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在现实中老中医祛斑是真的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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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简介:美国电影里警察拷人时都会说「你有权力保持沉默……」这在现实中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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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真的会这么说。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排第一的答案已经把米兰达案件的背景讲解的比较清楚了。我来粗略讲讲周边。通常,米兰达警告针对嫌疑人的言词证据,适用的前提是嫌疑人在自由受限时被讯问(custodial interrogation),而且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讯问可能招致嫌疑人自证其罪。对上面的黑体字部分简单解释一下:1.
“针对言词证据”就意味着,违反米兰达规则并不一定导致相关物证也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里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和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们免受不法搜查、扣押、逮捕之虞。因不法搜查、扣押、逮捕而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禁止采纳为证据或向陪审团出示。通常来说,违反米兰达规则意味着警方已经侵犯了嫌疑人的宪法权利(米兰达规则背后的宪法权利包括第四修正案的“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权利,第五修正案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利),那么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获取的口供当然可以排除;但对因非法口供而获取的其他物证是否也可以视为毒树之果排除,最高法院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最高法院认为,对证据无差别地一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产生重大社会问题,令罪犯逍遥法外,只有在排除的实益超过其导致的社会成本时,才应当适用该规则。已经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主要有:
警方从其他独立渠道也能获知证据的存在(independent evidence);
警方无论有没有实施该违法行为,都会迟早发现该证据(inevitable discovery);
警方善意地依赖其搜查凭证(可能实际有瑕疵)或善意地相信其搜查不需要凭证(可能实际需要),而搜查得到的证据(good faith exception);
情事急迫来不及取得搜查证,否则证据可能灭失(exigent circumstances);
此外,即使是非法证据,也可以用于弹劾被告人的可信度(impeachment exception)。2.
“自由受限时被讯问”意味着嫌疑人的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而且处于警方的审讯攻势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特别容易受到警方的不当影响。为了制衡这种不当影响,警方需要对嫌疑人做出米兰达警告,提示嫌疑人其拥有宪法权利。相应的,不违背嫌疑人自由意志的主动供述(volunteered statements)不受米兰达规则的保护(这就叫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例如:
警方没有问,但嫌疑人主动说出来的话可以用作证据,即使嫌疑人已经行使了沉默权也没关系(不作不死嘛,People v. Daniels (1976) 16 Cal.3d 156, 172);
又比如,嫌疑人和警方之外的第三人说的话可以用作证据(People v. Mayfield (1997) 14 Cal.4th 668, 758);
此外,嫌疑人在马路上因形迹可疑而被警方叫住并被拍身搜查武器()不属于“自由受限(custody)”,因此不适用米兰达警告;如果这时警方询问嫌疑人的身份,有些州法规定嫌疑人必须告知,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也不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因为告知身份并不会自证其罪。3.
由于第五修正案要求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讯问可能招致嫌疑人自证其罪”即意味着警方接下来的行为会侵犯嫌疑人的宪法权利,在此情景下必须进行米兰达警告就有了法律基础。这方面,有许多警方“诈作不知”或“明目张胆”的案例,多数涉及到警方的侦查技巧。例如:
警方恶意使用弹劾例外(impeachment
exception),在嫌疑人要求律师的情况下继续逼问,即使取得的供述被认定为非法也无所谓,就是为了将来援引弹劾例外以便把非法证据用于弹劾被告人的可信度(People v. Neal (2003) 31 Cal.4th 63, 81)。法院认为这样悍然无视嫌疑人米兰达权利而获取的证据不得用于任何目的;
又比如,警方利用嫌疑人精神脆弱并且笃信宗教的特点,在嫌疑人行使律师权后,仍然对嫌疑人进行了一番感人肺腑的演说,当场感动得嫌疑人鼻涕冒泡带警察去找尸体(即名案
,警察的演说被称为“基督徒的葬礼”演说)。法院认为这样的演说其实就是警方在诱供(讯问),嫌疑人既然行使了律师权,律师就必须在场;
警方没有如实告知嫌疑人案件的严重程度,使嫌疑人放弃米兰达权利;
警方没有告知嫌疑人他的亲人为他找了律师,结果嫌疑人放弃律师权并坦白(Moran v. Burbine, 475 U.S. 412 (1986));
警方采用技术手段窃听嫌疑人的谈话,结果听到嫌疑人自证其罪(Massiah v. United States, 377 U.S. 201 (1964))。法院认为警方可以窃听,但不能主动引诱嫌疑人开口,否则获取的证词违反了嫌疑人的律师权,后果是该证据不得用于指控该罪,但可以作为证据指控嫌疑人的其他罪行,这个案件确立的原则被称为弥赛亚规则(Massiah Rule);
与上一条类似,嫌疑人因入侵住宅被公诉并逮捕,警方却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嫌疑人涉嫌的其他谋杀案件,嫌疑人于是放弃米兰达权利并坦白。法院认为警方的做法没问题(Texas v. Cobb, 532 U.S. 162 (2001));
上面两条合起来,传达的意思就是第六修正案的律师权仅针对特定罪行(offense specific)。上面有两个案件没写结果,感兴趣的大家自己查查吧。4.
