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四个权利和义务应对患者什么、什么、维护患者的健康权利

患者的十项权利
患者的十项权利
患者的权利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具有的权利和必须保证的利益,尊重和维扩患者的权利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的应享有的
10 项权利: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的医疗权
:是指任何患者的医疗保健享有权都是平等的,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
疾病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下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广让患者知悉病情。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知遇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
保护隐私权 。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
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下负责往的;生病时示警要求医生出具体月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不给予证明。
患者诉讼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 22
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患者知情权由谁来保障
  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 试行 ) 》第 10 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 (
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手术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浅议患者的权利
 日前有一位朋友向笔者抱怨,她最近在一家三级医院就医时,遭遇了一系列的不愉快:当她向医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时,遇到了冷漠的拒绝;当她出院结帐后就帐单的某些项目向医务人员询问时,得到的是充斥着专业术语的解释,最终也没弄明白怎么回事;而且有些检查项目在经了解后,她认为如果医生当时就向她作充分解释的话,她根本就不会同意做这些项目。其实象这位女士的遭遇在患者中并不少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现在有很多国有医院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仍然没有及时转变过来。第二,一定程度上存在
“ 店大欺客 ”
的心理,一些大医院、名医院的医务人员觉得自己不愁病源,我的服务态度差没关系。第三,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权利不了解,认为患者的要求是无理要求,不予理会。第四,确实也存在医务人员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精力逐一解答患者的各种问题的现象。第五,大多数患者并不清楚自己在就医时应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医务人员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种现象会导致很多不良结果,诸如医患关系紧张,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严重时还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医患纠纷是由此而引发。因此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既是患者的要求,也是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更是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业的现状以及国外的做法,对患者的权利作一概述。
一、 获得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 45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1 、一般认为,医疗行业属于提供 “ 公共召唤 ”
服务的行业,除特殊情况外(如条件不具备),医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并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患者,尤其是急诊患者还有得到及时医疗服务的权利。
、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患者在被转送到另一医疗机构前,必须先得到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其他选择的详细说明。患者将转去的医疗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患者的转院。
、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保健注意事项,如有需要也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时间。
二、知情权
、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基于充分告知的要求,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使用其可以了解的字句或表达方式。患者有权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医治决定的资料。
如果基于医学上的考虑,医生认为患者不宜知道上述消息,或者有患者的特别要求,医生会将此消息告诉患者的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患者有权在类似作用的多种药物中作出适合自己经济能力和习惯的选择(但此种选择应在征求医生意见下进行)。
、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复制以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4 、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院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6 、不论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如何,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发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发票予以适当的说明。
三、决定权
1 、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和/或治疗前,医生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其他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在未经患者完全了解并同意,或得到患者的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许可时,医生不能擅自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中(须有医院负责人的许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人体实验时,必须签署同意书。此外,当治疗上有重要的改变,或当患者要求改变治疗时,患者有权利得到正确的讯息。
患者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或治疗、药物方法,并获知所作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患者的意愿应受到尊重,但是医生必须向患者详细告知拒绝行为的危险或损害。由于患者的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患者需要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拒绝的权利。
3 、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如果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生的意见,患者有权向医生提出会诊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医生或医疗机构咨询。
4 、患者对于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有决定权。
、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学研究计划。医院方面必须事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才会请患者参加医院所进行的医学研究计划。院方也必须事先向患者解释清楚研究计划各方面的详情。
四、隐私权
1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应获得尊重
患者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病人或医护人员权利的情况下,应得到尊重。医院应尽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比如在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取得患者同意才可以在场。医生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漏患者医疗上的秘密,也不可以和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姓名、照片、身体或私人事物被公开于众人面前,所以,医生应以尊重的态度对待患者,并确保患者个人的隐私。只有承担医疗、护理工作的医护人员,才有权利去看、检查或处理患者的身体。在患者感到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立即向医护人员提出意见。
、医院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记录文件,应予保密。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应如同隐私权一样,被保守秘密,不可随便对外宣扬。例如不可对外宣称患者曾接受过整容手术,或患者患有,或患者精神不正常等。但是如用于医学上的讨论、教学、论文、科研和经验总结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不受此限。
五、申诉权
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有权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将医疗过程提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权利。
