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和 EB-1B 的异同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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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和EB-1B I-140 快速处理申请浅谈
日,移民局恢复了EB-1A(杰出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学者),EB-2(NIW除外)以及EB-3几个类别的快速处理(Premium Processing)服务。申请人只要递交I-907表格以及额外的$1,000美元申请费用,就能够在申请提交15天之内获得处理结果(批准、拒绝、RFE补充材料通知或者NID拒绝意向通知等)。如收到RFE或NID,移民局必须在收到补件回复后的15天内再次给出结果。
自从快速处理服务恢复,我们已经通过常规以及快速方式提交了数百件申请。在这些申请中,特别是EB-1A和EB-1B类别中,客户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究竟要不要选择快速处理服务。以下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选择快速处理服务的经验。但请注意这不是在提供法律建议,如果你有具体问题,请向你的律师进行具体咨询。
第一,快速处理申请最明显的优势就是速度快。特别是对于身份即将到期而需要提交I-485的申请人来说,在提交I-485申请前知道I-140申请结果可以避免浪费大量的律师费和申请费(特别是在附属申请人多的情况下)。这样做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方向,并有助于申请人规划未来。
对于身份将在3-4个月内到期,但仍不能确定下一步动向(I-140和I-485同时提交,或申请H-1B延期等等)的申请人来说,选择快速处理服务能够帮助他们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决定并有足够时间提交I-485申请。这显然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
中国大陆以及印度出生申请人因为EB-2类别排期当前无名额,许多人考虑申请EB-1A。对于那些有一定可能性获批但不能100%保证获准的EB-1A申请人,我们一般建议这些客户同时递交EB-1A和NIW两份申请,但有些客户一次只愿意进行一类申请。
他们可以先通过快速处理提交EB-1A申请,如果不幸没有获得批准,就立即提交NIW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快速处理服务有两点好处:
可以早知道EB-1A的结果,如果没被批准,申请人随即提交NIW, 进而能够获得一个比较早的优先日期(NIW 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
如果需要提交NIW申请,因为原本准备的EB-1A材料还很新鲜并不需要很大的改动,准备工作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
另一方面,选择快速处理是需要比较昂贵的代价的,同时它本身也具有一些缺点。
首先,快速的决定意味着,因为时间不长,申请人可能来不及有新的资料,回应RFE提交的证据可能会跟初始支持文件相同。
其实,很多客户的发表文章和引用数字都在不断增加中,如果以通常的方式申请,当回答移民局的RFE时(通常在申请提交至少3-4个月后才会收到)就能够有更多的支持材料提交,对比快速处理的15天之内提交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虽然在技术上而言,移民局并不考虑申请提交后发生的证据,但引用数一般被视为先前提交的发表文章的影响的证据,因此一般会被纳为支持证据之中。这一重要战略点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
第二,一些迹象表明,移民官员对快速处理最初提交的证据并不会进行仔细审看,而是
“一刀切”地对所有的申请发放广义的RFE通知。处理这种状况会比较有压力,因为律
师和申请人在最初提交申请的时候可能已经充分地提交了所有的相关证据,所以在15日
后回复RFE时并没有什么可以额外提交的证据材料。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不是没有
,RFE回复中可以强调证据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因此,更多用来证明先前提交的引用
或者文章审议的证据,通过引用人或邀请人的证明等形式,可能能够帮助申请获得批准
。在回复RFE期间,申请人必须准备好在律师指导下做好重要的工作。然而,没有迹象
表明快速处理的结果会与通常的申请结果有任何不同。因此,虽然申请的过程可能会有
所不同,某些情况下压力会更大,但结果通常是一样的。
总之,快速处理服务对于很多申请人,特别是对EB-1申请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资源。但
是,并不是对任何人来讲都是适用的。在选择之前,我们建议申请人要向律师进行咨询
,并听取律师意见是否适合此服务。我们张哲瑞律师事务所在I-140快速处理申请方面
有着丰富经验,欢迎大家向我们的律师们进行咨询。
要了解更多关于EB-1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的信息,请点击以下链接:美成达俱乐部
美国职业移民EB-1(a)和EB-1(b)的区别
阅读次数:0&&&&发布时间:日
美国职业移民EB-1(a)和EB-1(b)的异同。杰出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同属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 美国职业EB-1(a)和EB-1(b)的异同。杰出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同属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点:
