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农村宅基地确权门口有三米长级盖建筑物,能否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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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河北省宅基地确权发证 农房也能领房本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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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5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实现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将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
近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等5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确权登记范围,实现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将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权基础。
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也便于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并考虑、统筹谋划,构建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我省要求,到2017年全面完成全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做到应发尽发。对于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则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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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2017年房地产是否进入全面下滑的通道,房地产政策都应该要为未来市场更大的风险未雨绸缪,做好准备。社科院的很多报告的预测也许都经常错,但万一对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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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doc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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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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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案 1
一、项目组织机构 1
二、项目主要人员岗位职责 1
1、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1
2、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2
3、现场测量资料审核人 3
4、现场测量组组长 3
5、质检人员及验收人员的岗位职责 3
6、数据处理负责人职责 4
7、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组组长 5
三、人员安排计划及主要仪器设备计划 5
1、人员安排计划 5
2、主要仪器设备计划 7
四、项目实施工作安排计划 7
项目实施安排计划 7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 7
1、项目实施方案的全面性 7
2、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 8
六、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8
1、质量控制原则 8
2、数据源质量控制 8
3、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9
4、接边拓扑处理质量控制 9
5、数据入库质量控制 9
七、确保工程工期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12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12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29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44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 47
八、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56
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56
2、主要安全影响因素 57
3、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57
4、测量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57
5、文明施工组织措施 58
九、项目工作进度安排表 59
十、项目实施技术措施 60
1、数学基础 60
2、执行技术标准 60
3、生产软件 61
4、界址点测量精度 61
5、地形图测量控制点号的编写规则 61
6、土地利用分类调查 62
十一、项目实施难点及关键过程分析 65
1、项目重点和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65
2、合理化建议 67
十二、项目成果管理及保证措施 70
1、项目成果管理体系模式 70
2、项目成果资料保密管理 70 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组织机构 项目组成员情况表
技术职称 人员数量
高级工程师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您现在的位置:>>>玉政发〔2015〕10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发〔2015〕10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
JYHD00—2015—0005
&&&&&&&&&& 玉政发〔2015〕10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台土资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目的意义
&&& 宅基地既关系农民住房保障,也关系农民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清楚界定宅基地范围、面积和四至界线,依法确认权利主体,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 二、工作目标
&&& 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依法审批、权属合法或符合有关规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建立健全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规范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妥善保存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严格规范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30平方米以内的违法占地和封闭式阳台(含30平方米),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违法超占部分地上建筑物免于处罚,应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2.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海岛迁移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原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3.对拆旧建新的,国土部门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办理的,应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二)尊重历史。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对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新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维权维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确权,权属争议多、工作难度大,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积极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对权属清楚、无争议的宅基地优先登记,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先解决后再登记发证,避免矛盾激化。
(四)优质高效。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减轻农民负担。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我县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并在县国土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作用,按时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监督指导,并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不依法依规进行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农民主动申请登记,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提高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的抵押、担保、转让权创造条件。县国土局要加强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工作,并会同县查违办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新发生的宅基地违法占用行为,有效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县财政局要把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强化服务。要加大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排查力度,建立健全权属争议排查信息库,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状况,有效调处化解权属争议矛盾。要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继续深化“窗口办证”服务,加快土地登记速度,方便群众办证。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费用,公证机构、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农民住房继承公证、宅基地登记代理等服务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附件: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玉环县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组&&& 长:杨良强
&&&&& 副 组 长:胡楚峰(县府办)
&&&&&&&&&&&&&&& 蔡其方(县国土局)
&&&&& 成&&& 员:陈应华(县农办)
&&&&&&&&&&&&&&& 叶继国(县公安局)
&&&&&&&&&&&&&&& 张素燕(县财政局)
&&&&&&&&&&&&&&& 易福松(县国土局)
&&&&&&&&&&&&&&& 钟胡兰(县住建规划局)
&&&&&&&&&&&&&&& 陈绪亮(县农业局)
&&&&&&&&&&&&&&& 李黑水(县城管执法局)
&&&&&&&&&&&&&&& 李陈法(玉城街道)
&&&&&&&&&&&&&&& 叶剑飞(坎门街道)
&&&&&&&&&&&&&&& 陈剑峰(大麦屿街道)
&&&&&&&&&&&&&&& 胡正生(楚门镇)
&&&&&&&&&&&&&&& 吴灵海(清港镇)
&&&&&&&&&&&&&&& 张杨顺(芦浦镇)
&&&&&&&&&&&&&&& 叶继勇(干江镇)
&&&&&&&&&&&&&&& 陈熙倩(沙门镇)
&&&&&&&&&&&&&&& 周学达(龙溪镇)
&&&&&&&&&&&&&&& 黄& 辉(鸡山乡)
&&&&&&&&&&&&&&& 林呈峰(海山乡)
&&&&&&&&&&&&&&& 赵典羽(县房管处)
&&&&&&&&&&&&&&& 朱万青(县公证处)
领导小组在县国土局下设办公室,主任:蔡其方(兼),副主任:易福松(兼)。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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