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化疗8次一起报销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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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卫计委2015年新农合框架方案及外地经验,结合我县新农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模式
2015年我县新农合报销的基本模式是: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保险。住院统筹包括:一般疾病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按市级规定执行);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以下称慢性病)。
二、基金筹集
新农合资金由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构成。2015年个人缴费每人1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每人380元,合计每人筹资490元,2015年全县参合421034人,参合率97.13%,筹资20631万元。
三、基金使用方向及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一般门诊和慢性病门诊补偿。一般门诊按照每位参合农民50元的标准提取,全县共提取2105余万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按照每位参合农民10元的标准提取,全县共提取421余万元。
(二)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提取标准为每位参合农民16元,全县共提取673.6万元。
(三)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位参合农民20元的标准提取,全县共提取84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不参与大病保险的二次补偿。
(四)市大病保险基金。按照每位参合农民25元的标准提取,全县共提取1052万元。
(五)风险基金。按照风险基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要求,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不足部分。新农合资金应合理适度使用,当年结余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含利息)的25%(含风险基金)。
(六)住院统筹基金。由本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市大病保险金、外伤保险金和风险基金后剩余部分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一般疾病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四、组织参合
凡我县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乡镇负责组织农民参合,2014年年底前一次性集中时间收缴2015年参合费,农民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资金后即为参合。五保户、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2015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参合的,新生儿随父母参合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随父母一方合并计算;参合时新生儿已出生,但因时间较短未来得及上户口的,用出生医学证明参合,若报销需先上户口后报销;出生时间较长未上户口的,应先上户口后参合。
各乡镇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参合,所交费用一律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新农合财政账户,同时做好参合信息调整录入工作。
五、主要工作任务
(一)门诊统筹报销。指参合农民因病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参合农民目前只能在本村或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暂不能跨辖区就诊。在乡级门诊统筹报销中,门诊输液床位费可以报销。2015年人/年报销封顶线为100元,年末月结后当年度限额终止。其它继续按县卫生局制定的《2013年门诊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执行(昌卫字[2013]10号)。
(二)慢性病门诊报销。在规定的病种范围内,经新农合专家组审批后的患者,方具有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2015年确定的15个慢性病种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肺心病、慢性肾炎、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肝硬化、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每名患者最多可申请两种慢性病,且报销额度不增加。
2015年申请鉴定时间为4月1日至7日。由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及证件等到指定地点领取并填写由县合管中心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经新农合专家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卫生局批准。获批准后自当年1月1日生效。
在原中心卫生院及以上国有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为报销服务机构的基础上,2015年及以后增加乡镇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和报销服务机构,慢性病患者到所辖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报销,团林、赤洋口未划转到新区的慢性病患者到泥井中心卫生院报销。
慢性病患者只限批准病种用药、检查、治疗,癌症病人可放宽原发脏器外两个脏器的检查,糖尿病并发症用药予以报销。在门诊购药、检查、治疗的补偿比例均为40%,不设起付线。用药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目录外和进口药不给报销;诊疗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检查及治疗该折价的应折价。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重症精神病的慢性病5种都属于特殊慢性病,封顶线6000元,其余10种年封顶线为3000元。原肾透析的按重大疾病报销,门诊慢性病最高封顶线为3000元。一名患者有两个慢性病种,且有一种是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时要分别报销,并在补偿单上标出病种。2015年取消各种结石慢性病资格。慢性病患者每次开药原则上不超一个月的服药量,不得开大处方。医院应为患者提供财政部门印发的机打门诊收据用于报销,当年费用当年报销,过期作废。每年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集中报销两次,患者凭合作医疗证、慢性病证及相关单据到辖区卫生院报销。在12月报销的同时,在报销地进行年审,未年审的取消慢性病门诊资格。
(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指参合农民因普通疾病(相对重大疾病而言)住院获得的补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为经卫生局、合管中心批准的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省属、市属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市核定;市外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即股份制医疗机构不予报销;省外住院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国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解放军及国家大型企业医疗机构按属地性质管理,收据要求必需是国家财政收据。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可自由择院就医,因病情较重需要转诊的,接诊的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备案审批手续,并由病人或家属带转诊审批单、合作医疗本、户口本、身份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备案。为减轻患者负担和新农合资金压力,应坚持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就诊原则,引导农民尽量在县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随着县内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要求逐步达到90%的新农合患者在本县治疗的目标。因病情急、危、重或在外地临时居住或打工等原因,直接在县外医院住院未能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的,由接诊医院开具专门用于备案的诊断证明或入院证明,并按实际情况注明“急、危、重”字样,同时需提供在外居住证明信及打工证明,住院期间带“三证”到县合管中心补办备案手续。对收治不具备急、危、重症状患者的县外医院原则上不予补偿。应办理转诊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自然产住院按普通疾病住院办理,实行定额补偿。
