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文峰手机号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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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文峰的姓名测试报告,焦文峰这个名字怎么样?
时间: 18:44:42 & 来源:佛滔算命网
声明:焦文峰姓名测试报告仅属文字分析,未指定出生时间和地点,请勿自行对号入座,本文仅供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焦文峰的姓名五格评分: 84分 &
1. 焦文峰的性格:
〖性格类型〗: [独断独行/吸引人型],其具体表现为:为人独断独行,事事自行作主解决,鲜有求助他人。而这份独立个性,正正就是吸引异性的特质。但其实心底里,却是渴望有人可让他/她依赖。
2. 焦文峰的命运:
千变万化慧悟高,历尽沧桑曲折多,离乱艰难缠身苦,凌驾万难始成功。波澜起伏,千变万化,凌驾万难,必可成功。英雄运格,一生波涛重叠,变故颇多,富有义气侠情,爱助人为乐,但却好运难随。往往临万难越死线o奏大功者亦有之。(平),艰难缠身,乃钩绞之凶数也,赋性颍悟,富有侠义精神,但因多变动,风波未息,多于初遇及中年遭遇挫折,飘动未定,此时能有不拔精神,临万难超越死线,奋勤努力,终获大功无疑,倘力不足,意志衰弱者,随浪涛卷入,永远沉沦暗谈,祸廷家破人亡,孤苦之惨境,尚有他格配合或陷于放逸,淫乱,短命,枪决,无眷属之缘,克子,一生不得顺境之凶运,但有不出世怪杰,烈士,伟人,孝子,异常人,出诸本数者。「变怪异奇」
3. 焦文峰的吉凶:
虽得尊长(或上司)之爱护提拔,或祖先之余德,而必可成功发展,但基础是(土在上而木在下)之相克而含有崩败运,故境遇多凶变,财帛易散,成败频见,身份也因之时贵、时贱。【吉多于凶】
4. 焦文峰的幸运日:
〖人生幸运年龄〗: 18岁 &29岁 &38岁 &〖最佳情人生日〗: 7月2日 &3月10日 &8月19日 &〖最佳死党生日〗: 5月23日 &10月1日 &10月12日 &〖命中贵人生日〗: 4月13日 &4月19日 &2月27日 &
5. 焦文峰的幸运花:
〖幸运花〗: 雪割草 (Hepatica)
〖花之语〗: 耐心 〖花寓意〗:
雪割草是一种耐寒的植物,在这天出生的您,亦同时拥有相当的耐性,不惧困难挑战,耐心地逐一攻破。您在感情上显得保守和被动,即使遇上心仪的对象,仍会故作镇定,是异性眼中的理想情人。 〖花箴言〗: 被爱是一种恩惠,必须全心全意,全情投入去接受。
6. 焦文峰的幸运石:
〖蓝宝石〗: 旧约圣经中,蓝宝石被当成传达神意思的石头,具有最高的价值。它所反映出来的,是高咀嚼与风格的传统。因此,即使至今,蓝宝石照旧成为国王、高僧等位最高权位的男性所爱用的宝石,被称为royal jelly(蜂王浆)。当然,配戴在身上的女性,也只限于王妃、公主了。今天诞生的你,喜好润色中表,实枯心强。但光是轮廓工夫没法使你生长。仍是与他至心相待吧!
7. 焦文峰写下的话:
8. 焦文峰适合用的英文名:
〖男孩英文名〗: Sabri
(意义:耐心,来源:阿拉伯语)〖女孩英文名〗: Wenda
(意义:公正的人,来源:日耳曼语)
9. 焦文峰的运程:
也防人背面
到底无凭据〖签释〗:
在焦文峰的生活中,有没有过这样的经验:焦文峰的众多亲友中,突然有人背叛了焦文峰做出了以焦文峰不起的事来。而且他或她也没有打算要请焦文峰原谅?那么理直气壮,那么理所当然?
焦文峰现在将面临的,就是一种局面。轻则违背焦文峰的意愿,重则直接伤害焦文峰的感情,伤害焦文峰的利益。而这些举动,都是背着焦文峰干的,焦文峰压根也没有料到,一点思想准备也没有,更何况焦文峰没有亲眼见到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
焦文峰的愤怒是可想而知的。
没有任何人同情焦文峰,焦文峰也用不着任何人怜悯。真是好样儿的!
不过,要提醒焦文峰注意的是:不要靠近江边和海边。姓氏中带有水旁的人那,得防着点。焦文峰在到无助时,要面朝东方,望天拜佛。姿势是这样,端正盘膝而坐,左手握拳,贴在胸前,平伸右掌向天这种姿态,就是焦文峰所拜之佛的形象,他住在乐方妙善世界,属于密宗系统,名叫东方阿(TAI音泰)佛。
10. 佛滔算命网对焦文峰的姓名评分及综合测试报告:
焦文峰喜好为过往的历史留下纪录,焦文峰往往爱写日记、保存纪念品或收集具有历史意义的资料,这种举动也显示焦文峰具有与众不同的使命感。有趣的是,这些怪胎和奇葩往往却有着保守的外表和习惯。
焦文峰之中有些人看起来非常愤世嫉俗,但是如果小心观察,将会发现这只是用来隐藏内心极度敏感的堡垒,从中焦文峰得以眺望滚滚红尘,很少会错过任何精彩镜头。这些人总是不吝评论所看到的事物,焦文峰精准地观察出人们的怪癖与缺点,并以此来打发时间。焦文峰不仅对怪人有兴趣,焦文峰对正常人的癖好亦颇为好奇,可以说任何人类所具有的奇怪习性,都逃不过焦文峰锐利的眼光。
焦文峰多半有浓厚的哲学倾向,有时候甚至会将自己从现实生活中抽离,然后像个法官一样来评断世事。焦文峰可能会举起自己小小的议事槌,针对那些外来的、散漫的或是虚伪的言论给予无情的一击。然而焦文峰的家人或是朋友却不觉得有什么大不了,虽然有的时候可能会承认焦文峰的观点很有意思,但有的时候又感到太强人所难,因此往往不会将焦文峰的高见当成一回事。这将焦文峰敏感的心灵倍受打击,因为焦文峰很需要别人的支持,却又不敢直接求助于人,以至于不少人耗费时日只为了寻找一个知音。
焦文峰深深为人性所着迷,其程度超过所有科技的、科学的或是自然的现象,焦文峰不仅观察人们做什么、说什么,更想知道人们的感觉。因为这项特质,焦文峰多半会为自己赢得多管闲事的美誉。事实上,焦文峰确实有一点偷窥癖的毛病,因为焦文峰总是想知道隐藏在门帘背后的秘密。
焦文峰甚至还会想要知道社会所认定的变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如果焦文峰介入太深而不再只是单纯的观察者时,可能会给自己添上不少麻烦。因为这些人具有敏锐、感同身受的特质所以可能会花上一段时间参与这些颇受争议的活动,但很快地又会失去兴趣而抽身离去,静静等待下一次的探险。焦文峰很少会觉得无聊乏味,因为焦文峰总是有办法在身边找到好玩的事情去观察。不过到了晚年,焦文峰识人的能力可能会变得太好了,甚至对人产生厌倦感,也因此而感到自傲。
幸运数字和守护星
焦文峰受到数字3(3+0=3)与木星的影响。这些由数字3所主导的人,会积极地力争上游直到攀上最高的位置,而且焦文峰也相当独立。木星会使得焦文峰看起来有一种乐观和易接近的感觉(在巨蟹座的主宰行星月亮的影响下,焦文峰会变得相当理想化),也使焦文峰有更加超然的倾向和愤世嫉俗的特质。
焦文峰向往离群索居,因此必须时时抗拒这种心态。焦文峰敏感的特质最好在一些具有创意的研究或其他相关事物中找到寄托。同时焦文峰最好能实际与人群按触,而不只是冷眼旁观和批评他人。对焦文峰而言,家人、朋友的支持和欣赏是防范各种疾病的良方,特别是心理方面的疾病。对焦文峰而言,如果能够定时替焦文峰喜欢的人准备食物,将是与别人接触的最好办法。提到运动,可以尝试散步或游泳,当然,团队运动如排球是特别值得推荐的。
尝试全心全意地进入身边的社交圈,尽量亲身参与而不是当旁观者。不要害怕让别人观察你的内心世界,在观察别人与自己的私生活时,避免双重标准。努力赢得他人的肯定,不要轻易放弃。
卡夫卡(Franz Kafka)犹太裔捷克籍小说家,著有《蜕变》、《审判》、《城堡》等。
台湾演员吴倩莲,在香港以电影《追梦人》成名,其走红台、港、大陆,代表作《半生缘》。
英国电视演员、电影导演肯罗素(Ken Russell),作品有《恋爱中的女人》、《群魔》、《冲破黑暗谷》等。
捷克出生的英国剧作家史托帕特(Tom Stoppard),著有哲学讽刺剧《跳跃者》、传奇喜剧《真情》等。
汤姆克鲁斯(Tom Cruise)好莱坞电影演员,以《捍卫战士》大红大紫,并领衔演出《黑色豪门企业》、《不可能的任务》、《征服情海》等卖座大片。
好莱坞电影导演提姆波顿(Tim Burton),代表作有《阴意味大法师》、《蝙蝠大侠》和《剪刀手爱德华》等。
大秘仪塔罗牌的第3张是“皇后”,象征有创造力的聪明才智。她是达到极致的完美女性、孕育大地的母亲,也是我们梦想与渴望的化身。当牌面正立时,这张牌代表魅力、优雅与毫不保留的爱;当牌面倒立则有自负、矫情及无法容忍缺陷的意思。
所有多元化的时间与空间,事实只存在于单一的时空之下。
观察入微、真诚、敏感。
自以为什么都知道、过度愤世嫉俗、退缩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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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pdf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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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
――兼评2013 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Constitution analysis of citizens'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evaluation of 2013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bout network defamation and other criminal 作者姓名: 刘竹锐 指导教师: 吴晓秋
副教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
而且基本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托于人格尊严条款进行。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权也由传统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网络隐私权除了具
备与传统隐私权相同的内涵外,还有其特性。因此,应当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性进行单
独保护。同时,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为政府监听、监视公民隐私提供了更为隐蔽、便
捷的路径。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使得从宪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成
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3 年9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起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热切关注和讨论。然而,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的是,该司法
解释的颁布,很可能使司法机关披着合法的外衣在司法过程中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造成
侵害。 本文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
展和人类精神文明的进一步提高,隐私权的内涵也与其产生之初有了区别。主要表现为:
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拓展、增加了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同时,对于民法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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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_29900字
中图分类号:
本校编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文题目: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 ——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研究生姓名:
82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 硕
专业方向: 法律(法学)学习形式: 全日制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硕 士 学 位 论 文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Constitution analysis of citizens'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evaluation of 2013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bout networkdefamation and other criminal作者姓名:指导教师:
