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函公文成文日期最新规定有没有规定是多少天?

英文邮件怎么写 "客户想直接从欧洲购买,请帮忙看下这些货是否可用,我是否能先按照标准交期回复客户?_百度作业帮
英文邮件怎么写 "客户想直接从欧洲购买,请帮忙看下这些货是否可用,我是否能先按照标准交期回复客户?
无限专用2102
The client wants to perchase it directly from Europe.Please check if these goods are avaliable and if I can answer the client on standard deliver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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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000035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系统消息3秒后窗口关闭、东莞老陌:记得对上两次贵局上线我都曾邀请领导们到工业区吃地沟油快餐!而我个人并没有找到证件齐全的快餐店(毕竟很少)。对此深感抱歉!但是,地沟油问题依然严重,贵局有什么措施解决呢?如果撇开要求证件齐全的快餐店,本人非常愿意请领导们吃地沟油快餐!
[ 15:50:18]&
回复:针对该网友反映的“地沟油”问题,我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我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用油质量安全情况,每年均将其列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品种予以监管,并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不合格食用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一是通过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遵法守法意识,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二是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三是通过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有效监控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用油的质量状况;四是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地沟油”的群防群治积极性;五是通过加大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有效提高监管效能。对于“东莞老陌”这位老朋友的再次盛情邀请,我们同样抱着开放的态度,只要你请吃,我们愿意陪你。谢谢!
、红色故里1:现在药店大肆售卖止咳水,是否违规?其他的药又没有那么好的效果,医院也滥开止咳水,是收益好还是真的没有其他药物有这种功效?
[ 15:49:56]&
回复:"人们常说的“止咳水”,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是一种中枢性镇咳药,属于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主要用来治疗剧烈的无痰或少痰的干咳,正常服用不会成瘾,但由于配方中含有磷酸可待因、盐酸麻黄碱成分,有兴奋作用,滥用容易成瘾。多年来,我局一直非常重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监管,多措并举,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行为。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行为。二是加强源头监管,对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实施电子监管,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制度。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举办“安全合理用药知识”讲座,派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提高青少年抵制滥用药品的自觉性。四是注重日常监管,开展突击检查。结合日常检查、GSP跟踪检查和换证验收,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同时,为提高整治效果,我局多次开展突击行动,实施夜间行动、周末突袭。五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撤销GSP认证证书、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加大抽验力度、给予曝光等手段依法予以严厉处理,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网友提到的医院滥开止咳水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医院诊疗行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监管属于卫生管理部门。如发现医院滥开止咳水,请向卫生管理部门反映。
、周lcai:药品得管管几毛钱成本,卖几十块,老百姓的钱不是钱吗?
[ 15:49:39]&
回复:药品价格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能范围,如有疑问,可向物价管理部门咨询。
、洋洋:你好局长!!为什么现在那么多超市小士多店都在卖药品,保健品!!他们办理相关的证件了吗??没办在卖药品合法吗?你们有监管吗?你们只监管有牌照的药店,其他就不理吗?? [ 11:46:35]&
回复:"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药品,药品零售企业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悬挂在药品营业场所显眼处,同时将药学技术人员、监督电话等资料在营业场所内进行公示。超市、小士多店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范围从事经营行为,如超出经营范围擅自经营药品,市民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迷途小羔羊:您好市局领导,我是开餐饮店的,去办理餐饮证的时候要我们经营户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我们去所属街道办理时,前提是要通过消防检查,我们要先装修才能检查消防;然后办了场地使用证明以后,我到所属镇办理餐饮证时,他们的工作人员就要我们按着他们的要求整改;然后我们把之前给消防检查的厨房又拆了,然后按着他们意思整改,我想说的是,为了办一个证,为什么要装修这么多次,既然最后是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整改为准,那么能不能不办理供场地使用证明? [ 10:17:04]&
回复: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要求,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须提交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协议等,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开办餐饮单位,需要符合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才能予以许可。建议开餐饮店的投资者们在装修前先把图纸送许可部门审查,符合后再装修,这样就不会花冤枉钱了。
、李生:尊敬领导,你好,我去年在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厚街嘉华分店分店上班,今年1月份已经回珠海在一家企业上班,原本打算去珠海这边连锁药店上班。但今年3月份药监局通过全省联网后,我发现我的药师证仍然挂在在东莞厚街嘉华分店,我的药师证无法在珠海这边正常备案了,我与原药店老板沟通,药店老板不理睬,仍然不给予变更注销我的药师备案,经过多次与省药师注册中心及贵部门沟通,证实没有原单位协助,个人是无法正常的注销备案,现我早已经从该药店离职,药店仍未变更新的药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现在该药店现属于无药师在岗,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查实,责令该药店注销药师备案,以解决我在新工作单位能尽快注册。谢谢 [ 23:46:41]&