划入北戴河新区的大蒲河镇卫生院、团林乡卫生院、赤洋口门诊部等三家医疗机构,按县外直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三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县参合农民,其报销起付线及比例与县内同级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原临界县的二级以上医院不再按县级相关标准补偿。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销。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由省卫生厅确定。目前包括: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22种。重大疾病救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合管中心共同审批制。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申领填写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盖章后,携带申请表、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县合管中心批准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具体标准、操作规范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一般诊疗费补助。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报销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当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实施门诊治疗时,实行了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时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输液(注射)费、药事服务费,给予农民门诊统筹报销,合作医疗即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以报销人次为基准,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补助,按该项资金提取量,人/年限两次以内,门诊统筹报销不受次数限制。
(六)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按市规定执行。
(一)医药补偿范围。诊疗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冀卫农基[2011]6号)的规定执行;批准新农合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项目新农合给予补偿;用药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下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适用范围全部扩大到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输血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其它疾病输血不予补偿。有国产(含合资)药品的,进口药品不予补偿(用药目录说明)。
(二)病种补偿范围。1.自然疾病。指人体内在原因为发病的主要或决定因素的疾病,含上级规定的重大疾病;2.生产生活中一氧化碳中毒,误服、误吸药品及农药按意外伤害报销。3.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重大疾病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报销见下表。
一般诊疗费
特殊慢性病
门诊报销人均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县妇幼医院
市外省内医院
相关解释:
(1)年封顶线每人12万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新生儿随父(母)补偿、结余二次补偿),市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不包含在内。
(2)乡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的药品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补偿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重复的,只提高10个百分点,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且最高补偿比不超过85%。
(4)根据中央《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若干意见》鼓励中医药服务和使用,对县中医院适当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和降低起付线;市二院是本县区域内唯一的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点亦应适当降低。
(5)县内民营医院是医疗服务的补充,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补偿执行县医院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相关规定;市级定点的民营医院执行市级医院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相关规定。
(6)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点。恶性肿瘤放化疗等一年扣除一次起付点,一次治疗费用达不到起付点的,可几次合并计算。
(7)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连续住院治疗的间隔时间限定为:市内2日内,市内转往市外、市外之间5日内。
(8)新生儿出生时发生的费用与母亲在同一张收据中的,不另扣起付线。另转科室以及出生后患病住院的,另扣起付线,病历等资料使用父母其中一人姓名,标注之子或之女并加盖医院公章。无准生证的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补偿,因生育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9)宫外孕患者报销必须提供结婚证;住院分娩必须提供准生证或计生证明;病理性流产必须提供结婚证,还要经医院医保(农合)办公室和主管院长在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上双签字方可报销补偿,提供以上证件需为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存档。
(10)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或有医疗机构减免的,从可报费用中扣除,以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得占用新农合资金减免。
(11)2015年试实行单病种补偿。
(四)补偿程序。1.在县内及市级定点直报医院住院,出院后由医院直接报销的,月结后各医院同县合管中心结算。2.在县外非直报医院住院出院后,带齐相关资料及证件,先到县合管中心登记,待县合管中心核实补偿后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3.直报定点医院在月结后,到县合管中心核销为住院患者垫付的补偿资金,并提供垫付资金申请表和患者个人资料,县合管中心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为定点医疗机构拨款。每月的月结日为25日,12月份为15日,年末月结后停止报销,以便参合录入及审核后在当年拨款。12月16日至31日出院的患者,执行当年报销标准,县合管中心会计结帐和统计报表时计入下年。跨年度住院的,一律按新年度标准补偿,封顶线计入下年。月结后,各医疗机构要利用2天的时间完成资料的整理报送(遇节假日顺延),不得延误。
七、对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与补偿