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基本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托于人格尊严条款进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隐私权也由传统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网络隐私权除了具备与传统隐私权相同的内涵外,还有其特性。因此,应当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性进行单独保护。同时,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为政府监听、监视公民隐私提供了更为隐蔽、便捷的路径。政府公权力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使得从宪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了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热切关注和讨论。然而,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的是,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很可能使司法机关披着合法的外衣在司法过程中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本文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精神文明的进一步提高,隐私权的内涵也与其产生之初有了区别。主要表现为: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拓展、增加了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同时,对于民法领域的隐私权和宪法领域的隐私权也进行了区分。网络的匿名性、快速性、广泛性赋予了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征,如侵权主体复杂及侵权形式多样化、侵权手段隐蔽化、隐私权客体范围扩大等。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隐私权受侵害的表现,主要从网民、网站和政府这三类侵权主体来进行讨论。第三部分阐述了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首先,隐私权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由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当中生发出来的。因此,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其次,我国现阶段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零散地分布于各类部门法中,缺乏上位法的统摄和指导,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有利于建立统一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最后,政府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从宪法层面进行。第四部分,通过对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分析,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首先,应当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通过宪法解释保护隐私权。其次,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涉及到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问题。因此,要合理限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关键词: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政府侵权;司法解释AbstractPrivacy is a basic human right. In our country,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privacy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and almost limited to civil and commercial field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constitution mainly rely on in terms of human digni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privacy is extended from traditional fields to the Internet field. Internet privacy in addition to have the same connotation with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and it has features.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network privacy should be on its proper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provides more hidden, convenient path to the government to monitor citizen privacy. The government public power violation to the citizen network privacy, mad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level become urgent.On September 9, 2013,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jointly issue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n libel and other criminal cases dealt with the 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 explain some issues of applicable law”, causing the attention and a heated discussion of the people about freedom of speech. However, a lot of people don't notice that the issuing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likely to make the judicial organ with legitimate cloak in judicial process violate network privacy of citizens.This article includes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privacy.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further improvement of human spiritual civilizatio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also different from its beginning. Main performance is: from the private sector to the public domain and increase the content of the priv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field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are also distinguished. Network anonymity, quickness and universality give network privacy some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privacy, such as actors are complex and behavioral patterns diversify, infringement means are hidden, privacy object expanded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performance of network privacy infringement, mainly from the Internet, web and government to discuss. The third part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First of all, the right to privacy should be the citizens' basic human rights. Ourconstitu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by the icon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Therefore,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is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the ultimate value of human dignity. Secondly, our country present stag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privacy scattered distribution in various sectors, the lack of constitutional ideas and guidance,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is helpful to establish a unified system of privacy protection. Finally, the government's violations to the citizen right of privacy, making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must be conducted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forth par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rivacy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irst of all, the constitutional status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should be established, protect the right of privacy through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Secondly, the issuing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volves the judicial organ's violations to the citizen right of privacy in judicial proces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the public power reasonably and prevent the public power from infringe the network privacy in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judicial process.Key words:Network privacy;Prot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Government's violations;Judicial interpretatio目
录引言,,,,,,,,,,,,,,,,,,,,,,,,,,,,,,,,,,,,,,,,,,,,,,,,,,,,,,,,,,,,,,,,1一、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4(一)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属性,,,,,,,,,,,,,,,,,,,,,,,,,,,,,,,,,,,,4(二)隐私权的界定,,,,,,,,,,,,,,,,,,,,,,,,,,,,,,,,,,,,,,,,,,,,,,6(三)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10二、网络空间隐私权受侵害的表现,,,,,,,,,,,,,,,,,,,,,,,,,,,,,,,,,,,,,,13(一)网民的侵权行为,,,,,,,,,,,,,,,,,,,,,,,,,,,,,,,,,,,,,,,,,,,,13(二)网站的侵权行为,,,,,,,,,,,,,,,,,,,,,,,,,,,,,,,,,,,,,,,,,,,,14(三)政府的侵权行为,,,,,,,,,,,,,,,,,,,,,,,,,,,,,,,,,,,,,,,,,,,,15三、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16(一)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16(二)有利于建立统一的隐私权保护体系,,,,,,,,,,,,,,,,,,,,,,,,,,,,18(三)有利于对抗政府侵权行为,,,,,,,,,,,,,,,,,,,,,,,,,,,,,,,,,,,,18四、司法解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及具体保护措施,,,,,,,,,,,,,,,,,,,,,,,,19(一)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通过宪法解释保护隐私权,,,,,,,,,,,,,,19(二)合理限制公权力,防止司法过程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21五、结语,,,,,,,,,,,,,,,,,,,,,,,,,,,,,,,,,,,,,,,,,,,,,,,,,,,,,,,,,,,,24 参考文献,,,,,,,,,,,,,,,,,,,,,,,,,,,,,,,,,,,,,,,,,,,,,,,,,,,,,,,,,,,,25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引