(华卫律师事务所)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1. 医疗实践中的义务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是出自灵魂深处的“应当”。在医疗实践中,医生与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两个不同角色,同样也承担着各自应尽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它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医生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因此,医生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无论何时,医生都应当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摆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无论何时,抢救患者对每个医生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医生的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治病救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不是医生对患者的恩赐,也不是医生对患者发的慈悲之心,而是医生不可推御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②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③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④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一般来说,对患者和对社会尽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说医患者使个人利益阳从社会利益,使两者的利益统一起来。
在医疗实践中,患者同样也有着其应尽的义务。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生的尊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患者有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患者有义务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②患者有积极接受、配合治疗的义务,要尊重医生的劳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③患者有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2. 医疗实践中的权利
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在诊治过程中,采用什么治疗方法,用什么药物,需作什么检查,是否手术等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的这种权利不受外界干扰,即使是来自社会的或者政治原因的干预,医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作出判断,排除其他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医生还有特殊干涉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
患者权利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被提了出来、最早的患者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这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有关。 1793
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第一次提出了患者的权利,它明确规定:一张病床上只能睡一个患者,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也至少应有 90
厘米。从此,许多西方国家开始重视患者权利的研究和实践。 18 世纪末与 19 世纪初,美国医生实行患者手术治疗应事先取得知情同意。
20 世纪初,很多国家接受了不取得患者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不允许进行任何人体医学试验的原则。 1946
年通过的《纽伦堡法典》更加强调和确认患者的权利。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对患者权利开展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和措施来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
虽然各国对患者权利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患者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①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来保障健康。②疾病认知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③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④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它隐私保密。⑤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因生病而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⑥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3. 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医学实践和医患关系,甚至酿成社会风波,成为目前困扰各级医疗部门以及患者的重要问题之一。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少数是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技术水平低下引起的外,还有不少是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引起的。其实质是医患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维护各自的权利,强调对方应尽的义务所致。
以“义务论”为核心的医德模式。以
“义务论”为核心的医德模式将对患者实行人道主义作为医生的基本义务,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健康为唯一目标,无条件地承担救治义务,而患者则以感恩戴德作为回报。但是,这种似乎合情合理的平等的医患关系在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今天,其所包含的不平等却逐渐地凸现出来。在这种关系中,医生担负的是实在的义务,获得的仅仅是心理满足;患者得到的是身体的康复,但丧失的却是人格上的平等。强调了医生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却忽视了医务人员合理的利益需求,用精神来取代物质上的需求;强调了无条件地救死扶伤,一味追求维持患者的生命,不顾生命质量的高低和后果,却忽视了对患者的尊重,这都是以牺牲医生与患者权利为代价的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义务。
传统的医学父权主义思想。父权主义也称为家长主义,它无限地夸大了医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作用,认为在临床医疗中医生的权威如同父亲在家庭中的权威一样不可动摇。医生的职责就是为患者服务,在医疗决策中必然应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在医学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为了病人的利益,应该由医生作出决定,医生成为患者的医疗决策者。事实上,在医疗决策中医生往往会主动地为患者决定一切,以牺牲或忽视患者的权利为代价。
患者权利的增强。患者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 20
世纪市场经济社会下的产物。现代医学技术因素的大大膨胀,人道因素的逐渐丧失以及市场经济对经济效益的无限追求,使患者权利问题的提出成为了必然。但是,一味强调患者的权利,忽视患者的义务必然会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如仍然将医院看作是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认为医疗就应当是福利,片面地强调就医权,想尽量少花钱甚至不愿承担医疗费;将进医院比作进“保险箱”,认为患者进入医院应该也一定能药到病除;还有的以个人隐私为由,不顾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和过高的期望,同时也是以牺牲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在医患关系中,明晰权利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一致,已成为医患之间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根源。防范医患纠纷,必须明晰医患双方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医患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这种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道德权利的利已性和道德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而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主体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主体履行义务就是主体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别人,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通过他们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与患者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或患者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
权利与义务不仅是对立的,而且也是统一的。
第一,医生权利与义务、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相等。医生与患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不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是应相等的,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无论是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的。但是,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个人能够自由选择,他能够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如果医生或患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应该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的;如果医生或患者宁愿承担大于所获权利的义务,那么,其行为表现出的则是一种牺牲性的美德。医生与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在于医生与患者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不应该超过他所履行的义务。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患者应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医生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患者也并不是只享有健康与医疗的权利,而无须负有相应的义务。医生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患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有义务,其义务与权利也是对等的。