回复:"市食品药监局第五分局接到东莞阳光网阳光问政栏目上网友投诉惠州市大川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东莞厚街嘉华分店药师不在岗、企业负责人不配合药学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到该企业现场核查及对该企业实际经营者尧祁猛进行询问并作《调查笔录》,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该企业无药学人员在岗并出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随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实际经营者尧祁猛进行询问并作《调查笔录》,自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该企业药学人员李振忠一直不在岗,2013年3月李振忠来电话说要离职,企业实际经营者尧祁猛没有在意,后来李振忠寄过来一份邮件到药店,由于没有写收件人,企业实际经营者尧祁猛没有签收。直到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调查时,企业实际经营者尧祁猛才知道药学人员李振忠要求离职的情况。
分局工作人员先后联系药学人员李振忠和该企业负责人黄雄杰,要求两人到分局配合调查,两人均以没时间为由拒不到分局接受调查。
、药品不安全:你好,陈局,请问现在药店有医生行医坐堂是正常的,为什么那么多药店有医生,那么多药店可以打针开处方?举报黄江田心广龙路康民大药房医生非法坐堂行医,还有黄江田心广龙路嘉怡超市内辅仁大药房,开业2年了至今未有任何执照,请问何以保障广大群众用药安全,陈局??? [ 20:26:45]&
回复:"药店有医生行医坐堂,属于行医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医疗行为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批准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我局在监管中会对药店的经营资格、药械来源和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经营的药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会依法予以处理;如发现药店有非法行医行为,会将药店涉嫌非法行医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接阳光热线群众举报称,黄江田心广龙路嘉怡超市内辅仁大药房无证经营,黄江田心广龙路康民大药房医生非法坐堂行医,市食品药监局第四分局迅速组织人员核实查证,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经查,东莞市辅仁药店黄江田心分店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广龙路5号恒丰中央大街SPAR嘉怡购物广场一楼超市入口,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东莞市黄江康民药店处于开门营业状态,现场出示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经检查,营业场所内未发现行医迹象,暂未发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
、小小:你好,局长,为何现在这个饮食店这么难办啊,我是在道窖这边的,我申请了差不多半年了,都没人过来检查,打电话催了几次也是这样,现工商的简化手续,为民便利了,为何就是只有你们这个许可证这么难办呢.希望能做更大的改变,为民服务,谢谢. [ 15:21:22]&
回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自我局承接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来,一直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准入制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努力提高我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水平,力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我市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当前我市绝大部分餐饮单位均是装修完工,甚至是开业后才向食品药监部门提出办理许可申请,因加工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不符合《审查规范》要求,监管人员对其提出整改意见。但申请人不愿意整改,也没提交合格的设计图纸,因而无法办理。
、小市民:局长,东莞药店如此之多,贵局管得过来吗,有多少事正规经营呢?如果连药品的质量都保证不了,有必要审批怎么多吗? [ 11:26:15]&
回复:"我局一直按照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标准,严格市场准入。从日常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绝大部分能够守法经营,能从正规的渠道购进药品,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企业,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记录的企业,我局通过加大检查频次、抽检等手段督促其规范经营。
、刘生:尊敬的局领导,向您们请教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在贵局管辖的范围内,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人以虚假的资料(使用在他公司在职的人员担当管理代表,品质管理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编造相关职业经验等),已经取得了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那么该企业的法人及非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注册将得到什么处罚? [ 20:43:04]&
回复:鉴于网友“刘生”提供的信息不能明确定性,请网友“刘生”与我局医疗器械监管科联系(联系电话:333781),将详细情况反映至医疗器械监管科。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将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如情况属实,将按照医疗器械监管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在此非常感谢网友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ccisme:我家小孩在莞城建设小学读书,平时都是吃学校的早餐。前段时间,他把当天上午没吃的面包拿回家,家里大人拿起面包一看,发觉已经有发霉了。见附件。请问卫生监督部门,有没有对学校的卫生问题进行监督?监督频率是多少?及格率多少?违规处置了哪些?家长如何监督? [ 22:39:21]&
回复:"针对网友反映的上述问题,我局已于5月3日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是:该校食堂与万江莲唛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进面包作为学生早餐;万江莲唛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供应的面包均为当日生产的,学校当天发放给学生就餐,即使有剩余也作为老师早餐食用,未发现隔日供应现象;学校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和每天供餐台帐制度、留样制度,检查留样食品未发现面包发霉现象。从检查情况来看,该校执行餐饮食品安全制度比较到位。执法人员现场分析认为,由于面包是供应学生作早餐的,面包放在学生书包里h了整整一天,到晚上也是有可能发生变质的。至于具体情况,由于我局执法人员没有见到实物,难以确切判断。
我局自2011年承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以来,一直将学校食堂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平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且每年春、秋开学之时,都会会同教育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总体来说,我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还是比较好的,近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食堂已很少。对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食堂,我局也是采取顶格处罚。
、彭生:大朗长富步行街(顾民药店)卖假海娜花洗发液
请领导去查一查好吗?谢谢 [ 19:09:19]&
回复:"接市民来信后,市食品药监局第五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大朗镇长富东路46-48号的东莞市大朗顾民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开门营业,营业场所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营业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海娜花草本润黑露”化妆品一批,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该批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及供应商资质等资料,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待调查后再进一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顾民药房:大朗镇长富步行街(顾民药店)卖假海娜花洗发 [ 19:02:54]&
