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县慢性病医疗扶贫补助申请书怎么写写

&&皖ICP备号&&乡宁县下善卫生院医改成效小记
来源:临汾新闻网
乡宁县下善卫生院肩负着管头镇8个村委,57个自然村,8753口人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地域较广、人居分散、缺医少药、随处可见,是个典型的山村小镇。近年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该院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立足实际,勇于创新,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九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工作为中心,精心安排部署,全力组织实施,促进医改,改善民生。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新农合参合人数达8578人,参合率达98%,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从2009年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4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由过去3万元提高到5万元,全年累计住院治疗424人次,住院总费用49万元,其中为老百姓补偿36万元。全部开通了门诊统筹报销,全年享受门诊补偿15242人次,补偿金额达36万元,全民覆盖率达100%。慢性病患者补偿86人,共计补偿2.6万元。启动了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新农合补偿基本药物范围进一步加大;率先实现医疗网络结算,坚持本院垫付医疗补偿费用的方式,方便农民群众就医。前台村的常富海老人患脑血栓住院治疗花了5960元;2011年12月份他在下善卫生院住院治疗11天花了1753元,新农合住院补偿1373元,个人实际花费380元,仅药费就比原来下降了将近6成。“以前只听说有工作的能住院报销,没想到咱也能住院报销了……”常富海老人有点吐字不清地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2010年3月该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药品“零差率”销售,让百姓与医改真正做到有了“零距离”的接触。零差率销售使用基本药物总额达69.5万元,单处方金额降幅达25%,让利患者21万元。药品价格下降27%,人均住院药费下降20%,门诊均次费用下降17%,呈现出了门诊次均费用下降、住院日均费用下降、门诊人次上升的“两降一升”良好势头,群众就医的药费负担明显减轻。下善村王明珠是位慢性支气管炎患者,他手里拿着两盒药在卫生院门口对朋友说:“我得的是慢性病,国家对慢性病病人实行门诊费用补偿,在卫生院买药方便、放心、价廉、还有发票可以报销,现在药品便宜多了,以前‘先锋’(头孢唑林)4元一支,现在一支才1.2元……”同时8个村卫生室全部启动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一步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广大群众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实惠。
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该院健全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明确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实现了农村居民在不出乡镇、不出村就能享受方便、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缓解乡村医生不足,该院制定出台了上帮下、结对帮、挂职帮的人才培养措施,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业务指导、下乡督导的办法,对8个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了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产“五统一”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全部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落实了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村每月400元,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医的空白村每村每月不低于800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10年4月份,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7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取得了初步成效。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达8753人,建档率达100%。
日,在卫生院公共卫生科,负责为婴幼儿接种疫苗的防疫医生卢学亮正忙着为孩子做着预检,“现在,我们的岗位不变,职责却明细了,除了接种,还要免费参与为村民建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教育和为慢性病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他说。甲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得到有效遏制,“五苗”接种率达99%,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率达98.3%,132个慢性病人获得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6%,两个系统管理率均达85%;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23.18/万以下。(通讯员 高春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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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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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临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万元以上医疗费复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等业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医疗费初审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市残联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市宣传、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设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适当增加人员,成立专门科室。乡镇配备1人,街道配备2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社区、学校明确人员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以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除市属以上学校在校生、幼儿园幼儿在市级参保外,其他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非从业城镇居民等均在县(市、区)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第七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农民工须提供未参加新农合的证明。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第八条 缴费及财政补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四级财政补助,但市直直管人员参保的差额部分本级财政要予以补齐。
(二)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即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市、 县(市、区)财政20元。
(三)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30元,财政补助110元。财政补助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市、县(市、区)财政50元。
第九条 对下列特殊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通过救助的办法解决。
(一)享受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中的未成年人,按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各5元的标准救助。
(二)享受低保的成年人(不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个人负担50元外,按中央财政30元,省财政30元,市、县(市、区)财政20元的标准救助。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中央财政30元,省财政30元,市、县(市、区)财政70元的标准救助,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根据2009年人均财力确定分担比例。
(一)年人均财力超过3万元的县(市、区)由县级财政负担,包括: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霍州市、古县、乡宁县、蒲县、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
(二)年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县(市、区)按3:7的比例分担,包括: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安泽县、浮山县。
(三)年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县按5:5的比例分担。包括:吉县、大宁、永和、隰县、汾西县。
第十一条 驻临大学生的筹资标准按照在校生的筹资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为其家庭成员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于每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2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次年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如一个年度内本人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为参保居民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包括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部分),可用于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用于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以及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急诊门诊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的标准支付。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
急诊、抢救病人可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抢救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50%支付。
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月缴纳3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可以达到1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生育政策而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的统筹基金支付400元,剖腹产等难产的统筹基金支付800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一)参保居民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以及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
  (二)参保居民因病需转院治疗的,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院。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调5%。
(三)参保居民常驻外地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包括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包括55周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医疗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二)中断缴费期间治疗的;
(三)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四)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五)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
(六)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八)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进行治疗的;
(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定,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制订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扶持资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5元(其中市级2元,县级3元)的标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及事项参照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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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乡宁县按照“群众自愿、积极引导、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逐步为城乡居民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的健康档案,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前,建档工作已从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扩展到全体居民。全县共有227995人建立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在内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5%。
  自2012年以来,该县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了相关健康服务内容资料。县、乡两级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分工协作,保证了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夯实建档工作基础,该县对乡镇卫生院建档人员、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进行医改政策、公共卫生服务、各种表格填写为主要内容的建档工作集中培训。乡镇卫生院全部建立了健康档案室,确定专人负责,做到了管理、制度、标牌、制式、随访、查阅“六统一”,加快了区域性卫生资源共享步伐。
  与此同时,该县采取卫生部门监管、卫生院长负责组织实施、业务骨干进村建档、村卫生室配合的工作模式,实行各乡镇建档工作进度月报排名制度,并与补助资金分配相挂钩,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他们还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了建档质量监控考评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建档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和考评,确保建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来源:临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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