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情人犯法么医生认识药商犯法吗

医生真的会收到非常多药商送的红包吗?
背景:本人平常很少接触过医生,身边有几个朋友是刚入职的医生,听他们讲年轻医生薪水很低。但是前几日跟一位开小店的老大爷聊天,我们整整聊了一下午,聊的很开心。这其中他提到一件事:他的小女儿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我们市(省会)的某三甲医院,工作第三年,丈夫博士毕业进入该医院,工作三年。夫妇两边都是农村的,家里储蓄也有一点,但不能算多。现在两人在我们市中心有两套房,家里两辆车。听得我很疑惑,然后我就问老大爷。老大爷神神秘秘地说,每年过年大概正月15以后,就会有各家药商去家里送红包。整个正月能收很多钱。他还提到一件事,一次某药商给心脏内科的医生都送了红包,但独独落下了一个。整个心脏内科的医生都联合起来,不开该药商代理的药,最后没有办法,该药商又重新给心脏内科的医生每人饱了红包。药商送红包这事我知道,难道医生真的会收的心安理得,理所应当吗?另外,送红包这事现在是到了什么程度,有没有像老大爷说的这么猖狂。因为本人较为关注医患关系,对医生也非常敬重,而且一直觉得医生是一件很神圣的职业,所以才有此一问。请大家看到后,广邀知情人士作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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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红包的问题得扯清楚的,不能说有经济上的关系就是红包,扯好了定义才好回答
医生会收钱吗。当然会,而且收的很厉害。现在医院进药一般有两种,药剂科提单到药事委员会,或者院长直接说的那种,这两个环节根据医院级别塞不同的钱,三甲最低也得6w吧。医生开方。有开方权的医生最有钱,为什么,你开这个品种的药我给你带金呀,平常的时候药代还要和医生搞好关系,送送礼物什么的,有时还出去旅游。总之,就是相互利用。
先匿了,当然有,不过不是很多。你以为业务员来送钱就会收?也要看和医生熟不熟,新人给也不会要。国内药厂给的多,外企直接给钱的少很多了,不过人家会开讲座,这不讲课费就有钱了吗?主任级别的才会有吧,国情就这样,大小医院都这样。
我进医院前,我们医院的领导因为某些经济问题被双规了,加上我们这药品零差价。我是没见过,毕竟自由最重要,楼下的一个乞丐又那么喜欢放《铁窗泪》和《十三不亲》
你们啊……你们问我收不收药商红包,我说收,我就可以明确告诉你这一点。你们非常熟悉廉政这一套理论,但是你们毕竟还too young。你们有一个好,说有什么医生拿了红包,你们查得比谁都快,但是问来问去问的问题啊,都too simple。你们不要老想着,嗯哼~弄个大新闻,说医生拿了红包了,就把黑心医疗批判一番。你们啊,naive!==========以下说正经的==========1、有2、个个都有,有医生说我怎么没见过,那是你还too young3、比较复杂,也最实质性的问题是——有多少?首先,医疗的“油水”大致上是这样的排名:基建>设备>>器材>药品先说基建,盖大楼这种事,你说没有高层从中耍个把戏中饱私囊我真不信。但那都是比我们不知高哪里去了的Boss们,有没有这种事、有多少,这些问题草民们讨论起来比较玄学。再说设备,其实和基建差不多,毕竟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上千万,草民们讨论这个问题也过于玄学。第三,器材这一块比较宽泛,大家见得多了。小到缝合线啊换药包啊,大到冠脉支架啊给你换个人工膝关节几万块你说吼不吼啊?这一类都是有回扣的。医生能拿到多少呢?骨科同仁们这方面挨的口水估计是最多的。然而你们啊,思维都too simple,一个膝关节十万块,难道十万块钱全是大夫自己拿了吗?商家不吃饭了啊?我记得十万上下这个价位的东西,我骨科的师兄(主治)说过,医生们能从里面捞个几百块就开心地鼻子冒泡了。而且大夫还有好几个呢,还有大中小呢,一般都是大头给了科主任,科主任心情好的话分点零碎给科室,然后科室的大家伙分赃。所以单个大夫拿到的所谓红包,估计够他吃几个庆丰包子的。第四,药品,跟器材很接近,分赃形式也差不多。我们的话……一支药水水卖100块,大概医生从中拿到10块钱。一个月好几种药的回扣加起来……大概够我们科里十几个研究生撸个串的。所以我们都不独吞,拿出来凑一凑,大家一块撸个串,唱个K啊啥的……有时候不够还得自己掏钱,有时候药商哥哥姐姐也会请我们撸个串啊,送个皮面笔记本啊,给个印着他们LOGO的台历啊啥的。另外我要吐槽一下达力新的那个姐姐,送的签字笔一点都不好使,然而只有她很贴心地送签字笔给我们……然而我签字用的是自己买的钢笔和墨水,全医院只有我和一位老专家用钢笔,他用英雄我用Lamy,你们说逼格高不高啊,后来我哥们学我也买了支Lamy别在胸口,然而他字写得太丑哼没我逼格高。总之就是告诉你,有,但是没你想得那么多。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大夫都喜欢给你开不必要的药。看过我答案的都知道我的作风。因为那些药商三天两头来磨我们,烦得实在不行了,偶尔看哪个病人不顺眼我就给他多开两盒……于是药商姐姐说,平均两个月才给你十五块钱回扣,都不够我打车去你那儿的。后来好久没看到她了,好伤心,那个姐姐好漂亮的……
还是匿一下吧。姐姐是护士,经常在中午的时候叫我去xxx酒店(反正都是很高档的那些)吃饭,说药商请客。但是一般很少明目张胆的送红包之类,有时候是请很多人出去旅游然后吃好的 。而且现在医院规定不许收红包被发现了要受处罚的,所以医生也很少会明目张胆的收红包。哦对了以上只是我居住的城市的情况其他地方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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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拿回扣是犯错还是犯罪?
来源:青年人网|作者:
11月25日,成都市纪委通报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三个科室发生集体收受药商。涉事8名被移送司法,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均被追究责任。但是,普通医生拿回扣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有争议。为什么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哪?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三个科室集体收受回扣