回复:"接市民来信后,市食品药监局第五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大朗镇长富东路46-48号的东莞市大朗顾民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开门营业,营业场所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营业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海娜花草本润黑露”化妆品一批,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该批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及供应商资质等资料,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待调查后再进一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joenaci:我们单位食堂乱收费,经常中午卖不掉的晚上继续卖,一天上班在十小时左右。能否有相关部门干预 [ 0:34:09]&
该网友反映食堂乱收费和工人工作时间过长的情况,由于监管职责不属我局,建议该网友向我市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有关情况。对于网友反映该食堂“经常中午卖不掉的晚上继续卖”的情况,希望该网友能提供该单位的详细信息,我局将尽快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制作好的食品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的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彻底解冻,并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也就是说,法无规定过餐食品不能继续使用,只要餐饮单位按规范保管和食用前的加热措施即可。现在我市正处高温、高湿的气候环境,也正是微生物滋生、繁殖的最适宜条件,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我局建议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感,以维护公众饮食安全为己任,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要求加工食品,尽量做到当餐制作当餐用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ok阿新:药店销售“药物流产药品”,是非法的吗?一种空间非常之大的产品,很多地方都在流行,特别是在虎门更是如此,平常的常规检查是根本不可能发现的,或许,这就是监管部门的无夸吧,唉 [ 21:00:04]&
回复:根据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多次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药店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对你反映的药店销售“药物流产药品”问题,我局非常重视,请进一步提供“药物流产药品”的品名、批准文号和销售单位等信息,我局将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
、排长队:各位领导好,我想咨询一下药监局有关领导:1、窗口办事人员办事效率不高业务不精上班看QQ网购。为什么在药监局每天排队办事的人员这么多?窗口就只有三个,早上还经常见到窗口人员进去里面的办公室吃早餐?还有个窗口人员天天过来打蚊子的!里面的办事大厅办公室坐了几个人,外面就只有3个在办事,而且业务都不精!办事的时候一边购物聊Q一边办事,还有签收快递的,窗口人员很高兴地和另外一个说,“是手机昨天买的”!2、办公室人员事不关己,其他人员都不在岗。办等了一个个早上里面两个办公室都没有人办公,一个办公有一个人,问了,不管她事不管。其他人员说是在开会,但一个早上了,都不见有人开完会。3、为什么周五下午学习?不可以安排人值班吗?4、没有监督投诉渠道。意见箱怎么用盆植物挡住?办事大厅也不见有监督电话。5、办事不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不完善。我们都跑了6趟了,每次说一点每次换一个人一个说法!办事流程的小折页里面的情况只有一种,没有明确提出各种情况。以上问题希望有部门帮忙解决。为广大市民办实事。 [ 22:39:43]&
回复:"受理大厅是我局一个对外的窗口,也是接受群众监督最前线的一个窗口,我局高度重视受理大厅的建设,把窗口作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连续性的工作来抓好落实,在优化服务环境、改善硬件设施、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行为、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等方面都均实施了多种举措。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中一直走在前列,为群众事后监督开通了多个畅顺的渠道,在政府网站、东莞阳光网、市局网站和办公场所、宣传资料等都公示监督监察投诉电话,受理现场提供了两台自助查询电脑,方便办事群众查询程序、模板和打印资料。
我局受理大厅设置4个窗口受理业务,但除了前台窗口受理业务外,每天受理的资料还需要工作人员当天在后台根据业务的内容要求进行分类、档案整理和资料内部流转,为了更好的衔接前后台的工作,我局根据前来办理事务的群众人数、后台资料处理量等综合因素,将其中1个窗口设置为机动窗口,办理取证、打印单据等可快速办理的业务,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能,且基本能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
每周五下午的业务学习是我局受理大厅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对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行政监管动态知识的学习,及时更新提高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水平,对现有的工作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有效总结,大力提高行政受理水平。
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下一步将结合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进一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抓好内部科学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依法、公平、公开的办事原则,注重业务技能培训,促进规范化建设,树立优质服务形象。
、烦恼:各位领导你好:我原来在一家药店上班,离职时已经办理离职证明,现在那家药店也已经关门,但药店和我的药师证都没有注销,药监局能将我的药师证注销吗?像这种情况我该怎样维护自己药师的权利呢? [ 11:23:26]&
回复:如果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药师可联系药店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如果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了有效期,除了可以由药店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外,我局也会定期对过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在药店注销程序完成后,办理药师的注销手续。
、麻木不仁:各位领导:现在报纸, 广播,电视有许多药品广告,你们有看有听有管吗?若如广告上所说之神效,万民幸甚!叩谢诸位!!!! [ 20:54:40]&
回复:"发布药品广告需经省级食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药品广告的内容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否则违法。
目前我国药品广告审批权与违法广告查处权分离,市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监测,我局一直重视该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如发现违法,则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安全预警:东莞食药监局说,餐饮业人员有流感症状须调岗,但是我看到很多餐厅有流感的还是没有调离啊……你们怎么去验证,怎么去查处呢?