言2013年,美国前中情局职员爱德华·斯诺登披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棱镜”计划,美国政府对公民网络信息的监控,使美国公民陷入了恐慌之中。该事件产生的影响由美国波及全世界,引起了各国政府及舆论的强烈关注。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政府利用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变得更为便捷和隐蔽。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利用网络言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然而,司法部门要预防和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就不能排除司法机关为达到预防犯罪、查明案件事实等目的而对公民网络信息进行监听监视的可能。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而只有宪法才能有效对抗政府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害。因此,把隐私权保护提高到宪法高度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对于隐私的保护基本上局限于民商事领域,隐私权这一基本权利到现在仍然不能得到宪法的保护,不得不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宪法在法学理论上的落后造成的。对于隐私权从宪法角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准确界定隐私权的宪法属性、宪法定义、法理基础以及宪法隐私权与民法隐私权的区别、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等,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理论指导。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隐私权已经成为信息时代隐私权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研究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有利于从宪法高度对隐私权保护进行统摄和指导,建立一个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同时,只有从宪法层面保护隐私权才能有效对抗政府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隐私权研究最早、最先进的国家当属美国和德国。在美国,两位法学家于1890年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概念。在1928年的判例中,美国第一次将隐私权提高到宪法层面。其后,美国的隐私权理论得到不断发展,隐私权经历了一系列的宪法判例,终于在1973年的“禁止堕胎案”中得以确立,正式成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德国也很重视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德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民法的影响,最早将其作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最终还是将隐私权的保护建立在了宪法层面上。我国学者最早开始关注隐私权是在20世纪90年代,对于隐私权的研究,大多是从民法角度进行。我国对隐私权研究较早、较突出的学者当属张新宝先生,他于1990年发表了《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私权研究》一文。但是当时的研究并不成熟,张新宝先生又在1997年发表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文,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在我国对隐私权的含义没有权威界定的现状下,张新宝先生给出的隐私权定义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和引用。其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隐私权,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致力于研究隐私权的界定问题,并没有对其他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学者们逐渐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体系中进行研究。随着对外国法学理论的学习和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研究隐私权的步伐不断加快,到了21世纪以后,学者们逐渐开始从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研究隐私权。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日,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根据美国前中情局(CIA)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的爆料,披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联邦调查局(FBI)的一项名为“棱镜”(Prism)的计划。该计划自2007年小布什时期起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实施,是一项绝密的电子监听计划。美国情报机构直接通过微软、雅虎、谷歌等九家国际网络巨头的中心服务器挖掘数据、收集情报。“棱镜”计划的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监控内容包含10类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视频、图片、语音聊天、数据存储、视频会议、文件传输、登陆时间和社交网络的详细信息等。通过“棱镜”项目,国家安全局甚至可以实时监控一个人正在进行的网络搜索内容。该项目被曝光后,美国舆论随之哗然,其侵犯的人群之广、程度之深令人咋舌。其实,政府对公民的监视在“棱镜”事件中并不是头一遭。早在1844年春天,英国政府的窃听事件就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当时,一直秘密策划统一意大利、致力于建立一个意大利共和国的革命家朱塞佩·马兹尼逃往伦敦。在伦敦,马兹尼怀疑自己是所谓“邮局间谍任务”的受害者,他笃定地宣称,英国政府一直在擅自拆阅他的信件。这一想法并非空穴来风,马兹尼用一个巧妙的方法证明了自己的信件确实被人拆开过。然而大家仍然不能确定的是:英国政府是否也窥探其他民众的私人信件?在当时,马兹尼事件受到了美国人的密切关注,《纽约论坛报》针对此事指责英国政府拆封马兹尼的信件是“违背尊重和礼貌的野蛮行径”。而近期曝光的“棱镜”事件却让向来宣称“人权”和“自由”的美国政府狠狠扇了自己一巴掌。同时,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于6月11日正式起诉联邦政府,指认后者开展“棱镜”这一秘密监视项目的行为严重侵犯言论自由和公民隐私权,违反宪法,请求联邦法院下令中止这一监视项目。政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在上述两个例子中可见一斑,虽然在这两起事件中政府的回应都如出一辙:这一监视活动只是针对特定人群,并且宣称这么做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作出的必要牺牲,然而民众却无从查证。这两起事件虽然相隔年代甚远,但是它们反应的本质却是一样的。可见,具体的技术无关紧要,只要出现了揭露秘密的技术和行为,就有了捍卫隐私的必要。“对隐私的保护永远都姗姗来迟;抱着枕头,天都亮了;邮局早就拆过你的信件了;你的照片已经在脸谱网上了;虽然跟你年龄相仿的人不少,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但谷歌已经知道你讨厌喝蔬菜汤了。”1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政府窥探公民隐私提供了更为方便的路径和更加广阔的空间,使得政府侵害公民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政府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私人事务的管理达到了事无巨细的地步,政府掌控着大量的私人信息,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就普遍进入了一个‘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2对于网络时代的到来,“美国迈阿密大学的鲁姆金教授发出‘隐私已经死亡’的感慨”3。由此可见,对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了。一、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一)网络空间的公共领域属性公共领域(publicsphere)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哈贝马斯提出的。根据他的观点,“所谓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解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有关一般利益问题和批判性公共讨论能够得到保障,形成所谓的公共意见”。4 “从本质上说,公共领域是现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居于国家分权制衡体系之外的非制度化民主制约机制,是通过自由对话和辩论、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而形成的政府——社会沟通场域,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基础。”5通过对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共领域具有平等性、平民化、公开性等特征。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信息传播活动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使网络空间成为一种新型的公共领域。1.平等性公共领域中的讨论,要求能够让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共同参与进来进行平等交往,而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的差异。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中,完全撇开了地位的平等或不平等,所有人只在理性层面上讨论大家共同感兴趣的话题。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12 吉尔·莱波雷:“棱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问题”,《国外社会科学文摘》(沪),2013年第8期,第4—7页。
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学》,2007年第7期。3 路娟:“网络隐私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现状”,《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4期,第71—72页。4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 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5 刘良,“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政府治理模式变迁”,《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第79—84页。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正好可以实现平等性的目标。在传统的交往形式中,参与者会真实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因此,大家难免会对其身份地位进行考量。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里,网民用自己的虚拟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流,这个平台不会根据你的年龄、性别、种族、身份、社会地位以及财富等方面的差别而将你划入不同的等级,所有人在进入网络空间的那一刻起都是平等的。俄罗斯学者拉特波夫曾经形象地指出:“在万维网上,每个人都是宇宙的中心。在控制空间中,乡巴佬心理消失了,这里没有首都、没有长官、没有垄断,也没有国家和政府。”6相比于传统传播形式而言,网络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平等,完全满足公共领域平等性的要求。2.平民化在公共领域中,文化不再是贵族和精英阶层的专属物品,它变成了一般公众都可以拥有和讨论的物品。实际上,文化已经变得社会化和平民化了。早在启蒙运动时期,咖啡馆就被哈贝马斯认为是当时典型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咖啡馆最早产生于英国,哈贝马斯之所以对其情有独钟,是因为咖啡馆以其低廉的消费价格为平民阶层提供了一个沟通信息、了解新闻、谈论时事、褒贬时政的公共空间。也有人认为,中国的茶馆(或酒馆)也是各种消息、意见的集散地,可以发挥如同启蒙时期英国的咖啡馆一样的“公共领域”的作用。网络空间无疑在新时期承担了“公共领域”的功能。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4.1%,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报告》还显示,在半年期新增网民中,农村网民占到54.4%,我国互联网在农村普及速度较快。由此可见,不管你身在城市抑或农村,无论你是精英阶层或是草根阶级,只需要拥有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手机,再支付少量的网络服务费,就可以随时随地进入网络空间参与讨论。