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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贩毒罪?
来源:律师365
不管是怎样的行为,要想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首先就是要对该行为进行认定。要是某个行为被认定属于贩毒行为的话,同时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罪立案标准后,我们才能按照此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知道究竟该怎么认定贩毒罪吗?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一、贩毒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其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的法规。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
日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述药品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生产、管理、运输、使用,并且只限于医疗、科研、教学的需要,未经批准不准用作他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不以反复进行及现实得利为构成要件,即使只贩卖一次,甚至亏本,也应构成犯罪。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二、贩毒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综上可知,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具有贩毒的行为,那么就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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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是否构成贩毒罪?
发布人:金牙大状网(本网)原创&&发布时间: 17:39:31
& 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是否构成贩毒罪? 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本文曾发表在《茂名法制报》张某到云南贩卖毒品时,因对海洛因特性不懂,被贩毒集团所骗,购进假海洛因一千克(实际上是面粉所造),后在卖给广州的李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讨论此案时,对张某贩卖假毒品行为构成犯罪否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贩毒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毒品,贩毒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无特定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就不存在贩毒罪。本案中,张某虽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行为对象是假毒品从而&贩毒&行为不能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行为不构成贩毒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而使贩毒未得逞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上的错误,说明张某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至于事实上贩卖的是假毒品非张某所愿,而是张某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贩毒未得逞,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张某构成贩毒罪(未遂)。这种未遂行为在主观恶性上与贩卖真毒品既遂并无不同,不影响对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条件,从而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张某是明知假毒品而仍实施贩卖行为,非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以诈骗罪论处;不到五百元,则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如果张某既贩卖真毒品又故意在毒品中掺假,掺假非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则以贩毒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张某是否构成贩毒罪? 张某到云南贩卖毒品时,因对4号海洛因特性不懂,被贩毒集团所骗,购进了1000克假4号海洛因,后在卖给广州的李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法院在讨论此案时,对张某贩卖假毒品行为构成犯罪是否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贩毒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毒品。张某虽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购买、贩卖行为,但其行为对象不是真毒品,所以,张某行为没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不构成贩毒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上的错误,是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由于犯罪对象是假毒品,所以,只能定贩毒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行为已构成贩毒罪(未遂)。张某贩卖的虽是假毒品,但在贩卖时是自以为是真毒品的,说明张某主观是具有贩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也是反映张某主观的贩毒行为,只是张某对毒品真假事实发生错误认识,而使贩毒未得逞,其在主观恶性与客观贩卖行为与贩卖真毒品并无不同,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从而不影响犯罪构成。综上所述,张某不明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毒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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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5期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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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所涉及的法律
  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 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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