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圣诞节知识问答题题

&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自2013年正式启动以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已成为保险业普及保险知识、倾听公众心声、提升服务品质、塑造行业形象的重要载体。正值国务院正式发布保险业&新国十条&一周年的前夕,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 在2015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为提高广大保险消费者和市民对保险知识的认识程度,重视保险对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起到的风险保障、经济助推和社会稳定作用,广西保监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办&广西保险业有奖知识问答&活动。 & 1、广大市民、网友和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登录财经频道和广西保监局官方微信参与答题。 2、知识问题为保险消费者容易弄错和存在误区的知识点,在答题过程中可学习相关保险知识,更好维护自身保险权益。 3、活动答题方式分为网络答题和广西保监局微信答题(广西保监局官方微信二维码在专题右上角)两种,二选一即可。 4、同一答题人只有一次获奖机会。 5、主办方将抽取30名幸运答题者,每人给予价值100元的奖品鼓励。 6、获奖人员名单将通过财经频道和广西保监局官方微信另行公布。 7、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8、其他未尽事宜,请登陆财经频道活动专题或电话咨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1.保险有奖问答候选题目均为单选题,每题5分,60分为满分。 2.请如实填写姓名、手机号码信息,信息仅为防止重复答题,以及通知获奖网友领奖需要,不会对外泄露个人隐私。 3.本次活动将公开、公正抽取30名幸运答题者,每人给予价值100元的奖品鼓励。 4.有奖答题时间为日起至8月2日24:00。
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广西保险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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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西保险公众宣传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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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刘丽霞理财保险功能的精辟解释: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可以有人替你开车,替你赚钱,但没人替你生病!什么东西丢了都可以找回来,但是有一件东西丢了永远找不回来,那就是命。一个人走进手术室时才发现还有一本书没有读完,叫养生之道!大多数的中国人,在生命的最后一两年,花光一生的所有积蓄,吃遍所有的大量副作用的西药,再多开几次刀,留下一大笔债务给家人给儿女,然后死去!保险是后路,在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四面楚歌时有条路。有钱时,钱不值钱。没钱时,人不值钱。要想让人永远值钱,就必须用您现在有能力的时候,把赚到的钱拿出一部分来规划好不确定的将来。您放在银行的钱和放在保险公司的钱都是您的钱,不同的是:银行肥在现在,瘦在未来;保险规划將赢在未来!让现在有钱的您,变成未来值钱的您,保险恰能做到这一点。提早规划,提早安心。做一个没有后顾之忧的人。才能在事业上真正做到大展拳脚!事实证明:生了病的人想买保险,不是他认可保险了,是花自己的钱心疼了!所以,没有切肤之痛,不知道买保险的好处。总觉得买保险没有用。没买保险没出事,那是万幸;没买保险出了事!客户买保险时最想知道的几个问题一、我什么时候回本?这可以说是一个问的最多的问题,客户关心自己本金什么时候可以拿回,对回本时间长短及红利关注更多,听从保险推销员口中的具有诱惑性的回报,往往忽视了保险本身的功用。客户一般认为,我买了保险,如平安无事就应返还保费。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的首先是保障,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承担了风险,对客户来说,花了有限的钱,却将不可预测的、巨大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说平安银行发行的车主信用卡年费200元,附50万自驾意外保障及同车亲属每座10万意外保障,但是很多人纠结于200元年费,而这样的险种保费低廉,但责任巨大,投保人不好只盯着“返还”。二、有什么好的险种推荐?如果有人问我这个问题,我会笑笑说知道盲婚哑嫁吗?保险的标的是人,也就是说属于个人的专属。就像鞋穿的舒服不舒服只要自己知道。我们去看病的时候一定会把自己哪里不舒服如实告诉医生,医生才可能根据你个体情况去治疗。保险既然是以人为标的就应该根据个体不同购买不同险种组合,切忌盲目跟风购置。买保险,第一步应该综合分析家庭情况,然后将各成员所负担的家庭责任量化,一般首先关注的是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老人的赡养责任,如有房贷等,还需考虑正常还贷等因素。说白了,就是当足以导致收入中断、甚至终止的风险发生后,到底需要得到多少理赔,才能足够我们将方方面面的责任都达成。第二步,是根据家庭的实际理财情况,如消费习惯、理财偏好等,结合家庭现有理财目标和规划,确定产品类型(消费型、返还型、分红、万能、投连等),这样出来的方案才能和家庭的理财起到互补的作用。第三步,根据对保险公司的偏好等,确定公司和具体产品。可以看到,最后才进入产品的选择,所以,前面的分析最重要,理清思路,后面的就好解决了,毕竟各类型产品虽多,但性价比,或者极具特色的,不是很多,这样产品选择起来就容易多了。三、在你这买保险是否有优惠?为了争取到现有的客户,尽快拿下单子,保险推销员会给客户讲在某个时段买公司有礼品或者我返多少钱你。而这时购买保险目的或者计划是否适合已经不重要了,关注点就偏移到“优惠”多少问题上去了。“返佣”如今已经是营销员队伍中公开的秘密了,折扣多少基本决定了在谁手上签单,营销员陷入了“有返佣、有业绩,无返佣、无业绩”的尴尬境地。而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代理制合同,没有业绩没有工资,哪怕是打印一张纸都要自己出钱,和个体户没有什么区别的。很多人说你们保险公司换人太频繁了,买了保险没有多久我的代理人就不干了。这有2种可能一种是业绩不好难生存下去,一种就是返佣而自己生活都难顾,不离职难道亏本经营?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很杂、很繁琐,有“四大角色”即市场开拓者、保险产品分析咨询专家、快递员和售后服务人员。作为保险代理人,首先你必须是一名市场开拓者。因为保险公司不会给代理人提供客户资源,所有的客户都要代理人自己开拓。寻找客户的过程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保险代理人不仅要花费大量时间开拓客户,推广保险产品(全程费用自理车费、电话费、餐费等),如果最终保险代理人没有找到客户导致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解约,保险代理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要向客户推销产品,代理人必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析、研究,然后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推荐合适的产品。如果代理人对产品不熟悉,信口开河地对待客户,客户将对代理人产生不信任,保险买卖也就做不成了。之所以说保险代理人要承担快递员的角色,因为如今的很多服务都是上门服务,如果电话沟通不好,保险代理人就需要上门沟通,还要上门提供签投保单、递送保单等服务。  产品卖出去之后,并非一劳永逸。签单代表代理人为客户的有效服务刚刚开始,未来会面临几十年缴费和乃至一辈子的保障,中间会面临到联系方式、受益人、账户等的变更,保险产品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专业的理赔建议和办理理赔申请服务等。
