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转成社保有没有空窗期

城市的社保可以转到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里面吗?_百度知道
城市的社保可以转到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里面吗?
里面当时有1200元钱,这样 不是方便了很多,全国联网了 是吗,也没有退,没有退社保,离开深圳当时走的比较着急2008年在深圳打工了到2009年底,到了农村不知道 能不能把钱转到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里面,社保卡里面的钱不会被扣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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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并计算,你的社保应该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好像不行,可是在深圳的医保卡不可以在你老家用,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有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而且,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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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社保卡是一张卡吗??_百度知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社保卡是一张卡吗??
回家问后,说我之前已经办理过新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保都是一张卡吗?,但我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业务手续。后来问公司却说,新农村合作医疗卡可以当社保卡使用?前些天去办理公司的社保卡。这样是否说明购买了新农村医疗就不能办理社保卡吗,两张卡是绑定的,家长说帮我在农村办理了新农村医疗
定点门诊才有用。 社保卡是银行发的不属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要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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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门诊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为切实提高参合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合农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负担,逐步提升参合农民健康水平,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与管理的意见》(晋卫农[2014]3号)文件,临汾市卫生局进行了转发。根据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的原则
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与管理,实行定病种、定费用补助范围、定补偿标准和定费用结报时间的原则。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种类
门诊特殊病种包括重症慢性病和其他费用较大的慢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重症慢性病是指参合农民患有重症疾病或顽固性、反复发作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且其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有利于防止严重并发症发生的病种。以下慢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全市统一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扩大为35个病种,其中Ⅰ类为11种,Ⅱ类为24种。
Ⅰ类11种:⑴心脏换瓣膜术后、⑵重症肌无力、⑶帕金森氏症、⑷特发性紫癜、⑸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⑹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⑺肝硬化失代偿期、⑻系统性红斑狼疮、⑼血管支架植入术后、⑽终末期肾病、⑾慢性化脓性骨髓炎。
Ⅱ类为24种:⑴慢性心力衰竭、⑵肺心病、⑶冠心病(非隐匿型)、⑷肾病综合征、⑸癫痫病、⑹重性精神疾病、⑺银屑病、⑻白癜风、⑼风湿性心脏病、⑽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⑾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14)慢性溃疡性结肠炎、(15)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16)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7)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8)活动性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19)支气管哮喘、(20)脉管炎、(21)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22)股骨头坏死、(23)强制性脊柱炎、(24)肾功能不全。
三、建立慢性病登记、审批制度
(一)慢性病申报。初次申报、增加或变更病种的慢性病患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有效诊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符合慢性病对应情况(见附件2)的填写《新农合慢性病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由乡镇卫生院按月整理核实汇总后报送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一人多病,需按病种分别申报。已纳入慢性病管理的患者只需进行年检,无需再行申报。
(二)慢性病审批管理。新农合慢性病鉴定专家组负责慢性病的评审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结果。专家组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每疾病组专家不能少于3人。县新农合中心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结果核定患者享受慢性病补偿的病种和最高限额,核发《慢性病证》。慢性病患者应统一编号分类建档,审批表与申报资料归档管理。
(三)慢性病复审管理。
已认定的慢性病患者每年的1-3月份需持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慢性病证》到新农合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鉴定专家组成员处进行复核。符合继续享受慢性病条件的,由慢性病鉴定专家在慢性病证上复审记录栏签字,并出具诊断证明书后,报县合医中心审批。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偿范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且与病情相关的检查、检验、治疗和药品的费用可纳入补偿结算范围。
(二)补偿标准。慢性病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全年累计封顶线Ⅰ类为8000元,Ⅱ类为2000元。一人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按其中一种慢性病就高补偿。
(三)补偿办法。慢性病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补偿。在县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乡镇合医办办理补偿,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五、完善慢性病门诊费用管理
(一)就医管理。
1、县内慢性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襄汾县人民医院、襄汾县中医医院、襄陵中心卫生院、古城中心卫生院、赵康中心卫生院、邓庄中心卫生院、大邓中心卫生院、赵曲精神病医院。
2、被认定为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到县内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根据病情到县级以上新农合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在接诊时必须核对患者的慢性病病种及有关证件,在门诊病历上如实记录病情、治疗及用药情况,治疗用药要系所患慢性病必须。原则上,慢性患者一次取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滥用辅助药物和同时采用多种治疗。
(二)监督管理。
1、慢性病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合医中心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取消其慢性病大额补偿待遇。
(1)将本人慢性病证借给他人的;
(2)冒用他人慢性病证的;
(3)利用虚假票据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2、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补偿款之外,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慢性病鉴定权,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将非慢性病范围的医药费纳入慢性病补偿范围的;
(2)违反规定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3)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及时结算的;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弄虚作假,出示虚假票证的;
(5)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疾病鉴定为规定的慢性病种的。
附件:1、新农合慢病申请审批表
2、35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对应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根据《芦台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为保障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合管委会)职责:
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
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6.定期向区管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农合管委会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其职责是:
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遴选和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区财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
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
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及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及执行标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分别是:(1)海北镇卫生院执行乡镇级定点卫生院补偿标准;(2)芦台经济开发区区医院执行区级(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3)宁河县县医院、宁河县中医院、天津市汉沽区医院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4)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唐山市传染病院、唐山市骨科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唐山市开滦总医院、唐山市开滦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等由唐山市卫生局统一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一致执行、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天津市总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级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6)省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省级医院补偿标准。
2.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1)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及时、有效、质优、价廉的诊疗服务。
(2)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并严格执行河北省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目录内药品使用率乡、村级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区级医疗机构在90%以上,具体要求由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需填写《参合患者不予补偿药品、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并经患者同意签字。
(3)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使用合作医疗统一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