  &EB-1(a)和EB-1(b)都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目前排期都一样为「当前」,都有移民名额可用
  &EB-1(a)和EB-1(b)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所以省去了申请劳工证的麻烦,省时省力
  &虽然EB-1(a)和EB-1(b)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都需要外籍人士拥有一定的成就和能力
  &目前EB-1(a)和EB-1(b)都可以进行加快处理(Premium Processing),加快处理申请费是1000美元。移民局在接到加快处理申请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处理结果。
  不同点:
  &杰出人才EB-1(a)不需要由雇主提供具体的工作或者工作承诺;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则需要雇主提供永久的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工作承诺。
  &杰出人才EB-1(a)可以由外籍人士自己进行申请;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则需要由外籍人士的雇主或者预期的雇主进行申请。
  &与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相比,杰出人才EB-1(a)需要更多的成就和更强的能力。
  &杰出人才EB-1(a)没有具体的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一般需要外籍人士在相关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
  &与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相比,杰出人才EB-1(a)可以适用于更多领域,如科学、文化、体育等;EB-1(b)只适用于科学或学术领域。
  根据移民局规则,只要外籍人士或其雇主进行EB-1(a)或EB-1(b)时递交了合适而充分的文件资料,外籍人士又符合「特殊技能外国人」或「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要求,他们的申请就可以被批准。 这是由于EB-1(a)和EB-1(b)的标准相对比较确定。但是,判断申请资料是否有说服力,是否合法有效,这就是移民局的权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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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人才的移民选择:详解EB-1A, NIW, EB-1B
&&发文时间:&日 08:11:37
高端人才的移民选择:详解EB-1A, NIW, EB-1B相对于一般技术工人,高端人才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具有更多的优势。本文主要讨论高端人才职业移民申请的几种常见途径(EB-1A、NIW、EB-1B),并比较其长短利弊,以帮助有意申请职业移民的读者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特殊人才(Eb-1A)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最佳选择。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其一、Eb-1A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目前,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来讲,在职业移民的前三类优先中,只有第一类优先(Eb-1)名额充足。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均需要等待名额。虽然在没有名额的情况下,职业移民申请人仍然可以递交I-140申请,但是在I-140批准后,却需要等到有了名额才能递交I-485。 在这种情况下,Eb-1A便有着突出的优势。因为Eb-1A目前有名额,所以申请人可以在递交I-140的同时递交I-485,也可以在I-140批准后立即递交I-485。一旦I-485批准,绿卡申请过程就划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所以,在职业移民第二类和第三类优先有着漫长排期的情况下,选择Eb-1A可以大大缩短绿卡申请的时间。其二、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完全不受制于雇主。与第一类优先中的另外两种选择(Eb-1B与Eb-1C)相比,不受雇主限制是EB-1A的另外一大优势。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提出Eb-1A申请时,甚至不需要在美国有工作。相关法律要求 Eb-1A申请人在绿卡批准后继续在本领域工作,但是并不要求Eb-1A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在本领域工作。所以,法律只是要求Eb-1A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有“意向”继续在本领域工作。根据这一法律要求,本所曾经成功地为有意继续在美国从事本领域工作,但尚未在美国找到工作的Eb-1A申请人申请到绿卡。关于本所近期的Eb-1A批准案例,请参阅/Approvals.html.
