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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罕见病可获医疗救助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被列入罕见病医疗保障病种范围,我市的保障对象在登记备案后可以进入罕见病医疗保障程序,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罕见病保障对象为现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或者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浙江省户籍患者。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全额解决。
市民政局社救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参加浙江省基本医保证明和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罕见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在保障对象登记备案后,可进入罕见病保障程序,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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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惠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市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三)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本条上款规定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人员。&&& 非惠州市户籍但在惠州办理居住证3周年以上并在惠州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3周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我市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列为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下称异地人员)。&&& 第三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使用具有计划性,充分考量“量入而出”、“量小面宽”;&&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政府困难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 (四)市、县(区)两级慈善总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支持的财政性资助资金;&&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三)市慈善总会通过设立“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专款”,引导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的善款,“6o30”扶贫济困日活动(或类似主题内容的活动)募集的专项善款;&& (四)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第五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确定及应提供的资料、证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4类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时应向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表样附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残疾人不提供此件);&&& 4、疾病证明书(诊断书);&&& 5、医疗费用发票(确需使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办理医保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 6、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二)异地人员、特殊个案的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须经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及额度设定&& (一)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通常情况下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的申请,特殊情况下经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同意,可年中多次给予救助,并在全年的救助额度中扣减。&&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额度按政策外医疗费用多少、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等因素来分段分级设定。一般一个人一个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6万元。具体数额列表如下:
自负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
按自负医疗费用发放救助款的比例
(一个年度限额3.6万元)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
5%(含)以下的
5%(不含)以上至10%(含)以下的
按80%比例发放
10%(不含)以上至15%(含)以下的
按60%比例发放
15%(不含)以上至20%(含)以下的
按30%比例发放
20%(不含)以上至30%(含)以下的
按20%比例发放
30%(不含)以上的
按15%比例发放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
5%(含)以下的
5%(不含)以上至10%(含)以下的
按70%比例发放
10%(不含)以上至15%(含)以下的
按40%比例发放
15%(不含)以上至20%(含)以下的
按25%比例发放
20%(不含)以上至30%(含)以下的
按18%比例发放
30%(不含)以上的
按12%比例发放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5%(含)以下的
5%(不含)以上至10%(含)以下的
按60%比例发放
10%(不含)以上至15%(含)以下的
按35%比例发放
15%(不含)以上至20%(含)以下的
按20%比例发放
20%(不含)以上至30%(含)以下的
按16%比例发放
30%(不含)以上的
按10%比例发放
&& (三)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特殊,一年内救助金额确需超过3.6万元和本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外的个别特殊个案的救助,须经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医疗救助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可以根据总会资金的筹措等情况,对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额度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或降低。&&& 第八条 市慈善总会在“惠州慈善网”设立困难帮扶“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的救助平台,动员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通过慈善网募集的帮扶资金,可直接资助给医疗受助对象,也可由市慈善总会转助给医疗受助对象。&&& 第九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金的,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市慈善总会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生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 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县长 副组长: 县委常委 副县长 &nb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 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县长 副组长: 县委常委 副县长 &nb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户; (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 (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 (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 (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 (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 (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元。 五、救助程序 (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奇台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11月20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 经民政局审查、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二)大病医疗救助相关材料和程序 1.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 (2)被救助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救助人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票据; (4)享受门诊就医补助的人员需持门诊就医发票原件和申请救助书面报告; (5)村委会或社区调查填写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1份。 2.救助程序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实行层层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评议。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张榜公布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并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调查审批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3)公示。经批准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救助资格。 (4)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审批材料后,需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家庭(对象)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金额,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5)建立档案。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三级管理,村(社区)、乡镇、县民政局建立档案,并按年度装订归档。 六、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赔付人应支付的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如实提供各项申请手续、弄虚作假者; (五)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配套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用于办理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民政局开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银行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缴存、支付(发放)业务。 八、管理监督 (一)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督促县合管办与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九、组织机构 成立奇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县长 副组长: 县委常委 副县长 副县长 政府秘书长、政办主任 成 员: 民政局局长 财政局局长 卫生局局长 监察局局长 审计局局长 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兼),副主任:***(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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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日报社
第07版:今日服务·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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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 郝小奇 执行总编: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邮发代号 51-6
今日服务·深度报道
白内障患者可申请全额救助
全省还有900多个名额 可拨打电话咨询
&&本报讯 (记者 梁璠)昨日,首批9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在西京医院成功实施了免费手术。据了解,该基金计划在5年时间内为1000名贫困患者实施免费白内障手术,有需要的患者可向“西京鹏飞白内障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据了解,“西京鹏飞白内障医疗救助基金”由陕西省爱心企业家邢鹏飞先生出资500万元,通过西京医院为贫困患者实施白内障手术。在昨天救治的首批9名患者中,年龄最大的82岁,最小的仅12岁,均因家庭经济状况差而没有接受治疗,有的甚至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12岁的小娟(化名)从小患有先天性白内障,由于家境贫困一直没有治疗,近几年视力下降明显,左眼视力尤其差,仅0.05,右眼0.1,趋近失明。书上的字几乎看不清楚,严重影响了生活。对此,西京医院眼科昨日对他们实施了手术,今日拆掉眼罩后,9名患者将重见光明。&&眼科主任王雨生介绍,除了资助主动提交申请的患者外,今年上半年眼科还将深入到我省贫困社区、农村以及边远山区进行筛查,争取让更多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得到救治。与其他致盲性眼病不同,白内障致盲是可治愈的,只要患者不并发其他严重的眼部疾患,经手术治疗后即可重见光明。白内障的最佳治疗时间是3个月大到半岁以内,因为这个时段是小孩视力发育最重要的时间,提醒家长注意。省内贫困的白内障患者,如有申请意向,可拨打电话77343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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