网络进入的低门槛和低成本使其真正具备了公共领域所需的平民化特征,从而能够在新时期充当“公共领域”的角色。3.公开性公共领域具有公开性。“文化的社会化和无论是参与讨论者或讨论内容的广泛性、6 沈国明、住民彦:《国外社会科学前沿(1998)》,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彻底性,导致公共领域根本不会处于封闭状态。”7汉娜·阿伦特指出:“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以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8哈贝马斯也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网络空间同样具备了这一特征。通过传统媒体传播的信息,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文字形式,信息从产生到引起关注都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且会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圈子里。而网络却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信息上网的瞬间便可以同步到达用户手中,且对所有用户开放,只要你登陆网络,就可以浏览该信息。发生在2011年的“李阳家暴”事件,本来只是李阳的家庭矛盾,可是通过网络的传播,却把李阳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便捷性使其具备了公共领域的平等性、平民化和公开性特征,成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公共领域形式。(二)隐私权的界定1.隐私权概念的发展“隐私权”概念被首次提出时,其内涵为“一个人待着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alone)”,后来逐渐扩展到私人的生活秘密。各国学者赋予了隐私权概念以不同的内涵。在我国,“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9。”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对隐私权的诉求也逐渐提高。而科技的进步使得侵害隐私权的手段变得愈加多样与隐蔽,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重要。隐私权概念也得到了新的发展。(1)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拓展隐私权被认为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分,传统的隐私权只限制在私人领域,而且该私人领域一般指个人住宅。法谚有云:住宅是个人的城堡。我国《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该项规定表面上保护了个人的住宅自由,但是其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对个人的私人空间隐78 焦文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评述”,《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79—84页。
转引自杨仁忠:“公共领域的宪政价值及其中国意义”,《理论探讨》,2006年第3期,第30—33页。9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私的保护。例如,2002年陕西延安市某派出所民警借口闯入居民家中,强行带走正在观看淫秽录像的夫妻二人,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私人空间隐私权。而公共领域具有公开性,在其中所展现的任何信息都应该是为人所见、为人所知的,因此,在公共领域中不应该存在隐私。然而,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应该单纯以空间为界分,任何一项权利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保护,只要“人”有某项权利的正当需求,对该权利的保护就是必要的。在公共领域中,人们同样有隐私的需求。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隐私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监控设备无所不在,网络跟踪泛滥成灾。相比私人处所,人们在公共领域中的隐私更容易受到侵害。一位普通的女中学生,仅仅因为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进而遭到广大网民的人肉搜索,其学校、住址以及家人的信息都被公诸于网络,给她带了了极大的困扰。由此可见,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应从“空间”保护转向对“人”的保护。公共领域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是并不代表在公共领域中就排除了隐私权的可能,人们在公共领域中与他人及公共利益无关、个人不愿公开的那部分信息,同样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如网民在某网站申请账号时输入的个人信息,就属于隐私权的内容,网站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其公开,他人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2)增加了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个人资料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应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它包括个人出生、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的资料。”10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准确识别本人,个人通过这些信息进入社会,与他人交往,这些信息代表了个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如果一个人的电话号码或者家庭住址被传播出去,将给其带来无休止的干扰。如在“虐猫”事件中,“虐猫女”的很多个人资料都被人肉搜索出来,其中包括她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之后,就不断有很多“正义之士”聚集到了她的家门前,对其进行围堵、谩骂。同时,个人资料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在某网站上报名参加考试后,就会收到各种辅导班的电话或短信,甚至是声称出卖答案或者修改成绩的信息;手机号被非法获取后,会收到各式各样的推销短信。因为个人信息有了这些经济价值,就难免有些网站会违反保密协定非法出卖用户的信息,也会有人非法侵入个人账户获取信息。 10 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已经由传统的文字记载的纸质档案发展到了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数据信息。而互联网的全球性、快速性、可复制性使得个人信息极易被修改、复制和传播,因此,网络上的个人数据信息相比传统纸质档案更容易被获取和利用,而这些信息又往往蕴含着个人隐私。因此,有必要将个人数据信息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对其进行法律保护。2.宪法上隐私权与民法上隐私权的区分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都有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条文。我国《宪法》第38、39、40条11可以作为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依据。而民法把隐私权放在名誉权的范畴中进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法分属于公法和私法,隐私权在这两个层面上也是有区别的。(1)民法上的隐私权在民法上,隐私权被作为人格权的一项内容来进行保护。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沃伦(Warren)和布兰迪斯(Brandeis)最初提出隐私权这个概念时,是把它最为一项民法上的人格权来对待的。在我国,至今仍有很多学者是以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为视角来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毫无疑问,这和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发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民法保护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平等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两条重要原则,自由、平等、权利是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基于此,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以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为理念。所谓“人格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互不隶属,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类最高的利益,对人格权的保护成为了衡量一国法律制度先进与否的标准。民法中的人格制度,确11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2《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保了公民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很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国家、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个人的非法干涉。当然,公民的意思自治也要以不侵犯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在民法上,公民可以在不妨碍别人的前提下自由处理自己的隐私,决定是否将其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将其公开等,他人不得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公开或使用他人隐私,否则,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当然,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有缺陷的。首先,我国民法并没有单独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虽然我国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但也只是将其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一并纳入民事权益的范畴,并没有对其进行单独明确的保护。这反映出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很多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事实都被法律排斥在外,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其次,我国对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的隐私权的保护也是有缺陷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该解释,侵害公民隐私权只有“宣扬他人隐私”这样一种形式,这样一来,就把很多其他形式如网站出卖个人信息、某些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后给本人发送垃圾短信等行为排除在外,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2)宪法上的隐私权隐私权从产生之初的民法权利,逐渐转变为一种宪法性权利。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其他公民的不法侵害,那么宪法调整的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宪法秉承公民个体自由不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法治理念,对政府权力进行严格限制,以此实现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目标。美国、德国等国家都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来保护。在我国,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也有保护隐私的相关内容,我国宪法把公民隐私依托在人格尊严条款中来保护,而人格尊严恰是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终极价值。宪法中的隐私权,是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从“母法”的高度对其进行保护的。