其三、Eb-1A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职业移民申请中的第二类优先(NIW除外)和第三类优先均需要经过劳工证申请程序。第一步先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劳工证。等劳工证批准后,再进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请。等绿卡名额的优先日期排到后,再进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请。相比之下,EB-1A则不需要申请劳工证,而直接提出I-140申请。这不但简化了申请环节,缩短了申请时间,降低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大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因素。虽然Eb-1A有着以上长处,是职业移民申请中的上策,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提出Eb-1A申请。从法律上讲,只有在本专业领域出类拔萃的“特殊人才”,方有资格申请Eb-1A。所以,申请人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量力而行。那么,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Eb-1A的法律要求呢?归纳起来,EB-1A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十项中的至少三项: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申请人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发表过专业论文;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本领域顶尖水平的证据。根据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至少提供以上十条中的三条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在本领域达到了顶尖水平。移民局在审理Eb-1A时,除了要看申请人是否满足了至少三项条件外,更重视在每一项条件下面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尤其是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证据以及来自美国以外的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供文件加以详细解释,以便移民官可以理解这些证据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关EB-1A最新的法律和举证要求,读者可以进一步参阅/resources/liu-associates-wins-new-eb-1a-appeal-aao-applies-two-part-kazarian-analysis。 综上所述,与其他类别的职业移民申请相比,Eb-1A的最大优势在于申请时间短、申请环节少,而且不受美国雇主的限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来讲,选择Eb-1A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
二、国家利益豁免(NIW)国家利益豁免(NIW)属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但是,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的普通类别相比,NIW有着极大的优势。归纳起来,NIW的最大优势在三个方面:其一、NIW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这可以说是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中的一个例外,因为第二类优先除NIW以外均需要美国雇主支持。事实上,在职业移民申请的前两类优先中,只有两个类别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其一是前文讨论过的第一类优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其二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二类优先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如果移民申请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申请人相应地就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申请人在递交NIW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申请人可以从学校换到公司,从公司换到学校,也可以到政府实验室工作。只要申请人继续在自己有专长的领域工作,更换雇主本身就不会影响NIW的申请或批准。NIW的这一优势无疑给申请人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其二、NIW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这可以说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中的另一个例外。除NIW以外,职业移民申请中的第二类优先需要经过劳工证申请程序。换言之,除NIW以外,第二类优先的职业移民申请需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先向美国劳工部(DOL)申请劳工证。等劳工证批准后,再进入第二步,提出I-140申请。等绿卡名额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排到后,再进入第三步,提出I-485申请。相比之下,NIW则不需要申请劳工证,而直接提出I-140申请。所以通过NIW申请绿卡只需经过两步:第一步是提出NIW I-140申请;第二步是提出I-485调整身份申请。在第二类优先绿卡名额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两步并作一步,同时递交I-140和I-485申请。但是,在目前第二类优先缺少名额的情况下,申请人只能两步分开走,先递交I-140 NIW申请,等到I-140的优先日期排到后,再递交I-485申请。其三、NIW的法律要求宽松,很多达不到 Eb-1A要求的申请人符合NIW的申请条件。Eb-1A固然理想,但符合申请Eb-1A条件的人毕竟有限。相比之下,NIW却适合更多的科研人员申请。具体来讲,大部分科研人员有着博士或硕士学位,在工作上取得某些成绩后,就符合了申请NIW的基本要求。从法律要求上看,如果说Eb-1A是适合少数精英申请的类别,那么NIW则是适用于广大科研人员申请的一个类别。换言之,如果说Eb-1A为那些在自己领域中出类拔萃的人才提供了一条申请绿卡的捷径,那么NIW则为那些在自己领域中刚刚开始展露头角的可造之才打开了方便之门。有关NIW的法律和举证的详细要求,读者可参阅/art0020.html。有关近期批准的NIW案例,读者可参阅/Approvals.html。
以上是NIW申请具有的三大优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以上三个方面,NIW不但在申请的自由度方面可以与EB-1A相媲美,而且在适用范围方面具有 Eb-1A所没有的优势。但是,我们之所以没有把NIW归入职业移民申请的最佳选择,是因为目前NIW缺少Eb-1A所具有的另外一大优势:不用等待绿卡排期。具体而言,NIW属于第二类优先,在绿卡名额方面跟着第二类优先排期。因为符合第二类优先条件的人比符合第一类优先条件的人要多,在绿卡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第二类优先就出现了僧多粥少、名额紧缺的局面。在第二类优先缺少名额的情况下,即使NIW申请人的I-140已经得到批准,也无法递交I-485申请。这是NIW申请的美中不足之处。尽管通过NIW申请绿卡需要排期,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讲,NIW却不失为申请移民的可行选择。尤其是对于那些不符合EB-1A条件的申请人来讲,NIW可谓是退而求其次之后的“最佳”选择。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基本符合Eb-1A申请的条件,但在EB-1A方面证据不是很强的申请人来讲,NIW则不失为一个可靠的后备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Eb-1A与NIW申请。即使EB-1A不幸被拒,却仍然可以获得NIW的批准,为移民申请增加了一道保险。
三、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与前文讨论过的“特殊人才”( 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受美国雇主和工作职位的限制。所以,尽管Eb-1B具有 EB-1A和NIW这两个类别的某些长处,却缺少这两个类别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的优势。先看Eb-1B的长处。长处之一,EB-1B对申请人本身学术条件的要求低于EB-1A。这意味着达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员,可能符合EB-1B的条件。比如,EB-1A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十项条件中必须至少符合三条。而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项条件中符合两条。这六项条件分别是: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3.