(5)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做到出院即报。
(6)门诊定点村卫生室人员还要负责协助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非自然疾病的调查,若发现出具假证明、假报告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定点资格。
二、基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采取个人出资与中央、市、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5年参合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10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二)筹资方法:由合管中心在区财政设立专用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村委会、镇政府的程序逐级上缴,海北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工作。个人上缴资金一次到位,中途不退还、不补办。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烈军属等特殊人员,由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名单,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担负。
三、基金分配和补偿方式
基金分配: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16元用于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3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其余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补偿方式:采取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加大病保险的补偿方式。
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包括:一般住院保险、重大疾病救治。
四、补偿范围
&&& (一)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自杀、自残等除外,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的仍视为有责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报销。
(二)药品补偿范围:医疗机构一律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4版)&的通知》文件执行。
(三)诊疗项目补偿范围: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并将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纳入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四)其他事项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90%的补偿比。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在本院住院期间去外院检查、治疗及借助外院设备检查发生的费用;
(二)区内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
(三)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它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律按《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
六、报销比例和限额规定
(一)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以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补偿、无病不补为原则,不设起付线,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统筹使用。
原门诊家庭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办理门诊统筹补偿后,如该户门诊家庭账户仍有余额,可以冲抵自付费用。
参合农村居民在乡镇、村两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实施年度内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0元补偿。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⑴特殊病种包括20种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特病分别为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的),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器官移植术后和癫痫病,门诊特病分别为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和白血病。
(2)报销规定
在实施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每年超过实施年度末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凭对症药品处方、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及票据,可享受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6000元;门诊特病患者可随时申报,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白血病的治疗费用(必须符合新农合规定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费用),每次按县级定点医院补偿规定等同对待,即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90%。
(二)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及限额
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元)&补偿比(%)&封顶线(元)&海北镇卫生院&100&90&120000&区医院&300&90&宁河县县医院
宁河县中医院
天津市汉沽区医院&600&
80&市级定点医院&800&7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院&1000&75&省级公立医院&2000&60&
1.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内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疾病除外)。
2.有关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
(1)床位费:每床每日省级按17元、市级按15元、区级及以下按12元为标准,纳入可补偿范围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低于时按实际费用纳入可补偿范围。
(2)住院清单丢失者,按总费用的50%折算纳入可报费用。
(3)参合农村居民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如提供原始票据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偿;如提供复印票据(已在商业性医疗保险或相关单位获得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与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患者住院总费用。
(4)属跨年度住院的,一律按办理出院时的补偿政策报销,补偿费用计入当年累计计算。
(三)住院分娩补助
正常产住院分娩及住院剖宫产分别实行每例500元的定额补助。接诊时医生需索要《准生证》复印件存入该病人病历资料中,计划外生育者(无《准生证》的视为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补助。剖宫产合并其它疾病的只能享受一种补偿,如按比例补偿需扣除剖宫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后再按比例补偿,否则给予定额补助。
(四)将本年度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合)自动纳入新农合
本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因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可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父母合并计算,如其母亲未参合,可随其父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封顶线。新生儿免交当年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
(五)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对由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病例,由患者或家属负责填写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保险公司经办机构批准后报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政策予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销后,保险公司支付补偿金给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公司在审核完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材料后,要跟踪重大疾病救治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不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诊治(临床路径、最高限额)和或超出费用限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如患者在非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基金与保险公司不按重大疾病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重大疾病救治恶性肿瘤病例在省卫计委规定的救治路径报销完成后,后续住院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再予以报销,报销不再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后续治疗合规费用的70%比例予以报销,以利于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整体工作衔接(定点医疗机外购药不予补偿)。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比例如下:
合规自费费用分段标准(万元)&补偿比例%&1.3-2&55&2-3&60&3-4&65&4-5&70&5-6&75&6-8&80&8-10&83&10-15&85&15-30&88&30以上&90&&
(六)意外伤害保险,由签订协议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标准以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
(七)年度报销限额
封顶线每人每年12&& 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分娩、剖宫产定额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
(八)一般诊疗费补偿规定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5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一)门诊统筹报销程序
1.一般门诊统筹报销程序
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或镇卫生院就医所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补偿,补偿费用由接诊的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先行垫付,经办人员要及时将门诊费用录入微机并上传区合管中心,以便拨付补偿费用。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程序
⑴申报程序及时间:每年年初为门诊慢性病申请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凭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近两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由医疗机构填写的《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及特种病报销补偿申请表》,到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其中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可免提供病历复印件),经合管中心审批合格后,给予其《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特病补偿凭上述资料可随时申请。既符合门诊慢性病,又符合门诊特病的参合患者,只能申请一个病种。
⑵就医规定: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合患者,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对症的检查治疗方可报销,与所申请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新农合不予补偿,且每次带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门诊特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方能补偿。
(二)住院报销程序
1.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在住院5日之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区外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转诊证明)方可执行出院报销。
