的污染产生。如某校转出去的一个14岁的女生,到新学校不久,就影响好几个新校同学吸毒上瘾。
  抵御病魔需要亲情
  据汕头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所长郑顺德介绍,近年来戒毒人员的情况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现住所的戒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人群占90%以上,另外本地人员和女性所占比例增大,且年龄偏低,文化层次普遍为初中、小学水平,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他说,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旦吸毒成瘾,家中钱财花尽后,就会编出各种理由向亲朋好友借钱,最后甚至走上了骗钱、偷窃、抢劫、卖淫、杀人等道路,祸及家庭,危害社会。郑顺德认为,禁毒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单独承担的,像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不少人因顶不住压力而复吸,所以对吸毒者特别是青少年吸毒者,社会、家庭都应担负起责任来,“作为学校,禁毒教育应当成为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不容忽视;作为家长,对孩子过于严厉或过于溺爱都是要不得的,一旦发现孩子吸毒成瘾,千万不能怕家丑外扬而延误挽救的时机;作为社会,正确对待青少年吸毒消除偏见也很重要,要认识到那些青少年‘瘾君子’既是违法者,更是受害者。我们应当把青少年吸毒者当作病人一样,关心爱护他们,帮助他们早日摆脱毒魔的纠缠”。
  对于青少年应如何防范毒品,他认为应做到“十个不要”:不要吸烟;不要因好奇而吸毒;不要盲目追星、赶时髦、贪图享受去吸毒;不要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不要为寻刺激、冒险去吸毒;不要相信毒品能治病(胃病、肝病)的谎言;不要为了摆脱烦恼而吸毒;不要听信吸毒者的话;不随便接受他人递送的香烟、水果、药物、饮料等物品;不要在吸毒场所内停留。(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学生无其它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期;如果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专业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违纪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两次以上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参评在处分期内的所有荣誉及表彰;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三)&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关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参与破坏学校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未经允许公开出版社团刊物,或在社团官方宣传平台发布消息;
(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等行为,案件标的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件标的额为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采用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结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组织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国家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或从高处抛掷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自拆动用电、用水装置,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
(三)&违反作息制度,未经请假在23:30后回宿舍或外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喧哗吵闹,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或校内教职工宿舍)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养宠物者,除责令将宠物送出学校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损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房间,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酗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着装、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共场所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调戏异性或以其它方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卖淫、嫖娼、强奸、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黑客&等手段入侵教务系统修改学生成绩档案,扰乱教学秩序,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所修改科目成绩作清零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入侵校内其它工作系统、网站,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他人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每年新入校的已婚学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明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在校生结婚的,需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逾期不备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考场违纪一次后又发生第二次考场违纪,无论是否已过纪律处分期,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不含考场违纪),一般情况下由其所在专业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考场违纪由学生工作处在接到违纪材料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审批。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专业学院决定,交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
(三)&对在考场违纪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供违纪事实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四)&对于不同专业学院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共同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五)&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具有处分权的部门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各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负责处分决定送达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送达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栏或学校网站上公告之日即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或专业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应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的父母等近亲属,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被处分学生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被处分学生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从学生违纪事实发生的次日起算,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具备本章所列条件时,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德育审核期间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四)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须参加一定时数的公益劳动方可解除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3个公益积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9个公益积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15个公益积分。学生公益劳动参与及积分认定由学生工作处监督。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警告、严重警告的解除由专业学院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决定;留校察看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院长会议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珠海嫖娼事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