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4岁老流大姨妈,在县民政部门按城镇三无人员送到哈尔滨普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但住院期间患上其他疾病。该如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融资
关于关注“三无人员”的就医情况的建议(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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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医院工作的因素,发现年年都有一批“三无人员”(既所谓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员),由“急救中心、120”或社会热心人士送到医院救治。而这些人员如何得到医院的治疗?其在医院的护理情况如何?
我就上述情况,把在文山州人民医院此类人员进行跟踪调查。2014年文山州人民医院急诊收治“三无人员”40余人。根据病人的病情,分别收治在相应的科室。医院秉承先救治后付费的原则,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规范的医治。但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用,都是由医院负责。无相关机构或人员过问。病人好转后由民政救助站收留。2014年此类病人所用医院医疗费用>50万元。如何解决此类病人的医疗救助,帮助医院解决此类医疗负担,需要政府及社会相关机构参与。
一、实施医疗救助的依据
二、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的情况
三、关于“三无人员”的定义
四、关于本案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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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稿邮箱地址:zwxx@ynws.gov.cn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ICP备案号:滇ICP备号黑龙江省精神疾病防治情况调查&救心之路困境重重--黑龙江频道--人民网
黑龙江省精神疾病防治情况调查&救心之路困境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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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久不见生人的病人见到记者很好奇。
近年来,由于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疑为“被精神病”的强制收治案例不时成为舆论热点。由于精神障碍患者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精神卫生问题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从日开始正式实施,部分省市的配套政策也相应出台。去年9月22日,我省卫生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黑龙江省重性精神病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重点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服务、保障等问题中各部门的责任划分给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尽管我省的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在全国起步较早,又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但记者在深入调查中发现,要建立一个衔接顺畅、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精神疾病防治系统,仍面临诸多困难。
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尴尬
1万张病床相对于全省38万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无数流浪精神疾患,无异于杯水车薪
我省最早的精神专科医院建于1953年,其前身是北安的一所荣军医院。 因收治在战争中受到精神刺激的解放军战士较多,逐渐发展为省内外颇有名气的北安精神病医院即省第三医院。记者在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了解到,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不仅起步早,目前水平也位于全国前列。我省精神专科医院区域配置比较合理,13个地市基本所辖范围内都能有至少一所。精神疾病床位占有率很高,从业人员资质和数量也都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全省精神医学专门医疗机构共有31家,分别隶属于卫生、民政和公安系统。其中隶属民政系统的医疗机构较多,大多承担着辐射区域内“三无”、低保、社会流浪无主精神病人的收治、康复任务,同时也面向社会病人。隶属于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则主要面向社会患者,往往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预防为一体。唯一隶属于公安系统的黑龙江省安康医院,则是我省依据法定程序,对有触犯刑法行为、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或加以监护的专门机构。
据统计,全省精神科床位约为1万张,日常住院患者约1.1万~1.2万人,这个数字与全省38万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基数相比可谓杯水车薪,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缺口很大。因为国家财政补助较多,患者个人花费相对较少,民政系统的精神专科医院更是“一床难求”。以承担整个哈尔滨市区域内民政救助和社会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康复任务的哈尔滨市普宁医院为例,全市近千万人口中仅精神分裂症的时点患病人数就为5万余人。该院已连续三年增加住院床位,其中每年收治的社会流浪精神病人就达160人次以上。