规范其运行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县内定点享有县级补偿比和起付线;市级定点我县相关文件执行;非定点及市级以上民营及股份制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一)县级民营定点:县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资源的补充,应充分发挥自由医疗的作用,但必须依法执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执行。参合患者可自由选择县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补偿统一由县合管中心对患者本人或其相关代理人办理。
(二)市级民营定点: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市级相关文件精神,控制不必要的转诊。转诊条件必须是“危、急、重”,或在市内临时居住人员。补偿比例按市级定点补偿标准执行。
(三)监督管理:对次均费用、年度补偿预算总额做出明确指标性规定,超出指标范围部分由医院承担,对服务能力,服务范围进行评价。杜绝门诊转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合理诊疗现象,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给予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管理与监督
(一)参合农民就医、报销、转诊备案、办理重大疾病审批以及办理合作医疗相关事宜,必须携带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备经办人员查验。参合农民应遵守新农合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查验手续,按省相关规定,报销时提供财政部门收据原件。
(二)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县合管中心设立支出帐户,县财政局、县合管中心共同对基金进行监管,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基金收支分离、管办分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
(三)新农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管理和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新农合工作,解决基层存在问题,领导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政策、医学常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类收费管理,禁止乱收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县审计局、财政局要对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列入年度计划;接受群众监督,适时公示。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事机构,要切实担负起新农合的日常工作,在县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几年来的新农合发展形势和新农合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基金现状,坚持以收定支、总量控制,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防范基金风险。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基金总额预付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相关规定,实行总额预算、次均费用控制、按项目付费、提前预拨、年终结算、超支不补、结余留专户的基金管理体制。以服务协议形式下达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和次均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并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双重调节控制确保基金安全。涉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要及时反映,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风建设,以病人为中心,以医德为准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两手抓;严格按照疾病临床路径、抗生素合理使用、大型设备规范检查等医学常规规范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合理补偿;不得乱检查、滥开药、大处方、多收费;不得降低住院标准、门诊转住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扩大住院范围,造成新农合资金不合理使用。收治的住院病人必须在院接受治疗和观察。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的情况进行经常的、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对住院治疗的报销患者进行核实,防止套取、骗取新农合资金的事件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县合管中心可按相关规定,采取扣拨垫付补偿款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并通报有关上级部门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报销机构,要加强审核报销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及时为患者补偿,住院补偿审核表中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
九、当年运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对方案进行及时修改
(一)预计基金有崩盘的危险时;
(二)测算基金剩余过多时;
(三)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化时。
十、本方案由县卫生局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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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少癌症用药?...
"网友求助"河北新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少癌症用药?...已回复
问题描述:报销比例是多少,彩超,验血CEA,康利欣胶囊
共2位网友提供帮助
会员9228221 09:46:32
只要是农合用药范围内就可以按比例报销的,
会员9227758 09:46:36
你好建议咨询农合管理机构,只要是农合用药范围内就可以按比例报销的,
问癌症治疗可以报销嘛?比例是多少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股骨头坏死,骨关节炎,腰腿痛,骨折,强直性脊柱炎,腰椎病,颈椎病,前列腺增生,股骨头骨骺骨软骨病,阳痿
&&已帮助用户:15561
问题分析:首先您需要明确一下您是农村合作医疗还是城镇职工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对癌症的报销不同医院级别报销比例是不一样的。分为乡镇社区级别,县级医院级别,市级医院级别等。报销比例大概为,90%,80%,70%左右。癌症住院治疗,每年只有一次起平线,民政部门每年对癌症患者住院花费比较高的也有一定程度上的补贴。意见建议: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和民政管理部门,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
问癌症治疗可以报销嘛!比例是多少
职称:医师
专长:夜啼,感冒,鹅口疮
&&已帮助用户:161831
指导意见:好像肿瘤医院这种专科医院报销比例大些,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中心
问我是临沂的我爸是癌症在外县治疗了一段时?
职称:医师
专长:消化疾病,心脑血管
&&已帮助用户:325854
病情分析: 你好,癌症患者建议你采用传统中药桑寄生、青阳参、香菇、红豆蔻、桑白皮、杜仲、降香、茯苓、白术、八月札、知母、片姜黄、制南星、山萸肉、木瓜、仙茅、制半夏、补骨脂、独活、石菖蒲、仙鹤草、大蓟、山奈、枸杞子、薏苡仁、地榆、白前、丹皮、射干、当归、土鳖虫、青黛、肉桂、苦参、金精粉、葫芦巴、白癣皮、赤芍、山豆根、远志、泽泻、金银花、乌术粉、制鳖甲、连翘、紫草、桃仁、三七等配合治疗。意见建议:你好,癌症,建议您去医院,问问怎么报销,祝你健康
问癌症住院一次化了十万元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少
职称:医师
专长:脂肪瘤,痔疮,疝气,阑尾炎等,
&&已帮助用户:406332
指导意见:建议配合采用中医治疗。中医中药有扶正祛邪,补气养血的功效 ,能提高机体 免疫力,
问现在农保癌症吃中药的报销比例是多少?有没有额度?最高上限...