保险推销员“返佣”实际上是冒着被吊销从业资格的巨大风险行为,也就是说客户接受“返佣”,是冒着自己的保单变成“孤儿单”的风险。同时,客户享受的大部分售后服务成本是由营销员个人支付的,大量“返佣”,营销员因为所得利益减少,其售后服务品质必定大打折扣,最终受损的自然还是客户自己。
上2个星期我客户转介绍一个客户给我,她说现在给她推销保险的是她的客户,要她买份保险,要她详细讲解一下,其只说我在平安做了很多年人,获得了什么荣誉,保险这专业的事你要相信我,你在四月八号前买我送你一台微波炉加600元现金。如果在过了八号买就只有600元了。
那女孩子把其做好计划书给我,你可以给我讲解一下这个保险吗?还有在你这买的话有什么优惠啊。我告诉她把保险责任给你讲清楚,但是我不返佣,你自己去考虑在那买这是你的自由。四、我想买一份保障全,保障高,如果我没病没灾的可以养老的险种?即使是保险代理人自己都希望有买到这种有事抵御风险没事养老的险种,所以对于非行内人提成这种要求很正常,但往往就是这样却被代理人误导。
我们买任何险种,以上几点基本原则不可违背。
1、在同等总保费下,寻求保障越大,保障范围越大,后期账户的钱相对越少。
为什么很多代理人计划书中保障大,保障全,而且后期收益不错,我这里不敢说他们高吹红利,谁也不法保证他所代表公司未来红利不会有这种收益可能,但是总体原则还是参见标题。
2、在同等总保费,同等保障情况下,缴费期越短,后期账户的钱相对越多,但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时间越短。
如果是买保障型产品一般希望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越多越好,简单说就是杠杆比越大越好,但是有些客户认为缴费期越短同等保障情况下缴费越少,后期账户上的钱越多,而如果风险来临过早,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就相对应较少了。
一般建议理财型保险可以选择缴费期短,而保障型产品选择缴费期长,虽然总体保费增高,但却可以获得较多保障,加上通货膨胀原因,实际上并不亏。
另外就是建议保障型产品与理财型产品分开购置,具体原因不在这里论述。
3、任何保障都是要花钱买的。为什么保险可以保本或增值,是因为你投入本金产生的利息大约了保障成本。保险营销怎样从“忽悠”到以客户为中心?金融创新  通过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风险转移、法律风险规避、税务降低、财富管理、资产传承、责任风险降低等多种服务,进而提供健康、养老、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生命服务,从客户人生需求的各个角度和层面赚取经营利润,这才是现代险企所需要革新的营销方式。  从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79年复业经营,到1992年率先把保险代理人制度引进国内,国内保险行业20多年来高速发展。  在保险行业高速成长的背后,是当前保险营销体系面临的各种尴尬,有广泛招募培养保险代理人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有保险宣传的媒体之殇,国人保险观念的扭曲和偏颇,并没有随保险资产一同飞速成长。而造成这些尴尬和扭曲的,正是多年未变的保险营销体系。  保险营销体系没有和时代同步  最早复业的是产险,而产险利润的大头在车险,车险领域的竞争非常白热化,明折暗扣层出不穷,各种变相的折扣竞争屡禁不止,与之相背离的是车险利润的不断下滑。近年来,车险的综合成本率逐年上升,利润逐年下降,持续发展成为一大难题。保监会多次对商业车险进行改革,但是也很难让客户和险企都满意,自由定价、浮动考评、数据共享,这些都没有改变车险利润率下滑的局面。车险的营销还是分销代理的体系,虽然分销渠道增加了,但是营销方式还停留在价格竞争上,有些时候便宜并非硬道理。  成长最快的寿险,营销体系带来丰富业务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客户投诉和对保险的负面认知,拒绝保险已经成为大多数客户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业绩至上、规模争先的考评体系下,各家险企都想办法发展自身业务规模,规模就意味着份额,规模就意味着可以开设更多的机构、可以有更多的业务,在这种体系下,代理人沦为业务的工具而不是为客户服务的人,只要能来保费,不惜一切代价,在基层网点,这些都是法条,为了获得业绩、获得奖励、获得保费,代理人体系已经完全走形。在银保渠道,各种中间费用、回扣、暗箱也层出不穷,渠道经营陷入死循环;养老金渠道缺乏顶层设计,营销体系还在关系网中盘桓;经代渠道游走边隅,产品、体系都还十分脆弱;电销渠道诟病良多,隐私之困难以逾越;网销渠道方兴未艾,但如何平衡利润和渠道的关系,又是一道难题。在种种的变形之下,原本利国利民的保险,却变成了大家避犹不及的骗人怪物。在这后面是营销观念、体系、渠道的落伍,没有和时代发展同步。  保险营销创新困于自我革新  近年保险业的发展走入一个调整平台期,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推进行业发展:打开顶层设计、放开投资渠道、把产品定价权还给市场、二代偿付体系监管、加强保险宣传、减少销售误导等,除此以外,保险营销方式的转变也非常重要。  在顶层设计方面,2006年“国十条”之后,今年颁布的“新国十条”是国家对加速保险业发展的又一次顶层设计,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将保险业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新国十条”指明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即便如此,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落实是关键。  在营销创新上,要改变现在保险营销这种“强迫销售”的营销方式并不容易。长期以来保险营销体系发展承担了多种职能:保险观念宣传、公众教育、行业说明、产品讲解、投保辅助、后续服务,而销售人员却大都没有归属,有各种税负,收入和客户投保金额正相关,无法从客户需求上提供真正的现代金融服务。长期以来,行业有一种惯性认识:认为客户对保险的认知落后,必须先拥有保险,才能理解保险。所以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各种话术、手段、演示来忽悠、哄骗客户投保的情况屡见不鲜,在销售中给客户一种紧逼的压迫感,在讲解中避重就轻、避实击虚,让客户在购买后仍然懵懂困惑,甚至产生质疑而退保,产生的副作用很多很大,进而让很多人谈保险色变,敬而远之。  要改变这些现状是个系统工程,体系、观念、方式都要转变,营销手段也需要立体化和数据化,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对应的服务。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面对依然可以带来大量利润的成型的营销体系,自我革新是非常困难的。  