2010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消化内科、心血管科、呼吸内科集体收受药商回扣。目前,涉事的8名医生已经被移送司法。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原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陈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调离岗位、批评教育处理;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原院长雷跃昌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调离岗位、作出书面检查处理;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王勇,具体分管药品采购和处方使用工作,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普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之争
虽然上述8名涉事医生已经被移送司法机关,但在现实中各地对没有领导职务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行为的处理不一,非常混乱。有的地方认定为受贿罪予以处罚,有的地方则不认为是犯罪而只作行政处罚。比如日,河北省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正副主任在内的六名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同时顺平县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四名药品推销人员均构成行贿罪。又如2004年浙江瑞安市检察院查出了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110万元药品回扣,最后只对几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生定罪判刑,绝大多数的医生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为什么同样是普通医生收受回扣,处罚却不一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普通医生是否为受贿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明确。在刑法学界,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1、否定普通医生为受贿罪主体
这种观点认为,普通医生受贿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普通医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不能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公务活动的本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医生的处方权只是其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就如同教师持有教师证一样,处方行为其本身是一种技术、服务性质的活动,不具有权力性和管理性。因此普通医生开处方不是“从事公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如果是医院的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实施了收受回扣的行为,则当然构成受贿罪。
2、肯定普通医生为受贿罪主体
肯定者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医院的药品销售和法律责任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有处方权的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开处方过程中收受回扣,符合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理由如下:
首先,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国有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其中销售环节包括处方开药、药房配药、病人用药。而药房是根据处方销售药品,因此对药品销售起决定作用的是医生的处方。
其次,处方行为虽是一种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医生诊断病情后,根据处方权,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中进行选择,并决定用药量的多少,进而影响医院药品销售和管理,因此具有一定的管理性。
最后,从法律责任上看,国有医院对医生的处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医生代表国有医院开具处方,既是医生的专业技术活动,也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属于“从事公务”。
3、普通医生收受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说认为,虽然国有医疗卫生部门是国有事业单位,但并不是该单位中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象那些无任何行政职务的普通医师,由于他们并不从事公务,因此不符合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新出台刑法修正案(六)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我国目前的国有医院并不是完全由财政拨款,一般都是自负盈亏,其运作近似于企业。因此,对于普通医生利用手中的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当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是否构成犯罪有待立法予以明确