第二,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联系。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另一个人以一定方式对这个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这正如道德哲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是相关的,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在医患关系中,表现在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致。
医生权利和患者权利是一致的,医生权利应服从患者的权利。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当然,医生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
医生义务与患者权利是一致的。患者的基本权利就是医生的义务,患者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而一旦作为患者进入医患关系之中,又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对于医生来说,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提供必要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患者对权利的享有的行使也就意味着医生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患者的医疗权利也就是医生治疗的义务,患者自古以来的同意权利也就是医生的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患者的保密的权利也就是医生不把患者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
患者义务与医生权利是一致的。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赋予了医生的权利,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医生履行权利。在医疗过程中,只有患者履行义务,医生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但是,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并不是完全被动的,除了医生的努力外,如果没有患者的积极配合,有的治疗是难以成功的。功能的恢复,疾病的预防,更需要患者主动努力。
医生义务与患者义务也是一致的。医生的义务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是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并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这并不仅仅是为自身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务人员的劳动的尊重以及人格的尊重,同样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医患关系的实质。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医生的权利,重视医生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对医生辛勤工作的尊重与肯定。只有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医生的聪明才智,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如果只谈患者的权利,而不讲义务,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生与患者都有战胜疾病,保持健康的义务。
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双向的医患关系。
医疗保健不仅仅是医生出于责任而服务于患者的一种义务,而且是患者应该予以享受和保证的一种权利、一种需要。患者权利的享有和履行也不可能离开医生的帮助、离开社会所能提供的医疗可能而单独实现,更不可能违背生老病死的规律。因此,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使医患双方对基本目标的认识角度和水平趋于一致,并且做到医患双方对基本权益在理论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可以使医患双方都能享有各自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能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认识和对待医疗结果。从而建立起适应医学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科学的医患关系,缓解医患关系的矛盾,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
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在医疗实践中,必须防止走向极端:单纯追求医德义务,只强调医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甚至排斥医生应有的权利和正当的物质利益;只强调医生的权利,而忽视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道德要求;过分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而忽视患者应尽的义务。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防止医疗纠纷产生的关键。
来源:中国医院信息网 作者:复旦大学 瞿晓敏 达庆东
医患关系的特点
美国功能学派社会学家帕森斯和福克斯认为医患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相似性,故此他们将医患关系的特点归纳为四点:支持、宽容、巧妙地利用奖励和拒绝互惠。
& & 1. 支持
&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接受了对病人提供保健照顾的义务,医生变成了在病人生病期间依靠的支柱。支持包括使自己可以被病人利用,并且尽力为处于依赖状态的病人提高所需要的保健照顾。
& & 2. 宽容
&&&在医患关系中,病人被允许有某种方式的行为举止,而这些举止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病人的某些行为和举止之所以得到宽容是因为,生病期间病人对他的疾病不负责任,只要他继续承担病人角色并承担希望和尽力恢复健康的义务。
& & 3 .巧妙地利用奖励
&&&在医患关系中,为了在获得病人的服从时提供另外的支持,医生有能力建立并巧妙地利用一种奖励结构。通过控制病人非常重视的奖励,就可以增加医生的权威和病人的依赖性。
& & 4 .拒绝互惠
&&&在医患关系中,尽管医生给病人以支持,并且比较宽容患者的偏离常规的行为,但医生通过在人际反应中保持一定的距离来保证医患关系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说,医生了解病人的真实感情,但不以允许病人了解自己的真实感情作为回报。
医患关系的性质
&&医患关系既是一种人际关系,也是一种历史关系。医患之间建立的人际关系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于人们的及人们对其性质的认定是不一样的。从最初服务于氏族部落的巫医,到具有独立行医能力的职业者,再到失去部分独立性而成医院、承担社会功能之一部分的职业群体,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处在不断变动的状态中,基于这种变动,人们对医患关系的性质也在作着不同的解释。例如:将医患关系定位为信托关系或契约关系等等。
&&&医患关系决不是、也不等同于消费关系,从而医患关系的性质也决不是消费关系。
&&&作为一般人际关系存在的医患关系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特殊的道德要求。
--- 医患关系的类型
从医患之间的心理相容程度,可把医患关系分为心理相容类型与心理不相容类型。
&&医患关系心理相容类型:医患双方心理完全沟通。病人主动把自己的病情、发病的经过及与疾病有关的因素告诉医务人员。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接受医务人员的治疗措施。医务人员细心倾听病人的主述,诊断认真,治疗细致,急病人所急,痛病人所痛。对病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科学解释,热情地指导病人配合治疗,增强病人与疾病作斗争的信心。这样医患双方目标完全一致,关系友好,感情融洽,行动协调。医患关系心理相容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因素。病人信赖医务人员,能充分发挥医疗措施的作用。医患关系密切,使病人产生安全感,消除病人的恐惧焦虑情绪,发挥病人与疾病作斗争的积极性。
&&医患关系心理不相容类型:医患双方心理不沟通或关系紧张。医务人员工作马虎,态度粗暴,不尊重病人或病人对医务人员出口不逊,极不配合,都可能造成医患关系心理不相容。医患双方的心理活动的不一致性表现为认识分歧、感情隔阂、行动不协调。医患关系心理不相容对病人是一种有害的致病因素,例如有的病人说:
“ 大早晨就去医院排队挂号,挂上号后等了两个小时,医生马马虎虎看了五分钟就把我打发走了,我生了一肚子气,病情没减轻,反而加重了。 ”
医患关系心理不相容是影响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消极心理因素。医务人员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对疾病诊断的分析能力与判断能力,影响治疗措施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医务人员与病人是同志关系,双方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是建立正确的医患关系的社会条件。一般说来,医务人员是搞好医患关系的主导方面。因此,医务人员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水平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思想基础。
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些根本性变革以及医学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经济生活的日益市场化发展,身处其中的医患关系也在发生着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从目前的情况看,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医患关系完全技术化
&&&医学高技术应用于临床治疗,大大提高了医学对疾病的诊治能力,使医学朝着认识疾病内在机制方向的迈进,但是人们在享受医疗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好处时,也走向了对医疗技术运用的另一个极端:一些医学工作者对先进技术,由倚重发展到顶礼膜拜,认为医疗服务不过是药物、手术的混合物。美国著名医生刘易斯
? 托马斯说: “ 触摸是医生最为古老而且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动作 ……
在众多至今仍不断出现的新医疗技术中,听诊器是设计用来加大医生和病人之间距离的第一个设备 ”
。新技术的出现使医生对患者的关心、爱好和亲密快速减少了,医生忽视了对患者生命的关爱,淡化了对病人的理解和尊重,使医患关系演化成了医生
—— 机器 —— 患者的关系。
&&&(二)医患关系不断趋向市场化
&&&尽管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否认医疗服务是商品,但是市场对医疗领域的渗透却是日渐增强。市场为医学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特别在医药科技研发方面表现最明显,但是市场干预医疗活动也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体制处于改革和不完善的情况下,少数医务人员把市场经济的