2.参合农村居民需要到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海北镇卫生院、区医院)同意,方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号、初步诊断、转诊时间,办理转诊人员签字,由开具转诊单位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参合农村居民因异地居住需住院治疗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转诊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
3.以下6类特殊情况暂不执行出院即报,需携带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原件(除同时参加商业性保险的可提供有效票据复印件外,其它特殊情况均必须提供有效票据的原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本、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在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另需转诊证明。
(1)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除需携带以上六类报销资料外,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另需携带保险公司证明、理赔计算书或通知书及付款凭证原件进行申报。
(2)宫外孕及病理性终止妊娠者必须持有《准生证》,需携带以上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携带《准生证》复印件进行申报。
(3)新生儿住院发生的费用,需携带六类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其父母任何一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申报。
(4)因转院等特殊情况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
(5)跨年度报销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
(6)参合患者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
以上六类特殊情况均执行域外报销手续,由参合患者携带报销资料报送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对参合患者提供的报销资料初步审核无误后,填写《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送交合管中心并按结算清单逐项录入微机。由区合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经区合管中心汇总核实给予拨款支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实施年度,超过实施年度末三个月内不申报住院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2016年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公布为了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巩固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即时结报和费用核查的实施意见》(赣卫基层字〔2015〕17号)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我省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合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新农合。
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合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已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6年新农合个人缴费先按120元收取,中央如有提高筹资标准要求另行调整。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村居民定时定点交纳、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村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
三、补偿管理
(一)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比例。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2)封顶线。参合人员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即乡级门诊统筹补偿不设封顶线。通过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设定单次费用最高限额等控制乡级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补偿可设置封顶线,具体由统筹地区确定。
2.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一般诊疗费按参合人员年人均门诊2.0―2.5次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核算年度总额,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部分一起按月按规定支付给门诊统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3.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查费补偿。参合人员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诊查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新农合基金补偿13元,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参合人员凭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到县级公立医院就诊、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垫付的门诊诊查费补偿款实行按月结算,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90%进行补偿。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提高至5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
省外即时结报住院费用在扣除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后,按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减去起付线800元后的35%或30%进行补偿。
2.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下转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向下转诊证明书,取消下转当次的住院起付线,可报费用直接按比例补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县外住院实行最低补偿。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在县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最低补偿。
5.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补偿范畴。
(三)门诊大病补偿。各统筹地区必须将以下14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所需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安排。各统筹地区要制订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病人确认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记录等,同时将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IX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重大疾病保障补偿。
1.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继续做好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17类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2.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全省所有新农合县(市、区,含独立统筹开发区)均须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各县(市、区,含省直管县)不得以县(市、区)为单位单独开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督促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参合人的就医行为的监督,防止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驻院代表制度,实行驻点巡查或流动巡查,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医疗费用审核、大病保险理赔结算等各项服务工作。
四、县外就医转诊备案程序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一)向下转诊。鼓励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将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等患者向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转诊,下转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向下转诊证明书,取消下转当次的住院起付线。
(二)向上转诊。自2016年起,所有统筹地区均须建立县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
1.省、市级定点医院转诊。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审核。对因病情急、危、重的参合人员,可先住院,住院后应及时通知县级经办机构并在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必须给予补办。
2.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以及经省、市级定点医院诊治后需转省外治疗的参合人员,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以在省外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等情况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经办机构。
3.省外就医即时结报转诊。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省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同意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填写《江西省新农合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表》。县级经办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初审。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经省外即时结报医院和县级经办机构共同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后,可直接实行即时结报。
五、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人员垫付应补助的金额。
2.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县外就医转诊证明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即时结报)。
3.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县级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为材料齐全患者(外伤补偿除外)办结补偿手续,乡级经办机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每年收取参合费及换证期间,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办结时间不超过2个月。
4.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农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江西省新农合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表》到省外即时结报医院就医并实行即时结报。
(二)门诊补偿。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医药费用。
(三)门诊大病补偿。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在当地规定时间内携带新农合证(卡)、户口本、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颁发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六、补偿方案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本县(市、区)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报设区市新农合办复核批准后,统一报省新农合办存档。方案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宜作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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