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积分入户分值表医多少分值就可以办理了,什么时候办理

445名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医
来源:吴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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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底公布积分入医指标数,11月公布申请成功名单
记者黄明娟
本报讯(记者黄明娟)积分入医是让新市民享受同城待遇的新政策,9月底,我区今年积分入医申请截止。记者昨天从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了解到,今年全区共有445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
我区今年启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9月底前,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想为其在我区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可向其所在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提出申请。当前,445名申请人的材料正在进一步复审中,复审通过的,相关材料将被提交至各职能机构审核评分。
据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区政府将根据本区医疗卫生资源和积分入医的实际情况,核定年度入医指标数,并于本月公布。11月15日前,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将对申请人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排名公示,并最终确定入医名单,成功申请入医的新市民,可于11月底前领取积分入医准入卡。
该负责人介绍,积分入医为一年一申请,当前申请的新市民申请成功后,于次年3月20日前,携带积分入医准入卡至申请地镇(区)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入医手续,即可享受2016年度的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逾期未办理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下一年度如需继续参保,则应于当年度9月底前到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分中心服务窗口重新提出入医申请。
另外,当年度已参保的新市民,按积分排名未取得下一年度参保指标的,根据本人意愿,允许继续参保。按照区人社局相关规定,可到居住地城乡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按照当年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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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新市民积分入医准入卡发放 就医多了保障
11 月21 日,常熟市新市民积分入医准入卡在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及全市各分中心正式发放,首批1 万名新市民子女将会获得“积分入医”的资格。这对于许多新市民来说又是一个利好消息,以后他们的子女在常熟看病就医多了一份经济保障。
当天上午9 时,记者在新市民事务中心虹桥分中心见到,前来领取子女入医准入卡的新市民家长已经排起了长队。
来自浙江省的陈东已经在常熟工作 11 年了,在新市民窗口拿到两个子女入医准入卡后,他立即又换到计生窗口进行医保费用缴纳。“现在凭借积分入医,每年只要缴纳 200元,孩子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了,特别是万一出现大病等突发情况,不至于措手不及。”在陈东看来,过去两个孩子看病就医全部都是自费,现在孩子有了医疗保险,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为保证新市民积分入医准入卡发放顺利,新市民事务中心虹桥分中心提前将新市民积分入医名单在窗口公示,并不断接受新市民来访咨询入医细节,积极做好解释工作,让更多新市民了解子女参保的意义与重要性。“此次我们辖区内共发放 431 张新市民积分入医准入卡,在发放的同时启动医保费用缴纳工作,新市民家长带好子女市民卡就可以在领取积分入医准入卡后直接进行费用缴纳,以免多次奔波。”新市民事务中心虹桥分中心副主任龚丽介绍说。
据了解,常熟新市民积分入医准入卡领取截止日期为12 月20 日,各位新市民家长应及早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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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细则 张家港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 09:36:57
《积分入户细则 张家港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本文《积分入户细则 张家港积分落户政策细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政策:
  市政府出台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惠及港城60余万新市民。经过一年的实施,在多次征求各成员部门、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文,现进行全文刊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是指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积分化管理,当申请人积分符合条件时,其未成年子女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入医、入学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可申请迁入本市户籍。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三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四条 积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在本市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积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根据积分情况,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市民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五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上述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各镇(区)成立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本行政区域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发放新市民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学、入户准入卡,指导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学、入户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市发改委在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下,会同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等部门,制定全市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
  具体的积分项目按《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江苏省人社部门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职称办发文,统一由市职称办出具认定证明;
  (三)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相关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应提供户籍地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接受本市所在镇(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证明;
  (七)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社会贡献:应提供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核发的张家港志愿者证;市慈善总会核发的义工证;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登记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一)卫生防疫: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孕妇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材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 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可通过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开展评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市人社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
  市房管中心: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市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明、婚检证明、献血证和非法行医的核查评分。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义工活动记录和基金会捐款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的核查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文广新局:负责非法经营网吧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张家港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非法经营加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国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张家港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城管局:负责严重违反城市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登记、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负责涉企资料及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的核查评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后,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并在&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公安、城管、卫生、工商、文广新局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有扣减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入医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医卫资源和积分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市镇财政补助标准以当年度市政府公布为准。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会同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拟定全市当年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4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四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需为其在本市入园、入学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下旬根据当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内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准入卡。申请人携带积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准入卡,于6月底前至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通过积分管理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子女,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实行一年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下年度如需继续参保的应于4月底前提出续保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保。
  第十六条 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获得准入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准入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张家港工作生活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三)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四)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存在违规享受医保待遇,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称&入学指标数&)。市教育局负责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条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需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当年入学指标数,分镇(区)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在本市有自有居住产权房或父母一方户口为本市集体户口或挂靠在本市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六章 入户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本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市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等部门,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11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局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3个月内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入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在本市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其户口迁入自有居住产权房所在地单独立户;没有自有居住产权房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街道辖区的集体户口。市公安局在各街道设立虚拟集体户口,挂靠在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社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随迁。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市民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监察局或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提请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办理入户的新市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新市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规〔2012〕3号)同时废止。(《张家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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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启动受理
(发布日期: 13:39)
商报讯(记者崔阳阳)近日,记者从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获悉,从3月1日起,2016年度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启动,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可根据《苏州市吴江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办理申请。  根据规定,申请积分管理对象必须是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区户籍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是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在不同的时间段申请不同积分管理项目。其中,积分入学申请受理时间为日至5月底;积分入医及续保申请受理时间为日至9月底;积分入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日至10月底。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至现居住地所在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需要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可至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领取申请表,也可登录“吴江区新市民服务网”下载相关表格。  那么,申请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据了解,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需要准备好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以及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如申请入读小学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预防接种相关证明;申请入读初中的,提供小学学籍证明。申请积分入医的新市民,需准备好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申请人子女在本区入园、入学的证明。申请积分入户的新市民需要准备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户籍地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在本区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积分管理申请选择材料可参看吴江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筹)官网。  今年是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的第2年,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新市民在本区购买居住房,符合教育局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至房屋所在学区公办学校登记报名,不纳入积分入学管理。二是2016年积分入学只受理公办小学、初中的初始年级申请,2016年度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日至日间出生)。三是如果申请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则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四是曾申请过积分管理,但未取得入学、入医、入户资格的申请人,2016年如需继续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至所在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办理相应手续。五是新市民提供的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沪ICP备号-108-3009-1008-1609-11
02-2302-2202-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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