所谓基本权利,是指法律所保障的最低限度的人权,它是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并且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个人隐私权就应当成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员。因为隐私权关系到人格尊严,使个人私生活保持相对独立,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隐私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在人权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近代宪法主要以限制国家公权力为主要任务,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是一种消极保护。有学者将这种权利体系称为“狭义的宪法权利”,“它是一种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宪法的价值信奉,也是古典自由权利的内容”13。因此,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一种消极保护,使其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然而,现代宪法的理念较近代宪法有了很大转变,个体权利除了要防止政府权力的侵害之外,还要依靠政府权力来维护。现代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与政府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密不可分。可见,宪法隐私权除了具有消极权能之外,还具备了积极权能。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同样存在缺陷。首先,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只有关于住宅自由、通信自由的规定,而以人格尊严来进行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对隐私权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隐私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公民隐私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其次,即便宪法规定了隐私权,由于我国宪法没有适用性,宪法中的隐私权条款也不能直接在司法实践中引用,只能通过部门法来落实,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宪法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而且,通过部门法来落实宪法权利,针对的是私法主体的侵害而不是政府权力的侵害,使得权利不具备抵御公权力的宪法效力。(三)网络空间隐私权的特点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非公众人物隐私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使用的普及,隐私权问题逐渐在网络空间凸显,成为网络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夹杂着很多复杂的因素,例如: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公众人物(尤其是那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政府官员)是否拥有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等等。对于公众人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张新宝教授将其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前者包括国家公务员、体育明星、演艺工作者等等;而后者又可分为偶然性公众人物和附属性公众人物。偶然性公众人物是指因为某一偶然性事件而一夜成名、偶然被置于舆论和媒体的关注中心的人物;附属13 [英] 昆廷·斯金纳:“消极自由观的哲学与历史透视”, 载《消极自由有什么错》,阎克文译,达巍、王琛、宋念申编,北京: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性公众人物指高级领导人的家庭成员、身边工作者或者犯罪案件中的共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隐私权范围与涉及公共利益的尺度相关。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人小,其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那部分隐私,公众有权通过正当的方式知悉和了解,这是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而偶然性公众人物和附属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范围则比自愿性公众人物要大得多。“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14一般认为,相对于普通公民,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相对较小。譬如在美国,公众人物在诽谤案件中通常很难获胜。对于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当然不能相提并论。如在“很黄很暴力”15事件中,主人公女中学生完全是一名非公众人物,或者说她经由这件事情变成了一名偶然性公众人物,她的隐私权是完整的,一般人应有的隐私她都有。因此,网民随意公布其学校、住址等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而在“周久耕事件”16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周久耕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属于典型的公众人物,他们有义务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将自己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保持清正廉洁。因此,官员的行动轨迹、家庭财产状况等都是公开的对象,这是舆论监督、防止腐败的必要条件,而这些情况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均属于隐私权范围,他人不得随意获知。由此可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减。但是,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权,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信息同样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如在“艳照门”事件中,事件主人公虽然是公众人物,然而他们的性关系情况无关公共利益,属于极其隐秘的信息,因此,将这些照片、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把隐私权放到互联网这个空间里讨论而产生的一个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概念,其内核与传统隐私权并无不同,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也赋予了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一些特征。2.侵权主体复杂及侵权形式多样化 1415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 2007年12月,北京一名13岁的女学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现在网上有些内容“很黄很暴力”,该女生便因此遭到了网民的人肉搜索,其学校、住址、家庭成员等情况被一一公布于网络。16 2008年12月,某地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而被网民人肉搜索,进而曝出其抽天价烟、开名车、戴名表等问题,最终查出其贪污腐败的事实。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空间是匿名的,只要你有上网条件,就可以注册一个账号,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言论。因此,网络空间汇集了各个阶层、各种身份、各行各业的人。并且,发表言论者的真实身份也很难为人所知。在网络平台上,网民既可以发表长篇大论,也可以奉上三言两语,无论你身处何时何地、以何种身份都可以进行网络交往。因此,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其侵权主体相当复杂。“钱军打人事件”17爆发后,网友不仅在网上公布了钱军个人的信息,并且将其妻子的工作单位、地址以及一些个人身份资料等都公之于众,连他不满十岁的女儿的就读学校也被曝光,经常会有人打电话给他妻子和女儿的学校对她们进行恐吓,给他妻女的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很明显,钱军及其家人的隐私权都被侵犯了,然而,参与侵权的是形形色色的网民,我们难以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他们来自大江南北、拥有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同时,除了网民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外,还有网站滥用用户个人信息、黑客侵入个人计算机获取用户资料、政府监听监控民众邮件、上网行为等侵权形式,各式各样的主体都在侵害网络隐私权。传统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主要有窃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不合法地侵入他人秘密、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生活、公开他人不实形象等四种形式。而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权形式更加复杂多样。除了上述四种侵权形式外,还包括:网站记录用户上网行为或擅自出卖用户信息;黑客侵入用户计算机获取用户私人资料;雇主利用计算机技术监听监视雇员行为等等。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之复杂以及侵权形式的多样化都是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无法比拟的。3.侵权手段隐蔽化在互联网中,大部分人都不会使用真实身份,侵权者总是“躲在暗处”,侵权行为发生后,难以追踪侵权者。个人信息总是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记录和获取。很多用户常常收到各种商家的推销短信和邮件,却总在疑惑自己的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是怎么被透露出去的,想要防止这种侵权行为却也无从下手。可见,网络侵权利用高科技进行,手段极其隐蔽,难以察觉。4.隐私权客体扩大 17 日,深圳新闻网公布了一段记载了一名年轻车主将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撞倒,反而诬陷其偷车并强迫其下跪道歉的视频,该车主立即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在短短数日时间,网友就人肉出了车主钱军的信息,钱军及其配偶杨某的工作单位、地址,个人身份资料、家庭住址电话等都被公之于众。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般认为,传统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私事、私人领域和私人生活安宁这三个方面,而在网络空间中,隐私权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传统观念中,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权的范围,而在网络环境下,它们都成为了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互联网是以电子数据位载体记录个人信息的,因此,一些新兴的电子数据,如用户名和密码、电子邮箱、网络域名等也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5.隐私权具备了财产属性在传统理论中,隐私权被认为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不具备财产属性,也不产生经济价值,侵权后果主要表现为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侵权行为人也主要是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目的。而在网络环境中,情况却有所不同,虽然网络侵权也表现为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如“艳照门”事件,但在很多情况下还表现为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将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就可能给用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经营者非法获取用户信息也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在获得用户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后,经营者就可以给用户发送推销短信、邮件,诱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很多网站也会因此违反保密协定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经营者。