“ 等价交换 ”
原则移植到医患关系中来,使本来纯洁的救死扶伤神圣职责成了与病人交换的筹码。尽管将医疗服务变成商品是非常困难的,但随着整个社会市场化的不断强化,似乎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那么医患关系的市场化就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医患关系不断民主化
&&&传统的医患关系是医生凭借着对医疗技术掌握而具有权威性,而病人对其只能绝对服从。但是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诸多变迁,在现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威在不断降低,而患者的权利则在不断增长。在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已衍变为共同参与医疗决策和选择的情形。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不再是被动的接受体,而是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参与治疗。在对待疾病的问题上,医患双方地位越来越平等,医患关系变得越来越民主化。
&&&(四)医患关系日益法制化&
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约定俗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完全依赖于医患双方的道德自律。在此基础上,医患之间形成了以绝对负责 ——
信任为纽带的人际关系。但是随着上述纽带的不断解体,在当代医疗活动中,再期待仅仅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小。所以当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多地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医患关系依然是道德关系,但是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将更多地是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法律化同样是医患关系演化的必然趋势。
&&&随着整个社会生活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发展还会展现其它的发展趋势,仅从目前状况来说,医患关系在发展趋势方面上述趋势将会不断增强,成为不远的将来医患关系的几个突出特征。&
来源:好医生网
医患沟通的重要性
1 .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不可缺少的交流
(1) 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交往的社会之中,我们处在一个人与人沟通的世界,没有沟通,我们将无法生存。
医患沟通,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在信息方面、情感方面的交流,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
(3) 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在这里,有许多的医务人员,有许多的患者和家属。医患沟通,无时不在,无处不有。
2 .有助于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医方通过与患者的沟通,了解到与疾病有关的全部信息,才能够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还可以减少不当医疗行为的发生。例如患者体质上的特殊情况,只有患者自己最清楚,而有些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检查不出来。如患者药物过敏情况,如果医务人员在询问病史时没有深入地了解,而使用了不应该使用的药物而发生了过敏反应,则会发生不当的医疗行为。
.满足患者对医疗信息的需要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医务人员掌握医学知识和技能,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患者相对于医务人员来讲,缺少医学知识,主要是在医务人员的安排下接受治疗,解除自身的病痛,所以处于一定的被动和服从地位。因此,医务人员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才能满足患者对医疗信息的需要。
4 .密切医患关系
患者为了身体的健康而寻求医疗帮助,来到一个陌生的医疗机构里面,需要了解许多有关疾病和治疗的信息。医患之间如果没有沟通,缺乏真正互相信赖,与患者或者家属之间发生误解和纠纷就不可难免。医患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能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5 .减少医疗纠纷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如果把即将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效果、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医疗措施的局限性、疾病转归和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等等,在实施医疗行为以前与患者或者家属进行沟通,让他们在了解正确的医疗信息后,才作出关系到治疗成效和回避风险的医疗决定。医患沟通有助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准备,以后出现不令人满意的结果时,能够理解和正确对待。
医患沟通的原则
1 .换位原则
医务人员在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的时候,应该尽量站在患者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应该避免只把自己认为重要或有必要的信息,达给患者及其家属。在进行沟通之前,不妨先站在患者一方的立场去思考。有些在医务人员眼里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但可能是让患者及其家属困扰的大事情。所以,医患沟通时,要尽可能地换位思考。
2 .真诚原则
医务人员与患者进行沟通,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医务人员在沟通时所表现的态度。医务人员的谈吐、口才等沟通的技巧,固然关系着医务人员的理念是否能充分表达,然而医务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否真诚地关心患者,对于接受沟通的另一方更具有影响力。医务人员沟通时热诚地表达自己对于患者的关心,希望为患者寻求最好的治疗与处理方法,让患者及其家属体会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重视,感受到医务人员的真诚。
3 .详尽原则
医务人员在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时,要把医疗行为的效果、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医疗措施的局限性、疾病转归和可能出现的危险性等等,详细地告诉患者及其家属。告知的内容要尽量详尽,把可能告知的内容都要详细告知给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了解所有状况的利弊得失之后,和医务人员共同来参与医疗决策的形成,医患之间才能找到真正的和谐,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
4 .医方主动原则
医患沟通的方法
1 .患者人院时的沟通
患者持住院通知书到护理站时,值班护士应当热情接待患者,主动向患者介绍本病区的医疗设施、医务人员的情况。实行患者选择医务人员的,应当提供相关医务人员的情况,同时要告知患者住院须知。将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对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书面告知,让患者或者家屑签收,并将签收存根妥善保存。
责任护士应当及时向新人院患者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自己负责,询问患者有何困难,需要什么帮助,有事直接与自己联系。
主管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详细询问病情,告知患者及家属要如实向医务人员提供病情的发展情况和既往史等,根据病情和体格检查情况,告诉患者需要做的进一步检查,患者现有的病情情况,使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所了解。
2 .治疗过程中沟通
在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包括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性质、程度,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治疗效果、治疗方法和使用药物的副作用等。如果告知内容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应该将有关情况告诉患者的家属。
3 .患者拒绝治疗或检查的沟通
如果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做相关检查、治疗或需要住院,而患者或者家属和其他关系人不愿意检查、治疗或住院,可能会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主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者家属和其他关系人说明拒绝治疗和检查可能对生命和健康产生的危险性。若患者经劝说仍然拒绝治疗或检查,主管医务人员应当将告知内容记人病历中,由患者或者家属和其他关系人签字。
4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沟通
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疗机构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实验性临床医疗指新技术、新方法、新药物、新器材在未得到正式批准或普遍认可的情况下在临床进行人体试验。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5 .使用高价格药物或检查的沟通
为患者诊断和治疗,采用非必须使用的药物或设备以及价格较高的药物或设备,患者医疗保险不能报销或需要自费的,应当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同意。
6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的沟通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的病情有可能加重,此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告知患者或者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人病历中。
7 .输血前的沟通
输血属于特殊治疗,具有一定的风险。决定输血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者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载人病历。如果患者不同意输血,也应签字。
8 .患者转院时的沟通
患者转院,如果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若患者病情不允许转院,而患者或者家属和其他关系人执意转院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记载已经向患者或者家属和其他关系人告知转院具有危险性的事实,并由患者或者家属和其他关系人签字。
9 .离院或出院时的沟通