成果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5.
发表过专业论文;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讲,如果已经有论文出版,便至少会满足Eb-1B的两项基本要求。在满足基本要求后,移民局还要看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局在审理Eb-1B时对受益人学术条件的要求会比较宽松。从法律要求和移民局的实际审理标准来看,Eb-1B的批准难度可以说介于Eb-1A和NIW之间。长处之二,与Eb-1A一样,Eb-1B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在目前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排期的情况下,这一优势更显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时递交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大缩短获得绿卡的时间。对第一类优先(Eb-1)的这一长处,前文已有讨论,在此不再赘述。长处之三,与Eb-1A和NIW一样,Eb-1B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美国雇主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请。这一长处简化了申请环节,缩短了申请时间,降低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大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因素。再看Eb-1B短处。与Eb-1A和NIW相比,Eb-1B的最大短处在于缺少灵活性。这表现在法律对于Eb-1B条件的许多刻板要求中。在此,我们只列举三条最明显的短处。短处之一,Eb-1B受美国雇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是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与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开的。比如说,赵博士符合Eb-1A、Eb-1B和NIW三种类别的申请条件。因为Eb-1A和NIW均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赵博士可以抛开美国雇主自己提出申请。职是之故,如果赵博士申请Eb-1A和NIW,那么他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与此不同,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必须依靠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赵博士自己是受益人。由于受到美国雇主的限制,Eb-1B受益人在转换雇主方面便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短处之二,Eb-1B 对工作职位要求严格。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来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有关移民局如何解释“永久性”职位,请参考拙文《刘宗坤律师答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问题》,见/art090317.html。由于 博士后工作不属于“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了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博士后 研究人员大多申请Eb-1A和NIW两个类别的主要原因。短处之三,Eb-1B对工作性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须是研究人员或大学教师,工作性质必须是以“研究”(Research)为主。这一要求使得许多工作性质集中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申请Eb-1B。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和工程之间难以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移民局却会以工作性质不属于“研究”而属于“工程”为由而拒绝批准 Eb-1B申请。在确定工作性质是“研究”还是“工程”时,移民局并不完全按照工作职位的名称,而是主要依据工作职责。所以,“工程师”职位并不意味着自动不符合Eb-1B的要求。许多研究人员虽然拥有“工程师”的职位,却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由此,对于“工程师”是否符合 Eb-1B对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在工作性质要求上,Eb-1B显然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除了以上三点以外,Eb-1B在对美国雇主雇用全职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学术经验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笔者对此已在拙文《刘宗坤律师答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问题》有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art090317.html。有关近期批准的EB-1B案例,读者可参阅/Approvals.html。
有兴趣提出移民申请的读者可以参照我所近期批准的相关案例,初步比较一下自己的条件,也可将简历email给刘宗坤律师(),以就申请的可行性做免费评估。********************************************************************刘宗坤律师(Z. Zac Liu, Esq.), 法学博士(J.D.,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哲学博士(Ph.D., Peking University),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执照,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 著有中英文书籍多种,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执业以来,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NIW)、特殊人才(Eb-1A)、杰出教授和研究员(EB-1B)、PERM 劳工证、H-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可将简历发往。刘律师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做出免费评估。  Kellie Pai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Christina T. Le 律师,法学博士(J.D.,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学士(B.A., Northwestern University),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联邦法院执照,曾任U.S. Department of Justice驻Houston移民法庭Attorney Advisor,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Sabrina Schroeder律师,法学博士 (J.D.,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文学学士 (B.A., 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最高法院执照,曾任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密西根上诉法院Prehearing Research Attorney,现任刘宗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Karen Egonis 律师,法学博士(J.D., 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文学硕士 (M.