职称:医师
专长:真菌性外阴炎,痛经,前庭大腺炎
&&已帮助用户:233885
指导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报销住院费用,如果不住院是不给报销的,各地情况不同,请咨询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
或当地 医院。
问我妈癌症晚期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
&&已帮助用户:141545
你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经包括了特殊性病种,比如你说的尿毒症在内,以下资料供你参考:
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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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在线免费咨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15-03-03 10:19:59
&&&&&&&&&&&&&&&&&&&&&&&&&& &&&石卫基层函〔2015〕1号&&& &&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市新农合管理中心:
为指导各县(市、区)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精神,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通过测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 石家庄市财政局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 Month="3" Year="年3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1.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一般诊疗费。
2.住院补偿。一般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3.大病保险补偿。
4.意外伤害保险补偿。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10%,不足部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中提取补齐。
(二)门诊基金
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报销,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50元提取。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每参合农民约15元计入。
3.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耗材费)及药事服务成本,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5年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25―40元计入。
(三)大病保险基金
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新农合正常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再补偿。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四)意外伤害保险基金
各县(市、区)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由各县(市、区)自主管理,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和普通疾病住院一致。
(五)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是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风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剩余的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一般住院统筹基金、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基金,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一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救治补偿。
四、医疗费用补偿
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在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内的病种除外。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补偿范围。①药品费(限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乡、村相应级目录内药品);②材料费(限于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③医技检查费(合理检查的B超、心电图、X线、化验,仅限于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化验仅限于三大常规);④治疗费(清创缝合、换药、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熏洗、电针、TDP治疗)。
(2)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原则上补偿比例乡、村两级50%,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300元,参合家庭成员可通用。要改革支付方式,加快健康卡发行应用,鼓励参合农民利用健康卡结算医疗费用,将补偿款直接拨付给个人。要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总额预算,同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偿资金拨付挂钩;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发生。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区分大小额门诊费用、区分不同级别诊疗机构的方式对门诊统筹实行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参合农民收益水平。
(3)补偿办法。①参合患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补偿凭证,患者签字认可。②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将门诊处方、门诊补偿凭证(收费收据)、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补偿汇总表一并报乡镇合管站进行审核,乡镇经办人员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县(市)经办机构复审,通过复审后,县(市)经办机构按审核金额及时拨付。门诊普通疾病的报销应实时结算,参合农民不得累计后参与报销。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不少于18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病种为: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期高危及高危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慢性肾炎,终末期肾病,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等疾病。各县(市)可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调整。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按照县级标准扣除起付线,按70%比例报销,封顶线与住院标准捆绑执行。
其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为60%,封顶线为2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封顶线为3万元。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慢病委员会鉴定小组鉴定,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机打收费票据报销医疗费用。
3.一般诊疗费补偿
村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进行门诊诊断、治疗时,不再另行向参合农民收取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按各县(市)一般诊疗费支付改革方案进行。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算,按季度按时拨付。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每月统计各村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人次及疗程,按规定标准测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补偿的一般诊疗费金额,按时拨付到医疗机构账户。
(二)住院补偿
1.一般住院补偿
(1)市级次均费用在11000元以下的执行市级一档补偿标准,次均费用在11000元以上的执行市级二档补偿标准,市级次均费用以《2015年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数据为准。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不得超过9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不得超过90%。
(3)计划内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缴补助资金。
(4)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但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需要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同年度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
(5)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6)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7)各地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参合农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补偿比例或不予补偿。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9)参合农民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实行“一本通”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市级下发文件为准。
(10)对以下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的,暂定补偿标准为:
剖宫产: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依法取得生育证,单胎剖宫产按每例1000元标准补偿;双胎及以上、乙肝病毒阳性生产按一般住院对待。
白内障: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符合救治标准的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每例1300元标准补偿。
2.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
3、重大疾病补偿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的医疗救治,按原省卫生厅及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封顶线
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名参合农民每年15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一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意外伤害补偿及住院二次补偿)。
(四)大病保险补偿
根据《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实行市级统筹,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五)意外伤害补偿
按照原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要求,允许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六)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要根据结余情况进行新农合二次补偿。对当年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卫计委、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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