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或者住院诊治出院后,医务人员必须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对可能导致患者有不利后果的疾病发展和与康复有较大影响的告知事项应当纪录,必要时要求患者或者家属签字。
10 .患者手术的沟通
在实施手术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把治疗方法、治疗效果、手术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告知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则要求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若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和切除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和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11 .麻醉前的沟通
麻醉师在术前一天应当到科室熟悉手术患者的病历、各项检查结果,详细检查患者,了解思想情况。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在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同意施行麻醉,则要求患者或者家属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患者手术后,麻醉师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及其家属。
12 .对特殊情况的沟通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沟通时,医务人员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关系人告知。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家属签字,没有家属的,
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家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由患者家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家属的或者患者家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医患沟通的技巧
世界卫生组织一位顾问曾做过一项调查:当病人诉说症状时,平均 19 秒钟就被医生打断了;
●主持人也曾听一位专家说起,她所在科室的一些年轻大夫,很怕和病人多说话;
●更有甚者,一位刚从医学院毕业的大夫,竟然不会问诊。那么,医患如何沟通?其中有无技巧可言?本文是我国著名精神科教授许又新的一些体会和经验总结,其中有些技巧是精神科医生必须具备的技能,通科医生也可以借鉴。
  医患之间的沟通不仅为诊断所必需,也是治疗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医患之间的沟通带有专业性,因此,医生应该起主导作用,埋怨病人拙于表达是错误的。
  医患沟通最重要的是医生的态度。医生必须诚恳、平易近人,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和促进康复的愿望和动机。说沟通能力是医生必不可少的能力并不为过。下面谈的虽然侧重在交流技巧,但每一项技巧都体现着医生为病人服务的精神。
  1、倾听这是最重要也最基本的一项技巧,但遗憾的是,它常常被繁忙的医生所忽视。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专心和关心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如变换表情和眼神,点头作
" 嗯、嗯 " 声,或简单地插一句 " 我听清楚了 "
等等。饱受各种痛苦折磨的病人,往往担心医生并没专心听他们的诉说。疑虑和抱怨多、说话倾向于重复的病人,尤其需要医生有耐心。有时,病人扯得离题太远,医生可以礼貌地提醒病人,请他回到主题上来。总之,医生不要干扰病人对身体症状和内心痛苦的诉说,尤其不可唐突地打断病人的谈话。可以说,倾听是发展医患间良好关系最重要的一步。诊断的错误,病人对医嘱的不依从等,常常是医生倾听不够所致。
  2、接受这里指的是无条件地接受病人,不能有任何拒绝、厌恶、嫌弃和不耐烦的表现。例如,病人有些急躁,医生就更加要心平气和与冷静。这就是说,医生要努力营造一种气氛,使病人感到自在和安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3、肯定这里指的是肯定病人感受的真实性,切不可妄加否定。例如,病人诉述 " 身体各处神经老在一跳一跳的 "
。医生首先必须肯定病人这种跳动感的真实性,并且对病人的不适感和担心表示理解。解释是下一步的工作,如告诉病人,跳动感来源于肌肉的活动或动脉的搏动等,因为神经是不会动的。耳科医生不会对诉说眩晕的病人说:
" 天花板和地板、桌子和椅子,其实都没有动,你的感觉是错误的和虚幻的。 "
医生必须承认,时至今日,医学对病人的多种奇异的感受仍然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至于病人的想法,即使明显地是病态的,也不可采取否定态度,更不要与病人争论。
  4、澄清就是弄清楚事情的实际经过,以及事件整个过程中病人的情感体验和情绪反应。尤其是病人感到受了刺激的事,澄清十分必要,否则,就很难有真正的沟通。例如,病人向心理治疗师诉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使她大受刺激,医生对此不要问
" 为什么 " ,因为这可能引起两种不好的后果,一是为病人推卸责任大开方便之门: " 他那牛脾气,他跟谁合得来?不吵架才怪呢。 "
二是可能使病人感到医生在追究他的责任,猜疑、敏感和倾向于自责、后悔的人尤其容易有这种反应。因此,应当询问夫妻吵架、不和的具体经过,可以请病人以最近的一次、刺激最大的一次或者病人认为最典型的一次,作详细的、从头到尾的描述,医生应该把事实本身跟描述者的主观评价尽可能剥离开来。基于这种分析与病人交流,很可能达到令医患双方满意的沟通。
  5、善于提问尽可能不按教科书的检查表和病史采取格式化的固定顺序提问,尤其要避免连珠炮式的 " 审问 "
方式。提问大体上有两种:
" 封闭式 " 和 " 开放式 " 。 " 封闭式 " 提问只允许病人回答 " 是 " 或 " 否 "
,或者在两三个答案中选择一个。这样的提问限制了病人的主动精神,容易陷病人于 " 受审 "
地位而感到不自在。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封闭式提问是必要的,如为了弄清楚某个症状的确切部位和性质等,但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少用。 " 开放式
提问使病人有主动、自由表达自己的可能,这既体现了医生对病人独立自主精神的尊重,也为全面了解病人的思想情感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病人愈是感到受尊重,感到无拘束,他就愈是可能在医生面前显露出自己的真实面目。
  医生还常常采取 " 有限开放式 " 提问,例如问病人: " 昨夜睡得怎么样? "" 有限 " 指只限于昨天的睡眠, " 开放 "
意味着病人的回答有很大的自由:可简可繁,侧重点可由病人自由选择,病人自认为无关紧要的事可以不谈。
  6、重构把病人说的话用不同的措辞和句子加以复述,但不改变病人说话的意图和目的。例如,病人诉说: "
我的母亲根本不理解我,也不是真正关心我。 " 这显然是一种抱怨,下面是医生恰当地反应的一种形式: "
你的苦恼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亲人的理解和关心。 " 一般地说,病人对医生这样的说法会予以首肯。这样一来,就把抱怨变成了
" 需要 " , " 需要 "
成了医生和病人的共同语言,同时也为进一步的交谈开辟了途径:病人需要母亲的理解和关心,这是合情合理的,病人的这种需要未能得到满足,除了母亲那一方面的原因以外,病人这一方面可以做些什么来促进需要之满足呢?
  这就把消极的抱怨引导到用实际行动(母子之间的交流)去满足需要的积极道路上来了。
  7、代述有些想法和感受病人不好意思说出来,至少不便明说,然而憋在心里却是一种不快。对此,医生可以代述。这当然要求医生有足够的敏感(所谓善解人意),揣摩出弦外之音,例如,医生试探性地问病人:
" 你是不是觉得王主任(病人所在病房的主任)这个人不大细心? "
如果病人表示同意,这就使病人内心的隐忧或顾虑得到了表达和理解。当然,医生可以就此对病人作简单的解释,以解除病人的担心,例如,王主任身兼数职,工作繁忙,他对病房工作只抓重大问题,具体诊疗实际是由他的副手李大夫负责,李大夫可是个非常仔细的人呵,如此等等。如果医生善于探知病人的难言之隐,代述这一技巧往往可以大大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
  8、鼓励病人表达这有多种不同的方法,下面举几个例子。( 1 )用未完成句,意在使病人接着说下去: "
整天躺在床上,你是不是觉得…… "" 你好像心里老在想…… " ( 2
)用正面的叙述启动病人进一步发挥,意在解除压抑在心里的情绪,例如, " 你的儿媳妇对你不大亲? " ( 3
)医生用自己的经历引发病人共鸣,从而继续交流沟通。例如医生说: " 近来我儿子准备高考,这一下子可好,弄得全家都不安宁。 ""
我的一位亲戚刚过四十,近来下了岗,初中文化,又没有什么技术,大家都为他一家子担心。 "
如此等等。只要医生能够捕捉病人某些烦恼、顾虑的苗头,便可以用不同的方式鼓励病人表达。
  9、对焦这是一种多少带有心理治疗专门性的技术。病人的心里可能有多个问题,医生一般应该选择一个作为 " 焦点 "
。选择什么问题作焦点,要求医生对病人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也许要进行一番思考。
  原则是,某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其它问题的解决,至少不致妨碍其它问题的解决,那么,该问题便可以当作焦点。然而,医生所选定的焦点常常并不是病人认为最重要的,或者认为并不是首先要解决的。这意味着,两个人没对上口径,因此,需要
。对焦是一个互相交流、商讨的过程。一旦对上了焦,医生和病人便可以围绕共同的主题深入讨论,有的放矢地交谈下去,直至问题获得解答。值得注意的是,对焦本身对病人心理有良好的效应。在对焦的那一时刻,病人会有获得了知心之感,会觉得和医生
" 想到一块儿去了。 " 想深入交谈而又深入不下去的医生,必须想到还没有对上焦,医患 " 像两股道上跑的车。 "
病人可能不只是有一个焦点问题,但作为心理治疗的某一阶段来说,焦点只能有一个。整个心理治疗可以分若干阶段来进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的 "
,会使谈话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花费了时间,似乎谈了很多事情,但任何一个问题也不能深入,得不出共识,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有时候,医生和病人谈论病人的工作问题,没谈上几句,病人便扯到家庭问题上去了。然而,当医生接着想和病人深入下去谈谈家庭问题,病人却谈不了多久又扯到工作上去了。对此,医生应该想到,病人有明显
的倾向。为了引导病人采取面对现实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医生可以明确地向病人指出,病人面前有两个问题:工作问题和家庭问题,病人打算先讨论哪一个?医生也可以发表意见,先讨论哪一个比较有利,要求病人明确这一段时间里交谈的主题。要告诉病人,这个问题谈几句,那个问题扯几句,结果只是浪费时间,到头来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面对现实有时是痛苦的,医生应对此表示理解,但由于怕触及痛处而回避,只会使痛苦拖延得不到解决,回避是一种不健康的态度。通常,医生还可以举出病人一些其它回避的实例,分析其危害性,鼓励病人面对现实:世界上有很多事,不硬着头皮面对是不行的,长痛不如短痛等。
来源:东方医药传媒网
医患沟通需多种形式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知名医院被病人投书于媒体,说医师对病人不负责、十分冷漠。院方在处理此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病人的投诉中反复强调:“在整个接诊的过程中,医生都没有抬头看过我一眼,居然把处方开出来了”。院方查看病历,发现医师记录了病人的主诉要点,用药非常对症,从诊断病情到处方都是正确的,这说明医师是认真负责的。为什么病人要投诉呢?就是因为医师“看都不看我一眼”。难道“看一看”就这么重要吗?