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文学学士(B.A., Texas A&M University),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执照,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Grace Wang律师,法学博士(J.D., St. Mary’s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理学学士(B.S.,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曾任The Scholar: St. Mary’s Law Review on Minority Issues编辑,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Cathleen S. Creegan律师,法学博士 (J.D., University of Oklahoma School of Law),文学学士(B.A., University of Oklahoma),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现任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Liu & Associates, PLLCCapital One Plaza5718 Westheimer Rd., Suite 1100Houston, TX 77057Phone: (713) 974-3893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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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 未名空间 - 中国大陆站(.cn)- since 1996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和EB1-B的区别
& & & & EB-1(Employment-Based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tion)是指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的第一优先种类。如今美国为了引进更多的外国人才,在杰出移民申请方面的政策越来越开明和宽松,相对于其他移民申请,这种移民申请的很多好处都是无可比拟的:例如,不用申请劳工证(PERM),直接申请移民,为申请人节省了大量的金钱和等待时间等;另外EB-1移民相对于其他移民类别要优先,根据以往的经历,签证配额一直很充足,不会出现不够或者等待配额的情况,因此也就少了漫长排期的苦恼。这些好处尤其对于来自于印度,中国大陆等国家深受EB2排期之苦的外国人来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 & & & EB-1具体包括三种类型,EB-1A(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EB-1B(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 Outstanding Researcher / Outstanding Professor),EB-1C(跨国公司的经理和主管人员 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由于EB-1A和EB-1B有很多相似之处,下文结合二者的特点进行对比。
& & & &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包括:
& & & & 1: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 & & & 2:都可以要求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
& & & & 3:由于都是职业移民优先类别,所以名额都很充足,不要排期。
& & & & 4:对于申请人都有较高要求的研究,教育或其他能力要求,都要求申请人达到本行业中&杰出&的水平。
& & & & 5:当申请人准备提出I-485并且是已经结婚的状态的话,配偶可作为从属申请人(derivative)同时提出I-485申请,一起取得绿卡,而且通常这样的I-485 申请都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 & & & 6:都适用于科学或者学术领域人才的申请。
& & & & 两者在具有上述这些相同点的基础上也有很多的不同点:
& & & &1:EB-1A可以由外国人自己申请,不需要雇主提供工作职位;EB-1B不能由外国人单独申请,必须要有雇主的支持进行申请,雇主必须要为受益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永久工作职位的承诺。所以,从审查角度而言,对于EB-1A的要求更高,需要申请人有更强的能力以及更高的成就和荣誉。
& & & & 2:和EB-1B只能使用与科学研究的学术领域相比,EB-1A除了涵盖科学或学术领域,也可以适用于艺术,文化,体育,商业等领域。 EB1B只是用于教授或研究人员,而EB1A是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可以。
& & & &3:EB-1A不要求申请人有工作经验;EB-1B要求受益人在相关领域内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者研究经验。
& & & &4. EB1B和EB1A对成就高度的要求有不同。 EB1B是满足六条标准里的两条,而EB1A是满足十条标准里的三条。 有了三条,不一定行。 没有三条,肯定不行。 在最后证据综合考量里(totality test), EB1B 强调的是&杰出outstanding& 和 &国际声望international reputation& 。 而EB1A 强调的是 &顶尖少数几个之一among the very few top& 和 &持久的国际声望sustained international acclaims& 。 显然,EB1A的门槛比EB1B的门槛要高很多。
& & & & 从以上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基于二者之间的重叠部分,可能有时候有的申请人同时满足这两个类别的移民申请,这就要因个人情况而定申请哪一个,或者是两个都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EB-1A的好处就是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在没有雇主支持的情况下,自己也可以独立申请,这样就不必被限制在某个特定的工作职位上,自由度更大。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更加适合申请EB-1B。例如,如果申请人的学术成就不是很强,又有雇主承诺了永久职位,如果申请要求较高的EB-1A把握不大的话,申请EB-1B的成功可能性更高一点。另外,也可以选择同时递交两个申请,移民法律也没有禁止多重申请,如果其中一个被拒绝的话,另一个还有可能成功获准。
& & & & 但是所有这些申请都需要和资深移民顾问进行商议和评估,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条件差不多的两个申请人,出于多种原因和细节上的不同,可能最后的申请结果有天地之别,切不可以掉以轻心。
(责任编辑:精英国际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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