二、网络空间隐私权受侵害的表现互联网的匿名性、交互性、全球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相比于传统隐私权而言,更容易受侵害,而且产生的后果也更为严重。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网民的侵权行为网络是一个兼具理性与非理性的空间,在匿名这层外衣的保护下,在网民群体的激化下,个人的理性会不断缩小甚至消失,而非理性因素则会无限扩大。如在“虐猫”事件中,主人公对待小猫的残忍手段引起了公愤,由于群体极化效应,网民的愤懑情绪会被进一步放大。因此,网民们会尽其所能挖掘“虐猫女”的一切私人信息,包括她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车牌号等等。根据勒庞的观点,群体会体现出诸如急躁、冲动、非理性、缺乏判断力、过分夸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感情等特点。“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18 网民们的侵权并不止于在网络上公布个人隐私,还表现为将这种情绪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网民们聚集到“虐猫女”家门前,对其进行无礼的围堵、谩骂,其工作单位也由于受不了舆论的巨大压力而将其辞退。网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虐猫女”的生活安宁权。网络是虚拟的,一个人在社会上真实的身份地位在网络空间里往往行不通,网络空间里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人发表的信息和言论。因此,有心者就会通过发表一些新鲜的、刺激的、隐私的信息来夺人眼球。而实际上,信息发布者并非实际上掌握了这类信息。因此,他想要提高自己发帖的访问量,提升自己在网络空间的地位,就很有可能会通过发布一些不实但是公众感兴趣的信息来达到这一目的。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受害者一方的代理律师就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药家鑫为“官二代”、“药家想通过钱来摆平事情”的虚假信息来成功地获得了广大网民的支持。对社会利益分配的不满,对公权力运行的不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仇富、仇官心理都在互联网平台上找到了一条很好的宣泄途径。当某一网络事件涉及官员、富豪时,网民们就已经不自觉地为这件事情定性了,所以,他们会带着有色眼镜去看人,会回避正面信息,而将负面信息集中展现,并且还伴随着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网络言论会出现一边倒的趋势。同时,也难免一些有心人会利用这种心理,发布一些不实但是公众很容易相信并且接受的信息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秘密。(二)网站的侵权行为网站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某种措施以实现他所希望发生的后果的行为。网民进行网络交往,就要与各式各样的网站发生联系,不管是进行网络购物、进入社交网站还是下载资料,都要进行账号注册。在注册账号的过程中,有些网站要求用户输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很多网站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滥用这些信息,对用户隐私权造成严重侵害。大部分网站都会储存用户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建立18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用户档案,有些网站甚至会违反用户保密协定将用户信息出卖给第三方,以谋取经济利益。目前网络购物盛行,很多购物网站都会配备监视软件,记录用户的上网习惯和喜好。事后,网站根据用户的购物喜好不时弹出为用户推荐产品的窗口,以此诱发用户的购买欲望,创造交易机会。虽然附有隐私保护声明的网站不在少数,但是真正能信守承诺的网站却少之又少。不作为是指附有某种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其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在网络隐私权中,同样存在不作为侵权的情况。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网站主要负有以下两种义务:1、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站提供的服务侵害他人权利时,网站有义务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网站将就扩大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2、网站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侵权的,也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网站即便没有主动侵害用户隐私权,但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同样会使网民隐私遭到进一步的侵害。(三)政府的侵权行为正如文章开头所描述的例子一样,就连一向倡导人权的美国政府也在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侵害公民隐私权。特别是在“9·11”事件之后,美国举国上下陷入恐慌之中,美国政府以“反恐”为名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案》。为了有效防止恐怖主义,《法案》极大程度上扩大了警察机关的权限。根据该法案,美国警察机关有权搜索电子邮件通讯,电话记录,医疗、财务记录等内容,同时,该法案还授权司法部使用窃听器等监视技术追踪可疑人物,并且有权窃听公民电话、秘密搜查公民住宅以及监测民众的互联网行为等。早在2011年,微软和谷歌两家国际巨头公司就已经公开承认,它们根据《爱国者法案》的相关规定,秘密将欧洲的资料交给了美国情报机构。我国也存在政府机关监视公民上网行为的情况。例如重庆的“方竹笋”事件,网民方竹笋(原名方洪)发了一篇讽刺重庆主政者的微博,几个小时后,就有警察找上门,将其带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最后作出了对其劳教一年的决定。虽然对方竹笋的劳教决定最后被确认违法,但是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公民网络行为的监控。方洪以网名在网上发的一条微博,却能够在短短几小时之后就被警察机关追踪到,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可见,政府对公民网络行为的监控无时无处不在。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者。为了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政府建立了大型的网络数据库,涉及公民的家庭、财产、保险、医疗等各方面的信息。政府有权收集、利用公民的私人信息,但是应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公民信息泄露,被他人非法利用。同时,政府部门也应避免滥用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宪法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格尊严的终极价值人格尊严,即是一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人是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人,个人只服从于自己的理性,“把人当成目的”,个人在道德上处于主体性地位。人格尊严并不是社会的产物,早在国家和社会之前,人格尊严就已经存在了。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人类社会而产生的国家和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的内在含义,包括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自主性。具体来说,人应该处于主人的地位,不仅是自己的主人,也是国家、社会和自然的主人,国家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应以人为主体、为目的。同时,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由支配自己意志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总而言之,人格尊严这一理念应该是以人的自主性为基础的,即使是国家也应尊重个人意志,不得随意剥夺。而隐私权的存在正是公民自主性的体现。隐私权使个人保有一定的私人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个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排除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干涉,个人对这个私人领域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只有这样,个人才能真正享有人格尊严。倘若一个人的所有个人信息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那么他将极度缺乏安全感和自主性,其人格尊严也将成为空谈。隐私权的客体,是独立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集体利益之外的个人利益,也就是当事人不愿被他人获知和干涉的私人信息及私人领域。由此可见,隐私权的客体正好符合人格尊严的自主性内涵。只有有效保障了隐私权所涉及的私人信息及私人领域,才能良好地实现人格尊严的自主基础。而网络隐私权是人格尊严在虚拟世界中的延伸和体现,毫无疑问应当成为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一。我国《宪法》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第38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正是由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当中生发出来的,符合隐私权以人格尊严为理论基础与价值追求的要求。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虚拟世界的延伸,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全球性、快速性使得网络隐私权具有易受侵害性、侵权手段隐蔽性、危害后果严重性等特征。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同样有进行宪法保护的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目标。宪法中的隐私权,同时具备消极权能和积极权能。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中明确予以规定的权利,宪法权利可以有效抵御政府公权力的侵害。隐私权是个人保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不受国家、社会及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隐私权在其权利属性上是与国家相对立的,要求公权力不得随意干涉私人空间,个人拥有私人领域不受侵犯的消极意义上的隐私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对这种消极自由的最好解读。个人对私生活决定和选择可能是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道德背道而驰的,比如陕西的“黄碟事件”。但是,社会规范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有道德规范,法律只规定最底线的道德,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可能违背了社会道德,但是只要这一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及社会利益,法律就没有必要出面干涉。国家的职责,就是对所有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同等保护,避免出现限制或剥夺私生活自由的法律。当代社会,国家权力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政府的触角逐渐伸向私人领域,对于隐私权,政府的适度干预也成为必然。因此,隐私权由一种要求国家不得干预的消极权利开始诉求国家的积极保护。政府对于私人领域的侵扰,是不得已的选择,我们首先要承认个人对私人事务的绝对决定权和控制权,政府权利不得随意干涉。但是,在个人隐私不得不作出必要退让和牺牲时,我们也要尽量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不法侵害,将隐私权的牺牲减小到最小。现代社会政府公权力的扩张,导致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长驱直入和对私人信息广泛收集。信息社会一方面为人际交往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路径和更加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侵害的能力。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消极不侵犯,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使隐私权免受不断扩张的公权力以及他人的侵犯。