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取消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名单名单

这些证不用考了!工程建设行业多项职业资格许可被取消
3月13日,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占了很大比例,现将《决定》全文及取消、调整目录详细列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
                    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以下内容建议手机横屏,观看效果更佳)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处理决定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号)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冶金监理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准入类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安全监管总局准入类取消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6《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8《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装饰(住宅)监理(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10《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装饰材料管理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12《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装饰施工管理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14《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16《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民族(古)建筑维护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18无中国古建营造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20无室内设计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22《关于开展全国景观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中装协〔号)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24《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协〔2007〕16号)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取消26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取消28《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电生字〔1994〕7号)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9项,均为水平评价类)项目名称
资格类别处理决定1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航空摄影照相设备员水平评价类取消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空调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传真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电传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对空广播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雷达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填图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无线电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气象自动填图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全向信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甚高频收、发信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通用航空报(话)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无线电短波收、发信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显示设备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一次雷达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仪表着陆系统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油机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有线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着陆雷达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自动转报机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自动转报控制席报务员水平评价类取消飞机维护机械员水平评价类取消木地板导购员水平评价类取消29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水平无化工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取消31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无旋涡炉工水平评价类取消3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无罐头封口技能师水平评价类取消35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无室内装饰材料师水平评价类取消37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无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类取消39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无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处理决定
1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无取消
3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无取消
5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无取消
7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无取消
9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取消
11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无取消
13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无取消
15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无取消
17保监会《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无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号)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税务总局取消21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无取消2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无取消25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取消27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无取消29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无取消31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民政部门取消33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无取消35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无取消37税务总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无取消39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无取消41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无取消4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无取消45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无取消47国家林业局《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林业部发布)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无取消49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号)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51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号)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无取消53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无取消55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无取消57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无取消59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技发厅〔2004〕1号)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无取消61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无取消63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无取消65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无取消67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无取消69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无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无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3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无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5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无取消77海关总署《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号)78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计量局发布)79质检总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80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81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号)82中国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83中国民航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家计量局发布)84中国民航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5中国民航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6中国民航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7中国民航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88中国民航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89公安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0公安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1公安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9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93中国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94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序号实施机关
1工业和信息化部2工业和信息化部3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4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5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1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2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3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14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15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16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17证监会18证监会19证监会20保监会21保监会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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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67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看清下面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以后咱就别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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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这些证考了也没用?11种职业资格证书已被取消
近日,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及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安排,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和外销员等考试将作调整,考试时间和具体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导致原定于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被紧急叫停。 ●背景 取消部分职业准入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 今年8月上旬,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包括房地产经纪人、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此外,为实现政策衔接及平稳过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8月13日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知》强调,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职业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调查 取消的都是“冷门”,影响不大 9月5日下午,记者前往肇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考试相关事宜。“取消相关准入类职业资格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工作部署,至于还考不考,目前我们还没有获得最新确切的消息。”该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大学生堪称考证大军的“主力军”,记者了解到,本次取消的职业准入资格并不是学生眼中的“热门”。肇庆学院读大三的李同学告诉记者,校道上贴满了各种考证信息,“大多是语言类的和会计类以及教师资格证,这些证比较通用。” “税务专业的同学都不会去考注册税务师,他们都是奔着注册会计师去考的。”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的小梁坦言。该类考试对考生工作年限有严格要求,属于职业资格中的执业资格,相对于从业资格考试,符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考生并不多。 在外行人眼中,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含金量低,一般大学生都不会考虑考取该证,取消与否关系不大。但是选修房地产相关专业的聂同学就不认可这个观点,“说实在的,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准入资格这件事让我挺担心的,基本上从事这个行业的人都会去考这个证,取消后假如没有新的规范化管理措施出台,这个行业就会更乱了。” 记者从肇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了解到,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考试都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地市一级并未主持组织该类考试。该中心负责人强调,符合法律规定且关系重大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都不会被取消。 ●提醒 新制度实行前所考取的证书仍有效力 国家新政出台后,已经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件是否会就此做废?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内一大型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本次调整对已经通过考试的考生影响不大,在新制度实行前所考取的证书都是有效的,考生大可放心。” 此外,记者查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发现里面明确规定,“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实习生 姚杰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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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没被取消,万幸 10:08公开日志已被浏览144次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以来已分三批共取消149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第四批再取消注册电子贸易师等62项职业资格,以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在扩大开放中增强发展动力。 会议同时要求,要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继续集中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截至目前为止,国务院已取消了共计211项各类职业资格。人社部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发布第五批职业资格的取消名单。
据媒体报道,有关媒体记者圈对我国现存的职业资格进行了一次大盘点,评出含金量最高的十种职业资格考试考评项目为:
1、国家司法考试;
2、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
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工程师职称考试;
5、一级建筑(建造)师资格考试;
6、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
7、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8、教师资格证考试;
9、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
10、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考试525心理网,中国心理咨询第一品牌![转载请注明来自525心理网和本文链接,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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