“自愿”与“强制”的两难
法律法规定义模糊,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遇事难断
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精神卫生法》中多次强调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和出院的自愿原则。这些规定让该法从出台起就备受争议。“让精神病人自己决定接不接受治疗?有哪个精神病人肯去?”,“病人都留在家不治疗,万一跑到街上伤人怎么办?”怀有类似疑惑的人不在少数。
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专家表示,“自愿”就是“纵容”这种理解有些偏差。实际上,《精神卫生法》规定,就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不愿意,其近亲属或符合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如果诊断表明就诊者确实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有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即便本人和近亲属不同意,也必须住院治疗,也就是启动强制医疗。
但由于《精神卫生法》中一些规定的说法并不十分明确,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哈尔滨市花园派出所副所长魏超卓告诉记者,比如辖区内有重性精神病患多次扬言要伤人,但从未有实际动作,除非亲属主动,他们无权强制该人住院治疗。但根据规定,对这种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公安机关有看护管理责任。他们就只能经常派人看着这名病患。而对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来说,问题要更多些。省第三医院副院长蔡萧君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对患者特别是肇事肇祸和有这种倾向患者的出入院程序规定的更加细致,这些规范既是人权底线也是能够对医疗机构起到保护作用的红线。法律也更加明确了不同患者送诊的各方责任,特别是近亲属等监护人的责任。“但是还是有小部分患者,特别是一些访诉患者会以法律规定必须自愿为理由‘找后账’,坚称自己‘被精神病’。还有比如曾肇事肇祸病人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时监护人却不肯来接,医院更不敢让病人独自离开。虽然法律已经规定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却没说监护人不肯办该怎么办,医院没有强制力。法律中这种执行力差的规定也给我们带来不少困扰。”
“刀尖上天使”的短缺
待遇差、危险大,医护人员职业认同感低
省三院精神科共有500张床位,精神科的医生却只有30多人。平均每个医生要管十多名住院患者,还要出门诊,值夜班,压力可想而知。精神卫生领域医护人员短缺,已是精神专科医院面临的共性问题。有调研显示,我国每10万人中,精神科医师数为1.82,护士数为2.99,这一配置处于中等收入国家中的较低水平。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缺口更大。精神卫生领域人员短缺,非精神科医务人员对这类疾病又不易识别,确诊不及时,病人病情常被耽误。
每年大批的医学生苦于“医院难进”,为何精神科医护却如此短缺?记者调查发现,很难找到职业认同感是首要原因。在社会上,人们对精神卫生知识了解不多,对精神疾病存在歧视和偏见,连带精神科医护也受到一定歧视。“在医院里,其他科医生给病人治好病,病人会感谢,家属会四处宣传。可我们的患者对你做的一切努力都无动于衷,家属更是对相关话题避之不及。听说在政府包分配的年代,有些被分到精神病院工作的医护都是哭着来的。”蔡萧君说,大部分精神病患没有家人陪护,喂水喂饭都要医护亲手完成。同样辛苦考取执医证,为病人付出更多,却不被社会认可,收入也与综合医院医生存在差距,这种强烈的落差感是大部分精神科医护人员都要过的心理关。但真的从事这个行业一段时期后,就会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很有价值。“当然,从整个医生行业来比较,精神科医生的稳定性还是相对较差,每年读书、转行离开医院的人还是不少。”
在精神科工作了18年的护士长崔丽慧告诉记者,因为精神病人常沉浸在自己的世界,精神病区大门要上锁,造成精神科护士有三大通病,“大嗓门、说重复的话,总到腰间摸钥匙。”除了精神的时刻紧张和压抑,受到身体伤害的风险更是无时不在。记者在省三院采访时,就有两名护士被突然发病的患者打成了骨折。精神科的医护人员,几乎人人都被病人打骂过。轻者鼻青脸肿,重者头破血流,更有甚者,因病人的突然施暴流产,甚至丧失了生育能力。记者问崔丽慧,每天都生活在这种危险中,你不害怕吗?崔丽慧却说,开始害怕,后来就习惯了,也学会如何更好保护自己。其实这些病人也很可怜,常年在院的,有的连换洗的内衣都没有,一年到头吃食堂。所以医护人员都会经常给病人带吃的用的。蔡萧君表示,要改变精神科医护人员短缺的现状,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记者 程瑶)
(责编:邹慧、丁洋)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三无人员是指哪三?
2、正式的“三无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中国公民。
半正式的“三无人员”是指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城镇外来人员(中国公民)。
通俗的“三无人员”说法就多了一般有1:无钱,无样,无对象。2:无技术、无文凭、无特长。 3:引道德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无人员”即指一无所有的人。4:无房无车无本地户口 5:无房无车无存款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
上学时把户口迁移到学校即变成了非农业户口,毕业后依然是非农业户口了。这是正常的。
但既然是“委培生”就应当有委托单位,委培生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委培生...