(二)有利于建立统一的隐私权保护体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在我国,有关隐私的内容是通过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的,如民法中对名誉权的保护,商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则有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然而,部门法对各项权利的保障归根结底来自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授权。由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将隐私权以基本人权的形式规定下来,导致各部门法只能以其他权利为依托来对公民隐私进行保护。然而,这种保护是不完整的,很多被侵害隐私的情形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将隐私权纳入宪法基本人权体系中来。首先,宪法对部门法有指导作用,能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上位法源。明确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可以指导部门法直接以隐私权的名义对公民隐私进行保护,如此一来,能弥补隐私保护的空白区域,实现对隐私的全面保护。其次,宪法对部门法还有协调功能。如民法能对公民之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侵犯,就不是民法所能调整的了,需要与其他部门法进行协调。而这些协调工作不可能由各部门之间自发妥善地完成。此时,就需要宪法出面,进行系统性的调整。(三)有利于对抗政府侵权行为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的职能决定了其必须掌握公民的信息和个人资料,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如果被人不当获取,就会使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进年来政府部门相继开展了电子政务,使政府对公民信息的收集和管控更加便利,然而,公民隐私也因此时刻处在被侵害的危险之中。网络的开放性和强大的信息数据处理能力,使公民信息被侵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政府部门对公民的网络监控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食肉者”19事件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对于“食肉者”系统,人们无法确定是否向联邦调查局声称的那样,该系统获取的只是与犯罪调查相关的电邮信息而非普通网民的其他隐私。宪法是限制公权力的法律,除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外的任何一部部门法都难以与公权力对抗。因此,由宪法来保护隐私权成了必然选择。出于对抗公权力的需要,宪法保护隐私权能赋予公民更加广阔的自治空间。在世界范围内,德国宪法在保护隐私权这一19 2000年7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安装了一种名为“食肉者”的电子邮件监视系统,该系统在一秒内可以浏览数百万封电子邮件。联邦调查局利用这一系统来获取各类重要信息,调查黑客情况、进行反恐活动以及追缉贩毒活动。然而,全体民众的电子邮件都被“食肉者”监视。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问题上为各国作出了表率。德国宪法将人格尊严作为隐私权的核心和最终价值,宪法隐私权不仅能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也能与政府公权力相抗衡。网络时代,一旦政府不当利用其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将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对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以对抗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害,是极为必要的。四、司法解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及具体保护措施(一)确立隐私权的宪法地位,通过宪法解释保护隐私权隐私权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发挥着越来越重 要的作用。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从宪法层面进行保护。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路径有所不同: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虽然没有直接在宪法中规定隐私权,但是其通过宪法判例直接将隐私权纳入到基本权利体系之中,从而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而在德国,隐私权是通过宪法判例间接进入宪法规范,隐私权在德国通过宪法的一般人格权条款得到保护并且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人格权利体系之中。在大多数二战后制定宪法或者在晚近时期进行修宪的国家中,则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宪法中也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公民隐私是附属在其他权利和利益中,通过其他条款以及普通立法来进行保护的。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一直是依托于名誉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然而宪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的根基,一旦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宪法的修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改很可能会对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并且,频繁修改宪法不利于一国法治的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公民对个人权利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纳入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权利也越来越多,如果每增加一项权利,就要对宪法进行一次修改,那么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将不复存在。日本学者芦部信喜曾经说过,宪法明确列举出来的权利不过是“在历史上受国家权力侵害较多的重要权利自由,并非意味着已然网罗和揭20示了所有的人权。”因此,我们不可能要求宪法列举出所有需要保护的权利。换句话说,宪法并不仅仅保障其明确列举出的权利,对于那些没有列举出的基本权利,公权力机构同样要尊重和保护。既然宪法不能随意修改,我们可以诉诸宪法解释的途径对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宪法是根本法,其内容必然是简明扼要的,只规定国家和公民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所以即便宪法规定了一项基本权利,也不可能对该项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作详细规定,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宪法中一些条款的具体内涵。一方面,宪法解释能帮助我们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内涵和界限。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抽象概括的,要将其准确应用于实际情况中,就需要宪法解释给出确切的内容。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也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进行。诚然,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但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障和实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在具体案件和实际情况中如何被解释和适用。美国宪法权利内容的扩充,主要就是通过宪法解释这一途径来实现的。我国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可以作为隐私权入宪的依据,通过对人格尊严内涵的界定,将隐私权纳入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来,从宪法高度对其进行保护。(二)合理限制公权力,防止司法过程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宪法基本权利的落实主要是通过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除了在宪法中明确其地位外,还需要部门法和司法解释的配合才能达到最好的保护效果。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在隐私权保护的制度下进行,但是,网络隐私权相比传统隐私权毕竟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但是,在立法、司法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民20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4页。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网络隐私权造成的侵害。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日益猖獗的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财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更加详尽准确的依据。信息网络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形式,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及时跟上社会变化的步伐,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我国目前刑法并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依据,从而造成了法律实践中的困境。《解释》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司法依据,有利于准确地打击此类犯罪。 两高《解释》共十条内容,第1—9条分别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如此一来,问题就产生了,个人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是现代社会一个人与他人进行交往的必备工具,其所涉及的交往领域是相对私密的。《解释》规定的行为方式包括利用信息网络捏造、篡改、散布事实(第一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第五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第七条)等类型,而这些行为很多时候是通过口头形式实施的,转瞬即逝,不会留下任何痕迹。那么公安检察机关要防止公民实施这些行为或者要获取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证据,是否就有可能会对公民的计算机、固定电话、手机进行监听监视?若果真如此,那么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将遭受公权力主体的严重侵害。对于两高最新公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很多人关注到了言论自由的问题,认为该解释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然而对于《解释》可能对公民网络隐私权造成的侵害,很多人却没有注意到。事实上,公权力主体以执法和司法的名义对公民网络隐私权造成的侵害,其危害后果更甚。因此,政府在通过立法对网络空间进行管制时,必须明确有关机关的职责,防止司法执法机关披着法律的外衣侵犯公民隐私权。各国都有专门针对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美国自1978年至今共颁布了130多部网络管理法规,数量居世界首位。在美国,网络世界同真实世界一样遭到严格管控,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然而,政府对于网络空间过分严厉的管制,也引起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了公民的强烈反对。1996年,作为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创始人之一和现任主席的约翰·P. 巴洛发表了《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把各国政府称作“令人生厌的铁血巨人”,强调政府并无正当权力对网络空间进行管控,要求政府不得禁锢人们的思想以及限制网络空间的自由。然而,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脱离公权力的干涉。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使得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诉诸法律途径。