最后总结一下,律师要把对嫌疑人不利的供述排除在证据之外,技术上通常可以尝试以下四条路:
米兰达警告:即警方限制嫌疑人自由并讯问时没有正确进行米兰达警告。宪法依据是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律师权:即刑事程序的任何关键阶段警方忽略或限制嫌疑人行使律师权。宪法依据是第六修正案律师权;
毒树之果:即警方基于非法搜查、扣押、逮捕而取得供述。宪法依据是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愿原则:即嫌疑人的供述不是出于自愿。宪法依据是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5.
的答案有提到最高法院在2010年对米兰达权利做了限制,并进行了介绍。感兴趣的可以看看这个报道:
在此不赘。
真的会说哦~~9年前我在疯狂英语魔鬼夏令营扮演警察的时候背过,至今有印象,让我再背一下...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questioning, and have your attorney present with you during the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at no expense. ... 呃 = = 。。。还是给你找来原文吧。。。
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是吧。一朋友在美国,因为误会被警察拿枪对着时,也是第一句听到这个话。
反观国内,一朋友因误会遭遇人民警察时,听到的第一句是“再动老子打死你,TMD”,伴随着的是一脚撂倒,呵呵,我们的Miranda Warnings,霸气、雄浑而有力。
我用通俗易通的话来补充点东西。最近正好在学。如果警察没有给你读米兰达警告,你可以申请案件不进入司法程序。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很多人觉得,如果警察没有读米兰达警告,就是违宪的,这个应该是不对的。上面的朋友说了,一个前提是,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前提下,比方你被关在警车里,警察问你问题,这就属于自由受限时被讯问。这里有两个关键,第一是被控制,自由受限(in custody),第二,就是被讯问,就是说警察必须对你提出过问题。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被警察抓了,或者扣在地上了,他没有给你读米兰达警告,然后就问你问题,那么,他就是不合法的,你以后可以申请撤销这个case。但是如果警察把你抓上警车,一言不发,啥都不问你,即使他抓你的时候没有对你读米兰达警告,你也不能撤销这个case。因为他没有问你任何东西,也就不存在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
米兰达条款,的确会说的
米兰达的证言虽然被排除作为证据使用,但后来他却因为他女友作为证人提供不利证词再次被判有罪入狱11年。1972年,米兰达假释出狱,1976年在一次酒吧斗殴中被刺死。警察当时逮捕了一名嫌犯。讽刺的是,在警察向嫌犯宣读米兰达警告后,嫌犯选择保持沉默,警方无法得到其他更有力证据,最后没有人因此而被起诉。
我来补充一点有意思的吧(引自):米兰达案之后的判例要求米兰达警告必须是明白无误的(meaningful),所以嫌疑犯通常会被询问其是否明白他的权利。有些情况下,必须坚定地回答“是”。嫌疑犯的沉默不是有效的自动放弃权利的表示。如果因为嫌疑犯的英语水平的缺乏,实施逮捕的人员未能将米兰达警告以嫌疑犯的母语传达给他,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不能被采纳为证据。同样,由于不同的教育水平,警官必须确保嫌疑犯能够理解对其所说的话。将米兰达警告根据嫌疑犯的理解水平进行适当表述将十分必要。司法实践确立只能当这个适当的表述被记录在纸上或者被录音,一份原始的放弃权利的证书才被许可采用并被认为有效。未成年人的在没有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在场情况下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同样被引申出来。印地安纳州和一些其他的少数州加上了一句话,“我们不会提供给你一名律师,但是如果你被起诉,那么在你被起诉时,我们将会为你指定一位。”尽管这个句子对于少数几个倒霉的外行来说有点模糊和不明确(是指if and when you go to court)—他们可能会并且已经把它理解为“直到你坦白并且在法庭上被传讯,才能请律师”—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在这些州将这句话作为对这个程序(米兰达警告)的一个精确描述。(达克沃斯诉依根案(Duckworth v. Eagan, 492 U.S. 195 (1989)))加利福尼亚州和相当多的其他一些州加上了下面一句话:你理解了我刚才向你宣读的这些权利了吗?在了解这些权利的前提下,你愿意向我坦白吗?如果嫌犯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yes),那意味着嫌犯自动放弃权力。如果嫌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执法人员一定要重复一遍米兰达警告。如果嫌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不”(no),那么嫌犯援引了(invoke)他的权利。上述情况下,直到权利被免除(waive)前,执法官不可以审问嫌犯。在警察系统,一般是让嫌疑人阅读印有米兰达警告和相关权利提示的卡片,并要求其在阅读并理解之后签字。总之,政府(警察和检察官)一方有责任证明,嫌疑人是明知和明智地放弃了不自证其罪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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