  当前许多医院和医务工作者都认识到,在医疗实践中医者主动地与患者进行沟通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努力把医患沟通作为在医者主导下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当然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不过笔者认为,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首先要明确一个观念,沟通不仅仅是谈话,谈话是沟通的一种手段,却不是唯一的手段。医患沟通应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沟通。
沟通 communications
是一个外来语,其一般释义有:通信;传达、传授;交易、联系。我国传播学界和公关学界共同的看法是,传播和沟通是信息和观点的传递、交流和分享。沟通的内容是信息和观点,它们不是某一个实物,而是关于某一事物、某一过程的描述和结论,因而它们是抽象的。人们必须借助于各种媒介如语言、表情、动作姿态、行为方式来把自己知道的信息、自己看法和态度传递给他人。由于媒介的多样性,沟通也就有多样性。因此医者在与患者的接触中,我们的语言、表情、动作姿态,甚至医院的环境,诊室环境,无一不在向患者及其家人传达着某种信息,传达着我们的感情和态度。这些恰恰是目前医患沟通中易于忽略的方面。
  病人就诊时,特别渴望医护人员的关爱、温馨和体贴,因而对医护人员的语言、表情、动作姿态、行为方式更为关注、更加敏感。如果医护人员稍有疏忽,就会引起误解、甚至诱发医患纠纷。
  就前面所述案例而言,在医疗服务中,“看一看”确实是重要的,因为当医师注视着病人时,你的眼神就会向病人传递着你的同情、温馨和关爱。医师对病人的同情和关爱,根本不用喋喋不休的唠叨,一个微笑、一个眼神,爱意就被传递,沟通得以完成。
  曾听说在某医院有一位医师总是得到病人好评,认为她对病人热情、温馨和体贴。当院方向病人调查时,许多病人都说“是一种感觉”、“说不出的感觉”。当请病人举具体的例子时,众多的病人、众多的事例中有一项共同的内容,这位医师在与病床上的病人说话、诊治时,“他总是弯下腰来,前倾着身子,让人感到亲切、体贴”。这里,医者的身体姿式、行为方式就是沟通的媒介,它让病人感受到医者的关爱和体贴。可见,医患沟通是多方面的,随时、随处都在发生和进行的。
  现在许多医院都重视医患沟通在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作用,还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要求,有的甚至是量化的要求(住院医师1周内与病人沟通1次等),这些当然是有益的,但是需注意的是,沟通不仅仅是谈话。以为说了话就完成了沟通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不正确的。病人对医者有殷切的期盼,有敏感的观察。他们对医者不仅要“听其言”,而且要“观其行”。因此,为了发挥医者在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医者需要学习和掌握多种沟通手段和运用技巧。
来自:中华女性健康网
医患和谐始于细节—记北京肿瘤医院
“ 每次到医院做化疗,我的心里都是暖暖的。我想,我是从一个家到了另一个家。 ” 这是一名晚期癌症患者的心声。
   在位于北京西四环的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记者感受到一种不同寻常的 “ 小气候 ”
:患者总夸医生有爱心,而医生也总说患者素质高。医患之间不是互相猜疑,而是互相欣赏;不是互相抱怨,而是互相赞美。医生的 “ 阳光心态 ”
感染着患者,患者的 “ 乐观因子 ” 鼓舞着医生。
   院长游伟程教授说: “
医患和谐的本质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的价值。面对病人,医生不仅要看见病,更要看见人。当医生时时刻刻维护病人的利益和尊严时,医患生态的良性循环就会形成。
   人文素养和技术同等重要
去年8月,施女士在体检时查出胃癌。于是,北京肿瘤医院为她制定了化疗方案。第一次住院时,她情绪十分低落。一天早晨,当全科医生进行大查房时,她正在默默流泪。这个细节被一位细心的医生看见了。半小时后,查房结束了。副院长顾晋教授来到她的床前,问她为什么掉泪,并和她耐心地谈了15分钟。很快,施女士心中豁然开朗。
   对于肿瘤患者来说,生命的每一天都具有特殊的意义。而医护人员的人文关怀,往往成为他们战胜疾病的重要力量。
   一名坐着轮椅的晚期癌症患者前来就诊。医生一见他进来,立刻站起身来,说: “ 您别动,我来给您看看。 ”
患者顿时感到一阵暖流,他说: “ 在别的医院,医生从来都是说 ‘ 过来,哪不舒服 '
,只有您主动过来。今后,我哪也不去了,就到这里了。 ”
   一名护士给患者输液,由于患者血管太细,扎一次没成功,又拔了出来。这时,护士轻轻说了声: “ 对不起。 ” 患者很惊讶,说: “
你又不是故意的。 ” 护士说: “ 生病本来就很痛苦,我不该再增加你的痛苦。 ” 一句话,让患者久久难忘。
副院长张晓鹏教授认为:医生人文素养的提高,和技术的提高同等重要,而人文素养恰恰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之中。我们要培养有情感、有爱心的医生,而不是冷漠的手术匠。
   患者利益放在第一
一名肿瘤患者在化疗期间,白细胞上升较慢,心里十分焦急,他要求医生多开些贵重进口药。医生告诉他,进口药和国产药价格差三四倍,但疗效差不多,别浪费钱,省下来多买些营养品。
这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很多患者的共同经历。在这里,医生的收入不与科室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而与医疗质量、服务数量、患者满意度等挂钩。医院规定,每月对医生的处方、用药等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对于不合理用药进行分析,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此举有效控制了医生的
“ 大处方 ” ,尤其是减少了非抗肿瘤辅助药物的使用。
   在采访中,很多患者向记者反映:这里的医生不收 “ 红包 ” ,怎么送也送不进去。去年,有名患者住院后问病友怎么送 “ 红包 ”
,大家都说不用送。可他不信,还是给主治医生送了2000元,结果被退回了。他以为医生嫌少,又送上5000元,还是被退回了。他不甘心,再加到1万元,同样被拒绝。这名患者终于明白了:这里的大夫真的不一样。
   医院规定,只要查到收 “ 红包 ”
的,不管年资有多高,一律严肃处理。2004年,一名学术威望很高的教授收了患者2000元,医院查实后,给予他年度考核不合格、工资不晋升、年终奖金停发等处理。院长亲自给他写了一封信,希望其为人师表,吸取教训。此事在职工中引起强烈震动。
肿瘤的规范化综合治疗,是提高疗效的关键,也是为患者节约费用的重要手段。医院按照循证医学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诊断治疗规范,保证了合理治疗,为患者减轻了负担。2005年,该院乳腺癌保乳治疗率达48%,远远高于全国5%的平均水平。
   注重沟通化解纠纷
在北京肿瘤医院,新入院医生的第一堂课就是医患沟通的艺术。医院提出,医生不仅要掌握专业技术,更要具备人际沟通的技巧和能力,这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必修课。