但是,政府对网络空间的管制必须适度,不能以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作为借口无限扩大对公民网络自由的限制。“你们宣称我们这里有些问题需要你们解决。你们用这样借口来侵犯我们的世界。你们所宣称的许多问题并不存在。”21归根结底,统治者的正当权力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授权,因此,政府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要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公权力,应该进行合理限制,既要遏制公权力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也不能妨碍公权力的合理行使。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但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还要对司法执法机关的程序进行规定,使其按正当程序行事,避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于2012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2,但是,该条只规定了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然后以“其他非法方法”作为兜底,但是对于哪些方法属于非法方法,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中国这个官本位国家,要让法院站在当事人一方,主动去认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非法,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对于《解释》中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利用监听监视的方法收集证据,法院也未必会认定该证据非法,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遭到了侵害却无处申辩。可见,我国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司法行为,防止不当的司法过程对公民权利造成二次侵害。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他明确网络诽谤等犯罪的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为刑事司法过程提供了更加明确详细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准确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然而,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如果调查犯罪的手段本身就造成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21 [美] 约翰·P.巴洛:“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李旭、李小武译,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22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犯,那么惩处犯罪这一行为也将失去其意义。而且,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相比普通民众的侵权行为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法律和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如果公民在向司法机关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司法机关对其权利的二次侵害,那必将使民众对一国的司法系统失去信心,国家的法治进程将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愿望将成为空想。五、结语网络隐私权的内涵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有了扩展。同时,网络隐私权比传统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并且一旦被侵犯,有可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公权力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最让人望而生畏,也最难得到救济。正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隐私权的宪法属性,确立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从宪法高度对其进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公权力的对抗。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宪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排除部门法的干涉,在隐私权保护问题上,这两者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在我国,宪法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宪法的精神需要通过部门法来贯彻。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宪法能给部门法提供指导,起到统摄作用。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根据其特性,制定一些专门针对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或是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进行保护。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公权力主体滥用立法权和司法权,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二次侵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3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4《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5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6沈国明、住民彦:《国外社会科学前沿(1998)》,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二、论文类7杨树:“‘人肉搜索’所致诽谤罪责任的法律探讨”,《新闻知识》,2012年第5期。8吉尔·莱波雷:“棱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问题”,《国外社会科学文摘》(沪),2013年第8期,第4—7页。9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学》,2007年第7期。10何显明:“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成长:功能与前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98—104页。11刘良,“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与政府治理模式变迁”,《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第79—84页。12焦文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评述”,《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79—84页。 13杨仁忠:“公共领域的宪政价值及其中国意义”,《理论探讨》,2006年第3期,第30—33页。 14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第3—27页。15王洪、刘革:“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终极价值”,《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95—100页。16郑贤君:“试论宪法权利”,载郑贤君:《基本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31 页。17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8仪喜峰:“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以自媒体时代为分析背景”,《行政与法》,2013年6月,第99—103页。19[美] 约翰·P.巴洛:“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李旭、李小武译,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网络空间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宪法分析——兼评2013年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等犯罪的司法解释 20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与两种立法责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7月总第105期,第16—21页21肖叶飞:“‘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新闻世界》。22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年第11 期。23韩雪:“法治视野下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2期。24于建华、王风云:“公民隐私权与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新闻爱好者》,2012 年第3期。25陈力丹、吴麟:“论人民表达权的法治保障”,《新闻大学》,2009年第2期。26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复旦学报》,2002年第1期。27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28翁国民,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29 汪庆华:“名誉权、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30徐玉芳:“人肉搜索与公众舆论监督”,《当代传播》,2011年第1期。31胡敏洁、刘雪:“网络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情报科学》,2002年第5期。32路鹃:“网络隐私权的权益范畴及法律保护现状”,《当代传播》,2012年第1期。 33马特:“无隐私即无自由——现代情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学杂志》,2007年第 5期。34刘泽刚:“宪法隐私权的目的是保护隐私吗? ”,《社会科学家》,2008年第5期,第 71—74页。35刘泽刚:“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第168—174页。 36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中外法学》, 2011年第4期。37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年第1期。38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57—63页。39马特:“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第24—27页。40王程韡:“从信息鸿沟到虚拟见证:网络公共领域何以可能”,《科学与社会》,2012年第3期。 41倪琦珺:“媒体监督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界限标准及其运用”,《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42胡磊:“试论网络隐私权的隐私范围及其保护——从,,Google Earth"事件说开去”,《人大复印资料》,2007年03期。43林宁:“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探析”,《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5期。44陈晓枫、许驰:“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析论”,《武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11期。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5吕耀怀:“民主政治的隐私需求”,《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Review of Unit5 Topic1 一. 学习目标:1. 掌握并能熟练运用表达交通方式的句型。 2. 掌握频度副词的表达方式。3. 掌握“一般现在时”的用法。4,能够描写自己一天的日常生活“my day” 二. 重点短语看电视/电影 w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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