营销正解:满足客户需求获取利润  首先是营销体系革新。现在的营销体系还停留在销售中心化,说是客户至上,但实际上产品设计、营销支持、两核服务等都是以销售队伍为核心的,什么样的产品好卖就设计什么,什么样的产品能提升业绩就设计什么,并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产品而设计什么。在这个体系中,销售队伍第一,渠道关系第二,公司利益第三,客户利益最后。首先需要保监会率先改革保险公司的评价体系,不是保费论英雄、规模排市场,而是要建立全方位的评价考核系统,例如规模保费、新单价值、综合投资收益率、偿付能力、财务状况、股东或管理层的稳定性等都逐一评价后汇总评分,这样才能让险企走上不唯保费论英雄、全面经营看发展的良性道路,才能解决压在销售队伍头上的业绩压力,从而缓解两核体系中因为业绩压力而放开的风险口子,增加险企的盈利能力,进而为营销体系改革扫清障碍。如此才能让营销体系从销售中心化逐步转移到客户中心化,只有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体系才能真正赢得市场和客户的青睐,从而改变保险强迫销售的陋习,减少销售误导带来的一系列诟病。  其次是营销观念革新。当前的营销观念还是渠道策略,由于各险企对不同销售渠道都有考评政策,导致各销售渠道之间还有很多的壁垒,数据不通、客户不通的问题大量存在。在当前的信息社会中,客户获取保险信息更加方便和主动,对于保险信息的比对也更加容易,过去依赖各自渠道开拓的方式显然是低效的,必须把渠道整合起来,所有的渠道都围绕客户进行服务,才能提高销售的效率。在现在的营销体系中,有代理人渠道、中介渠道、分销渠道、银邮渠道、团体业务渠道、电话渠道、互联网渠道等,各有各的销售队伍,各有各的政策和体系,这显然浪费了大量的管理成本,造成每个渠道销售人员的佣金获取都很低下,无法刺激销售人员长期留存发展,后援体系也各自支撑,也不能有效地分析客户数据,拖累公司利润和产品竞争力。营销观念要彻底地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销售端全面融合,只分为个人业务和法人业务就足够,支撑的运营端在销售和客户之间形成风险隔离和润滑,提高销售效率和降低成本,这样的观念改变还需要险企的经营者放弃旧思路,把现有的体系彻底变革。  再次是营销方式的革新。现有的营销方式是一盘散沙,一个客户可能接触到不同的销售端提供的信息,但是这些客户反馈的信息流却无法在数据上融合整理,导致客户的需求信息被大量浪费,险企想获得真正的客户信息并不容易。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推进,信息化、数据化越来越重要,客户和经营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过去依赖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反馈信息流的方式逐步在瓦解。险企应该大量通过低成本的互联网搜集与客户的交互信息,并在大数据中加以分析,指导给产品设计、运营维护、风险管理、销售等各部门,从而提供真正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在现代金融中,通过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风险转移、法律风险规避、税务降低、财富管理、资产传承、责任风险降低等多种服务,以客为尊的思想才能真正树立起来,进而为客户提供健康、养老、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生命服务,从客户人生需求的各个角度和层面赚取经营利润,这才是现代险企所需要革新的营销方式。  不破不立,最难的莫过于革新依然在赚钱的营销体系。但是险企的经营者们应该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在新的经济环境中,谁更能更全、更好地融入客户的生活,谁才是新时代金融体系的胜利者。从客户需求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针对性地设计和提供服务,营销体系从强迫销售转而成为服务建议和服务供应商,必然会赢得客户的青睐。发自谢志、刘丽霞保险的 iPad我的手机:和我的信箱:@梅老虎保险理财微信公众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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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重要的区别与联系?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商业保险,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专门的营利性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类别。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商业保险是营利性保险,以营利为目的。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财产。
(3)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为所有劳动者提供保障。商业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
(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出发,主要根据保障需要确定给付标准,而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和被保险人受损失的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主营的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所得征税。
两者存在以下联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的产品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问题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问题3:《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险种。
问题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问题5:国家通过哪些途径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问题6:国家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问题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问题8: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问题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有哪些?其参保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题10: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当如何缴费?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问题11: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吗?是否需要交税?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问题12: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问题1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可以获得哪些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题14: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题15:国家为农村居民建立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农村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问题16:国家为城镇居民建立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制度?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问题17: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哪几部分?
答: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
问题1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参保费用由谁承担?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而言,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也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1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20:哪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问题21: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问题22: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问题23: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拒不支付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吗?
答: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24: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题25: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不缴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费。
问题26: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7种: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27: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28:职工在何种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问题29: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30: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应享受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问题3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问题32: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但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33: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参保费用由谁承担?
答: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题3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标准如何确定?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题35: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领取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题36:生育保险参保费用由谁承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哪些?
答: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问题37: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问题38: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问题3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问题40: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哪些用途?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问题4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0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咨询等相关服务。
问题42:哪些部分和人员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答:《社会保险法》第8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问题43: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问题44: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4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4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题47: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哪些行为应给予处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问题48: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问题49:《社会保险法》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6条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问题50: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97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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