术前谈话最能体现医患沟通的艺术。一位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民患者,因患梗阻性黄疸住院。术前,医生为了让他明白手术方案,特意画了一张图,告诉他是胆管堵了,胆汁往上回流,所以身上发黄,这次手术就是让胆汁改道,并画出了术中可能选择的四条路径。患者听完后感动得哭了,他说过去从来没有一个医生告诉他怎么做手术,这次一下子就听懂了。
让患者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减少医患矛盾的重要方面。根据规定,医生在提供药物治疗方案时,必须主动告知患者价格、疗效、副作用等情况。同时,根据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至少两种选择方案。
   为了尽量减少医疗纠纷,医院把 “ 关口 ”
前移,防患于未然。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还吸收了患者、律师、社会监督员等各界代表。他们对所有进入临床的新技术、新药物进行审定,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害。
医院还制定了完善的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患者一住院,就会收到《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小册子,告知患者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医患协调办公室的服务项目之一。医患协调办公室人员不是坐等患者投诉,而是经常深入临床一线,在医患纠纷的苗头出现时,就主动介入,从而避免了更大的危机。同时,他们定期到病房访问患者,及时了解患者意见,化解了大量的医患矛盾。
来源:人民网 - 《人民日报》
第 01 版医方的拒绝治疗权和强制治疗权
博罗现代医院
对于病人的拒绝治疗权,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关于对病人有知情同意权的确立,在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这已不成问题。但笔者认为问题并非那么简单,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使医学的有利期望值达到最大,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不仅无权拒绝治疗,有时还必须接受医生的强制治疗。
那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下称医方)是否有拒绝治疗权呢?这是在医疗诉讼中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主流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一定就是对患方有利的,而且会给患方造成损害;从现行法律上看,也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无论从现行法律,还法学理论上讲:医方既有拒绝治疗权,也有强制治疗权。但是这两种权利并非是可以任意施行的,而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医方有拒绝治疗权
1、医方有拒绝治疗权的法律依据及理论基础
遍查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惟一规定仅见于《医师执业法》第24条及第28条关于“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除了这两种特别情形,并无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
现行主流观点均认为:医患关系当属民法调整,医疗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医疗行为既然是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是可为的”这一基本原则看,那么,医务人员就有权拒绝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任何医疗服务。但若作这种理解,显然是有违医师的执业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不现实的。
笔者认为,“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均是可为的”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仍可被视作是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的法律依据或理论基础,只不过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应当从医学科学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出发,对医方的这种拒绝治疗权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7种情形内:①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⑤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⑥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⑦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时。
2、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的7种情形及法理分析
⑴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这是因为医疗行为是医-患之间的一种互动行为,若没有医-患之间这种互动,可以说任何医疗行为都不能完成,任何医疗目的也都不可能达到。又由于医-患之间在医学知识上的差异,因此,为了完成这种互动,达到医学最高期望之目的,医生必须处于主导地位,而病人只能处于配合地位。这种主导与配合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在医-患之间,若没有“相互信赖”这种基础,也就不会有医疗这个职业的产生。根据数千年来的习惯,医生的这种主导地位是绝对的,所以医生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以“医嘱”的名义下达的。“嘱”即“命令”,是居高临下的,不可有更改或者动摇,因此,病人的配合地位也是绝对的,并通常将病人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称之为“求医”。“求”即“求助”,充分体现了“求助”者对“救助”者的信赖和依赖关系。若患者(求助者)不配合(服从)医者(救助者)的治疗(指挥),再高明的医生也是不可能将病治好的。而且患者的不配合行为,则表明患者对医者的不信任,作为医者当然有理由说:“既然你(作为一个求助者)对我(这个救助者)都不信任,那么,请你另请高明吧!”