不难看出,以上三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公务”的认定标准不同,对“公务”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的结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说也是建立在否定说关于公务的认定的基础上的。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普通医生开处方拿回扣不是从事公务,那么担任行政职务的医生开处方拿回扣同样也不是从事公务,因为担任行政职务的医生并不是利用其担任的行政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回扣的,根据我国刑法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不构成受贿罪的,因此第一种观点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第三种观点中所称的“其他单位”涵义过于广泛,其到底是指“其他非国有单位”还是指“其他所有单位”仍存在争议,有待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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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掌上医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男子向药商出卖医生开药信息受贿13万余元
来源:现代快报
  医院信息科科员获刑5年
  许某身为一家医院的信息科科员,手中掌握有医院统方数据,因此被一些药品供应商盯上。许某向他们提供统方数据,药商则每月给予好处费。4年里,许某收受好处13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 刘国庆
  向药商出卖用药信息获利
  2009年9月,许某到常州某医院信息科任科员。2013年7月,医院与许某解除聘任关系。去年5月,检察机关了解到许某因破坏常州该医院“反统方软件系统”被辞退,存在利用统方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嫌疑。
  据了解,该医院信息科软件及网络维护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监督、控制和管理医院网络设备的运行、配合系统管理员进行服务器与数据库的维护等。在数据维护过程中,许某掌握统方的情况。统方,也即医生的处方用药统计数据。统方信息对一些医药代表来说,对他们用于给医生发放药品回扣,掌握竞争对手的情况都有着重要作用。
  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许某每月向药品供应商陈某提供某药品在其所在医院的统方数据。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每月向许某贿送150元,共计3600元。检察机关查明,从2009年11月至2013年6月,许某一共向5位药品供应商提供统方数据。许某获得的好处,多的时候一个药品供应商一个月要给他600元。几年时间里,许某一共收受贿赂132100元。
  犯受贿罪获刑5年
  常州天宁法院一审查明,这家医院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医院及各部门的计算机只能由授权及培训的员工操作;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储存在网络上相应的位置;医院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料列入保密范围,未经许可,严禁相关人员私自复制。网络管理、维护和开发人员要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
  许某对本单位的药品统计信息具有管理、监督职责,其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公务性,其属于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许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21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近日,常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除许某,其余人物均为化姓)
(责任编辑:un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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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为销售药品给医院领导回扣 47万余元(图)
时间:日10:25 来源:河南法制报
原标题:药商为销售药品给医院领导回扣 47万余元(图)
  本报许昌讯(记者胡斌实习生鲁艳培通讯员宋二歌岳真屹)为了销售药品,某药店承包人刘某给予许昌某医院院长郭某(另案处理),回扣款达47万余元。日前,刘某也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了解,刘某系许昌某医药采购有限公司某药店承包人,因长期给许昌某医院提供药品,和许昌市某医院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为了能够让自己的药品销量达到最大化,2010年,刘某找到时任该医院院长的郭某,说可以按照药品购买总额的3%给予郭某回扣。考虑到自己的孩子刚上大学,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郭某同意了刘某的说法,并欣然接受了刘某给予的回扣款。  2013年后,刘某又按照药品款的5%给予郭某以回扣。短短4年间,刘某共计给予郭某药品回扣款达47万余元。日,刘某行贿罪一案被移送到魏都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8月7日,该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刘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许昌某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多次给予该医院院长郭某药品回扣款,共计47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行贿罪  作者:胡斌鲁艳培宋二歌岳真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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