根据《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1.获批低额卡,坚持使用。
  小徐在一家私企上班,没车房、没存款、没社保,是位典型的“三无人员”。因为朋友的征信和资质都不错,一年多以前,推荐了他申请信用卡...
答: 绿豆汤是夏季解渴、消暑、解毒的常用饮料,它可以帮助人体降温,保护视力,并 能有效治疗高血压、肠胃炎、肾炎等疾病。对食物中毒者和痢疾病人,绿豆汤也能起到去 毒、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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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li660912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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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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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惠政办〔号
内容概述: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政办〔2016〕136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8月22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明确功能定位
  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金和各类医疗救助资金的功能定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救助困难居民,保障困难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三、基金筹集
医疗救助基金按已有规定由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筹集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惠安县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惠安县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孤儿);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精简退职(40%)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五类: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县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保障救助对象住院、门诊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所产生的医疗需求。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指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特殊门诊救助
对于因患有特殊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60%,第三至五类救助对象按30%,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在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的70%以内确定。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本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三)住院救助
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
1.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本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2.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对于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90%给予救助。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30000元。对于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不超过70%给予救助。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
第三、第五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按个人支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一个年度内扣除上述保险和救助外,个人支付部份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照0.2-0.5万元标准给予救助;个人支付部份5万元以上的,按照0.5-1万元标准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六、医疗救助服务
城乡医疗救助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农合定点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1.对于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服务,即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其余的由县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2.对于医疗救助对象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等相关材料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填报《惠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各镇民政办要及时受理,办理审核手续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按规定给予救助。
3.对于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填报《惠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政府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一次性救助。
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政府调查核实、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给予相应救助。
(四)转院转诊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救助对象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前,从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应及时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助。民政部门可以为需转院转诊的救助对象酌情办理医前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及时,原则上应在住院(特殊门诊)治疗的当年度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在住院(特殊门诊)治疗的次年3月31日前,仍未申请医疗救助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权利,医疗救助审批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
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其他医疗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七、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1.民政部门主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实施工作,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医保经办机构。
2.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
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4.卫计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协调医疗机构配合做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并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
5.农业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6.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将重度残疾人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
7.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强化统筹协调
  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的政策衔接,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救助对象审核,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增强救助可及性,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惠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惠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 镇&&&&&&&&&& 村(居委会)&&&& &&&&
申请人姓名
农村信用社卡号
家&&&&&&&& 庭&&&&&&&& 成&&&&&&&&& 员&&&&&&&&& 简&&&&&&&&& 况
与申请人关系
单位及职业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承诺:本表格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故意隐瞒、虚报,愿承担相关责任。)&&&&&
&&&&&&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村(居)委会入户核实情况及意见
家庭人口&&& 人,月总收入约&&&&&&& 元,主要收入来源:&&&&&&&&&&&&&&&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镇民政办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医保 中心核查意见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发生医疗费用¥&&&&&&&&& &元,新农合补偿 ¥&&&&&&&&& &元,不可报销
¥&&&&&&& &&元(&&&&&&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已享受救助
申请人本年度内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 &元,临时救助&&&&&& 元;获得其他救助或慰问&&&&&&& 元。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根据规定结合申请人实际,同意给予救助&&&&&&&&&&& 元。&&&&&&&&&&&&&&&&&&&&&&&&&&&&&&&&&&&&&&&&&&&&&&&&&&&&&&&&&
&&&&& 经办人: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类别主要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精简退职(40%)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
2.救助方式指医前救助、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
3.申请对象必须提供有关医疗证明原件、类别对象原证件及复印件。&&&
4.本表一式一份,由民政局财务室存档。
&&&&&&&&&&&&&&&&&&&& &&&&&&&&&&&&&&&&&&&&&&&&&&&&&惠安县民政局印制
抄送:市民政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三无”患者住院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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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患者住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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