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这是医界的一种普遍规则。如在美国和前苏联的医事法均明确规定:当医生发现病人未遵守医嘱服药或者存在其他有违医嘱的行为时,医生有权拒绝继续为其治疗。
⑵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医务人员当然有权拒绝治疗。尤其当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生的人身屡遭不法侵害,甚至杀害医生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一权利尤为重要。否则,医生将沦为“医奴”。1998年在深圳红十字会医院就发生过一起一个自称是“检察官”的人,用手枪逼着医生先为其儿子包扎伤口的恶性事件。
⑶当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医患双方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因此,当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医生有权拒绝治疗。
现在由于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导致了砸打医院、殴打和侮辱医生的事件愈演愈烈。1998年在深圳红十字会医院就发生过一起:因一位年轻护士,在为一男子作静脉穿刺时,因为第一针未能打中,当这位护土准备为其作第二次穿刺时,这位男子竟当众对其大声谩骂和羞辱,受到如此遭遇的护士,竟流着眼泪为其做完了第二次穿刺。
该案例说明,当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而不能拒绝治疗,则意味着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是不受保护的,这样病人就可以对医务人员进行任意羞辱而不受制裁。试想:医务人员当众受辱,还得为加害人继续服务。这是一种怎样的羞辱和不公啊!
⑷当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病人必须服从治疗、遵守医嘱,遵守院纪院规这也是医患关系中的一种基本规则。院纪院规的制定,如“在医院不得大声喧哗”,“必须爱护公共财物”,“遵守作息时间”,限定患者亲友的探视时间等等,均是为了维护整体病人的利益,保证病人获得有效治疗。若没有院纪院规而能使患者获得有效治疗,这将是不可思议的。因此,医方有权对患方违反院纪院规的行为加以劝阻或制止,当劝阻或制止无效时,为了不影响其他病人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还有的病人及家属要求用自己的医保卡或公费医疗卡,为其家属看病付费等,医院均理应予以拒绝。
⑸当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全民免费医疗,这样,“按章交费”就成为了病人守法和道德的底线。若病人只享受医疗服务而拒付医疗费用,医院将难以为继。日,卫生部、公安部二部公告第7条规定:“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若病人拒付医疗费用,医院又无拒绝治疗权而仍必须为其治疗的话,那么,二部公告的这一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⑹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若当事人双方成为诉讼中的原、被告关系时,就形成了互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如前所述,正常的医患关系是必须建立在相互信赖之基上的,否则,便失去了实施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因此,当医院或者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医方就有权拒绝治疗。这也是由医患双方特殊法律关系的本身所决定的。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实施了医事诉讼的“举证倒置”规则后,在这种情形下的原、被告双方,若存保持“医-患关系”的话,必将对医方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
⑺当患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时医方有权拒绝治疗
由于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及医学宣传上的惯性思维一一“报喜不报忧”给人们造成的误区,使人们对医学的期望过高,有的患者或家属往往会对医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如南京有一患者在作手术前,他非得要求医院“必须保证不会产生任何手术并发症”,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尽管这是一起较为成熟的成功率很高的手术,但由于患方的要求不切实际,超出了医学科学所能达到的期望值,故理所当然地被医院所拒绝。
3、医方在行使拒绝治疗权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拒绝治疗”是医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大家知道:法律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只有义务才是必须履行的。这也就是说:当发生有上述7种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并非是非得行使拒绝治疗权不可;相反,作为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医方,仍应慎重行使你的“拒绝治疗权”,即非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行使“拒绝治疗权”。
医方是否行使拒绝治疗权,应根据对方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危害程度来决定。例如:病人是出于一时的误解而有些出言不逊时,医方可以给予最大限度的忍让并予以耐心说服解释,以得到患方的理解与配合。像上述使用枪支武器强迫医生必须先替其治疗的恶性事件和当众羞辱护士的行为,医务人员不仅有权拒绝治疗,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其次,遇到既有可以行使拒绝治疗权的情形,同时又有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原则上不得拒绝治疗。这是因为“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适用的是一般规定,而“医方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形适用的是特别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3条关于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司法适用原则,理应适用特别规定。
但现实情形是十分复杂的,对于上述规则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有时医生面对的可能是急危病人,按理医方是不得拒绝救治的;但这时如果病人或家属拒绝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或者因为患方的误解而对医生产生过激行为,甚至威胁到医生的人身安全时,医方仍可以拒绝治疗。这是因为患方拒绝签字是患方的一种权利,患方“拒绝签字”,则意味着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愿意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根据监护权高于其他权利的原则,既然已经有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为其承担后果了,自然就不必再由医方去为其承担责任。当医生面对“不得拒绝救治”的病人,而同时又面临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的(不是想象的)威胁时,这时医务人员拒绝治疗,所适用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是母法,其法律效力当在其他法律之上。
二、医方有强制治疗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人具有强制治疗权是各国法律公认的权力(或权利)。医方的强制治疗权分为绝对强制治疗权和相对强制治疗权两种。
1、绝对强制治疗权
绝对强制治疗权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必须遵守和履行的,否则,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包括医方和患方双方)的法律责任,或者如不接受强制治疗或检查,就得不到相关的权利、资格或证书(如从事饮食服务的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医方的绝对强制治疗权是医方的一种权力,是基于法律的授权而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强制隔离治疗;②强制性戒毒;③计划免疫接种;④强制进行体格检查权等。
⑴强制隔离治疗权
主要法律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有强制隔离治疗权;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该条还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执业医师法》第28条授予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对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的紧急处置权。
国务院《突发性公共卫生条例》并单列了一章(第四章)“紧急处理”更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权。
⑵强制性戒毒权
主要依据有:日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及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⑶强制推行计划免疫接种权
主要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⑷强制进行体格检查权
主要依据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7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自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关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登记结婚的规定实行后,普遍认为强制性婚前检查已被取销。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方《婚姻登记条例》相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必竟属于下位法,其法律效力有待全国人大做出裁决。
2、相对强制治疗权
相对强制治疗权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委托或授权而产生的强制治疗权;这种强制治疗权,有时对可以因为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拒绝而得不到实现。相对强制治疗权是医务人员的一种权利。主要有:①紧急处置权;②对精神病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处置权;③强制推行新法接生及产妇必须到医院(保健院)生产的强制性规定;④强制处置尸体权和对尸体的强制解剖权等。
⑴紧急处置权
这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如《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是医方对急危病人的一种处置权。如警方或好心人把路边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情况危急,必须作开胸或开颅手术,医生有紧急处置权。
⑵对精神病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处置权
这主要是基于监护人的授权。监护人有两种:一是,病人的亲属;二是国家,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对其所收养的未成年孤儿的监护权。
⑶强制推行新法接生及产妇必须到医院(保健院)生产的强制性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⑷强制处置尸体权和对尸体的强制解剖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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