[ 17:39:58]&
回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晨检制度,确保当班食品从业人员不能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如发现发热、咳嗽、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症状,必须要求其离开岗位,并迅速就医。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实行晨检制度,把患有流感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是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我局一直把餐饮服务单位是否落实量检制度和流感人员是否按规定调离岗位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如果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做好,我们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常感谢有你这样一个好市民,时时关注餐饮服务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果下次发现有流感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餐饮食品工作,请你及时举报,并列明餐饮服务单位名称,以便我们调查处理。"
、baifengyin:原来在东莞一药店上班,年初已经离职,药店拒绝给办理离职手续,通过网上查询显示现在药师证还挂在该店,先咨询一下:
1.现在药店出了质量事故是不是我要承担相应责任
2.由于药店拒绝给办理药师注销手续,已经影响到我现在的工作?我有没有其他方式来注销??
3.贵局是不是可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杜绝药师已经离职,药店继续使用其证件的行为?? [ 17:38:36]&
回复:已经登记备案的药学技术人员从原单位辞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药学技术人员变更和注销手续。具体相关的办理程序详见广东省局办事指南: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fda/prsjyc/index.htm。对于已经开办的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是否在岗是药监部门监管的必查内容之一,如果发现药店存在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现象的,将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药店如发生药品质量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amxl:各位领导好,,请问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师资格需要什么级别以上的呢!~以前初级药师资格可以申办,想问以后的制度有没有改变!~!~ [ 17:36:40]&
回复:"目前对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我市仍执行广东省06版药品零售企业申办验收标准,即人员方面要求必须配有2名以上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月发布了重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90号),该规范于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要求企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对人员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广东省食品药监局正依据新规范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申办验收标准进行修订,何时执行、如何执行,我局将在省局的实施政策出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踏雪: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领导,你们好我反应的是在高抖358号一家干鲜面条店卫生太差,1.一家人同面条店在同一间屋里,2,用压面条剩下的渣子和晾晒面条掉下的渣子泡在一起然后加点面粉和应该是碱吧,压成面条充鸡蛋面买,因为加了碱的面条是黄色的,为了让压好的面条不粘在一起上面撒了好多淀粉,应该是毒淀粉吧,因为比面粉还便宜,《都是我亲眼见到的,因为我们是邻居,还有我们很少吃面条,他也不庇护我们》3,没有卫生许可证,还有像他这样的店面是怎样办到的营业执照,为了广大的外来打工者的健康希望有关部门把好自己的关。望有关部门领导给以重视。 [ 15:52:48]&
、飞翔鸟:万江这里有很多类似油罐车一样的货车拉着从各地灌装的所谓山泉水,无牌无照,也没有检验报告,低价冲击合法经营的桶装水店的正常生意不说,万一他们的水源被污染了,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问题就大了。单就万江这里,石美茶叶街,阳光海岸茶城,各个菜市场门口都有这样的水公开叫卖,没个店铺都有他们的联系卡,周末或者每天中午和傍晚都可以看见他们送水上门。 他们这样的经营合法吗?110不管,不知道你们管不管?
[ 23:02:51]&
、田心明:食品领导你好,问题是黄江镇田心村农贸市场(宜健好冰冻档口),卖的冻品有没有正规检验证,还有切好牛,熟肉丸肉卷,红烧排骨加了很多色素的,食品局领导你们胆吃吗? [ 15:31:32]&
、是否:石排镇水贝村区府隔路就有一家假冒药店了!再进入休闲体操处大量假冒伪劣药店啦~挂羊头还卖狗肉? [ 3:09:51]&
共25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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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请示”的时间是否要计入审限的回复
今天下午,有当事人向我咨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相关问题的时间是否要记入审理期限”的问题。根据以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事项中并没有“请示”的期限,故而,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所占用的时间应当计算入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00〕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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